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媒体时代涉警网络舆情治理
2016-03-19韩旭
韩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论自媒体时代涉警网络舆情治理
韩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自媒体时代,加强涉警网络舆情治理,对于维护社会治安、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研究和把握涉警网络舆情的特点,反思在对其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寻找对策。同时还要通过恰当的措施、健全的机制、完善的法律法规来有效的预防、化解涉警舆情危机,助力网络维稳。
涉警舆情;自媒体;治理
自媒体时代,涉警网络舆情的治理对于维护、塑造警察正面形象,和谐警民关系,维护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研究涉警网络舆情的特点,反思涉警舆情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努力寻求解决之道,构筑和谐网络警民关系。
一、自媒体时代涉警网络舆情的特点
涉警网络舆情是公众以互联网为媒介,对警察执法、进行社会管理过程中产生和存在的各种问题表现出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情绪。自媒体时代,网络涉警舆情来源广泛,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的网络平台,如新闻网站、网络电台、手机报为代表的各类媒体客户端等;第二种是Web2.0模式下的社会化媒体,如微博、微信、论坛、博客、贴吧等;第三种是以QQ为代表的即时聊天平台,如MSN、SKYPE、网络聊天室等。涉警舆情近年来呈高发态势,其涉及主体一直是舆论的焦点和敏感点。涉警舆情危机频发与警察工作性质特殊、社会转型期警民矛盾易于激化有密切联系。警察特殊的工作性质和职能使得涉警网络舆情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负面舆论为主,易于引发网络“口水效应”①网络“口水效应”是指公众为应对信息堵塞,以网络为工具进行信息索求和舆论倒逼的过程中,相关言论迅速形成舆论热点的同时制造出大量网络“口水”,使得正面舆论湮没在“口水”中,进而导致舆论失控、难以平复,加剧刻板印象。
警察是国家的暴力机器,处在执行国家法律的最前线,直接和公众打交道。随着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警察在执法执勤过程中难以避免涉入利益纠纷,容易因处理不当而导致利益分割不均,引起部分社会公众的不满和抵触。同时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具有自由性、隐匿性、便捷性等特点,使得公众具有广阔的发泄渠道,[1]公众在遭遇警察执法存在问题时通过等新媒体微博、微信“吐槽”已成常态。久而久之,涉警事件一旦见诸于网络,大量网民尤其是曾经遭受公安机关打击或者处罚过的网民便习惯性地否定甚至谩骂警察,形成大量网络 “口水”,产生“口水效应”。[2]以至于最终只要官方公布调查结果与舆论方向相左,就会产生大量质疑,难以平复。例如“庆安枪击案”,在官方公布现场视频监控、做出调查结论后,仍有大批网友对事实真相产生怀疑。
(二)波及现实,易于引发群体性事件
警察在人们思维定势中通常是作为强势群体,一旦产生涉警舆情,涉事主体中的警察一方也因其武装性、国家暴力机器的组成而被贴上标签,涉事主体的强弱对比又极易引发人们对弱者的同情,使涉警舆情愈加难以管控,处理不当则极易引发现实社会中游行示威乃至暴力骚乱活动,例如贵州瓮安县“6.28”事件。①事件肇始于一名初中女学生的溺亡,公安机关对该女生死亡原因做出调查结论后,家长不服,并在对尸体处理上与警方产生分歧、矛盾。公安机关在后续处理中没能及时通过媒体或其他渠道通报事件原委、公布事实真相,导致网络谣言四起、舆论热议。最终演变为影响全国的“打、砸、抢、烧”恶性事件,造成瓮安县县委县政府、瓮安县公安局等被烧毁,一百余名公安民警被打伤的严重后果,直接经济损失达1600余万元。
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私人化、平民化、自主化,公众在传播涉警事件时更容易掺杂个人情感,以非客观、理性的角度放大某个方面甚至歪曲事实。当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波及现实,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难以防范和控制,传播迅速
