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规家法中的家族关系
2016-03-18卢佳林
卢佳林
在中国传统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组织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朝代的更替,宗族组织也越来越制度化、规模化及地域化。尤其是明清以降,宗族组织更为繁盛,而地处皖南山区的徽州更是如此。把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缩小化便是一个个有血有肉的家庭个体,而这些家庭是建立在一定婚姻形态的基础上、结合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同居、合产、共爨”的社会个体,这些共祖的社会个体聚集在一起,便形成了一个宗族,因此研究宗族必定离不开对家庭的研究。研究普通家庭可以让我们更好地把握和了解一个家庭的日常生活及伦理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在浩如烟海、汗牛充栋的徽州家谱中,凡是有家规、家训的谱牒中,必定涉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具有强烈宗族意识的徽州社会,特别强调父慈子孝这一美德,要求“父亲爱惜儿女、媳妇,必须教训儿女、媳妇学好;儿女、媳妇要孝顺,还要自己学好。父亲要做慈父,不要做狠父;儿子、媳妇要做孝子、孝妇,不要做逆子、逆妇”(《绩溪县南关许氏宗谱·叙堂宗谱》卷之八,“家训”,光绪十五年刻本)。同时,“父之于子,当教之义,方杜其讼,使不致殒厥家问;子之于父,当笃吾孝弟,修吾言行,不致亏体辱亲”(《周氏重修族谱正宗》卷一,“宗训”,康熙年间修)。在五伦中,虽然是君臣当首,但对普通百姓来说,父子这一伦更显得重要一些,更加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在徽州传统社会里,虽然强调父慈子孝,但更侧重于子孝,对子女的言行举止规定得异常严格。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徽州社会要求子女必须“凡父母在,每事咨禀后行,毋得径情直遂。受命必记,佩毕则反命。父母有过,必婉辞几谏,俟改而后止,不得直言以显亲过,致触其怒”(《曹氏宗谱》卷一,“旺川家训十则”,民国16年旺川敦叙堂木刻活字印本)。子女每事必先禀明父母,得到允许后方可行事,不可任性妄为,反之则为不孝。即使父母有过错,作为子女的也不能直接说出,而是婉辞几谏,以免触怒父母。表面上看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极为不平等,但对徽州家庭来说却无可厚非。家长处在家庭的核心地位,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子女中若有“父母之恩,欲报罔极,乃有博弈、纵饮、好货、私妻,夙夜既忝所生,朝夕不顾亲养,甚且妇姑不悦,反唇相稽,此等逆子、悍妇,一经投纸入祠,即行黜革”(《绩溪县宅坦龙井胡氏宗谱》卷首,“祠规”,民国10年刊本)。当然,权威是相对的,赋予家长权威的同时必定也有一定的限制,“至若子固当孝,亲亦宜慈,产多毙女,贫困鬻男,岂非左计?为父母者,如有此事,众共辱之”。由此可见,尽管徽州社会对父母溺女、鬻男的事情做出众共辱之的处罚,但相比较对逆子、悍妇的黜革处罚,可谓是轻之又轻。在家庭生活中,家长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父母有义务对子孙“从幼教之以明人伦,训之以义敬让,出入门户及即席饮食,必先后长”(《重印新安大阜吕氏宗谱》卷五,“桑园祭祀规”,民国24年德木堂木活字重刊本)。