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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中的法治“大一统”思想

2016-03-19

东方论坛 2016年2期
关键词:管子法治

赵 志 浩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管子》中的法治“大一统”思想

赵 志 浩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摘 要:《管子》论述了“王霸天下”的政治主张,也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大一统”政权,并在“大一统”国家政权内部实行法治,重视“法”的作用,即统一全国法令,严格执法,颁布刑罚和奖赏制度,赏罚分明。同时,《管子》又认为法治的目的仅在于震慑不法分子、保护良民利益和兴利除害等,又提出实行法治要顺乎民心,减轻和精简刑罚,德刑并举,从而实现国家有效治理的目的。

关键词:大一统;法治;德刑并举

追求“大一统”政治不只是秦代及以后的事情,在先秦时期已经对“天下一统”有着非常强烈的意愿,先秦诸子典籍大多向往天下一统局面的出现,这是由当时的时代背景决定的。《管子》也不例外,其中所提及的治国方式策略的主旨无不是追求天下大治。在《管子·霸言》中描述了“王霸天下”的情形,“霸王之形:象天则地,化人易代,创制天下,等列诸侯,宾属四海,时匡天下;大国小之,曲国正之,强国弱之,重国轻之;乱国并之,暴工残之:僇其罪,卑其列,维其民,然后王之。夫丰国之谓霸,兼正之国之谓王。”[1](P143)在《立政》篇中,《管子》还描绘了一个全国上下一体的“大一统”图景,比如在全国上下实行乡、州、里、游、什、伍等的行政划分,各级行政机构都设有相应的行政长官,意在强化国家的行政权力,然后对全国上下进行严格的管制,出现犯罪者要有对应的问责制。这显然是一个全国统一、治理有序的“大一统”社会。在全国上下设置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之后,如何进一步治理呢?其中的首要任务当然在于如何治理好民众,《管子》认为要依法管理民众,这就是所谓的法治“大一统”。

一、加强君权和治理民众都需重“法”

先秦诸子有着强烈的政治意向,“先秦诸子百家争鸣,其最终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追求善政。”[2](P104)儒家为实现善政提出了修身以至于平天下的一整套贯通办法,那就是从个人的德性修养开始,逐步实现家国天下的层层治理。而法家主要代表则主张制定法律,按照法律规则强制社会成员遵守,否则就依法处置,这是两种不同的管理民众的办法。一个重教化,一个重刑罚,二者各有其长。《管子》主张用什么方式管理民众从而达到善政的目的呢?《管子》主要倡导法治,即认为要颁布法令,并在全国上下严格贯彻执行,每个人都不得违背法令规定,否则将依法处置。“《管子》分析了君主、政治和法令之间的关系,认为国家的安定取决于君主的尊贵,而君主的尊贵又取决于法令的推行。”[3](P148)事实上,法治确能起到应有的效果,法治是进行社会管理和治理的较为快速的手段,秦国依照法律和赏罚制度很快就取得了应有的效果,而儒家所谓的德治手段则要慢一些,并且要求社会成员具有较高的德性修养,这是一种理想的治理方式,从现实时效来看,法治显然要比德治的效果要快。这是法家主张严刑重罚的原因所在。

先秦法家无一不主张加强君权,加强君权是实现国家统一之必须,这与当时的时代背景有关。在《管子》那里,实行法治的目的是便于国君管理整个社会和民众,加强君权。在《管子·立政》中,描述了国君颁布和推行贯彻法令的具体步骤和措施,很显然,这是一种依法治国、依法治政和依法治民的举措,意在加强国君的权威和权力。一般认为,《管子》成书于战国至西汉时期,当时各家各派已经走向了融合互补的阶段,所以《管子》除了重视“法”的作用,也提到道德教化的作用,可以说德治与法治都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且相互补充的治理方式,而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法治与德治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比如在当今社会提出依法治国,则是非常必要的。

《管子》论证了依法治国的好处:首先,实行依法治国有利于社会风气变得更好,要想使民不偷窃、下不乱上等成为社会习俗,就要实行法治,法治就是制定一定的标准,然后让大家去遵守,即以规则办事,依据一定的规则处理不同的事务,这样当然可以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大家都按照一定的规则行事,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依法治国所依据的规则和标准必须全国上下一致,否则的话,就会出现私法林立的局面,所以全国的政令统一就十分重要,因此《管子》要求君主要废除私术。推行全国上下的政令统一,是实现“大一统”的必要措施,“大一统”要一统于国君,但是用什么样的办法一统于国君呢?《管子》所倡导的法治,是实现“大一统”的手段。在《管子》看来,所谓的“德行”和“道义”都需要相应的法令制度来保证,一些道德性的做法刚开始是用法制强制执行的,然后慢慢的就成习惯了,所以才会有道德和道义这回事。另外,仁义礼乐也都是因法律规定和规范才正式出现的,“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1](P238)

