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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油企业保卫反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03-18刘延军

关键词:存在问题对策

刘延军

摘 要:如何发挥涉油企业保卫部门的职责,切实做好企业保卫反恐工作,是涉油企业领导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涉油企业自身持续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客观需求。

关键词:涉油企业保卫反恐工作;存在问题;对策

当前,国际国内反恐形势十分严峻,各类恐怖活动有增无减、呈蔓延之势,恐怖组织①在我国周边已经形成弧形包围,正加紧对我渗透、破坏,我国所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出现地域扩大化、袭击频率上升、手段和手法升级,更加血腥残忍,暴力破坏性不断增强的趋势,基于涉油生产易爆性、有毒性、危害性大的特点,往往作为恐怖分子②主要目标,如何发挥涉油企业保卫部门的职责,切实做好企业保卫反恐工作,是涉油企业领导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涉油企业自身持续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客观需求。

1当前涉油企业保卫反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①实行政企分开后,一些涉油企业领导在本公司内部保卫反恐工作上认识滞后,思路上意见不统一,思想上松懈、麻痹,而有的企业往往只将短期经济效益放在首位,主观上将涉油企业保卫反恐工作是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的要素和重要性忽视,部分企业存在重效益、轻安全、顾眼前、弃长远的思想观念,花很少时间、精力去研究应变的方式、方法,保卫反恐工作列不上安全会议议程,多被当成后勤、闲杂工作来应对,这种错误的认识致使大部分涉油企业保卫反恐部门形同虚设,无法促进保卫反恐防范工作的进一步落实。

②当前,随着国际油价持续下滑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导致企业发展侧重点继续偏移,资金的分配和减员往往从后勤保障部门入手,这使得部分企业保卫反恐工作严重薄弱,缺乏保卫反恐专项经费,没有保卫人员编制,对安全检查中指出的隐患问题,上推下避,整改落不实,特别是在人员较少的涉油企业尤为突出,以至于部分涉油企业保卫部门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

③1997年公安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制定的《国家石油企业安保工作暂行规定》和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石油企业保卫组织无权对企业内大小刑事、治安案件等许多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以上案件均由属地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进而导致一些涉油企业对此干脆消极对待,涉油保卫工作丧失了保卫反恐应有的威慑力。

④物防措施不足,安全隐患突出,部分企业的要害部位设防不足。而大多数保卫部门“有兵无枪”,虽配有保卫人员,却没有配备基本的保卫装备,即使就地取材、自备防范器具也没有,一旦突发事件,根本无力应对。

2 涉油企业保卫反恐工作应采取的对策

①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涉油企业稳定发展的根本是要具备良好的保卫反恐环境,目前国际国内反恐怖形势异常严峻,而且涉油企业正值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因此必须要严格加强涉油企业的保卫反恐防范工作。涉油企业必须要从高度的政治角度为出发点,切实加强企业保卫反恐工作,务必充分认识到当前严峻的形势下保卫反恐工作是保障涉油企业持续性发展的重中之重。

②分工明确,涉油企业的保卫反恐工作形成同其他工作一样,必须要由领导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主动抓的长效工作机制,促使企业领导将保卫反恐工作会上常提、手里常抓、心里常在,认真处理好涉油企业保卫反恐工作的各种问题。

③重在根本,双管齐下,治本为先。涉油企业务必认真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要求,抓好保卫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保卫反恐工作的持续发展,确保保卫反恐资金能归口管理、归口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必须按照上级领导部门的要求定期对保卫反恐队伍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保卫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把企业保卫反恐的着力点放在重点单位和生产运行的要害部位上,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建立和完善保卫反恐体系。

④从安全防范的三个基本要素入手,同时,需在培训及应急演练的人防、物防、技防上加大力度,人防方面首先按照反恐等级规范要求,重点部位需保卫人员24小时值守,物防方面要求配备反恐器材、防撞柱、破胎器、门房报警系统等,技防方面应在重点部位设置围墙周界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特别是进出人员、车辆的登记及重点生产区域附近重点人员信息的登记。

⑤结合涉油企业的具体情况编制出切合实际的反恐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保证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能有效地将突发性事件制止和扑灭。

⑥要建立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良的保卫反恐干部队伍,作为涉油企业领导更应清醒认识到保卫反恐工作迫在眉睫,要不断加大涉油企业保卫组织建设,通过进一步改善保卫反恐部门名存实亡的现状,确保各项保卫反恐工作的措施,并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常驻心中,在人才的选拔上要将政治立场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熟悉业务的人员列为首选。同时,多措并举采取岗位练兵、培训、学习、入学深造等多种形式来进一步提高保卫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切实发挥好他们在企业保卫反恐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推动企业保卫反恐工作水平。

注释:

①恐怖组织是指:(一)以暴力恐怖为手段,从事危害社会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恐怖活动的组织。(二)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或分工体系。(三)符合上述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曾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或参与实施恐怖活动,或正在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或参与实施恐怖活动;(2)资助、支持恐怖活动;(3)建立恐怖活动基地,或有组织招募、训练、培训恐怖分子。(四)有明显政治目的或者政治政治诉求,又以恐怖活动为威胁和行动手段的恐怖组织。

②恐怖分子:恐怖分子(Terrorist )是对恐怖组织中的成员的普遍称谓。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家石油企业安保工作暂行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陕西省石油天然气反恐怖防范标准》.

[5]《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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