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问题及对策
2016-03-18卿玲丽屈静晓刘文丽曾尚梅
卿玲丽, 屈静晓, 刘文丽, 曾尚梅
(1.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湖南长沙 410128;2.湖南省涉农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湖南长沙 410128;3.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 410128)
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问题及对策
卿玲丽1,2, 屈静晓3*, 刘文丽2,3, 曾尚梅2,3
(1.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湖南长沙 410128;2.湖南省涉农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湖南长沙 410128;3.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 410128)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中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经济组织,对于涉税管理来说也是个全新的领域,其“三农”性为纳税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该研究结合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分析了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并从健全财务核算制度、提高纳税意识、完善税收管理立法及执法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改进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问题的对策与建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湖南省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颁布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指导下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其涉税问题[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在满足国家相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农业流通、农业生产、服务、加工等相关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81号),其中也规定和保障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减免4项税收[2]。农民专业合作的涉税保障制度促进了国内农民合作社规模和数量的快速增长,对于其健康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笔者以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问题为研究对象,以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负为目的,探讨如何正确对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问题,并提出改进与规范措施。
1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1.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在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中有明文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自治组织,通过广大农户的自愿入社原则,共同民主管理并进行自负盈亏来满足组织成员共同的经济利益与社会需求[3]。我国在2007年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进行了界定,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由农业生产经营者或者从事相关经营服务的人员参与,通过自愿联合的形式组织起来并进行民主管理的一种经济组织,其存在的基础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本质上是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4]。由其定义可以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与人员从事的工作和服务都是以其成员为服务对象的,服务的内容主要有生产资料的购买、加工、生产、销售、贮藏、流通以及相关的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等。
1.2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近年来,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增长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下,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规模不断增长扩大。据不完全统计,2009~2014年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实现了连续的调整增长,年增长率超过了25%,到2014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达到28 745个,参与农户201万户,占全省总农户数的15.5%[4]。第二,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了经营业务和收入的双增长,经营业务由单一形式向多元化发展,市场销售份额比率逐渐增大,年均收入普遍较高。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起到了良好的带动作用,如衡阳市10个省级示范点带动了全市700余家专业合作组织的蓬勃发展,并且带动农户30余万户,占全市总农户数的20%;郴州市的14个省级示范社拥有入社成员4 091人,占全市农户总数的21%,带动农民养殖规模达8 233.33 hm2,并实现农产品销售收入2 031.2万元[5]。第四,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运行相对规范。如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立了农户网站,建立了标准化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甚至拥有自己的科研开发团队进行农业生产指导,充分实现了社员的增收绩效。由此可见,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湖南省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民增收产生了显著成效。
2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问题分析
虽然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其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相关问题,特别是涉税问题较为突出。
2.1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核算体系欠规范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数账簿设置简单,有些甚至没有设置会计账簿,对于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准予抵扣项目、不予抵扣项目等难以准确划分,导致影响其所确认的收入与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二,以白条入账,销售及服务收入的发票及相关凭证、单据未及时进行核对,缺少经办人或审批人签字,甚至存在伪造凭证等情况,凭证、票据等管理较为混乱;第三,存在会计信息滞后、作假的情况,造成会计信息不准确,无法真实反映实际经营情况,无法利用会计信息进行核算和监督。这些导致了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潜在风险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1]。
2.2对纳税及税收政策普遍认识不足一是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申报存在质量不高、申报信息不真实等情况。很多成立比较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已经开始使用“货物销售统一发票”,但却仍然进行零申报。另外,申报不及时的情况也普遍存在,经常是需要税务专管员到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催缴后才有人进行申报,同时也存在较多超出时限后才申报的情况[6]。二是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纳税知识缺乏深入了解及筹划,经常出现纳税能拖则拖,税务机关说缴纳多少就缴多少,无纳税筹划意识,导致其未能合理的节约税负,增加成本费用。三是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税收政策了解不够,比如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国家出台的(财税〔2008〕81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政策、营业税涉农优惠政策等的认知度普遍不高,无法做到有效利用;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如何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如何核算征缴代购代销业务所收取的服务费所得税,对于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时是否开具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及如何申请领购该发票均存在疑问。
2.3税收管理立法与执法制度缺陷
2.3.1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条件不够明确,执行存在困难。首先,相关的政策未明确规定适用范围,比如对于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年终所得的税收优惠是否适用于其工资和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未给出合理的界定。其次,优惠政策本身的歧义性。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成员的农产品直接销售,免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但是收购成员将所收购农产品在加工厂简单加工后出售,税务机关认定是一种购销行为,要求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最后,政策存在重复规定且存在矛盾的情况。如农机、农药、化肥、种子、种苗等在批发和零售时依照现有的增值税相关政策是可以免收增值税的,即不论销售的对象是谁税收优惠都是可以享受的,但在税务总局出台的财税 〔2008〕81号中又重述了这一优惠政策,且规定了享受条件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社员销售以上生产资料时,该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限定了“其社员”这一销售对象。
2.3.2税收征管方面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到目前为止,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未出台具体的细则,致使税收管理无章可循。如:①征收机关未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资格认定设立相应的认定依据,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也未涉及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内容;②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报税人员在填写缴税通知书时其单位分类存在混乱和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写成了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私营合伙企业等类别;③办理免税手续时需要的资料和具体的审批流程在不同地区要求不同;④未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何种类型的发票,发票领购手续及费用各地也不一致。
