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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的政治继承与满汉关系浅析
——以《清帝逊位诏书》为中心

2016-03-17安劭凡

关东学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诏书袁世凯

安劭凡

清末民初的政治继承与满汉关系浅析
——以《清帝逊位诏书》为中心

安劭凡

清季民初的王朝覆灭与民国建立是近代中国影响最为深远的变革之一,法学界对此进行了层次宪政的解读,在对诏书文本及清帝逊位的历史过程进行重新梳理后,不难发现诏书文本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巨大价值。但历史进程表明,诏书本身及其背后是多种政治力量的博弈较量,并夹杂着复杂的民族关系,绝非宪政或法律的单一层面因素所能解释清楚。因而对《清帝逊位诏书》文本及逊位前后的复杂历史过程的研究与认识而言,仍需坚持历史的“过程”叙述,从历史本位出发。

政治继承;清帝逊位;清末民初;满汉关系;清帝逊位诏书

清季民初的政治转型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的重要变革,其剧烈程度及影响因处“三千年未有之变局”(李鸿章语)而更显巨大。传统的中国近代史叙述将1840年至1949年这100余年来的历史以1919年五四运动作为分界,前者为旧民主主义革命,后者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如李侃、李时岳等:《中国近代史》,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近些年来,随着近现代史研究的不断深入,关于近代史与现代史的分期产生了一定的争论,目前学界更倾向于以1912年中华民国的肇建作为划分依据*陈延湘主编:《中国现代史》,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其书中序言中特意指出其上限划分为1912年的依据。,这或许可从一个侧面说明清季民初这一重大变革时期的历史意义之深远。作为清季民初重大变革的最为主要的体现,满清帝国的最后崩塌及中华民国的建立这一政治变革无疑是历来治近现代史的学者及一般民众所最为关注的焦点。不久前,恰逢辛亥百年,大量纪念活动及学术界的许多会议使辛亥革命成为一时之热点,颇有独领风骚之意。*权威期刊《近代史研究》累期刊登相关研究成果及学术会议纪要,见张华腾、潘崇:《“辛亥革命与袁世凯学术研讨会”述评》,《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5期;李铁映:《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6期;等等。然而以往的历史叙述往往从晚清政府腐败无能的大背景下,革命党人成立革命团体,武昌起义爆发到中华民国成立,再到袁世凯成为大总统,这样一条主线贯穿清季民初的历史叙述始终。这样的正面叙述当然没有问题,但往往容易忽略一些过渡时期特有的历史现象。比如从民国于1912年1月1日建立到2月12日清帝逊位这两个多月的时间里,中国实际上存在着两个政权,而从外交角度而言,这段时期清政府仍是中国的合法政府,受到西方各国列强的承认。此段时间里中华民国实际上处于不受承认的孤立且被动的状态。侯中军在对中华民国承认问题的研究中即指出,“在中华民国宣告成立之后,清帝逊位以前,清政府仍然是法理上的全国性政权,如果将此一过渡时期的历史主线完全以革命活动来讲述,对于外交史的认识可能会有局限,毕竟此时的中国驻外公使仍是清政府的派驻代表”。*侯中军:《“成立在我,承认在人”——辛亥革命期间中华民国承认问题再研究》,《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5期。可见,在一定程度上跳离主流叙述进行其他视角下的具体研究,未尝不是一种好的方法。

与此同时,满汉关系在这一鼎革时期同样面临前所未有的变局。随着19世纪下半叶西方民族国家(Nation State)理论的成熟以及“民族”“国家”等概念传入中国并逐渐被中国的知识分子及官绅精英阶层所接纳,现代意义上的民族意识开始在中国逐步觉醒;与此同时,作为政治异见阵营的早期革命党人由于接受了西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民族主义,强调中国应由一个民族建立单一民族的国家,因而驱逐其他民族尤其是居统治地位的满人便成为了理所当然的选择,而事实上革命党人早期的“排满”宣传也正是这样做的,且造成了以往研究中常常忽略的负面影响。*如辛亥革命开始不久后的多场针对满人的暴力流血冲突,美国学者路康乐对此有较为细致的观察。路康乐著:《满与汉:清末民初的族群关系与政治权力(1861-1928)》,王琴、刘润堂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