自媒体时代,公众可以以电子化、现代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3]自媒体的传播主体来自社会底层,是基层公安工作管理和服务的主要对象,他们对与警察执法执勤的接触更密切,也更易于发现并通过微博、微信、贴吧、论坛等多种自媒体形式传播警察进行社会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消极问题。根本无法做到防范,有时防范反而会适得其反,例如警察执法时抢夺周围拍照者的手机、或是强制围观者删除视频的做法。信息经自媒体传播后,往往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产生复杂的连锁反应,难以控制。与此同时,与传统媒体相比,自媒体具有交互强、传播快的特点,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够迅速将信息传播到受众中,受众也可以迅速对信息传播效果进行反馈。使得涉警网络舆情传播迅速,难以防范和控制。
(四)社会关注度高,可炒作性强
媒体对于一般的新闻事件通常能做到多方评论,并不表现出明显的偏向性和感情色彩。但是对于涉警舆情,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媒体运用负面报道的炒作手法往往能在短时间引起大量的关注,提升自我媒体的知名度,获得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而且就算最终证实报道出现偏颇,由于“涉警必骂”、“涉警必疑”的不良风气已经渐渐形成,公众对于媒体歪曲事实、抹黑警察形象的容忍度相对较高。使得媒体权衡利弊后更倾向于炒作涉警事件,且媒体炒作涉警事件手法多样,常用的有利用猎奇标题吸引眼球,利用未经证实的线索大加揣度、利用电视主播妄加议论等手段。
二、涉警网络舆情治理存在的问题
自媒体时代涉警网络舆情往往具有传播迅速、难以控制等传播特点,在舆情诱发、舆情产生和发酵、舆情爆发和衰退等不同环节呈现出有别于传统舆情的生成和传播机制。公安机关在治理涉警网络舆情时,往往由于经验的缺乏、措施不当等原因致使涉警网络舆情治理方面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或误区,主要体现为应对措施、处置机制、法律依据三个方面。
(一)应对措施不得当
1.不作为或者消极应对。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处理涉警网络舆情事件和舆情危机时,采用了观望、沉默、逃避等方法策略,尤其是在舆情发酵和爆发阶段,大量网民对涉警事件处理动态和事实真相有迫切的信息需求时公安机关或民警不作为,不透露任何相关信息,也不表明观点、态度、立场,或者采用应景式的作为形式,象征性的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相关人员简单处理。[4]公安机关在涉警舆情事件和舆情危机中不作为或者消极作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方面因为公安机关或涉事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怕公开事实真相会引发网友更多批评,造成更坏影响;另一方面是公安机关对舆情事件危机意识淡薄,不了解网民关注点,不知如何应对;第三方面是因为涉警舆情牵涉公安机关意外的其它机关,各机关相互推诿,不能够敢于担当。这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涉警舆情治理上不作为或者消极应对的现象。
2.以“堵”为主乱作为。在涉警舆情治理方面的乱作为主要表现为涉事公安机关或民警在舆情爆发阶段,由于害怕网民的持续施压或者担心被问责,对各方面舆情采取了以“堵”为主的强制性措施和施压策略。例如利用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力对本地媒体施压,迫使其删除相关报道、评论,滥用执法权力对舆情事件当事人进行监控、拘禁,通过网安部门强制删帖、屏蔽敏感词汇等。这些以“堵”为主的应对措施,往往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反而会导致舆情大规模的反扑。普通民众对政府机关的乱作为现象是深恶痛绝的,公安机关对涉警舆情的乱作为如若被披露、放大、炒作,还会使得原本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网民参与到舆情制造传播中,使得舆情局势更为复杂。事实证明舆论、舆情靠强硬手段打击、管控只会表面上暂时压制,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公众不良情绪,反而会引发强力反弹,引发舆情危机。例如我国历史上的“厉王止谤”,厉王对舆论的管控不可谓不严,以致百姓“道路以目”,但是最终舆论的井喷式爆发、反弹,终致“国人暴动”、厉王被逐。
(二)缺乏健全的应对处置机制
引发涉警网络舆情的案件或者事件往往牵涉多个政府部门,解决舆情危机和平息负面网络舆情也需要公安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在解决涉警网络舆情危机方面还必须得到媒体的支持配合,拓宽宣传渠道、提升宣传效果。当前,各级公安机关虽然已经认识到治理涉警网络舆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在舆情收集方面有显著进步,但在对舆情的分析研判方面还相对落后,也缺乏系统的应对措施和处置机制对涉警网络舆情进行治理。普遍存在舆情预警处置预案不科学、舆情干预和引导机制不规范、跨部门跨机构联动机制缺失等问题。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治理依据
