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自觉到学术自信
2016-03-17秦强
秦强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和根本体现。在党和国家做出“全国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后,如何更好更快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成为当前法治研究的重中之重。法治建设实践的开展离不开法学理论研究的指导、推动和支持,尤其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构中,如何将法治进程中的本土实践上升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治经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风格、体现中国气派的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对此,学术界著作频出,成果颇丰。在众多的研究成果中,郭星华教授主编(以下简称“编者”)的《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独树一帜,既有对几十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深刻总结,也有对中国法治理论研究的深沉思考,不论是对于法学界还是社会学界都具有很强的理论参考价值和学术指导意义。笔者这里不揣浅陋,尝试对《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的基本内容及其学术价值做一简要的评析,以期能对当前的法社会学研究有所裨益或启发。
一、西法东渐与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学术困境
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口号在中国的提出,作为一种治理方式,法治在中国已经获得了全社会的普遍接受和认可。但是,从文化传统上说,法治毕竟是异于我们民族特质的外在的东西,它能否真正融入我们民族血液中并内化为我们的生活习惯还是一个有待社会实践去证实或证伪的未知问题。不过,在这个问题上,答案的阙如并不影响我们法治建设实践的开展,相反,正因为此,所以我们要以一种更为积极努力的姿态来加快法治建设,以使法治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深入民众心中,使法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融入社会结构之中。
从历史上看,中国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建设始于清末改制时期。由于军事外交上的屡屡失利,当时人们对国外的学习也逐渐由坚船利炮意义上的器物层面和政治议会意义上的制度层面,过渡到民主法治意义上的文化层面。在和西方源远流长的法治传统进行比较时,中国自身法治传统与法治资源的贫瘠与匮乏一览无余。在这种情况下,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学习和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借鉴便成为中国法学的一条无可奈何之路。对此,编者在书中不无痛心地指出:“整个近代史就是西方文化逐渐占据主流话语的过程,‘言必称希腊‘言必称西洋‘言必称美国,几乎就是中国近代以来学术界的真实写照。新中国成立之后,前期是‘言必称苏联,后期则是一片混沌与动乱。到了改革开放初期,国门洞开,西方文化再次蜂拥而入,‘言必称美国的盛况再现。虽然其间也有不少有识之士在呼吁、在呐喊、在身体力行地探索中国理论,但终究不是学术主流。”[1]
在西方法治话语霸权的侵凌之下,中国法学实际上成了西方法学的传声筒或实验场。在这场貌似轰轰烈烈的西法东渐运动中,中国自身的声音被湮没了,中国几千年的法律传统也被无情地冲刷掉了,似乎中国法学是一个没有传统、没有历史或者没有自我的研究领域,因为我们听不到中国法学界自己发生的声音,借用文艺界的一个术语来说,中国法学患上了严重的“失语症”。对于法学界的这种失语症现象,夏勇教授以其极具穿透力的眼光对其原因做出了言简意赅的说明:“尽管法治在本世纪里已经成为中国的流行话语,但迄今为止,我们在从学理上阐释法治的时候所使用的语言主要是翻译过来的西方语言,我们所援用的原理主要是翻译过来的西方原理。究其缘由,一因西方法治先行,经验厚积,且学术经年,易成文化强势;二因法治乃人类共求之物,人类社会共通之理,故先知先述、多知多述者遂居语言优势;三因吾国近世灾难深重,学人难以从容梳理故旧,接应西学,且多患‘文化失语症,不能用自己的语言讲述当前发生的与自己相关的事情。”[2]由于我们大量引进西方学术话语体系,失去了中国学术的独立精神和特有风格,再加上学界整体上缺乏高度的理论自觉和理论自信,缺乏学术话语体系创新的意识,这样就直接导致了中国在国际学术领域的话语权趋弱,导致了中国学术在国际学术界的地位下降和学术话语权丧失。[3]而在学界,学术失语则意味着丧失了反思和独创的能力,而失去了反思与创新能力的学术界是无法承担其文化重建的历史重任的,同样的道理,患有严重失语症的法学界也无法承担起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重任。