基于以上认识,政权鼎革之际的政治继承与满汉关系这一问题显然仍有重新认识与发掘的必要。以往的革命史叙述认为由晚清到民国的政治嬗变是历史的必然,正如杨念群所说的那样:“从革命史叙事的角度观察,辛亥革命导致清朝灭亡与民国肇建完全是一种历史必然性的演进过程,革命成功摧毁王权,结束千年帝制的行动本身及其破坏性的后果就已天然证成了民国立国的历史合理性”。*杨念群:《清帝逊位与民国初年统治合法性的阙失——兼谈清末民初改制言论中传统因素的作用》,《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5期。黄克武曾指出,这样的革命史叙述或说革命史观“崇拜孙中山,将一切成就归之于孙氏所领导的革命活动;讳言革命阵营内部党派的分歧与人际冲突,且肯定革命而批判君宪,忽略立宪派对革命的贡献”。*黄克武:《从晚清看辛亥革命:百年之反思》,《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5期。黄克武进一步认为革命史观在国共双方来说各有表述,详见此文。而近年来法学界,尤其是宪法学者同样对此提出了质疑。从法学的角度出发,他们认为革命无法天然具有政权上的合法性,且面对清帝国的疆域及多民族大一统的政治格局,如何继承其政治遗产,民国政府也并非能够顺理成章地理清这些问题。*主要有高全喜:《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章永乐:《旧邦新造:1911-1917》,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徐炳:《引言:大革命与大妥协》,《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支振锋:《为什么重提清帝〈逊位诏书〉?》,《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杨昂:《清帝〈逊位诏书〉在中华民族统一上的法律意义》,《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陈欣新:《跨越政体的权力和平交接》,《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翟志勇:《透过〈临时大总统宣言书〉看清帝〈逊位诏书〉》,《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魏建国:《新叙事模式下的清帝〈逊位诏书〉研究及其启示》,《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章永乐:《“大妥协”:清王朝与中华民国主权连续性》,《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等等。目前历史学界已对此有所回应,但并非反驳,而是进一步的将问题延展及深化。*杨念群的《清帝逊位与民国初年统治合法性的阙失——兼谈清末民初改制言论中传统因素的作用》一文较为有代表性。究竟是否如法学界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谓清帝逊位不啻为一场中国版的“光荣革命”,需要有待进一步的研究。*高全喜:《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页。而清王朝及革命党人背后的民族关系——满与汉的冲突与共处,则与王朝覆灭及共和建立这一重大历史进程交织在一起,相互作用与影响。

《清帝逊位诏书》的颁布不仅标志着清帝的正式退位以及清王朝统治的最后终结,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满汉关系的紧张。《诏书》的全文如下:

钦奉隆裕皇太后懿旨:

前因民军起事,各省响应,九夏沸腾,生灵涂炭,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两月以来,尚无确当办法,南北暌隔,彼此相持,商辍於途,士露于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於前,北方各将亦主张於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以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归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军民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内刈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予与皇帝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告成,岂不懿欤?钦此。

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盖用御宝。*《宣统政纪》,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编第18辑,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1251页。另,诏书原件藏第一历史档案馆。

全文中多次涉及共和政体,包括“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归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以及“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军民协商统一办法”等句有明确的表示。这些文本明确表示将政权转让于一个立宪共和国,而非传统的退位诏书那样,将统治权转让给另外一个一家一姓之王朝。它体现着一种契约关系,即对政权的转让方与接收方都具有约束效力。清室退位的前提在于让与的对象只能是共和立宪之国体,其重大意义在于打破了古代千年盛行的王朝帝制之循环更替传统,促使中国从王朝专制统治转变为一个现代的立宪共和国。*高全喜:《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第84-85页。因而袁世凯称帝时实际上违反了这一契约精神,因为袁氏恢复帝制便打破了与清王朝的契约关系,不符合清室所要禅让的“立宪共和制”政体的要求。

