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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二级价格歧视的提出与现实意义

2016-03-18唐占应

商场现代化 2016年1期
关键词:福利价格意义

摘 要:逆向二级价格歧视要求垄断厂商根据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的增加量来制定更高的价格,即消费得越多,价格越高。特定条件下逆向二级价格歧视的实行对于厂商和消费者而言,可以使消费者得到更多的消费者剩余而相应的也增加了厂商的收益,达到一种双赢的结果,并能持续增加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福利。

关键词:价格;逆向二级价格歧视;福利;意义

价格歧视既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经济现象,同时也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逆向二级价格歧视是在二级价格歧视的基础上推导出来的,在当前市场经济中普遍的存在着,正确应用该原理能够使需求与供给达到均衡,使厂商和消费者达到“双赢”,促进社会经济的较好发展。

一、价格歧视的含义及其表现

1.价格歧视的含义

对于价格歧视的定义,学者们有着不同看法。平狄克、鲁宾费尔德认为:“价格歧视就是对不同顾客规定不同的价格,有时是对完全相同的产品,有时是对有微小差异的产品”。萨缪尔森、诺德豪斯提出:“价格歧视指的是同样的产品以不同的价格卖给不同的顾客”。他们的定义认为就同一产品或稍微有差别的产品对不同的顾客规定了不同的价格即为价格歧视。泰勒尔则认为:“当两个单位的同种商品对同一消费者或不同消费者售价不同,我们就可以说生产者实行了价格歧视”。国内学者高鸿业认为:“以不同价格销售同一种产品,被称为价格歧视”。综合来看,厂商就同一成本的产品对不同顾客规定不同价格,或者同一成本的产品对同一顾客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数量规定不同价格都可以称之为价格歧视。

理解价格歧视这一定义,必须清楚,这里的“同一产品”指经济意义上的同一产品,即同一质量、同一成本的产品。因此,必须区分价格歧视和差别定价,差别定价不一定是价格歧视,差别定价主要是成本因素引起的。第一,由于运输费的不同导致同一型号彩电在不同地方以不同价格出售,就不属于价格歧视。第二,厂商实施价格歧视往往尽量使产品看上去略有不同,但实质上还是同一产品。如精装书与平装书,尽管制作成本有差异,但此时价格歧视往往是实质性的。

2.价格歧视的三种表现

在实际市场操作中,价格歧视主要有三种表现方式。第一,市场分割定价。厂商对市场实行分割后,对不同的团体分别不同定价。如对火车票的消费市场分割为对成人、学生、军人、儿童和残疾人,然后根据不同的群体特殊性进行不同的定价。第二,多重定价。厂商对既定的消费者,根据其购买数量确定不同价格水平。比如,大批量购买给予较低价格优惠,即根据购买数量,实行批发价和零售价。第三,完全差别定价。垄断者对每一消费者所购买的每一单位产品分别定价。

3.实行价格歧视的前提条件

厂商能够实行价格歧视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是市场能够进行有效分割。市场必须能够进行有效的分割,否则顾客会集中于低价市场购买,而分销商也可能把低价市场的产品转向高价市场出卖,从而出现“串货”现象。其次,不同市场上的需求价格弹性必须是不同的。在需求价格弹性大的地方,较低定价;需求价格弹性较小的地方,较高定价。第三,消费者的偏好不完全相同,而且厂商能在一定程度上区分不同偏好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的偏好,厂商对产品稍微改变,却可较大差别的定价。如:手机、电脑市场。第四,价格歧视是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垄断厂商特有的市场行为。因为在完成竞争市场,个别厂商和消费者都只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没有能力控制和改变价格,厂商也就不可能实行价格歧视。

二、价格歧视的分类

英国剑桥学派著名经济学家庇古(A.C.Pigou,1932)根据价格歧视在市场中的三种实际表现情况,将其分为三个类型:即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

