农民宅基地是特殊商品
2016-03-19黄国雄
黄国雄
(马鞍山市经济学会 安徽马鞍山 243000)
农民宅基地是特殊商品
黄国雄
(马鞍山市经济学会安徽马鞍山243000)
摘要:分析阐述农民宅基地是特殊商品
关键词:农民;宅基地;商品
在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农业现代化、推进新型城镇化、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实践中,我们遇到一个坎、一个难题,就是农民的宅基地(含其建筑物)应该怎样认识和对待。政府不断出台政策,鼓励农民进城买房,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解决“三个一亿人”城镇化,随后大刀阔斧改革户籍制度,希望有条件的农民交出宅基地,到城里置换住房。但是没想到大多数农民说“不”。农民宅基地问题已积重多年,纠纷、侵权、浪费频发,究竟应该怎样改革?这是几年来热议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试验中的问题。
有句名言:“中国的一切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农民问题,中国的农民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土地问题。”这话很经典。根据毛泽东同志的调查,农村中80%以上的土地被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所霸占。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实行土地改革,没收了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的土地房屋和财产,分给广大劳苦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这是伟大的历史性进步。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兴起农业合作化运动,从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农民耕地、耕牛、生产工具等生产资料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成为集体所有。后来从苏联老大哥那里刮来一股急于过渡到共产主义的西北风(赫鲁晓夫提出15年建成共产主义物质基础),在国内出现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8月河南省《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案)》问世,9月1日《红旗》杂志,4日《人民日报》先后给予发表,其中规定:社员转入公社,应该交出全部自留地、房基、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转为全公社所有。1962年9月27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亦称“人民公社六十条”第三版),其中第21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同时规定:保障社员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包括房屋、家具、自行车、缝纫机等,以及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社员所有;并确认社员有出租或者买卖房屋的权利。至此,以党中央的文件规定农民宅基地由私有改变为生产队所有,不准个人出租或买卖,而农民个人的房子、家具等可以租赁或买卖。以后出台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上按此规定精神加以细化。
这个问题的根子在于农民宅基地(含地面建筑物住房、牛舍、猪舍、仓储和自留地等)是否是商品?是否具有商品属性?可否进入土地市场公开自由交易?现行的法律法规说“不”,明确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商品,农民不能到市场上自由交易,连作为抵押担保作用都不行。如:《宪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现行政策规定,农宅只准许在本村组中转让,或交给政府推介的开发商在指定的地点实行置换住房。农民心中有杆秤,他反复称量后,觉得自己吃亏,所以不愿置换上楼。
政府现行政策也是有理有据的。在经典著作中明确写着“两个决裂”:“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共产党宣言》)。当然,经典著作中在批评匈牙利共产党员库恩·贝拉的教条主义时有一句名言:“他忽略了马克思主义的精髓,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列宁《共产主义》,毛泽东《矛盾论》第三节)。1848年《共产党宣言》发表时,马、恩设想在资本主义发达的英国、法国、德国这样的国家首先进入社会主义,但后来的社会实践未能如愿。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教条主义对待上一句话,却忘记了下一句话。斯大林用行政命令推行农村全盘集体化运动,废除土地私有制,实行全国土地国有化(《斯大林选集》下卷第217页、550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12月第一版)给该国人民带来严重苦难。后起的许多社会主义国家也就套用苏联模式,农村土地为公有制,但实施策略有些改进。
农民的宅基地是从哪里来的?从最根本上讲,亦即从追根溯源上讲是农民含其祖辈们开垦、整修出来的,即使是土改时从地主阶级占有的房子分来的,也是这样。革命导师马克思认为小农(当时的称呼)是劳动者,对他们的财产不能剥夺。联想到我们党对民族资产阶级的财产也没有剥夺,而是采取赎买政策。现在城里土地是国有的、私人的房屋可到市场自由拍卖,可以卖得较高的价钱,而农房只准在本村中出让,当然卖不出好价钱,什至卖不出去。加上农民进城打工后能否真正成为市民,心中无底,更不想便宜出让或置换上楼。
怎么迈过这个坎、解开这个疙瘩?学术界正在研讨。我们认为就是如实认识农民宅基地具有商品属性,是商品,而且是一种特殊商品。
为何说是商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上讲商品有二因素:价值和使用价值。商品就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商品是人们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如果只是自己用的劳动产品就不是商品。大自然中的空气、阳光、雨雪、湖泊、天然的草原、平原不是商品,因为它没有经过人的劳动。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物)的有用性,能满足人们需求的效用。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里的人类劳动。农民宅基地是经过农民开垦、整修劳动后形成的,可以盖房子的土地,它随同地面上的建筑物一起交换(卖出去),地随屋走,这块农宅基地也就成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可以盖房子或种植农作物)和价值(凝结有人类的劳动)。就好比地下的矿藏,煤炭、铁矿石、石油等等,自然形成,所有权是国家的,它在地下不是商品,一旦由人的劳动开采出来在市场上交易,就成了商品,就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这使用价值就是可以炼焦、发电、冶炼钢铁、石油可炼成汽油、柴油供汽车轮船使用等等,这个价值就是人类的劳动凝结其中。