父母教育子女明人伦、懂敬让。除此之外,徽州家庭也特别注重父母的言行举止,认为“家长总治一家之务,必须谨守礼法,为家人榜样。不可过刚,不可过柔,但须平恕容忍,视一家如一身”(《歙县潭度考里黄氏家谱》卷四,“家训”,雍正九年刻本)。同时父母也须做到“治家当至诚无伪,至公无私,一言不可妄发,一事不可妄为”。这就要求父母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要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为子女树立典范。在处理家庭事务的过程中要注重容忍,不可太过强硬,又不可太过柔和。父母在处理家庭关系时必须要至诚、至公,要做到言必信、行必果,不要以一时的徇私而使子孙深受其害。
尽管传统的徽州家庭对父母的言行举止有所规范,但更多的是侧重于对子女的孝道要求。子女作为家庭成员中重要的一部分,对其要求无外乎是“夫人为子之道,莫大于宝身全行,以显父母”。在素有“东南邹鲁”之称的徽州,孝顺父母可谓是每个宗族都会严格要求子孙必须做到的事情。当然“人子事亲,生养死葬,两者其大端也”。作为子女,应当时常想到自己从何而来,念父母抚养之艰辛。子女“事亲当尽心奉养,其四季衣衾,均须制备;三时饮馔,务要精洁”。在日常生活中,子女须“凡事必体父母之心,父母或不欲明言,人子当先意承志。自以为孝,便是不孝。自知其不孝,便当竭力尽孝”(《婺源县济阳江氏宗谱》卷十,“家训”,民国4年修)。在父母与子女交往过程中,难免会有犯错的时候,子女对父母的过错不应直言不讳地指出,而是“父母有过,不能几谏,使父母陷于不义,亦是不孝”,通过严格要求子女的孝道来达到父系家长在家庭中的绝对权威。子女若犯有“悖逆不孝,其罪最大,而父母在,又不能逐出,姑从宽,由分长、族长捆入祠堂重责,悔悟即已。倘终父母之世,曾不悔悟,于其父母没后,即将此子逐出境外,革去祠胙,生前死后,永不归宗”(《绩溪县梁安高氏宗谱》卷十一,“家法”,清光绪刊本)。尽管徽州社会对子女孝的要求异常严格,但其中也透露出一丝丝的人情味,对于那些忤逆父母的,倘若父母健在,便会对其从宽处理,虽然也入祠堂重罚,但毕竟没有严重到逐出境外、革去祠胙的程度,而是给以悔过的机会。倘若父母辞世,仍无悔过之心,将从严处理,毫无情面可讲。作为孝道的另一大端——死葬而言,子女亦有义不容辞的义务。死后入土为安的观念早已深深地扎根在徽州人的脑海中,子女在父母离世后,必定为其精心选择风水极佳的宝地“筑墓陇,所以藏其体也”(《古歙义成朱氏宗谱》卷首,“祖训”,宣统二年刊本)。不仅如此,子女还须“致慕于本堂,遇父母、舅姑阴寿,男追慕于堂,女追慕于室”(《歙县潭度孝里黄氏宗谱》卷四,“家训”)。
在父母与子女关系中,最为棘手的要数继母与子女、继父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徽州传统社会里,继母的出现与过继现象的发生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然而当继母或继父出现在一个家庭的时候,原本简单的家庭关系就变得复杂起来,在处理相互关系时也就变得格外小心翼翼。就继母与子女的关系而言,子女在面对继母时或多或少会有点不适应,再说“事继母难于事生母,以其毛里不属,爱有差等故也”(《婺源县济阳江氏宗谱》卷十,“家训”,民国4年修)。站在子女的立场来说,当一个陌生女子出现在家庭生活中,而且还是以母亲的身份,这未免有点尴尬。以孝道去侍奉继母要远比侍奉生母难得多,稍有不慎便招惹来是是非非,但在徽州这样人伦意识强烈的沃土上,面对这种难事,子女只需以善事相待继母,就会有“无不可化之亲”。然而,在家庭生活中,继母未必都能知书达理、关爱子女,纵使“母虽怀毒,父虽偏爱,尤当委屈承顺,不得生念失礼。盖父母虽不慈,子不可以不孝也。违者,量情轻重,议罚”(《歙县环山余氏宗谱》卷一,“家规”,民国6年修)。可见徽州对孝道的重视程度,同时也反映了徽州社会对家庭子女孝的严格限制。endprint
