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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FTA原产地证明规则解析

2016-03-18金燕崔慧连

进出口经理人 2016年1期
关键词:缔约方中韩原产地

文/金燕 崔慧连



中韩FTA原产地证明规则解析

文/金燕 崔慧连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FTA”)自2004年开展民间层面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在经历11年和两国14轮艰苦磋商后,最终于2015年6月1日正式签署。2015年12月9日,中韩双方共同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

作为全球最大贸易国和第9大贸易国,中韩FTA的签署不仅展现了双边合作的极高水平,也是我国迄今为止对外签署的覆盖议题范围最广、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的自贸协定。

中韩自贸协定从生效当天(2015年12月20日)就有958种韩国商品进入中国时实现零关税,4125个中国商品进入韩国时实现零关税。适用关税减让的商品在实施当日进行第一次降税,2016年1月1日第2次降税,因此对于国内进出口企业来说,确认本公司与韩国交易的商品是否适用自贸协定的减让关税尤为重要。

进出口企业要享受中韩FTA规定的优惠关税,必须在进出口通关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因此,原产地证明是企业能否享受自贸协定下优惠关税的主要依据,正确理解自贸协定规定的原产地证明规则,将对企业积极适用优惠关税、减少关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中韩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是指在施加、征收、减免和进出口物品的通关过程中,按照优惠贸易协定等规则而确定物品生产、加工和制造的地区或国家。换言之,原产地是指特定物品生长、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国家,又指产品的国籍。

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要求。有些区域贸易安排,尤其是自由贸易区对原产地规则的内容还有其他更细致的规定,如原产地累计条款、微量条款和吸收原则、包装规则和监管等规则等。最初的原产地规则主要是为了海关征税和进行贸易统计,自由贸易区与关税同盟等区域性贸易组织的大量涌现使原产地规则已由一种非歧视的海关技术规则转化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工具。原产地规则作为区域贸易协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正日益加强。

中国的原产地规则

中国原产地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规定,具体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该条例,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韩国原产地规则

韩国原产地规则的相关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关税法》为主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另一种是以《对外贸易法》为主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除《关税法》外,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有《FTA履行关税特例法》《南北交流合作的相关法律》等。其中,FTA关税特例法对优惠原产地证明、核查程序及处罚规则等做出了额外的详细规定。

中韩FTA原产地规则

在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章节中,对原产货物的判定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原产货物主要包括3大类:第1类是一方完全获得的货物;第2类是全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第3类是使用进口非原产材料在一方经过实质性加工的货物。对于第3类情况,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对全税则所有5205个6位子目(2012版HS)逐一制定原产地标准(见表)。

直接运输标准

中韩FTA在3.14条中规定了直接运输标准,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缔约方原产货物,应当在缔约方之间直接运输,且规定了货物运经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时仍被视为在成员方之间直接运输的情况。如货物的转运被证明是基于地理原因或者仅出于运输需要考虑,货物在非缔约方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且除装卸、因运输原因而分装,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处理外,货物在非缔约方未经任何其他处理等情况,虽然货物经过非缔约方国家或地区仍会认定为直接运输。同时,3.14条还规定了在非缔约方临时储存的,货物在储存期间必须处于非缔约方海关监管之下,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时间限制。

表 原产地认定标准

原产地证明颁发机关

2015年12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签发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公告》(2015年第146号)指出:“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各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韩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对于2015年12月20日处于运输过程中、在缔约方或在海关仓库暂存的出口货物,申请人可于2016年3月19日前申请补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上述公告明确规定,中国颁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为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各地方分会。

韩国颁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为各地海关及大韩商工会议所。

其他相关规定

当原产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可以在进口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还该货物未享受优惠关税待遇而多付的税款和保证金。进口商想要享受该待遇,必须以在进口时向海关正式申报以此作为享受优惠关税待遇为前提。对完税价格不超过700美元或该缔约方币值等额的一批次原产货物免予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并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此外,中韩FTA还规定了原产地核查的内容,即进口方海关可以按规定顺序进行核查。 根据规定进口方海关可以要求进口商提供进口货物原产地相关的信息,要求出口方海关核查货物的原产资格,向出口方海关提出对出口方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开展核查访问等。出口方海关应自收到核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内,向进口方海关反馈核查结果。进口方海关应自接到出口海关反馈核查结果之日起3个月内,将所核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的决定通知出口方海关。如进口方海关对出口方海关反馈的核查结果不满意,进口方海关可对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工作场所开展核查访问,出口方海关须全程陪同。

结论

根据中韩FTA的关税减让规定,5年内取消关税的塑料加工产品关税自2016年1月1日起,从以前8%降低为4.8%,10年内取消关税的冰箱、洗衣机和空调等产品从目前的8%降低为6.4%。进出口企业利用原产地证明申请并适用优惠关税迫在眉睫。中韩FTA的优惠税率规定适用“谁申请谁适用”的原则,这也给企业提出了积极利用规则的要求。

另外,目前韩国已经与52个国家签署了自贸协定, 此次与中国签署自贸协定后,韩国与世界三大经济圈均签署了自贸协定,成为自贸协定的枢纽国家。中国企业可以利用韩国的这一特殊地位,积极开拓韩国市场,并利用韩国市场将更多的中国产品输出到与韩国签署自贸协定的国家。

(金燕,法学博士,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慧连,法学硕士,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编辑:王钰。联系邮箱:44545393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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