其次,“这份诏书为武装起义(辛亥革命)恢复了名义,并以非暴力的和平方式参与了革命建国的历史进程”,因而从诏书文本来看,“清室不再把起义视为叛逆、暴乱,而是认可了革命起义的正当性”。*高全喜:《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第97页。由于正是书面上的认可,革命党人为主的南京临时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名义上的合法性地位,而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也是清王朝对于已造成既成事实的南方革命党人及其独立各省的合法名义追认。其实,在“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军民协商统一办法”这一句中,蕴含着关于政权合法性的一个矛盾危机。袁世凯在电告南京临时政府宣布赞成共和时说:“大清皇帝既明诏辞位——业经世凯署名,则宣布之日,为帝政之终局,即民国之始基”*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三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4页。,这句话意味着只有清帝退位之后,民国才算开始,而建立在1月1日的南京临时政府则被从这一角度否定了其法理上的正当性。因此在2月13日这一天,中国在事实上存在着两个共和政府,一个是由南方各省宣布独立而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以孙中山、黄兴等革命党人为代表;另一方面则是由清政府在诏书中明确表示的授权袁世凯组织的临时政府,也就是北京临时政府。“在袁世凯看来,中华民国政府是在清帝逊位后建立的,它源于清帝的让与;而在革命党人看来,中华民国政府是各省通过暴力革命建立的,先于清帝的让位”。*章永乐:《旧邦新造:1911-1917》,第7页。这是造成两个临时政府矛盾性并立的根本原因。

这两个临时政府究竟谁是诏书中宣示的那个中华民国的共和政府呢?显然双方都认为自己是正统的中华民国共和政府。经过双方一系列较量角逐,更具政治斗争经验和智慧的袁世凯占据了有利形势,名义上在孙中山之后就职原先的南京临时政府的临时大总统,同时也完成了两个临时政府形式上的统一。实际上,高全喜便认为袁世凯实际上是以南方取“名”(法统)北方取“实”(政权)的方式来实现国家的统一,与此同时满足了其个人的权力欲望。*高全喜:《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第75页。而章永乐则认为两个临时政府合并后,北方(袁世凯的北洋集团)实际上取得全国实际控制权,而南方(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争得了国会的地位,从法律及法理上取得控制权。但笔者认为,所谓法律及法理上的控制权实际上是话语权,即可以对袁世凯大总统权力形成制约的监督性质的权力,尽管众所周知,这种司法监督在民国初年是被不断践踏乃至近乎摧毁的。

值得注意的是,文本中三次提到袁世凯,可见在辛亥革命及清帝逊位等一系列事件的过程中,正是袁世凯始终处于种种政治力量角逐的中心地位,而非传统叙事中一致认为的孙中山。史景迁便认为,面对清王朝军事、政治力量的膨胀及人们普遍对满清政府的种种失望,孙中山“放弃了自己的‘南方策略’”,“以前他把香港、河内、新加坡等地作为推动内地革命的基地”,而到了1911年中,“他下令在更靠近北方的上海成立同盟会中部总会”,直接目标是“促进其会员在其家乡所在省份,尤其是在同盟会与新军联系密切的武汉地区发动起义”,虽然武昌首义在这一年10月10日真正爆发,“但孙中山的影响毕竟有限”。*史景迁:《天安门:知识分子与中国革命》,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71-72页。

袁世凯的这一中心地位最可从溥仪的有关回忆中得以印证。据溥仪回忆,袁世凯的助手赵秉钧曾透露:“项城本具雄心,又善利用时机。但虽重兵在握,却力避曹孟德欺人之名,故一面挟北方势力与南面接洽,一方面挟南方势力,以挟制北方。项城初以为南方易与,颇侧南方,及南方选举总统后,恍然南北终是两家,不愿南方势力增长,如国民大会成立,将终为其挟制,不能摆脱。乃决计专以清室着手,首先胁迫亲贵王公,进而胁迫清帝,又进而恫吓太后,并忖度其心理,诱饵之以优待条件,达到自行颁退位,以全权组织临时政府”。*爱新觉罗·溥仪:《我的前半生》(全本),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年,第29页。可见不论是对清政府还是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党人而言,袁世凯都是足以影响双方局势的重要人物,而这一点在诏书的文本中的确可以找到印证。*尽管学界一般认为:“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军民协商统一办法”一句是由袁世凯自行加上的,但这更能从侧面体现出袁本人在清帝逊位过程中的关键性作用,因为他可以直接对诏书文本做出有利于自己的修改。