1.一级价格歧视

又称为完全价格歧视,指每一单元产品以消费者所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出售,即每一单位产品的销售价格都不一样,不同消费者所获得的价格是不同的。一级价格歧视要求垄断企业能够区分不同消费者对产品价值的预期或保留价格,也就是使消费者剩余为零而厂商利润最大化,从而向产品价值预期高的消费者卖高价,低的卖低价。一级价格歧视实施中的困难在于消费者人数太多难以估计不同消费者的保留价格或最高愿付价格为多少。

2.二级价格歧视

指垄断者按其购买数量的不同制定不同价格,从而获利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根据消费者购买的数量而给予一定的折扣或返利,虽然会使价格有所下降,但却会增加总收益。因为价格下降带来的收益下降小于了价格下降带来的销售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的收益,所以虽然价格下降,但总收益增加了。最普遍的便是数量优惠,此时每一个消费者获得的价格因其购买数量的变化而变化,而所有消费者所面临的定价机制是一样的。这种方法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如规定买一送一、买五送一、买十送三,或者直接规定购买增加到一定数量后,单价下降10%-20%等。

3.三级价格歧视

指垄断厂商根据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弹性,将市场划分为若干子市场,以不同的价格在各子市场销售相同的产品。这是当前最常见的价格歧视方法,它要求厂商将消费者区分为不同组别或层次,且不同组别、层次的消费者具有各自需求函数且需求弹性各不相同。在需求价格弹性大的地方,较低定价,因为该市场顾客对价格反应的敏感程度高;需求价格弹性较小的地方,较高定价,因为该市场顾客对价格反应的敏感程度较低。

三、逆向二级价格歧视的提出与现实意义

1.逆向二级价格歧视的含义

在垄断市场中,实际的二价格歧视实施一般是正向的,即随着消费者购买数量增加而制定更低的价格,当然,这样的定价始终是在垄断厂商的边际成本之上的。如图1,实行单一价格Pe,垄断厂商的销售量为Qe,此时,厂商的销售总收益为∏e=Pe*Qe,即长方形PeOQee的面积。由于在垄断市场中,垄断厂商能够控制价格和销量,能够实行价格歧视。垄断厂商为拉动消费需求,往往会根据消费者购买数量的多少而实行价格歧视。图中,垄断厂商规定,当顾客购买数量为Q1时,产品的价格为P1,销售收益∏1=P1*Q1;当消费者购买数量为Q2时,产品价格为P2,销售收益为∏2=P2*Q2;当消费者购买数量为Q3时,产品价格为P3,销售收益为∏3=P3*Q3;当价格Pe,此时价格也就是实行单一价格时的价格。此时,由于实行了价格歧视,垄断厂商的总收益是以上四部分收益的总和,即∏=∏1+∏2+∏3+∏e。从图形中可以看出,多出了实行单一价格以上6个小长方形面积,这是由于垄断厂商实行价格歧视而带来的收益,而阴影部分的四个小三角形正是减少的消费者剩余。

下面我们把以上的价格歧视方式逆转过来,垄断厂商根据消费者购买数量增加量不但不给予优惠,反而制定一个更高的价格,即逆向的二级价格歧视,如图2。

从图2看以看出,当消费者购买数量在0-Qe时,价格是Pe;当消费者购买数量在Qe-Q1时,价格是P1;当消费者购买数量在Q1-Q2时,价格是P2;当消费者购买数量在Q2-Q3时,价格是P3。把e、a、b、c四点连接起来,一般来看,应该得到的是需求曲线,但是我们看到该曲线自左向右上方倾斜,这不符合需求定理。事实上,在垄断市场,面对特殊物品和资源供给时,由于厂商可以控制产量和价格,在特殊时期或特殊的需要时,厂商可以根据销售数量来逆向制定价格,即消费越多,价格越高。所以,逆向二级价格歧视所面临的需求曲线实际上就是厂商的供给曲线。虽然销售数量多少的选择权在消费者,但价格的制定权却在厂商手里。但是,这种价格制定方式能够执行的原因在于厂商处于垄断地位或政府政策起主导作用,这时,实际上市场处于“卖方市场”的状态。如煤气、水电等公共需要或生活基础物品领域。如在煤电紧张的时候,为了调节煤电资源供给,达到市场供需平衡,厂商可以实施逆向二级价格歧视定价。

