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妄议中央”的必要性、针对性与可行性
2016-03-18张峰
张峰
【摘要】禁止“妄议中央”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要求,明确了这个重点,有利于防止在实施过程中一些领导干部动辄用“妄议”压制打击普通群众的批评性意见,发生“妄议扩大化”的错误。
【关键词】“妄议中央” 党内民主 “四个全面”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妄议”既有“乱议”之意,又有“非议”之意。禁止“妄议中央”不过是“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一原则的具体化,把正面性的要求表述为否定性的规定,道理上不难理解。但为了廓清疑虑,使关于禁止“妄议中央”的规定真正得到贯彻执行,还是需要厘清一些深层次的思想认识问题。
从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禁止“妄议中央”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并形成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其中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最终都要取决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败斗争,又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两项任务是密切相关的。腐败问题与政治问题往往是相伴而生。一些腐败分子无视党的政治纪律拉帮结派,就要靠歪门邪道,找钱收买人心。反过来,有了腐败行为,也就会通过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来给自己找到安全通道和保护伞。“纪纲一废,何事不生?”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讲政治是突出的特点和优势。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因此,我们不能只反腐败而不严明政治纪律。
禁止“妄议中央”就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的重要一环。如果中央说话没有权威,谁都能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评头品足,自视比中央领导集体高明,不仅谈不上形成全党上下步调一致、奋发进取的强大力量,甚至业已取得明显成效的反腐败斗争也难以深入下去。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把党中央的反腐败说成是“权力斗争的工具”、“排除异己的手段”,甚至公然为已被惩处的腐败分子鸣冤叫屈,不正是证明了严明禁止“妄议中央”的政治纪律的必要性吗?
从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认识禁止“妄议中央”的针对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版《条例》)指出“妄议中央”造成的严重后果是“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这不仅明确了判断是不是“妄议中央”的实践标准,而且明确了“妄议中央”的主要行为主体是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并非普通群众。
“妄议中央”这个提法是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10月23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来的,是“七个有之”中的第七个,原话是“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理解“妄议中央”一定要和“尾大不掉”相联系。“尾大不掉”是我国古代社会形容地方或部下势力很大、无法指挥调度的一句成语,类似于今天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能够形成这种“尾大不掉”之势、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显然主要是一些掌握着地方或部门权力而又对中央大政方针心怀不满、颇有微词、各自为政、无法无天的领导干部。“群臣朋党,则宜有内乱。”对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对党的团结统一构成致命威胁的,是党内形成一个所谓的政治上的反对派,也就是出现一些政治野心膨胀、权欲熏心的野心家、阴谋家。这是党内的最大隐患,不彻底消除,必然祸起萧墙。如何防范,必要的手段之一就是禁止“妄议中央”。
党章规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这里提到的“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阴谋诡计”的一个表现形式显然就是“妄议中央”,就是“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的自由主义,是必须要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和纠正的。禁止“妄议中央”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要求,明确了这个重点,有利于防止在实施过程中一些领导干部动辄用“妄议”压制打击普通群众的批评性意见,发生“妄议扩大化”的错误。
从内容和形式认识禁止“妄议中央”的特定性
从新版《条例》出台后社会上的反应来看,最大的问题是把禁止“妄议中央”泛化,似乎是不准议论中央,不得以任何形式议论中央的任何事情,其实这是一种严重误解。禁止“妄议”,不是“不议”。党中央的重大决定和决策出台后,党的各级组织都要组织党员学习讨论,这本身就是“议论”,而且只有议论深入,领会深刻,贯彻执行起来才能有力度、有广度。从新版《条例》规定的内容和形式上看,禁止“妄议中央”是有特定内涵的,至少有三个方面:
首次,不得妄议的是“中央大政方针”,而非领导干部的个别言行。何谓中央大政方针,目前虽然还没有一个严谨的定义和明确的归类,但至少可以确定主要是指经过正式会议或规定程序作出的重大决定或决策,以及事关治国理政的路线方针政策,是管方向、管根本、管长远的。举例来说,如“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我国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等等。在这些重大的原则性问题上,显然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个党员都是不可妄议的。至于领导干部的个别言行,则不在此列。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违法,这种状况不能继续下去了。”
其次,不得妄议的是党的现行决策政策,而非党的历史上已经被否定的错误方针。新版《条例》的前款指出违纪的内容包括“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与此款“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是有联系的,这实际上点明了禁止“妄议中央”重在当前,而非过去。强调这点是有意义的,“以阶级斗争为纲”、“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曾经是“文革”时期党的大政方针,实践证明是错误的,并且已经由党的历史决议放弃并彻底否定,出于汲取历史的教训而议论评论,不属于“妄议中央”之列。
再次,“妄议中央”的形式是通过媒体公开散布或传播不当言论,而非党员通过正常组织渠道反映自己的批评意见。依据党章规定,党员对“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新版《条例》指出的“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正是细化了“公开发表不同意见”的不当方式。如果违反党章规定,通过公开渠道发表不同意见,显然属于“妄议”。
从充分发扬民主认识禁止“妄议中央”的可行性
禁止“妄议中央”的规定,依据的是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二者缺一不可。禁止“妄议中央”的着眼点是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议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但也不可忘了,其基础和前提是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俗话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阻止人民进行批评的危害,比堵塞河川引起的水患还要严重。与其去堵,不如重疏。防范“妄议中央”的根本之策是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让广大党员群众都能通过正常的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甚至是批评性意见,进行广泛而有序的政治参与。正道畅通了,邪路自然也就会断绝。在这方面,我们党有着成功的历史经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全党开展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就是一个典型范例,对于党中央端正思想路线、作出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也是议论中央,但不是“妄议”,而是“善议”。
实行党务公开,是党章作出的新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增强党的团结和活力,应当积极推进。只有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提高党的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决定出台之前,要尽可能地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重大情况让党员知道,重大问题经党员讨论,最大限度地集中全党智慧,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妄议中央”的违纪行为。
另外,还需要明确,禁止“妄议中央”严格地限定在党内,而不适用于党外。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唯一执政党,长期处于执政地位,权力高度集中,如果耳边长期听不到不同意见,就很容易导致盲目决策,一意孤行。“距谏者塞,专己者孤。”如果把党外人士的民主监督当成挑刺儿,或者当成摆设,就听不到真话、看不到真相,有了失误、犯了错误也浑然不知,那才是十分危险的。民主和协商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通过发扬民主、广泛协商,可以使广大党外人士更加普遍地认同党的主张,更加自觉地团结在党的周围、跟党走,有力地支撑党内严明政治纪律的规定,构建起“内方外圆”的政治清明格局。
(作者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参考文献】
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解读:"严"在哪儿?》,人民网,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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