为何说是特殊商品?特就特在:①宅基地是农民生存发展的根基,是不可移动、不可再生的;②宅基地是农民(含先辈)开垦、整修形成的,有农民的劳动凝结其中;③宅基地与地面建筑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④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宪法、法律规定),地面上的建筑物属于农民家庭所有,农民转让房屋时就转让了房屋的使用权、所有权,但宅基地只能转让使用权,所有权还是集体所有。这与农民承包的耕地流转相同,只流转耕地的经营权,集体所有权不流转。为什么是这样?这是国家性质决定的,我们是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为了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其理论的源头(渊源),就是社会科学具有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就是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服务的。
为何农民长期贫困?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家产不能到市场交易变现,不能钱生钱,产生新的财富。其实农民承包的耕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视作农民最重要并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资产)。我们应该如实地(实事求是地)认识和确认农民宅基地是商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农民可以将自己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三权”到土地市场公开交换(转让),像转让承包耕地的经营权那样,像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那样,均可到土地市场公开自由交易。这样农民宅基地可以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担保也就水到渠成了。农民的宅基地与承包耕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同权、同市、同价,充分体现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公正。于是农民的宅基地连同地面建筑就可以成为农民的财产,财产又可成为资本,资本就可以生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要让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就得到更好实现。
总之,农民宅基地具有商品属性,是一种特殊商品。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市场化、资本化发展趋势是客观的,应该确认并允许发挥它的金融功能、增值功能。
确认农民宅基地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如下意义:
一、有利于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促进进城变市民。农民宅基地与承包耕地、城乡建设用地三地同权(同等变现权益)、同市(平等进入城乡统一交易市场)、同价(市场公开竞拍价格),必定卖得好价钱(可能比原来多十倍以上,如允许大中城市的投资兴业者参与竞拍,则售价更高),促进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增加农民进城落户就业、创业的本钱和信心,加速推进全国新型城镇化,据经济学家测算,一个农民工变成市民后,他对GDP的贡献就增加四倍,当然有利于扩大内需,也会对房地产去库存提供强大推动力。
二、有利于盘活数以亿亩计的土地资源,增加财政收入。据报载,全国农村约有三亿农户,粗略估算每户占地一亩计(含住房、牛舍、猪舍、羊圈、菜地、果园等),就有三亿亩土地,其中有一部分是处于废弃、破落、空置状态,就算打折一下宅基地有三分之二能交易变现,也可盘活、复垦、开发利用约两亿亩地,其中还会有一些历史文化遗产可以开发利用。政府在土地市场巨大的交易中,依法收税,增加财政收入,这是一笔巨大的财富,也会促进投资和消费的增长。
三、有利于加速推进农业现代化。世界上农业现代化强国里,农业人口仅占全国人口的10%左右,美国还不到3%。我国现在是一半人口搞饭吃,说明发展空间很大。如能按照上述所言,确认农民宅基地是特殊商品,实行“三同”——同权、同市、同价,就会有数以亿计的农村人口从农业转移到工业、服务业,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就会加速土地流转和集中度,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现代化,缩小农民与工人、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的差别,加速建设农业现代化大国、强国。
结语:目前一些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中,仅仅是农民住房财产权可抵押贷款试点,这是不够的、不完整的,将会造成许多难于处置的不良资产和纠纷。因为这个财产权只是细分产权,不是完整产权,必须是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财产权才是完整产权,才能完善银行的实际操作,避免抵押坏账风险和纠纷。这就需要一个前提条件——确认农民宅基地是什么性质之物,即应该是具有商品属性,是一种特殊商品。
参 考 文 献
[1]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8
House Sites are Special Commodity
HUANG Guo-xiong
Abstract:A viewpoint that the house Sites of peasant are Special Commodity were analyzed in this paper.
Key words:Peasant;House Sites;Merchandise
收稿日期:2016-03-27
作者简介:黄国雄,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生毕业、安徽省经济学会常务理事、马鞍山市经济学会名誉会长,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社科工作者。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994(2016)02-009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