其次,《管子》认为为了社稷国家的安稳,英明的君主必须重视法律的作用,如果君主总是以自己的喜好用人,没有一定的规则,任人唯亲,这样必然导致人心不稳。人心不稳,社稷将倾。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得不制定法律规章,实行法治。有了法令制度,就可以震慑奸佞,使人不敢妄为,没有法律制度,民众不知所为,行事没有准则,国家就会混乱。所以圣君治理国家要依靠法律制度,而不依靠智谋,不少英明的君主依靠智谋治理国家,有时候可能会一时得治,但从长远来看,还是依靠法治比较保险。法治比人治优越之处,在于法治有一定的客观标准,而人治则可能过于主观和任意,这是很危险的事情,所以所有的法家思想都不太相信人的智谋,“圣君任法而不任智”[1](P237)。《管子》为了加强君权,首先要求君主排除掉自己的好恶和主观性,要求君主以客观的标准对待臣民。所有的法治都要求排除人为的干涉,以一定的规则标准对人对己,这样才能够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正义,也才能够实现社会的真正治理,法治的意义正在于此。所以《管子》认为,君主要想管理和驾驭民众,就要注重“法”的作用。

依法治国首先要有可依之法,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首要条件,《管子》强调治理国家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法令一出,还要严格执行,严格执法也是《管子》强调的重点所在。执法的严格与否,所造成的后果是不同的,有法不执行,法令就形同虚设。圣明的君主制定法令并坚定地执行,才能够确保法律的权威。其次,按照指定的规则办事,不仅针对广大民众,还针对各级官员,因为官员是社会中的执法者,当然也是守法者,只有官员先守法,再用法律管理民众,就有了说服力,《管子》中论证了这样的说法,所以也就特别重视对官员的职责进行立法,《管子·立政》篇对各级官员的职责都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法治不但要治民,还要治官,对社会的每个成员都要从法律法则入手进行管理,才叫依法治国。故而《立政》篇还对不同俸禄的官员和工、商、士以及受刑、服役的人的服饰、饮食、房屋等都有具体的规定,违规者依照法令处理。也就是说,上下皆要尊法守法,民众守法,官吏也要守法。总之,在《管子》 看来,“法”是实现善治的手段,制定全国统一的政令,严格执行,是实现社会治理和加强君权所必须的。

二、赏罚分明,德刑并举

基于社会现实的混乱和社会矛盾的尖锐,《管子》提出重视刑法,而为了调动社会民众的积极性,又提出对有功者实行奖赏。有赏有罚,赏罚分明,才能治理好社会,管理好民众。从人的求生求利等本性来说,赏罚确能起到应有的效果,这是法家对人性的把握,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说的就是奖赏的效果。那么,以赏罚来实现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定会有相应的客观效果,“赏”可以激励社会成员,“罚”可以震慑罪犯的发生。《管子》认为明君以赏罚对待臣下和民众,就可以实现对国家的有效管理,但其中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赏罚要做到公正无私,不然就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赏罚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都要做到公正无私,行赏要细密地审查,行刑一定要申明于国内,赏罚分明,不行偏私,这样才能够起到激励和震慑的效果,如果赏罚不当,不能使人心服口服,也就不能起到赏罚的作用。法治本身就要求公正,无论是制定法令还是执行法令,都要做到公正无私,才能起到法治的效果。为此,赏罚不能过也不能不及,而应该按照实际的功劳和罪过进行。在此前提下,法令严明,刑罚威严,犯法之人就会减少,同时也保护了良民不受伤害,从而民众也就不会抱怨,“刑罚不颇,则下无怨心”[1](P174)。

赏罚的目的在于实现天下大治,只有公平公正地对待被管理的民众,才能够树立起法治的威严,法治的威严在于赏罚分明,只有尊重法律和刑法的威严,才能够整治百官,治理民众,从而使国家平安,相反,如果法令废止,君主就不能调动群臣与百姓。所以,君主治理国家,需要法令和赏罚,对不服从发令者应用刑罚对待,对有功者进行重赏,从而使万民服从,这样才能树立法律权威,震慑不法分子,保证社会秩序稳定,如果赏不足、罚不严,则不能调动民众的积极性和有效地制止暴行。故而严格执法、赏罚分明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刑罚太轻,有罪不罚,最终会伤害人民,所以有道之君既要订立法律,也要依法行使,不可偏私。因此,《管子》认为治国的“三器”是“号令”“刑杀”和“禄赏”,仅仅用爱民的办法号令民众,则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相反,用刑罚的办法使用民众则可以起到相应的效果。依法办事,惩罚暴民,禁止恶行,是行大仁义的表现。