在传统社会里,无后是一个很难让家庭接受的事情。在徽州,当一个家庭出现绝后的情况时,他们就会采取一些措施来补救,其目的是承接宗祧,绵延后代。正是有这种需要,过继这一徽州人所能接受的方式就应运而生。所谓过继就是在一个家庭支派出现断裂,后继无人的情况下,从近亲或者他姓中寻找男丁来承接本支宗祧,继承家业以及延续本支香火,使之后继有人。徽州对过继的要求特别严格,过继往往不能被这个家庭的意愿所主导,而是上升到宗族的层次,过继男丁人选几乎被宗族垄断,必须符合宗族的规定,过继才能顺利进行。立继有“应继”和“爱继”之分,“照例立继,先择亲房昭穆相当者,谓之应继。亲房若不得其人,或有其人而不肖,则择远房贤能者,谓之爱继”(《涧州许氏宗谱》卷十,“祠规”,民国3年追远堂木活字本)。立继的产生随之而来的是过继男丁的权利与义务。过继而来的男丁有权利继承该家庭的财产。然而对于继产的处理,应继和爱继也有明显不同,对应继而言,无论财产有无,都应该承继;而爱继却不同,它必须视财产的厚薄,酌贴本生父若干。一贴之后,本生父就不得再干预继产。然而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定会有相应的义务。过继而来的男丁,必须视继父母为亲生父母,要如亲生儿子一般赡养继父母,承担起“生养死葬,开枝散叶”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关系
“夫妇之际,人伦之始。夫以义帅妇,妇以礼从夫,以端五伦之本。”夫妇作为家庭的重要缔造者和组织者,在家庭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夫妇关系如何影响着一个家庭的兴衰成败。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丈夫对妻子应该有仁义之情,妻子对丈夫应以礼相待,以相敬如宾来共同营造家庭和睦的气氛。由于受到独特的地理环境的影响,传统的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很难在徽州实行。地少人稠的现实环境迫使徽州男子出外经商,这样一来,家里的一切负担就全落在留守家乡的妇女肩上,她们不但要从事生产,还要承担着孝顺舅姑、教育子女的责任。徽州家庭妇女,“勤勤家计,不遗余力,日鸣三号而起,夜课女工不休,甚而达旦”(《歙北徐氏皇呈家谱》卷十三,乾隆三年修)。她们通过辛勤的劳作来改善生活条件,提升家庭经济实力。在徽州六县,妇女几乎是田间劳作的主力军,如在歙县“妇女亦事粳锄……辛勤所得,聊以饔飨”(《歙县志》卷一,“风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
纵然徽州家庭妇女有家规约束,但难免也会有泼妇、悍妇之类。泼妇、悍妇的出现严重影响着一个家庭的和睦。“家之揆,必起于妇人,故妇人之言不可轻听。苟轻听妇言,而不察理之是非,则将起衅纷争,视至亲如陌路。”(《绩溪积庆坊葛氏重修族谱》卷三,“家训”,嘉靖四十四年刻本)当然,妇人的泼悍,其责任不完全在妇人一人,关键还是在于作为一家之主的丈夫身上,“妇人怀嫉妒之情,丈夫有沉惑之僻,家世之败坏,起于妇人之长舌,而澜于丈夫之沉惑”(《休宁商山吴氏宗法规条》卷一,明抄本)。针对此种现象,徽州家庭采取“刑妻”的方式来规范妇人的一言一行。徽州家庭特别重视对妇人的管教,要求丈夫严格约束妻子,“凡一言一行,不可苟且,不可溺枕席之私,以养骄惰妒傲之性,必教以孝事舅姑、和待妯娌、礼于亲族”(《荆州明经胡氏诚修宗谱》卷一,“祖训十三条”,光绪年间修)。在一家之中,丈夫不仅要以义来待妻子,更要以礼来训导妻子,教妻子孝事父母、和待邻里、礼睦亲族。