法学研究的集体失语直接影响到法社会学研究的学术失语。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法律与社会天然之间就具有密切的联系,所以早在古罗马法谚语就有“凡社会皆有法”的名言。法律和社会发展之间的紧密结合,使得法社会学的产生成为一种必然。但是,在法学的强势话语影响下,当前的法社会学研究仍然是以法学界为主,占据主导地位的仍然是法学惯常使用的规范分析方法,真正社会学意义上的实证研究方法仍未成为法社会学研究的主流。由于受到法学研究中的“以西为师”和“集体失语”问题的影响,中国法社会学研究在整体上也呈现出学术失语的困境。在书中,编者再次痛心地指出,当前法社会学研究的“教材和教学内容以及人才培养环节等也远远滞后于国际社会学的前沿,而且和当下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国内目前现有的法社会学教材,基本上都是从法学视角和研究路径来梳理法社会学的历史脉络和体系,缺少对社会学研究方法和研究传统的观照,迄今尚无一本由社会学背景的学者编撰的法社会学教材。同时,当下翻译和编写的法社会学教材基本上是对西方法社会学理论流派的再现,与中国的本土实践和现实经验联系不够紧密,对中国的社会现实关注不足,难以回答当下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
基于这种强烈的本土意识和深沉的学术忧虑,《法社会学教程》在编写之初,就体现出了编者浓郁的理论自觉气息和鲜明的学术自主主张。事实上,早在1996年开始,本书主编郭星华教授带领着他的法社会学研究团队就开始致力于法社会学理论本土化的努力,并取得了一些具有开拓性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绝大部分都是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提炼、概括再上升到理论层面上来的。这可以看作本土意识在科学研究上的一种自觉体现,而《法社会学教程》的出版和再版就是这些年来在本土意识指导下所取得研究成果的一个体系化的整理和总结。《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在体系安排上不仅充分梳理西方法社会学的历史进程和理论演进脉络,而且将法社会学理论与中国社会实践和本土经验相结合,分析转型中的中国问题,介绍中国本土的学术研究,以培养了解中国社会实际、适应社会建设需要的人才,发展属于中国自己的法社会学。这既是对西法东渐背景中,中国法社会学研究向何处去困惑的一种明确回应,同时也是在法社会学研究中注重本土意识、强化问题导向的一种有益尝试。正如同编者在书中指出的那样:“在从传统向现代转型、本土化全球化并存的当代中国,法律与社会之间是怎样的关系,我们应如何理解二者的互动与共同演化,如何以积极的反省来应对未来,社会学的视野和方法又可以为此做出怎样的贡献?这是我们编著这本《法社会学教程》所致力于回答的问题。”[5]
二、理论自觉与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本土面向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法治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也由最初的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转向为当前的注重法律规范的运行实施。实践是理论的源泉,理论是实践的再现,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转向决定了法学理论研究的实践转向。法学的实践转向主要体现为研究对象的中国化、研究内容的本土化和研究方法的实证化。
在法治建设中国化、本土化、实践化思想指导之下,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在关注中国实践问题的基础上,也开始了深刻的理论反思与学术自省。对此,编者在书中语重心长地指出,虽然现代社会科学理论都发端于西方社会,但是,即使是马克思主义也有一个将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包括法社会学在内的现代社会学理论更需要与中国现代化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中国现代法治化建设,并非是一个简单的颁布法律、法规,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的过程,而是一个重建社会秩序的复杂过程。只有认识到这一点,并且深入研究施行法律、法规所需要的社会人文环境,以及施行的社会效果,我们才不会草率得出“法治社会就是和谐社会”之类流于浅薄的结论,才能真正创造出既能指导中国实践又能与西方理论对话的“中国理论”。[6]
同时,从法社会学的学术支撑来看,经过30余年的恢复与重建,中国社会学已经由最初的效仿西方,进入了一个强调“理论自觉”的新阶段,主张社会学的研究应立足于中国社会转型的伟大实践,提炼出自己的概念、命题、理论来回应社会转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增强社会学的自主性和创造力,开创中国社会学发展的新局面。社会学领域的“理论自觉”主张,肇始于费孝通教授晚年提出的“文化自觉”理论,[7]在此基础上,郑杭生教授则明确倡导“理论自觉”学说,在学术研究上一直致力于探索“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社会学理论,强调中国社会学应该充分利用中国社会历史性变迁的巨大舞台和现实性宝贵资源,创造自己的理论、自己的学术话语,为世界社会学增添中国社会学者自己的创造。中国社会学理论自觉的目标就是,自觉到我们的目标是世界眼光中国气派兼具的中国社会学,而不是西方社会学某种理论的中国版。[8]