在满汉关系方面,“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这一句有直接体现,且同时是清末“五族共和”理论的一种体现。*“五族共和”理论是孙中山克服早期排满革命宣传造成的边疆危机而进行的关于民国民族问题的重新阐释,有关研究课参考杨朴羽:《孙中山与五族共和》,《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84年第2期;[日]村田雄二郎:《孙中山与辛亥革命时期的“五族共和”论》,《广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高翠莲认为,清末统治者在被迫交出政权时才接受了“五族共和”的口号,颁布的《逊位诏书》既表示赞同共和立宪政体,又清楚地表达了五族联合、五族统一的政治倾向。*高翠莲:《清末民国时期中华民族自觉进程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98页。此外郭绍敏也有类似观点,见郭绍敏:《大变局:帝制、共和与近代中国国家转型——〈清帝退位诏书〉的宪政意涵》,《中外法学》2011年第5期。实际上这也是清王朝在最后时刻试图缓和业已尖锐的满汉关系矛盾。虽然武昌起义的骤起以及各种反对清廷的力量迫使清王朝做出了一些重大的政治让步,比如取消了奕劻的“皇族内阁”,但清政府并没有采取真正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来缓解已高度紧张的满汉关系。正如路康乐所说,清廷“对于改善满汉关系的请求”始终“采取回避态度”*路康乐:《满与汉:清末民初的族群关系与政治权力(1861-1928)》,第230页。,而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大量反满暴行的发生,使满汉关系的紧张达到了顶点。即使在南北和谈中,清政府也始终没有承认过满汉差异的存在,并且“谴责革命党人试图煽动族群仇恨的怒火”*路康乐:《满与汉:清末民初的族群关系与政治权力(1861-1928)》,第253页。,袁世凯则在尽力支持清政府的同时,着重处理了涉及满汉关系的两个主要问题:“皇族内阁”和辫子,但无益于满汉关系的真正缓和。*路康乐:《满与汉:清末民初的族群关系与政治权力(1861-1928)》,第254页。从这一意义上说,清王朝在逊位诏书中的表述是对其作为非汉民族的平等地位的最后争取。

革命党人在清末十年的大量排满、反满宣传,同样是满汉关系空前紧张的重要推动力。比如邹容在《革命军》中公然宣称:“驱逐居住中国中之满洲人,或杀以报仇”*《孙中山选集》上卷,第68-70页,转引自定宜庄:《晚清时期满族“国家认同”刍议》,《纪念王钟翰先生百年诞辰学术文集》,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3年,第307页。,而革命党人的革命建国理论中的重要一条在于建立单一民族国家,正如定宜庄所说:“中国当时以满洲这个少数民族统治占据多数汉族的清朝”,“恰恰违反了建立单一民族国家的原则”,因此革命党人“驱逐其他民族,尤其是占据统治地位的满洲,便成为理所当然之事”。*定宜庄:《晚清时期满族“国家认同”刍议》,第306页。孙中山本人在革命早期同样具有单一民族国家的思想倾向,以下路康乐的一则记述可以作为很好的佐证:

2月13日,清帝退位次日,孙中山就职,15日,临时参议院一致选举袁世凯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当天,孙中山和许多随从一行拜谒南京朱元璋陵墓,他庄严地向明朝开国之君宣布,他们为清廷征服的明朝报仇了,最终在268年之后,结束了“东胡”统治中国的耻辱。*路康乐:《满与汉:清末民初的族群关系与政治权力(1861-1928)》,第271页。

