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传统厌讼观看现代法治建设
2016-03-19孙宁
孙 宁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日照276826)
从中国传统厌讼观看现代法治建设
孙宁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276826)
摘要:中国传统的大方讼观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其积极的一面又不乏消极的部分。现代社会追求法治建设,对厌讼观的形成、原因等方面进行深刻探究,并结合当下的国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必将促使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实现。
关键词:传统;诉讼观念;厌讼
在我国传统社会时期,人们普遍性的厌讼,这一观念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各种原因致使厌讼观在传统社会中扎根立足。然而,古代的厌讼观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伴随社会发展的步伐,诉讼观也有所转变,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促使了厌讼观的薄弱化,民众们面对纠纷矛盾开始更多的、理性的选择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这得益于法治的进步和人们对传统优秀思想的传承。从传统厌讼观形成原因中所反映出的问题看到完善社会治理机制所需之处,针对问题改进补充,是诉讼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点,是和谐社会构建的捷径,更是现代法治社会开花结果的有机化肥。
一、 中国传统民众的厌讼观念
诉讼观念是指人们对诉讼规范、诉讼程序、诉讼价值等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感情、看法、观念以及心理活动。传统的诉讼观念是古代人们对于诉讼活动的一些基础认识及参诉态度,是在一定经济基础影响下,由政治、文化、传统习惯、法律等各种因素共同反应而形成的。厌讼的诉讼观自传统社会就已产生,并成为了主流表述的趋势,从现代的角度评析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厌讼的观念既是官员们面对诉讼时的一种态度,又是民众们是否选择诉讼的一种态度。我国传统民众的诉讼观念被归结为厌讼的态度,往往对诉讼产生一种羞耻、讨厌、畏惧的心理,老百性们在传统社会模式浸润中,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迫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更多的是选择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矛盾。传统厌讼的法律观念向现代诉讼权利的法律观念转型的实现是我国与时俱进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中国传统厌讼观念形成的原因
1、小农经济模式的大环境培育
农业经济在中国传统的社会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小农经济的模式成为了厌讼观念形成的一个大环境影响因素。生活在这种环境中的人们是以家庭为基础的生产和生活单位,基本可以自给自足,社会成员以血缘为纽带聚族而居,各家依附于农耕、游牧等方式生活,相互合作,紧密联系。稳定的农业生产地域、单一的生产方式以及自给的生产要求导致了中国独特的传统社会结构,家国一体化,家长父权制被吸收到行政领域,君是君父,官为父母官,诉讼被称之为“父母官诉讼”,其本质也体现了国政,这就使诉讼在古代中国几乎没有生存的土壤,和睦相处的解决方式倍受欢迎,相应的厌讼心态也随即养成,传统的小农经济模式从社会根源上酿成了厌讼观念的产生。
2、传统主流思想的推崇熏陶
儒家思想倡导“礼之用,和为贵”的思想,“礼治”成为中国古代的基本治国原则,追求和谐的社会秩序。这一思想对当时动荡不安的社会政治氛围来讲,无疑是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维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调整了人际关系,缓和了不同等级之间的对立问题。崇尚和谐的理念一步步深入人心,以无讼为德行,以诉讼为耻辱,当矛盾纠纷出现时,人们往往会尊崇“和”的思想,注重容忍和调节,一般都不愿意直接对簿公堂,而采取更体面的方式进行内部的消化。同时,古代法律更多的是扮演着维护皇权的角色,传统“重刑轻民”的法制思想强调其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效力,却忽略了法律本身所应有的公平、公正、效率等价值目标,处理一般的民事纠纷也常常使用刑罚,民事纠纷的刑事化,使得双方当事人对衙门充斥了畏惧的心理,打官司的念头稀有,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更让人容易接受。民众的诉讼热情在和为贵和重刑轻民的思想熏陶下,厌讼的态度潜移默化的建了起来。
3、司法体制民、刑混淆和刑罚严酷的双重驱使
在中国古代,最高司法权一直由皇帝掌握,地方上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二为一,使我国司法审判制度专门化发展受阻,客观条件也迫使统治者控制诉讼数量或者借助调处息争来解决一定的民间争讼。伴随我国宗法社会的形成,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程序上的划分并没有真正的成型。相反,无论是田土、户婚、欠债的民事案件还是杀伤、盗窃、抢劫的刑事案件,都是采用同样的方法及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一样会遭受司法官吏的刑讯拷问,也一样有可能受到刑罚的折磨。在民众的观念中,法就是刑,涉及到诉讼就是要入刑,一接触到“诉讼”或者“法”,首先想到的甚至是仅仅想到的就是“刑罚”或者“刑”。同时加之古代严酷的刑罚,各朝种类繁多,惩罚残酷,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尤其凌迟之刑可谓是最残酷的一种死刑,在审案的过程中还随时会招致打板子、夹棍、拶指等刑讯。参与诉讼似乎就意味着一场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大浩劫,对于百姓而言,诉讼既耗材耗力又可能面临刑讯的痛苦。在民、刑混淆的司法体制和严酷刑罚的双重因素驱使之下,必然会让民众对诉讼产生一种畏惧、远离的心理,诉至法院的途径选择通常会败给私下了结,继而厌讼的观念也油然而生。
4、“高额”诉讼成本阻碍了诉讼的道路
