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悲剧”视角下徽州古村落的开发与保护
2016-03-18汪婷
汪 婷
(安徽大学 哲学系,合肥 230039)
“公地悲剧”视角下徽州古村落的开发与保护
汪 婷
(安徽大学 哲学系,合肥 230039)
徽州古村落是徽文化的载体之一,其独有的自然与人文资源成为了旅游开发者的选择,因此徽州古村落成为了花费低成本就能进入的“公地”。不断攀升的客流量造成了“公地悲剧”现象,古村落的物质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都遭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破坏。徽州古村落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对公共资源进行系统的管理和保护,可从生态环境、人文景观以及人口与社会三个方面来入手。
公地悲剧;徽州古村落;保护;可持续发展
一、“公地悲剧”及其成因
(一)“公地悲剧”理论
1968年勒特·哈丁教授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公地的悲剧》一文,正式提出了“公地悲剧”理论。他以在公共草场放牧为例,多增加一头动物所得的收益归牧民个人所有,而因牧民不断多养一头动物所造成的草场退化后果则由全体牧民分摊,即每个牧民只需承担由过度放牧造成的损失的一部分,因此理性的牧民会选择扩大自己的畜群。由于畜群不断扩大导致的直接后果——牧场过度使用、草地状况恶化,最终导致牧民无法在公共草场继续放牧并获得利益,发展成为“公地悲剧”。哈丁认为,在一个信奉公地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人都会追求本人的最大利益,而整体正在走向毁灭的终点,公地自由会带来整体的毁灭[1]。
哈丁在提出“公地悲剧”理论后,列举了海洋、广告、国家公园、市区免费停车位等实例,他的论述主要在于有限的资源由于自由进入和不受限制的使用最终导致过度剥削。针对“公地悲剧”,哈丁提出了管理上的解决办法,如出售为私人产业、污染者付费、管制与规范等。
(二)“公地”的特性
“公地”的所有权掌握在多人(组织)或社会全体成员手中,它能为人们提供生存、发展、享受的物质条件,每一个成员都拥有使用权且不能阻止他人使用,从而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乃至枯竭。亚里士多德在数千年前就曾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2]“公地”也正因为其特性,才会产生被过度使用的结果。
首先,由于“公地”本身不具有排他性,人们在使用时付出的成本极低,而约束自己使用所得到的益处却被分散到了所有共同使用者身上,因此社会成本不会成为个体在做决定时的首要考虑因素,“公地悲剧”的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由于人们在使用公共资源时缺乏自我约束。其次,“公地”的维护与改进会令所有使用者受益,但并不是每个“公地”使用者都会为此承担相应的成本,有一部分使用者规避了责任,因此“公地”具有责任规避性。最后,“公地”的使用存在集体性,因为个人选择的公共资源利用活动所取得的利益要低于集体行动所取得的利益,个人决策会在公共资源系统中收到结果,并对未来资源利用的收益和成本产生影响。在最坏的情况下,独立决策进行的资源使用活动可能摧毁公共资源本身[3]。
二、徽州古村落开发过程中“公地悲剧”的表现
徽州古村落历史悠久,是徽文化的载体之一,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包括黟县西递、宏村,徽州区呈坎村等,这些古村落在历史、建筑、美学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同时其独特的自然资源与文化资源也吸引了各地游客前往观光游览,这使得徽州古村落不再闭塞,成为了可供人们选择的“公地”。随着时代的变迁,古村落昔日的资源基础与现代文明之间产生了碰撞,其原有的生活设施跟不上居民的现代生活方式,旅游开发不当使生态环境也遭到了破坏,直接导致了“公地悲剧”的产生。
(一)现代生活方式与古村落物质文化载体间的矛盾
从文化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村落及其所属的人类文化产物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小文化区,它反映了特定人群(或曰小社会)的技术水平、生计方式、社会结构、社会控制、思想信仰以及文化人格等方方面面[4]。古村落之“古”反应了其物质文化载体的历史性,徽州古村落的形成是以农业文明为基础的,而如今居民的生活方式和观念却已经突破了传统社会的模式,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古村落做出改变,矛盾也因此而起。一方面,古村落要保留古风,就必须保持其原有的建筑以及原生态环境;另一方面,现代徽州人不能只停留在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上,因此,现代生活方式必然会对古村落产生一定的破坏。
首先,古村落遭到了生活性的破坏。随着社会的发展,古村落原有的居住条件已不能完全满足居民的需要,面临着功能的改善与更新。古村落中的居民有权享受现代化生活,但这也意味着原有的建筑结构会发生一定的改变,尤其是电路和水管的铺设,会对古村落原貌产生影响。此外,一些村民对古民居的保护认识不足,毁旧建新,古民居中开始充斥着一些风格迥异的建筑,还有的在沿街住宅的墙面上开门凿窗,售卖商品,这些都极大地破坏了古村落的原貌。近年,徽州地区很多年轻人都在异乡生活,有些把家中长辈也接到工作城市共同生活,造成了一批古民居人去楼空,疏于管理导致古民居遭到破坏。