涉警网络舆情危机往往会波及现实,造成网下的集会、游行示威甚至会造成冲击政府部门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危害社会安全的后果。但是在对网络舆情的分析、研判、引导、管控等方面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公安机关的介入也只是自发的或者是依靠行政命令,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在社会治安方面,相对健全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刑法、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对现实社会中的群体行为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对于网络上的群体行会,我们虽然已经认识到其对社会治安的潜在危害,但却缺乏必要的管制。现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保障网络安全、规范上网行为的法律法规也未涉及网络群体行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治理依据,造成了当前公安机关网络舆情治理难的困局。
三、涉警网络舆情治理的对策
我们通过分析已经明确当前涉警网络舆情治理存在应对措施不恰当、处置机制不健全、法律依据不完善三方面的问题,思考对策也应当有针对性的从具体的应对措施、抽象的处置机制、更为抽象的法律规制这三个层面入手。
(一)采用以引导为主、积极作为的应对措施
公安机关在治理涉警网络舆情举措方面,既要避免不作为和应景式消极作为,又要避免采取以“堵”为主的乱作为。而是要采取以引导为主、积极作为的应对举措。
对涉警舆情的引导要把握好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明确如何引导,做到科学引导。对舆情进行引导要注重舆情应对的系统性和体系性,在舆情的探测、追踪、识别、分析的基础上因势利导。二是要注意引导的时机和手段。舆情的萌发期和发展期是舆情引导的黄金时期,这一时期公众对于涉警事件所持的观点和态度还相对理性,正在通过各种渠道接受相关信息的指引。这时候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对舆情信息的全面采集和整体把控,及时察觉舆情走向,在重要的节点采取适当的干预措施,例如利用纸媒、电视、新兴媒体等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调查结果,在最大程度上预防偏见、成见的产生,消除谣言产生土壤,并及时对造谣、传谣者依法处罚。促使舆情发展处在可控范围内,平稳过渡到衰退期。
对涉警网络舆情的积极作为既是应对措施,更是应对的态度。自媒体时代,互联网络早已不只是单纯的虚拟世界,更是与现实世界紧密联系的重要的舆论阵地。面对涉警网络舆情,如果公安机关不主动出击,掌握话语权,就会被别有用心的人乘虚而入,扩大负面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瓮安事件”就是极为惨痛的教训,倘若公安机关能自始至终积极应对,事态绝不会到达后来失去控制的情势。对涉警网络舆情的积极作为就是及时公布相关舆情事件的调查结果和事实真相,不遮掩、不护短,客观公正的表达公安机关对事件处理的立场、态度和观点,在舆论回应上既避免“打官腔”、一言堂,又避免对舆情态势曲意逢迎、一味妥协;就是在舆情发展的整个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让公众感觉到公安机关对所涉舆情事件的认真、负责和关切,如此才能确保舆情治理中的公信力基础。
(二)建立流程化、体系化的应对机制
舆情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健全的应对体系和成熟、有效的应对机制。当前,公安机关在对涉警网络舆情的治理方面还只是着眼于舆情的采集和报送,主要等待上级指示下达后进行相应的活动,缺乏具有自组织特点的应对机制,容易贻误战机,错失对网络舆情的最佳引导,也容易在处置过程中出现问题。建立流程化、体系化的应对机制需要认识到网络舆情应对的系统性,围绕舆情应对的各个环节进行查缺补漏,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则,确保在舆情的探测、追踪、分析研判、干预等各个方面形成相对确定的处置流程和步骤,使得公安机关在涉警舆情事件发生之后能够有条不紊的、按照流程系统地应对。结合网络舆情发展规律,公安机关在涉警网络舆情应对尤其是舆情危机应对方面应着重建立以下三种机制:
1.预警机制。舆情预警就是指在对舆情信息探测、追踪、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危机事件征兆,并在开始造成可感知的损害之前做出警示,采取的必要、有效行动。建立涉警网络舆情的预警机制,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危机预警预案,针对各种涉警舆情事件引发舆情危机的不同特点,制定比较详尽的判断标准和预警方案,能够及时、准确发现危机。[5]二是做好研判结果的传达,确保能够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准备。