在法治中国建设和社会学理论自觉的大背景影响之下,中国法社会学研究也经过深刻的学术反思,开始了法社会学研究的本土化转型。这种本土化的法社会学研究主张,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法律是无法单纯靠移植获得真正的生命力的,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依靠中国自己的社会实践和努力,在社会自身的发展中逐渐地发展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社会制度和法治秩序从来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而是经验累积的结果,因此,我们要重视传统的价值和文化的意义,从传统秩序和文化制度中推陈出新,演化出新的秩序和制度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只能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充分参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法治文化的基础上,依靠中国传统资源的挖掘,发现法治主义的因素,在自身资源和本土文化的基础上建立现代化的法治国家。
从法社会学的学术属性来看,法社会学的研究具有非常鲜明的本土性特征,深受本国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影响。因此,法社会学研究需要立足于本国的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依靠本土学者基于学术的本土性所养成的对中国问题的独特敏感性,解释中国的社会现象,分析中国的社会事件,从而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任何文化与制度都存在于传统之中,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必须和中国的文化传统进行有机地结合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同时,法社会学乃是实践之学,法社会学的生命力也来源于法律发展的实践之中。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法律必须具有适用性,在法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由于我们以前认识上的误区,长久以来,我国法律的最高效力仅仅停留在书本层面,在实践中,法律的应有效力和最高权威并没有得以充分彰显。从理论上看,法律的权威性首先应该体现在法治建设的实践上,离开了法治实践,法社会学理论和学说只会沦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法社会学只有面向鲜活的社会现实,才能源源不断地从社会现实中汲取充分的营养成分,保持其理论之树常青,因而,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依靠中国自己的实践和努力,在社会的发展中逐渐地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
基于此种认识,《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在于其非常鲜明的本土面向和非常强烈的实践色彩。法社会学作为法学与社会学的交叉学科,有两个研究取向,一是规范分析,法学界通常采取这种研究取向;二是实证分析,社会学界主要采取这种研究取向。法学教育界从20世纪80年代即开设“法社会学”本科教程,成果颇丰。但是,社会学教育界直到本世纪初才开始关注法社会学课程的建设,且成果寥寥无几。《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作为社会学界的第一本法社会学教材,在编写体例和内容安排上都有匠心独具的一面。在第一编“理论脉络与研究方法”部分,主要从学术梳理的角度介绍了法社会学的基本概括和理论发展史。法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自身的概念体系和理论脉络,也有其特有的基本研究方法。从学术发展史角度来厘清法社会学的基本发展历程,对于法社会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第二编“法律运行与法律秩序”部分,主要介绍了法律运行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其结果是希望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通过法律运行达成社会秩序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选择。在社会秩序形成过程中,影响法律运行的因素很多,编者这里选取了对于我国社会发展与法治建设具有基础性作用的若干个重要因素,来综合探讨法律运行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复杂关系。