对于传统社会的民众而言,进行诉讼活动是需要“高额”的诉讼成本的,要办理完诉讼,不仅牵扯到经济上的成本计算,还要顾及到人情成本的计算,两者之和足以阻碍民众们的诉讼之路,也为厌讼观念的萌生提供了条件。一方面,基于人情成本的考虑,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亲戚四邻之间为了保持友好和睦的人际关系而尽可能的相互忍让,从自身的利益及后代们的利益着想,以和睦的方式解决纠纷是本能的选择,否则走诉讼的道路,往往会极大的破坏睦邻友好,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需要人情的高度和睦,诉讼是降低人们生活质量的冷面杀手;另一方面,基于经济成本的考虑,民众去官府告状的经济成本并不是一般普通百姓所能承受的,自居所去县衙的路程很远,路费及食宿费用的支出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是诉讼中的隐形成本。由于中国古代设有独特的“父母官诉讼”的诉讼制度,使得官吏是否清廉,吏治是够黑暗成为了选择诉讼方式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腐化的朝政、黑暗的官吏等使得诉讼成本被无形的扩大,即使有的官吏清廉明断,但难能保证其周边的衙役、门房、幕友等下级属吏也都是清廉的,由于没有俸禄,其收入主要就靠舞弊和陋规,这些无疑都会成为诉讼的额外费用,百姓的要想选择诉讼就不得不对这一经济成本进行计算衡量。“高额”的人情成本和经济成本给民众的诉讼欲望泼了一盆冷水,厌讼的观念也因这一冷水而不断感冒升温。
三、传统厌讼观对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启迪
1、完善司法独立性实现判决公正
传统社会并没有独立的地方司法权,同地方的行政权混为一谈,且皇帝一人掌握着国家的最高司法权,致使司法混乱,司法判决说服力低,民众对司法的信心逐渐降低,继而寻求其他的救济途径。现代社会的发展带动了司法的进步,汲取传统司法体制不足引起民众厌讼观的养成教训,我国对司法体制进行了全面深化的改革,法院成为解决纠纷的国家权力机构,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只有真正的实现并运用好司法的独立,才能保障判决的公正性,让民众认可法院对纠纷的判决,在碰到纠纷棘手难题时,才能想到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将诉讼当做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一个秘密武器,而不是畏惧、厌恶诉讼,使民众高度的法治观念通过合法化、公正化的有效途径发挥作用,这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2、增强诉讼透明度优化诉讼成本
古代民众厌讼观从侧面影射出了诉讼机制的漏洞,判案官吏的黑暗不作为,腐败任意滋生,要改变此种不良状态,必须摘除这一毒刺。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从诉讼角度来讲,就应增强诉讼程序的透明度,让徇私舞弊、腐化现象没有生存的土壤,在民众的监督之下对诉讼案件依法进行阳光审理,同时让民众进一步了解诉讼流程,根据所需材料、程序进度等,充分的准备证据资料,合理的调度自己的时间,从而提升审理的效益,缩短审理的时间,使诉讼成本得到最优配置。一旦诉讼程序透明,审判官清正廉洁,诉讼成本就会降低,民众对诉讼的态度就会有所转变,诉讼当事人的预期利益能在法律的保护之下得到公正、公平的实现,激发民众对诉讼的认可,法治建设必将迈上新的阶层。
3、注重和谐友好理性选择诉讼
受传统儒家思想的一定熏陶,民众“和”的观念被一代又一代的传承下来,厌讼观虽因“和为贵”因素的思想影响,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诉讼制度的进步,但也正是受这一思想的影响,不选择诉讼方式在某些情形下也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现代社会由礼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强调依法治国,而以德治国的理念也同样重要。诉讼程序更突出的是为彼此间纠纷关系确实无法调节而设立的救济方式,当彼此间的矛盾可以相互容忍即能息事宁人,那么此时若动辄诉诸法院打官司,不仅使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支付能力”显得更加左支右绌,而且也易造成人际关系的不稳定,妨碍和谐有序的社会健康发展。因此,法治社会的要求并不是一味的鼓舞人打官司,而是要求民众理性的选择处理纠纷的途径,构建和谐友好社会才是法治社会追求的最终目标。
结语
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代表了古代人们对于诉讼的基本态度,揭示了传统社会秩序的治理成果,指引了现代法治社会完善的努力方向。传统民众厌讼观的形成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小农经济社会根源的培养,传统主流思想的熏陶,民、刑混淆的司法体制,严酷的刑罚以及高昂的诉讼成本等原因,致使民众的诉讼欲望渐行渐远,与此同时也折射出一些不良现象。要想真正的保障好民众的根本利益,使社会井然有序的发展下去,就必须体察民众的意见,关注民众的声音,依据民众们的需求,完善司法独立,提高诉讼透明度,降低诉讼成本,倡导民众传承优秀文化,理性选择诉讼。未来法治社会的构建要从传统中汲取诉讼观念的精髓部分,摒弃其中腐朽的成分,对诉讼观进行优化升级,将传统的诉讼观念转变成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诉讼观念,让现代型的诉讼观在法治社会的运行中发挥源源不断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1]何勤华·泛讼与厌讼的历史考察——关于中西方法律传统的一点思考[J].法律科学,1993(3).
[2]王德顺·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探究[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2(1).
(责任编辑:郑朝彬)
See Modern Legal Construction from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Hate Litigation
Sun Ning
(Law School,Qufu Normal University, Rizhao 276826,Shandong,China)
Abstract:Chinese traditional lawsuits view is a double-edged sword, has both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parts. Concept of the pursuit of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in modern society. Deeply explorating the cause and formation of concept of hate litigation,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national conditions, discard the dross and select the essence. This method will encourage further implementation of the society ruled by law.
Key words:traditional, lawsuit idea, anti-litigation
收稿日期:2015-12-17
作者简介:孙宁(1990~),女,山东招远人,曲阜师范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507(2016)02-01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