2.干预机制。涉警网络舆情的干预机制主要解决的是何时干预和怎样干预的问题。公安机关要注意把握涉警舆情发展规律,综合判断舆情发展的起始、激化、反复、消退等不同阶段,确定干预的最佳时机。在确定了涉警网络舆情干预的时机之后,做进一步的评估后选择合适手段,例如舆论先发制人、意见领袖引导、主动设置议程等。
3.危机化解机制。危机化解机制解决的是当涉警网络舆情难以控制,逐渐形成舆情危机的时候,公安机关如何做的问题。当舆情危机形成时,一般的干预手段已经难以奏效。公安机关必须借助其他组织和部门的力量来共同应对。建立涉警网络舆情危机化解机制要求公安机关与党政机关、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处理好与大众媒体的关系。在涉警舆情危机来临的时候,能够得到及时的协助和增援,从而共同化解危机、平稳过渡。
(三)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特有的强制性和规范性是舆情治理的依据和保障,对网络舆情治理来说,当务之急就是制定能够为网络舆情治理提供执法依据、保障治理活动有序进行的单行法。
自1994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条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但在网络舆情治理方面并不能提供直接的执法依据。并且目前的网络立法还停留在部门法层级,缺少网络基本法,致使网络立法效率低下且存在交叉、重复问题。我们应当借鉴欧美国家经验,制定单行法对互联网进行规范,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网络舆情,从根本上解决公安机关在处理涉警网络舆情问题时缺乏保障和执法依据的尴尬困局。
公安机关是涉警网络舆情治理的主体,涉警网络舆情应对是一场特殊的战斗。只有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建立系统的应对机制、完善法律法规,才能抢占整个舆论制高点,打赢舆论攻坚战,才能改变涉警网络舆情应对的被动局面,为公安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刘霞.新媒体视角下社会管理创新探讨[J].行政与法,2014 (5):64-68.
[2]李巍霞,李春雷.群体性事件中网络“口水效应”分析及化解路径[J].南昌工程学院学报,2014(2):32.
[3]刘冬璐.自媒体发展现状浅析[J].新闻研究导刊,2015(8):221.
[4]王若珺.涉警舆情的成因探析[J].理论与现代化,2015(3):92-93.
[5]刘宗让.新媒体时代政府“舆情危机”治理探析[J].甘肃理论学刊,2009(5):32-35.
On Management of Internet Public Opinion Involved Police in We-media Era
Han Xu
(Chines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38)
In we-media era,it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maintaining social order and building a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involved police.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all actively study and grasp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etwork public opinion,reflect on the problems in the management process,and actively seek countermeasures.At the same time,through proper measures,a sound mechanism,perfect laws and regulations,we try to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dissolve the public opinion crisis involved police,and keep network opinion stability.
public opinion involved police;we-media;govern
G210.7,D631
A
1671-5101(2016)05-0074-04
(责任编辑:王泓)
2016-06-03
韩旭(1992-),男,山东潍坊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级公安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内安全保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