在传统家庭生活中,男子永远占据着主导地位。在处理夫妻关系时,丈夫也始终处于上风。“正家之责,在于男子,四德三从之训,亦须粗为讲明。”(《休宁范氏族谱·族规》,万历二十八年刻本)在以夫权为主的家庭生活中,女子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她们的交际圈受到严格限制,“凡尼巫卖媪之流,不可使入吾家。淫祠赛会,妇人不可轻往”(《绩溪积庆坊葛氏重修族谱》卷三,“家训”,嘉靖四十四年刻本)。通过缩小家庭妇女的交际圈,避免其与三姑六婆之流来往,影响其价值判断。尽管如此,妇人作为家庭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对家庭生活的影响极为重要,“万世之始,百福之原,系乎妇人,不可不慎”(《富溪程氏中书房祖训家规封丘渊源考》,宣统三年抄本)。倘若妇人能够慎言修德,整容饬工,以贞洁、静淑居家,以礼待人,其家必兴;反之,若以嫉妒之心,骄悍之性情,争长竞短,搬弄是非,则家必衰。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必定是得益于丈夫的义、妻子的礼。
在传统家庭中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发生,那就是丈夫过早离世,妻子该何去何从。面对如此情况,妻子是去是留是个艰难的抉择。在徽州,丧偶妇女更多的是选择留下来。她们选择留下来也就意味着要接受生理和心理上的巨大折磨,独自面对孝顺父母、抚育子女、恪守妇道的责任与义务,独自支撑起支离破碎的家庭。徽州家庭以三从四德之道培养妇人的贞节意识,因此在丈夫离世后,妻子守节的现象非常普遍,节烈妇女屡见不鲜,各种贞节牌坊更是林立不穷。这些节烈妇女的事迹得到了朝廷和地方官员的旌表,如“汪氏,名太娥,大畈人,适江湾江振凡,夫膺颠疾,汪相对愈恭,及卒,抚继守节,两继俱殇,性孝,绣翁姑父母像,朝夕礼事之,张令旌焉”(赵吉士:《徽州府志》卷十六,“列女”,康熙三十八年刻本)。徽州妇女能如此节烈,一方面从小受三从四德的教育,另一方面则是受当时徽州社会的大环境的影响。
兄弟之间的关系
多子多福的思想一直深深地扎根在徽州人的脑海中,因此在家庭生活中特别注重生育男丁,男丁一多,必然就有兄弟之分。在特别强调长幼有序的徽州大地,众多家规中都要求兄友弟恭。从家规家法中不难看出,徽州家庭特别注重兄弟关系,尤其强调在利益发生冲突时,兄弟该如何抉择都有一定的标准可循。“兄须爱其弟,弟必敬其兄。莫以纤毫利,伤此骨肉情。”(《华阳邵氏宗谱》卷十八,“五伦训箴”,宣统年间修)兄弟之间不能因为一丝一毫的利益而伤及骨肉情,在利益面前更多的是念及亲情,将亲情放于第一位。在家谱中不难发现,凡是涉及兄弟关系的必定是双向的,在要求兄长的同时也规范着弟弟的行为。家法中对兄不友、弟不恭的处罚完全是不对等的,更多地偏向兄长那一边,“凡有弟不恭兄者,家长当反复告诫,使其醒悟。不悛,则治以家法,甚则鸣于官。若兄不友弟,亦当劝之尽道”(《婺源县济阳江氏宗谱》卷一,“家训”)。当弟弟不恭敬兄长,得到的是家长反复告诫,令其醒悟,若不悛则以家法处置,更有甚者交于官府惩治其罪。然而兄长不友爱弟弟,家谱中就一个“劝”字了事,只要劝其尽道就可以了,只字未提处罚的事宜。从这一层面看,对弟弟的处罚要远比兄长严重得多,可见徽州家庭极力维护长幼有序这一原则。
宗族社会是由若干个小家庭聚集而成的,小家庭是宗族社会的细胞。梳理小家庭的内部关系,更容易解剖宗族社会。家庭关系的一张一弛时刻牵动着宗族的向心力与凝聚力,对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关系的把握,有利于弄清楚小家庭
大宗族的关系。家庭结构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徽州家庭保持着独特的稳定性,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家规家法规范着家庭成员的日常行为。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