第三编“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部分,主要研究社会转型时期,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与中国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本土性、现实性问题,通过对这些具体问题的研究,试图从不同的侧面揭示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复杂性,为我们全面厘清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复杂关系提供了理论支持。[9]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的本土性、实践性特征非常明显,是编者有意识地运用理论自觉学术主张,对法社会学研究进行高屋建瓴的指导的一个必然结果。法社会学研究的这种本土面向,不仅对于提升中国法社会学的学术品位和学术声望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于中国法社会学的理论自觉和文化反思也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所体现出来的强烈的本土性特征和实践性面向,既确立了当前法社会学教材的主流范式,也是编者有意识地通过教程反映和描述我国社会发展变迁的结果。
三、理论自信与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学术贡献
大约20年前,当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整体上还停留在不遗余力地引介西方观点和学说的时候,时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朱苏力教授却另辟蹊径,转而研究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振聋发聩地提出了一个令每位法学学者都尴尬相对的问题:“什么是你的贡献?”一时之间,洛阳纸贵,震动整个法学界。他的这个问题既是对当时主流法学界的质疑和考问,也是对整个中国学术界的质疑和拷问。虽然对于朱苏力的某些观点和结论,笔者并不是完全赞同,但是对于其法学研究方法尤其是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所引发的反思和警醒,笔者还是心有戚戚,十分认同。其实,究其实质,朱苏力所说的“贡献”是指中国学术知识的本土生产,而不是照搬套用外国的东西来诊断中国。朱苏力明确指出:“从理论上说,我们这一代学者完全有可能根据我们的经验做出我们的贡献,这种贡献并不是以我们的经验、体悟为目前主要是由西方学者提供的理论、模式提供一些注脚,充实或者补充他们的理论框架,而是一种真正的无可替代的贡献。……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历史传统、我们的众多的人民(包括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变革时代给了我们一个学术富矿,提供了巨大的可能性。因此,关注现实生活,发挥我们的比较优势,是中国学者有可能做出独特学术理论贡献的必由之路。”[10]
现在,20余年已过去了,我们再来回看朱苏力之问,发现这个问题其实仍没有完全过时。拜法治热潮所赐,法社会学现在已经成为世之显学,在面对琳琅满架、日益繁多的法社会学教材时,我们仍然可以引用朱苏力之问,一针见血地反问:“什么是你对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贡献?”毋庸讳言,当前的法社会学研究仍然是西方话语的天下,各种纷繁的学说流派大多是西方法社会学流派的产物,如所谓的现实主义法学、伯克利学派、法律与发展运动、批判法律运动、安赫斯特学派等,这些学派学说主张不同,学术观点各异,但是都以其对法社会学发展所起到的独特贡献而在法社会学史上留下辉煌的一页。相较于西方成熟而繁多的法社会学流派,中国的法社会学可以说是刚刚处于起步阶段,不论是研究人员的数量,还是研究成果的质量,都无法与西方已经发展百余年的法社会学流派相比。因此,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要想突破西方话语体系的束缚,提振自己的理论自信和学术自信,首先要立足于中国的本土实践,发挥自己的独特优势,为中国本土的法社会学研究发展做出积极的尝试和有意义的探索。对此,我们欣喜地发现,《法社会学教程》就是编者为了探寻中国法社会学发展所进行的一次自觉性努力,其最大贡献在于为中国法社会学学说的发展和中国的法社会学流派的形成进行了本土性的探索和有益性的尝试。编者指出,围绕中国的发展崛起,当前一波又一波研究中国的热潮在世界范围内掀起。然而,“中国理论”却始终走在了“中国实践”的后面,很难起到给予“中国实践”以前瞻性的指导,丰沃的“中国经验”土壤却未能产生出丰硕的“中国理论”,不能不说是一件十分遗憾的事情。[11]基于这种使命意识和理论自信,编者和其研究团队自1996年开始,一直致力于法社会学理论本土化的努力,并取得了一些颇有影响的研究成果,初步形成了本土性的法社会学学说。这种创建中国法社会学学说的努力在《法社会学教程》的附录部分“法社会学理论本土化的探索”章节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本章中,编者在总结其15年法社会学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本土性的法社会学理论,比较重要的有:法律的“在场”与“不在场”理论、法律的实践逻辑理论、犯罪成本理论、犯罪人的自我归因理论、堕入犯罪的“漏斗效应”理论、传统诉讼文化变迁理论、初级关系理论、法律的“差序利用”理论、弱者诉讼理论和法律的“甩干机制”理论。这些理论都是对中国社会发展实践的一种提升和总结,实际上是中国本土法社会学学说的基础或雏形。
