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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条件的工资欠条是否有效

2016-03-18

人力资源 2016年3期
关键词:附加条件迟延欠条

2014年2月至10月,小吴到某公司从事玩具加工工作。2014年10月31因事要回老家,有部分工资款尚未结清。公司在当天提出要与小吴签订工资支付合同,并出具工资欠条,内容为公司承认欠吴某工资款3000元。如果小吴能在2015年3月1日前返岗复工,则立即结清所欠工资。否则,该3000元工资不再支付。2015年3月8小吴回到公司,公司以小吴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工资。公司的这种做法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吗?小吴还能要回他的工资吗?

以附加条件的工资欠条拒付工资的行为系违法行为。

如果不存在法定的可以迟延支付工资的事由,则必须将工资按时、足额地发放到劳动者手中。迟延支付工资在特定情况下是法律允许的,但是拒付工资则是法律所禁止的。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小吴办理工作交接后即时结清工资,但双方签订了附加条件的工资支付合同。此合同虽经双方签订,但不算公平合理。所附加的免除支付工资款的条件,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剥夺了劳动者应得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在劳动者已经付出约定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已经获得了利益,就应按时足额支付相应的工资。小吴虽然未能按时返回公司继续工作,但对公司并未造成确切的损失。可见,公司以合同和工资欠条附加免除支付条件的行为,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小吴可以请求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变更或撤销此附加条件的合同,要回工资款,但要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 责编/刘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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