对于君主来说,如果不依法办事,处境就会非常危险。而治世的君主则会严格依法行事,因此国家兴衰可以从这个国家的法令执行情况中来判定。可见《管子》把树立法令的权威同维护君主的权威相提并论,君主的权威从法治执行的情况中来判定,君主树立自己的权威莫过于赏罚这个工具,这一点与法家代表的商鞅和韩非并无二致,赏和罚被法家代表韩非视为君主驾驭群臣的“二柄”,在《管子》这里变成了“三器”,它们都强调了赏和罚的重要性。以赏罚管理臣民和民众是法家代表的主要手段,但是上面提到《管子》不只是体现法家的思想,而是融合了各家各派的思想,故而其中的赏罚思想与纯粹法家代表的思想不完全相同。《管子》认识到纯粹重罚的弊端和负面影响,所以提出了慎罚的思想,对那些关乎民众生命的惩罚要谨慎行事,对犯罪者能宽缓就宽缓,否则的话,会造成国家的混乱。这是《管子》吸收儒道等先秦思想的基础上而提出的不同于法家的刑罚理念,对于秦汉以后儒法结合、外儒内法等治国理念的提出有着深刻的影响。由于时代的原因,《管子》并没有提出系统的治国理念,但是其中蕴含的各家思想的综合和融合思路,为秦汉以后综合各派的系统治国理念的提出提供了借鉴。

《管子》的刑罚思想是倡导德刑并重的,所以也具有了很强的实践性,仅仅基于一种理想状态提出的治国方略要么是完全的法治,要么是完全的德治,而没有注重现实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管子》的宗旨是对治国产生实效性,那么就不能仅仅用一种方式处理现实中的一切,不能用一种模式管理民众,这就是面对理论和面对现实的不同态度,理论要求前后一致性,至少在逻辑上不能产生矛盾,而现实则是多元和矛盾的,要求用多种方式去面对和处理现实中的问题。因此,《管子》提出要懂“四时”和阴阳变化的道理,“刑德合于时则生福,诡则生祸。”[1](P215)国家要根据四时的不同颁布不同的政令,每项事务安排有序,各得其所,这样才能够天下大治。这是说政令的出台,要遵守自然变化的规则,不能以主观行事。《管子》处处从实际出发论说法治、赏罚等,以期达到应有的效果,充满强烈的现实关怀。周代主张以德治国,以“仁”和“礼”为主,以刑治为辅,但周末政治衰微的状况引起人们的思考,法治成为另一种较为有效的治理和管理社会的主要模式,唯有“事断于法”“任法不任人”,即根据一定的标准从事各项活动,才能实现相对的公平,所以法治被不少人推崇,这是当时的历史环境决定的。《管子》看重法治是由于当时的情况决定的,而主张德刑并举则是吸取各家各派治国理念的结果,《管子》希望君主有较高的道德品质,而不像一般的法家那样,不把君主视为最高道德的代表,这使得《管子》在人治和法治之间的选择上产生内在的矛盾。然而,理论上的矛盾并不影响实践上的有效性,实践要求法德结合、德刑并举。

三、法治的关键是顺民心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一个最大的现实就是“民心”问题,如何赢得民心关乎政权的稳定和事业的成败。《管子》论述了“刑”“政”“法”“德”“道”之间的关系,强调刑罚应该各当其名,使罪人不怨,无罪者不恐,实质是最大限度地争取“民心”,对待民众爱之、生之、养之、成之,利之,刑罚只是为了除弊而设,是遏制罪犯的,要使民众懂得“法”是保护他们的,而不是限制他们的。对待民众不仅依法办之,还要以德教化之,让民众自己化掉恶行恶念,之所以制定法律和刑罚,是为了公正无私地对待万民。依法办事是为政之道,是管理民众的手段,而非目的,管理民众还有诸多其他的手段,但法制手段有其客观性,即合理性。这说明《管子》认为“刑”和“法”不是治理国家和管理民众的唯一手段,也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的目的在于是天下大治和天下太平。故而仅仅依靠刑法,并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杀戮不足以让百姓心服,繁琐的刑罚不足以让百姓惊恐。政令推行的关键还在于是否顺乎民心民意,“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1](P5)法治的目的是使民不争,各安其所,减少社会罪行的发生,这样就能够实现牧民的效果。