从以上本土化理论学说我们可以看出,在法治现代建设化的进程中,西方的法治话语固然处于一种绝对的强势地位,但是,这并不表明西方的法治话语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话语。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治传统悠久、法治传统淡薄的礼俗社会中,关系、人情、伦理、道德事实上构成了支撑社会运行的潜在规范,对我们来说,法律规范仅仅是众多社会控制手段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因此,在对我国的法社会学进行研究时,我们必须正视中国处于转型社会的现实,从社会现实出发,使得我们的理论研究和理论学说奠基于中国的社会现实之上,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由于中国国情和社会结构的特殊性,西方的法社会学学说很难对中国法律的真实运作情况做一个如实的描述,中国社会特有的潜规则、隐权力只有常年生活在其中的国人才能真切地感受和体验到。因此,只有从中国的社会现实出发,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提升中国的法社会学理论和学说,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才能真正回答“苏力之问”,才能从根本上摆脱对西方法社会学的路径依赖,才能在激荡变革的社会转型中,解释社会现实,指导社会实践,提升理论水准,树立学术自信。或许这就是《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带给我们的最大启发,或者是其最大的学术贡献之所在。
当然,挖掘和肯定《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的学术贡献,并不意味着笔者认为本书已经达到完美无缺的理想程度,事实上,创新就意味着风险,有风险就意味着有缺陷,学术理论的创新和学术教材编撰的创新同样如此。尽管,本书的再版已经改正了初版中的一些体系庞杂、逻辑混乱、研究方法不统一等问题,但仍然存在着以下两个突出问题,有待再版时参考修订。第一是研究方法的不统一。编者在著作中也指出,法社会学研究主要有“规范”和“实证”两种研究方法,而编者主要采取的是社会学界主流的“实证”方法,但是,在教程中,研究方法的纯粹性并没有得到彻底坚持,在很多章节中,仍然采用法学界主流的规范方法来对社会实践问题进行分析,从而造成研究方法的不统一。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实证中就不能有规范分析,而是说,在一本以强调“实证”为最主要特色的教材中,实证的方法没有一以贯之,颇为遗憾。第二是对现有研究成果的借鉴力度不够,尤其是对法学界的诸多研究成果缺乏充分的借鉴,与法学界的法社会学教程缺乏足够的沟通和对话。法社会学作为交叉学科,不仅是社会学的重要研究领域,同时还是法学研究的重镇,而且,相比较于社会学界,法学界的法社会学研究时间更早、范围更广、成果更多,如朱苏力、朱景文、范瑜、谢晖等法学学者,对法社会学关注已久,成果颇丰。尽管,囿于研究方法的局限,法学界的成果大多停留在文本、规范层面,缺乏较有穿透力的实证材料和理论学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学的研究成果对社会学来说毫无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纵观本书,对法学界研究成果的参考和借鉴并不是太充分,也就很难得到法学界的反馈和回应,这对一本优秀的法社会学教程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因此,希望编者再版时能广泛吸收、充分借鉴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实现社会学与法学、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之间的理性沟通与良性互动,倘能如此,则是中国法学界、社会学界和法社会学界的一大幸事。
注释
[1]郭星华:《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07页。
[2]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3]秦宣:《中国特色学术话语体系构建思路》,《人民论坛》2012年第9期。
[4]同[1],第1页。
[5]同上。
[6]同上。
[7]费孝通:《反思·对话·文化自觉》,《北京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
[8]郑杭生:《促进中国社会学的“理论自觉”———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中国社会学?》,《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9]同[1],第3、135、239页。
[10]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11]同[1],第3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