以往关于辛亥革命的叙述中常常忽略或很少涉及革命党人的反满宣传及种族论在实践层面的巨大冲击力,然而“革命是普遍的,但绝对不是不流血的”*路康乐:《满与汉:清末民初的族群关系与政治权力(1861-1928)》,第231页。,于是首当其冲的便是驻防各城市的八旗。武昌、西安、太原、镇江、福州、南京及荆州等驻防城市先后遭到了暴烈程度不一的反满暴行,至少有数千满人在武昌起义后不久的一系列革命活动中丧生。*路康乐:《满与汉:清末民初的族群关系与政治权力(1861-1928)》,第232-247页。

如果从《清帝逊位诏书》的文本中关于统治权让与的表述来看,正如章永乐所说,“真正的‘统治权让与条件’并非袁世凯‘全权组织共和政府’,而是清王朝最为关切的优待皇室、皇族和满、蒙、藏等诸项条件”。*章永乐:《旧邦新造:1911-1917》,第64页。因而在政治继承过程中,对于《清室优待条件》及其附件的履行便是关键中的关键。可以这样说,维护国家领土统一完整与多民族共存格局既是政治性继承可得的成果,同时又是法统构建的重要保障。

面对复杂且丰厚的政治遗产,南北政府的“大妥协”与民国法统的构建在其继承上扮演着关键角色。南北合议、《清帝逊位诏书》与《清室优待条件》及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共同构成了这一“大妥协”的实质性内容,当然这主要是法学界的观点。*章永乐认为,主要从主权的连续性来看的话,这一“大妥协”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尤其是《清帝逊位诏书》,它从“法理上确认了民国对于清王朝主权的完整继承,为维护国家统一、遏制边疆分离主义提供了一个有意义的法律依据”,见章永乐:《旧邦新造:1911-1917》,第4页。历史学界近年来也倾向认为辛亥革命是一个妥协的过程,但更多地是从新旧势力相互的妥协这一角度认识的,而实际上新势力就是指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旧势力主要指满清皇室及其支持者,此外还包括各种中间势力,如工商士绅及立宪派等等。就妥协的主体内容而言,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互通的,因为南北合议与袁世凯的就任就是新旧势力的具体妥协过程,而《清帝逊位诏书》《清室优待条件》则是其在法律文本上的体现。

在南北和谈之中,秘密谈判与公开谈判同时进行,而实质上的问题多由秘密谈判进行讨论。陈旭麓认为,公开的谈判破裂之后,谈判双方便迅速转入了幕后的秘密交涉,讨论的话题也随之转变为更加核心的问题,即“清帝退位后的优待条件以及孙中山辞职袁世凯继任大总统的政治买卖”。*陈旭麓:《辛亥革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08页。在具体的谈判条件上,北方代表提出四点,第一,优待清室;第二,组织共和政体,公举袁项城为大总统;第三,优待满汉两方面之将士,并不负战时害敌之责任;第四,开临时国会,恢复各省秩序。修改后得到草约五条:第一,确定共和政体;第二,优待清皇室;第三,先推覆清政府者为大总统;南北满汉军出力将士,各享其应得之优待,并不负战时害敌之责任;第五,同时组织临时议会,恢复各地之秩序。此草约最终交换生效。*见钱基博:《辛亥南北议和别记》,《辛亥革命》第8册,第103、106页,转引自张海鹏主编:《中国近代通史》(第五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31页。这种妥协集中表现在对清室的必须退位及优待保障上,而作为妥协的结果或说结论性质的文件便是南北双方均同意的《清帝逊位诏书》《清室优待条件》及其相关附件。