其次,古村落商业化气息过浓,影响古韵。由于旅游开发等原因,古村落的主要功能不再限于满足主人居住舒适的需要,其在居住之外最大的功能是实现利益最大化。如今部分开发完善的徽州古村落已然变成了旅游产品,整个村落都成为了商品交易市场,沿街旅社、餐馆、古玩商店随处可见,农业经济退居其次,商业经济已经成为了主导,掩盖了古村落原有的静谧而祥和的居住空间。同时,利益的刺激使得古村落陷入了十分尴尬的形象错位,“古”只能停留在表面的环境,居民的精神世界和整个村落的文化氛围不再纯朴,居民不再像先辈那样积极自觉地维护村落生态环境,尤其年轻人的文化认同感降低,这也成为了古村落潜在的“公地悲剧”。
(二)资源利用方式与古村落原生态环境间的矛盾
古时的徽州村落是徽商返乡、文人退隐的乐土,而今日的徽州古村落凭借其独特的自然资源与文化底蕴吸引着众多海内外游客,成为了旅游胜地。徽州古村落旅游的开发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今旅游业已经成为了部分古村落发展经济的主导产业,旅游在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在开发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对古村落的原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首先,文物的破坏。部分古村落由于缺乏合理的管理和保护,使得一些文物,如砖雕木雕等遭到了盗窃并以高价倒卖。此外,还有一些文物商贩经常走家串户,村民们受到利益的驱使以低价将家中古董卖出,甚至会通过卸、锯等方式将建筑构件拆卖,破坏了古民居的完整性。古村落私人住宅的保护,也面临着一个严峻的挑战:私人住宅是居民从祖辈继承下来的,所有权在村民,而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古民居的使用权会归开发商所有,即古民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着各自独立的情况,这就造成了村民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村民作为古民居的继承者,每年所得的旅游收入甚至不足以用于老房子的修缮,一些不具备旅游开发条件的古村落中古民居只能任其倒塌。
第二,环境的污染。由于徽州古村落在近二十年打响了知名度,很多在当地拍摄的影片、纪录片以及真人秀节目播出后也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随着古村落旅游的进一步开发,前来游览的游客人数不断增加,打破了古村落原有的宁静,旺季景区内游客过于饱和,据新浪安徽网报道,仅2015年10月5日一天黟县西递古村就接待了1.234 2万人次,宏村2.2万人次,古徽州文化旅游区5.327万人次,龙川0.68万人次,同比2014年增长了8%,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不当会造成生活垃圾堆积如山、水源遭到污染、噪声不绝于耳、古街路面磨损等问题也会日趋严重。以宏村为例,环村流淌的水圳水质不再清澈,水面偶尔会漂浮着废弃的矿泉水瓶和塑料袋,古村落的微观生态遭到了破坏。此外,为了旅游业更好地发展而更新的基础设施,很多也未经过生态方面的评估,开山采石、伐木造园、填河筑路等现象使古村落的宏观生态遭到了全面的破坏。
三、“公地悲剧”视角下徽州古村落的保护
古村落独有的资源优势是徽文化的载体,开发利用是必然的选择,但为了避免“公地悲剧”的产生和严重化,必须要对公共资源进行系统的管理和保护。旅游开发是建立在旅游资源上的,旅游资源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如果徽州古村落的原有风貌消失了,那么旅游开发将无从谈起,所以保护徽州古村落就是发展当地旅游业[5]。哈丁针对国家公园的“公地悲剧”提出了出售为私人产业,或仍保留为公共财产但要分配人们进入的权利,以财富为基础或以拍卖的方式。根据徽州古村落“公地悲剧”的表现,保护可以从自然生态、人文景观、人口与社会三个方面来进行。
(一)自然生态保护
徽州古村落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显示出了高度的和谐,黟县西递、宏村曾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价为“人与自认结合的光辉典范”。徽州古村落在最初设计之时都注重与自然相得益彰,比如徽州区所辖呈坎村就是按《易经》“阴(坎),阳(呈),二气统一,天人合一”的八卦风水理论选址布局,依山傍水,形成三街,九十九巷宛如迷宫[6]。由此可见,自然生态是徽州古村落保护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自然生态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可以在某些区域建立保护区,比如宏村的南湖与月沼,限时限人数进入。政府和旅游开发商平时应加强宣传,提高当地居民对生态的保护意识,对于游客某些破坏自然生态的行为,可招募志愿者进行制止,情节严重者可借鉴“污染者付费”的解决办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二)人文景观保护
明清时期徽商达到鼎盛,“儒商”在外经商所得大量财富除了修缮家宅,还被用来捐建家乡学堂、祠堂、牌坊等,因此徽州古村落的文士气息与其他古村落相比显得更加浓厚。旅游开发过程中旅游设施的建设要应该要注重保持古村落的原貌,为游客营造最真实最本质的旅游环境。在外部设施建设更新时,应使用与当地建筑风格相符的建筑材料和方法,减小与总体环境的差异,而在内部设计上可以尽量考虑舒适度,尽可能地为游客和住户的居住以及生活方便着想。总之,在古村落旅游设施的建设过程中,要处理好“新”、“旧”之间的关系,使居民在享受现代化生活的同时也要让游客体会到古村落的本真。对于盗卖文物、破坏古民居等违法行为也要依法进行打击,而对于建筑遗产的保护必须首先明确责任主体,确定保护机制,政府、开发商和居民在古建筑保护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要清晰。