2.逆向二级价格歧视的现实意义

一般而言,垄断厂商的价格歧视行为会导致消费者剩余减少并增加厂商收益。在逆向二级价格歧视下,厂商根据消费者购买数量的增多反而要价更高,这种定价方式单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似乎有失公平。但是,是否公平,还应该考虑三个方面:是否能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是否有助于大多数人的公平即缩小贫富差距问题、是否能持续增加人们的福利。

首先是效率问题。判断效率主要衡量三个方面,一是是否削弱了竞争。逆向二级价格歧视本身就是在垄断的前提下才能实施的,单个市场就是整个市场,所以面临的竞争是较小的,但消费者之间的竞争依然是存在的。二是是否削弱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实行逆向二级价格歧视,同种商品根据消费数量层次制定更高价格,如面对冬季居民用电紧张问题,制定阶梯电价,用电越多电价越高。这样做带来两个好处,保障了用电高峰期电量在不同层次人群之间的供给,高价部分也正好弥补了用电高峰期的电力成本增加额并且还有剩余。第三,是否持续增加人们的福利。

某市居民用电阶梯价“谷段”价表

其次是大多数人的公平问题。以我国某市居民用电价格为例,实行逆向二级价格歧视(阶梯单价)后,将居民用电分为三挡(见表),价格分别为0.3153元、0.3653元和0.6153元;从100度电的总价格来看,分别是31.53元、36.53元和61.53元;从档差来看,一二挡100度电费差为5元,二三挡100度电费差为25元,增加了5倍。表面看来,对消费得多,尤其是第三档的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但消费的是否公平一般并不取决于价格,而取决于消费者剩余,即消费者实际购买支付的价格与愿意支付价格之间的差额。假设我们把这个三个档次看做人们收入的三个层次:温饱型、小康型、富裕型。就温饱型家庭而言,消费超过180度,每度增加0.05元,会觉得价贵了,即消费者剩余少了,因而会节约用电。而对于富裕型的家庭而言,电费只是家庭消费中的微小的部分,电价的调动相对他的收入而言影响几乎不存在。也就是说,对富裕型家庭而言,对电价的敏感性是较低的,哪怕在三挡电价,消费者剩余依然是很大的,而此时供电厂商的生产剩余也是较大的。这部分收益正好用来弥补供电厂商在用电高峰期时增加的成本,而又不会把这部分成本分摊到一档用户身上去,这其实也是一种公平的体现,并且用二三挡用户提供的生产剩余来进一步改善供电基础设施和更新技术,进一步做好居民供电服务工作和提高供电质量,从而持续增加了居民的福利。

总之,特定条件下逆向二级价格歧视的实行对于厂商和消费者来说,可以使消费者得到更多的消费者剩余而相应的增加了厂商的利益,达到一种双赢的结果,并持续的增加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福利。但是如果厂商实行的逆向二级价格歧视与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不符,使供给和需求不均衡,或逆向二级价格歧视的实施违背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那么厂商必定会被市场机制所淘汰,或者受到政府政策的管制和干预。

参考文献:

[1]平狄克,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M].第4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202-203.

[2]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M].第18版,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166-167.

[3]泰勒尔.产业组织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1997:156-204.

[4]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M].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24.

[5]Pigou,ArthurC.TheEeonomiesofwelfare[M].London:MaemillanandC

o.,1932:204-206.

作者简介:唐占应(1982- ),男,遵义师范学院政治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哲学与经济发展、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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