这里有必要对《清室优待条件》进行简单的介绍,因为它既是政治博弈的妥协产物,也是满清上层争取满洲作为民族的平等权利的保障性成果。作为清帝逊位建立共和的最主要交换条件,清室的优待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皇帝本人,二是皇室宗亲,三是满族及蒙、回、藏族的普通民众。*见本文后附录。概言之,清皇室不但每年能从民国政府拿到400万两白银的岁币,而且享受外国君主的礼仪优待,宗庙陵寝一概维护修缮,王公爵位也保留不变,皇族的私有财产一律保护。此外,满、蒙、回、藏的私有财产同样受到保护且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辛亥革命之后的清皇室和满人很大程度上仰赖于《优待条件》,尽管随着民初政局的动荡而时有变化。袁世凯及其后的几任政府都尽力优待清皇室,但并不会完全符合《优待条件》的规定。直到1924年溥仪被驱逐出紫禁城,以及1928年清东陵被洗劫而蒋介石的民国政府无动于衷之后,退位协议承诺的一切“优待”随之正式宣告结束。而对于普通的满人来说,情况则要艰苦得多。由于八旗制度在民国初期还存续了一段时间,但随着旗人职业、居住地限制的放开,许多满人发现自己在民国社会中已很难生存。八旗生计问题继续困扰着清政府之后的民国政府,尤其是停发八旗饷银后,更多的满人由于没有一技之长且缺乏工作的意识,开始流浪街头,甚至出现饿死的情况。

与此同时,尽管有着《逊位诏书》及《优待条件》的保障,但极端的反满宣传之遗毒使得“不仅满人整体而且个人都遭受到了歧视和偏见”,因此许多满人“寻求消除他们身上这种明显的非汉人出身标记”。*路康乐:《满与汉:清末民初的族群关系与政治权力(1861-1928)》,第324页。他们利用《优待条件》中允许自由“入籍各州县”的规定,改易身份和姓名,换装成汉人。甚至有“许多满人认为,他们只有放弃满人身份,才能融入民国社会”。*路康乐:《满与汉:清末民初的族群关系与政治权力(1861-1928)》,第325页。

总之,《逊位诏书》及《优待条件》有限度地保障了满族上层尤其是皇室成员的优渥待遇,但无法使广大普通的满人不受到汉人普遍的歧视。汉人对满人“鞑虏”“胡儿”“老爷骑马你骑(旗)人”之类的歧视性称呼十分普遍,这也是他们想方设法隐瞒自己的满族特征的原因之一。*刘小萌:《旗人史话》,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71页。

最后想谈谈据此得出的一点看法,当然观点肯定受限于学力会有些简单或偏颇,还望见谅。

首先,法学视角,包括政治学、宪法学等等相关学科对于清帝逊位问题的研究是十分值得借鉴的,因为这些研究可以提供更加多元的视角,丰富并深化对于清帝逊位问题的研究。但同时也要注意到,这种视角或借鉴只是清帝逊位问题复杂面貌中的一部分,从根本上来说,清帝逊位也好,政治继承也好,都首先应该是历史学范畴的问题,因而也应该用历史的角度来解读与研究。*如在法学与史学交叉的法律史领域,就有学者呼吁走向史学化的法律史研究,胡永恒:《法律史研究的方向:法学化还是史学化》,《历史研究》2013年第1期。

就从袁世凯复辟帝制这一事件来说,从宪政法学的角度看,其当然违反了清帝逊位诏书中将统治权公诸全体国民,定为立宪国体的契约精神,但事实上,在民国初年的混乱政局中,并不存在类似西方那样的普遍尊重法律契约的社会氛围,因而类似的契约在民国初年的社会环境下很难说有实质上的效力。单纯从文本上解读其法理意义而脱离军事力量占主导地位,西方政治理念在国内实行的过程中屡屡受挫等历史实际的话,则难免有以今人之观念套古人之想法的嫌疑。毕竟章永乐也承认:“没有强有力的军队和政权组织,一纸文书并不足以保全一个庞大的多民族国家”。*章永乐:《旧邦新造:1911-1917》,第4页。

其次,历史学研究最为重要的特点便是实证性的思辨,因而在叙述语言上要始终保持中允与平和的论调。类似“我们看到,在这个问题上,清王朝所做出的决断是光荣的、勇毅和意义重大的,尽管一百年来,清政府统治专制蛮横,罪孽深重,劣迹斑斑,但在其退出历史舞台之时,却能够以这样的方式‘光荣’退位,为未来的‘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留下一笔丰富而富有生命力的遗产……”*高全喜:《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第80页。,这样的叙述未免夹杂太多主观倾向和个人感情色彩的夹杂。当然,政法学者如此描述我们也不便苛求,但若作为历史学者的话,这种叙述无疑是需要极力避免的。笔者以为,在进行关于任何问题的研究时,都要坚持历史的“过程”性叙述,茅海建曾说过:“求真毕竟是治史者不灭的幻境”,而要想求真,则必须抛开任何先入为主的观点意见。这一点说起来容易,而做到太难,能做到陈寅恪所说的“同情之理解”的人毕竟是极少数。