古建筑以外,古村落的历史沿革、风俗传统、神话传说等也是人文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内容的保护也需要引起重视。首先,对于能够以书面化形式呈现出来的部分可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并整合梳理,对于濒于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徽州戏剧和雕刻,应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提升民间艺人的社会地位,同时可在职业技术学院开设相关专业课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打好基础。
(三)人口与社会保护
旅游旺季人流量超负荷,给承载力有限的古村落带来了巨大的人口和社会压力,古村落在开发过程中被迅速商业化,失去了原本淳朴、宁静的古风,昔日礼让有序的古村落处处充斥着议价声的嘈杂,古村落像是只保留了驱壳而丢失了真正的内涵。因此,古村落的旅游开发要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合理规划旅游项目,旅游旺季要采取相应措施分流游客,对商业化倾向要进行遏制,积极营造真实的古风古貌。当地居民的文化认同感降低和对古村落的保护意识差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要组织学习徽文化,让居民充分了解自身所处地区文化的丰富内涵和重要性;其次,政府要积极争取投资,多形式筹集资金并给予居民合理的补贴,一方面有利于古民居的修缮,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居民的经济负担,减少居民商业性行为。
总之,徽州古村落在旅游开发过程中成为“公地”并出现“公地悲剧”现象有其特定的原因,为了解决这些负面现象就必须深刻意识到其根源所在,并在开发过程中注意古村落原貌的保护,这样才能实现徽州古村落的可持续发展。
[1] G Hardin.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J].Science,1968(162):1243-1248.
[2]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48.
[3] 郭守前.资源特性与制度安排——海洋渔业资源开发的制度经济学分析[D].广州:华南农业大学,2002 .
[4] 吴宗友.论徽州古村落的文化及学术价值[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3) : 43- 47.
[5] 邹林芳.有关古村落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的探讨[J].科技资讯,2007(31):203-204.
[6] 丁俊杰.基于建筑类型学下的“徽质空间”分析[D].合肥:合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责任编辑:范 君]
The 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 of Ancient Huizhou Villag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WANG Ting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Anhui University, Hefei 230039, China)
Ancient Huizhou villages are one of the carriers of Hui Culture, which gradually become a popular tourist destination because of their unique natural and humanistic resources. Therefore the ancient Huizhou villages become the “commons” to which tourists may have access at very low costs. The growing number of tourists has led to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and the physical cultural resources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have been damage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ancient Huizhou villages require systematic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involving efforts in such aspects as ecological environment, sights of humanistic and cultural interests and population and society.
tragedy of the commons; ancient Huizhou villages; protecti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2016-04-11
汪婷(1991-),女,安徽黄山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伦理学。
B824.3;F592.3
A
1672-1101(2016)05-0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