由于“民为国本”,所以要想管理好民众,就要为民谋利,依顺人的性情给予民众一些东西,民众不喜欢忧劳,就让他们安乐,民众不喜欢贫贱,就让他们富贵,民众不喜欢灭绝,就给他们生的希望,而不是相反,而这样就与通常意义上的法治不太一样了,法律以震慑为主要特征,而《管子》所宣扬的手段是宽容的,即依照民之性情和需要制定法则,民众有追求安乐、富贵、安定、生育等需要,如果法令能够满足他们的这些需要,民众就会拥护,就能够起到有效管理民众的效果。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法治的推行,要从民众的实际需求和人性的要求出发,好的法令以不违背人性为原则,不然就起不到法治的效果,实际上这是顺民心的做法。治理民众既需要有法令震慑,还需要顺乎民之性情,二者互为补充,刚柔相济,才能够实现天下大治的目的。这就对法令的制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对执法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特别是处理刑赏之事,一定要排除个人的喜怒,依法以理地进行。

同样,宽猛相济的治理原则也对君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君主依法治理社会和民众,自己必须首先以身作则,如果国君喜怒无常,滥杀无辜,法令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结果就不能获得民心。古代思想家提出树立君主权威、加强君权的同时,对君主本身的素质素养也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不是一味地加强君主权力,而对君主无任何要求,《管子》当然也不例外,比如要求君主虚心平气,以理断事,不能喜怒无常,滥杀无辜。思想家设计的君民关系要求君主和民众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是对等的,而不是像后来宣扬的那样,君主高高在上,为所欲为,臣民无任何权利,但实际上的情况则另当别论。顺乎民心民意也要求尽量减少刑罚,由于“法”决定着民众的生死,所以就不得不慎用刑罚,剥夺民众的生命权利是最大的剥夺,所以除了在特殊的情况下,不应该适用刑罚,如果滥用刑杀,刑罚便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君主喜怒无常,严行诛罚,会让人不知所措,故而君主要先正己,以身作则,然后用好“法”这个武器管理民众。

《管子》强调治国和治天下的根本在于减轻和精简刑罚,有法令而不苛刻,不滥用赏罚,远举贤人,慈爱百姓,轻刑罚,以功刑赏。赏罚不是最终的目的,而是以赏罚为手段使人民减少刑罚,实现“无刑”和兴利除害的目的,实行法治的目的是为了让民众不触犯法律,如果每个人都尊重法律的威严,那么刑罚和法律不必动用就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总之,《管子》的法治思想体现出以民为本、德刑并用的特征,它认为实行法治的目的在于减少罪行的发生和保护良民,还要辅之以道德教化,让民众懂得礼义廉耻,自觉遵守社会规范,从而最终实现天下大治的目的。

《管子》中认为“贫则难治”,所以治国必先富民,更由于“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所以要发展农业、工商业等使人们富起来,“藏富于民”,只有百姓富足了,国家才会富足,君主也就不会贫穷,所以君主不要过多地夺取人民的财富,这就是“欲取之,先予之”的道理,给予人民想要的东西,就会从人民那里得到那些给予的东西,唯有如此才能够治理好民众,这也是争取民心的一个重要条件和手段。要想“得民”,必须先利之,“民利之则来”,让民众富有,就会吸引他们前来,“民不怀其产”,就会背离而去,引起社会动荡,危机政权。所以,《管子》中的治国和法治理念与富民思想是联系在一起的,富民首先要发展农业,“利农事”“勉稼穑”“不夺民时”,其次是主张发展工商业和海外贸易,允许人们开采盐铁等,获得山海之利,“关市几而不征”,鼓励产品出口等。再次,强调统治者要节制欲望,“取民有度”,薄税敛,这是主张从节流方面“富民”的建议和举措。《管子》还强调采取有效的分配机制调动人们劳动和致富的积极性,比如强调“按绩定食”,即劳绩与奖赏相对应。总之,“富民”是实行法治的基础条件,治民必先富民。

参考文献:

[1] 李山译注.管子[M].北京:中华书局,2009.

[2] 汲广林.《管子》道法思想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3] 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侯德彤

On the "Great Unification" Thought in Guan Zi

ZHAO Zhi-hao
( Henan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Zhengzhou 450002, China )

Abstract:Guan Zi advocate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regime of Great Unifi cation in the country,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nd a reward and punishment system in the regime. Meanwhile, it held that the purpose of the rule of law was only to deter criminals,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innocent civilians, eliminate the evil and bring the good. Therefore, Guan Zi also proposed complying with the people's wishes, and to streamline and reduce the penalty in order to attain the objective of effective national governance.

Key words:Great Unifi cation; rule of law; penalty; reward and punishment

作者简介:赵志浩(1981-),男,河南沈丘人,哲学博士,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先秦政治哲学。

基金项目: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立项课题“战国时代大一统观念中的‘法治’思想”的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6-01-08

中图分类号:D0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7110(2016)02-006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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