2.3.3税收政策执行不配套。一方面,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相关规定中对于其验资报告并无要求,只需要合作社的出资成员签名及清单,并无明确规定征收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时是否参照该法执行。这一规定明显与会计准则相背离,影响征收机关后续准确进行税收核算。另一方面,税收职能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管不到位,一些监控手段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在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方面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制。
3改善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问题的建议
3.1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第一,加强对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资料的审核,要求必须以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进行账务核算;按照建账规则设置会计账簿,区分交易方式,根据交易的类别来进行核算,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外交易及社内交易分别核算,成员与非成员产品分别核算,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分别核算等;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开展财务会计电算化,通过采取科学先进的管理手段和工具,准确进行会计核算,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在税收管理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依照法律进行缴税申报工作,保证申报工作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第二,做到不开“白条”,货物销售及提供服务自主开具发票及内部结算凭证,严格执行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字,使得会计核算规范、完整、合法、准确。第三,做到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充分发挥会计应有的核算与监督作用,使得税款征收能够有据可查,保障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满足管理上的需要。
3.2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工作一是税务机关要加强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税收行为,真正落实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如对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人员进行农业方面税务知识培训,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及自主纳税遵从度,提高其自主办税能力。二是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纳税筹划能力,加强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熟悉,在现有税法的框架下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生产任务,综合考虑免税和减税产品的生产与市场需求的协调。三是帮助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人员吃透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为合作社服务,如熟悉免征增值税的办理手续、发票申领、代销业务费用核算征缴等,严格遵照税收政策规定处理涉税事宜[7]。
3.3完善税收管理立法及执法制度
3.3.1明确和规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首先,明确规定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年终取得的二次盈余分配免缴个人所得税;其次,对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加工厂简单加工后生产出的农产品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这些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保证这些税收政策能够被农民专业合作社了解和享受,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最后,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多与税务机关沟通,积极办理免税申请,遵循财税〔2008〕81号文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政策所作的免税规定,从而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纳税负担[8]。
3.3.2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首先,调整税收综合征管系统的相关功能模块,完善免税资格认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等功能,将免税的原因选项以及免税类型等审批内容增加到系统中。其次,要从根本上明确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纳税主体,具体做法是:在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时,根据相关法律依据直接认定注明其登记注册类型;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组织类型来进行区分,登记为企业的要依照企业的标准来进行税收征缴,登记为个体经营的要按照个体户进行税收管理,使纳税身份有依据,从而明确其纳税标准,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使相关的征收、管理和稽查记录完备,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第三,对免税资料实行备案制,建立控管台账制度,将合作社的所有成员名单提交到税务机关备案,当发生人员变动时也要及时进行补充备案。各地税务机关统一办理手续程序,为开展纳税评估和日常巡查提供第一手资料奠定良好基础。第四,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发票的使用和审核,对于确定的纳税人,其发票的领购票种、数量、版位都应进行限定;加强发票的保管核查工作,对于不符合发票保管条件的,要按要求代为管理[9];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免税资格认定和农产品销售发票的领购手续,监督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和缴销发票。
3.3.3健全税收政策执行配套措施。一方面,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实现税收与财务会计相统一,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认定免税资格时,保证涉税信息准确,则征收机关在其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时只需提供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即可;另一方面,构建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征收机关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规模、人员数量等进行核查,确定其可以提供的农产品产量和种类,并对其生产和服务能力进行评估,保证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同时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对于未按期进行税务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及时与其进行沟通进行补充登记;对于要求进行免税认证和申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进行严格的资料核查,确保其满足相关的条件;对于与条件不符的,要按要求进行税款征收,减少国家税款流失[1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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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丁涛.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利用情况调研[J].财会月刊,2013(5):93-95.
[9] 邱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1(5):112-113.
Tax-related Issues of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in Hunan Province and Their Countermeasures
QING Ling-li1, 2, QU Jing-xiao3*, LIU Wen-li2, 3et al (1. Orient Science & Technology College,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128; 2.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of Agriculture-related Enterprises in Hunan Province, Changsha, Hunan 410128; 3. Business College,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128)
Abstract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 is a product of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process under new situation, which is a new type of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a new field for tax-related management. Based on the current status of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 in Hunan Province, problems in tax-related management of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 in Hunan Province were analyzed. Countermeasures were put forward from the aspects of improving 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enhancing taxconsciousness, perfecting revenue management legislation and enforcement system.This research provides references for the tax improvement of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
Key words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 Tax management; Hunan Province
收稿日期2015-12-14
作者简介卿玲丽(1985- ),女,湖南娄底人,讲师,硕士,从事会计学研究。*通讯作者,讲师,博士,从事管理会计学研究。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14YBA195);湖南省教育厅项目(13A039);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南省公司2014年度重点科技项目(14-15ZDBa08)。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7-6611(2016)02-27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