第三,是关于史学研究与法学研究在视角上的天然差异。章永乐曾指出:“我们有必要区分实力政治视角和法律规范视角,前者注重谁掌握实际的权力,而后者则关注在规范的世界里谁占据了更高的位置,二者并不总是重合”。*章永乐:《旧邦新造:1911-1917》,第71页。这句话生动地诠释了政法学者与历史学者在视角上的天然差异,显然政法学者更关注规范世界中的秩序及法理内涵上的最高地位,而历史学者则更加关注实际的政治力量对比与权力格局的分析等问题。我们无法判别谁的关注视角更为高明或合理,但毋庸置疑的是,二者视角的天然性差异无疑可以相互构成有益的补充。

最后是关于清末民初政治继承与满汉关系的一点思考。就笔者目力所见,除路康乐《满与汉》一书外,探讨清末满汉关系与政治继承问题的成果尚不多见。*专论满汉关系与政治格局的有薛伟强:《满汉矛盾与晚清政局(1884-1912)》,河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涉及满汉关系与政治问题的则有王宇:《清末十年满汉关系研究(1901-1911)》,中央民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吴磊:《清末民初满汉关系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以及朱东安:《晚晴满汉关系与辛亥革命》,《历史档案》2007年第1期;等等。从传统史学领域来看,清末民初的政治继承属于近现代史偏向政治史方面,而满汉关系则属于近现代民族关系史的领域,因此国内学界较少有将二者联系起来讨论的成果。总的说来,尽管满汉关系不构成清末民初帝制转向共和的决定性因素,但无疑具有重大影响。革命党人及立宪改良派乃至开明士绅对清廷的不满,都或多或少地表现在对满人的歧视汉人政策以满汉不平等的不满上,而清帝逊位前的清末新政化除“满汉畛域”的尝试并没有触及改良派和革命者最为关切的政体及满汉权力关系。尤其是皇族内阁的组建,使得大量汉人官员对清王朝丧失了最后的信心。尽管他们大多数并不赞同革命者的共和政体,但以“排满”为宣传导向的革命党人却容易博得对清王朝丧失信心的汉人官员的极大同情。当失去了大量汉人官僚的支持后,仅仅依靠满洲亲贵的清王朝便彻底丧失了本该是对他们最为有力的支持。从这一意义上说,清政府处理满汉关系的失败无疑加速了王朝的灭亡,而其遗留问题——“排满”,则对民国初期的大量满人造成了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他们饱受汉人歧视且缺乏必要的生活技能,由社会上层一夜之间坠到最底层。尽管民国政府及《逊位诏书》均承认并保证各民族平等,但事实是,满人普遍遭到报复性的歧视,他们改易汉姓、服装以躲避歧视,导致彻底的“泯然众人矣”。

附录:清室优待条件*爱新觉罗·溥仪:《我的前半生》(全本),第31页。关于清皇族优待条件及满蒙回藏之优待条件见杨天石:《帝制的终结》,长沙:岳麓书社,2013年,第360页。

甲、关于清帝辞位后的优待条件

第一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第二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之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

第三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第四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筹派卫兵妥慎保护。

第五款 德宗陵寝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祀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并由中华民国支出。

第六款 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第七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第八款 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特别保护。

乙、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

第一款 清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第二款 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等同。

第三款 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

第四款 清皇族免当兵之义务。

丙、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第一款 与汉人平等。

第二款 保护其原有之私产。

第三款 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第四款 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

第五款 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丁俸饷仍旧支放。

第六款 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免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第七款 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安劭凡(1993-),男,澳门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澳门 999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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