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民居建筑保护的几点思考
2016-03-17陈萍
陈萍
传统民居建筑保护的几点思考
陈萍
传统民居作为我国传统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乡土中国千百年的历史记忆,对传统民居的保护,是一项传承历史文脉、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现阶段伴随大量新奇建筑的涌现,传统民居正面临新的问题。本文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对传统民居建筑的保护提出几点建议。
传统民居;建筑保护;存在问题;建议
一、传统民居的保护意义
1.历史意义
传统民居见证着居住在里面的人的历史,是社会发展的活的见证,更是承载地域文化的宝贵财富。我国绵延几千年的文明变迁都浓缩在遗留下来的斑驳的建筑里。现阶段各地的传统民居大都是以地方特色为原型的文化实体,对传统民居的保护主要是抢救加固,全面修复保护。不同文化渗透在传统民居中,研究具有地域性的传统民居建筑是对我国各地历史的宣扬与继承。对民居的保护不仅是对建筑本身的保护,更是对我们民族习俗、地域文化、社会发展整体进程的一种保护和追忆,对当今社会的民族精神的传递。
2.文化意义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屹立于世界之巅,不仅经济、军事上要强大,更要实现文化艺术上的强大。中国文化艺术包罗万象,其中建筑文化更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都说建筑是凝固的音乐,但笔者认为建筑更是长期积淀下来的凝固的文化。尤其是蕴含在传统民居中的历史文化更是经过了千百年的沉积,积聚着民族文化的精华,散发着民族精神的魅力。
对传统民居建筑的文化保护,主要集中在传统风貌、历史时代风格、造型工艺技术上,严格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整旧如旧,以保存其传统风貌与艺术文化内涵。我们应认识到,如果不善加保护,这些蕴含在传统民居中的艺术文化和民族品味将随着现代化的脚步渐行渐远。
3.科学意义
当前对传统民居建筑的保护直接是对古建筑技艺的保护,将传统古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下去,是我们最急切要做的事。能让这些古老的建造技法通过非物质的工艺手法流传下去,正是我们保护传统民居的科学意义。现在很多古建施工单位不断改良与创新工具,甚至有些构件在工厂直接进行前期处理,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缩短工期,减轻劳动强度,取代一些技术,但传统建筑的营建需要过硬的基本功,还需要文化知识的积累,并不是机器可以完全替代的。传统民居中蕴含的建筑施工技艺内涵丰富,是经过历代社会积累下来的,期待着我们将它很好地传承下来,使之发扬光大、后继有人。
二、现阶段传统民居建筑存在的问题
1.面临的问题
现阶段各地的传统民居建筑还没有得到广泛的保护,致使很多珍贵的民居建筑由于长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加上或自然或人为的损坏,已经渐渐暗淡,失去了往日的光彩。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许多早期的传统民居都绘有精美的彩画,这些油饰彩画在长期的日晒雨淋等自然环境下极易老化。许多已开始起甲褪色,有些甚至严重脱落,完全看不到昔日的色彩,如不尽快保护修复,随着时间的流逝,只会失去的更多。
第二,传统民居建筑最初都采取自然排水及打井用水方式,没有其他设施。近年随着城市改造,各地传统民居的基础设施都有局部改善,但基于先天条件限定,远跟不上需求,特别是上下水、采暖、排污方式落后,供电线路杂乱,文物防火、防盗、安全防护设施缺乏、街区道路、交通的阻塞等致使居民生活质量落后,亟待规划整治。
第三,近些年受不稳定天气影响,旱灾、雪灾、大雨等天气现象频发,很多地方的传统民居出现漏雨、坍塌现象,呈现出危房的状态,早已不再适合人们居住,致使很多居民遗弃传统民居搬入新楼。
第四,传统民居建筑因主体结构大都采用木质材料,属于木构架体系。承重木料由于长时间缺乏保养,木质骨架已遭受虫蛀、腐朽等不同程度损坏,必须请专家进行材料学诊断,否则房屋面临倒塌危险。
第五,由于很多珍贵的传统民居是百年老屋,室内外居住设施早已不能满足现代人生活要求。现在的住户大多纷杂而处,各行其是,没有统一的规划布局观念,往往私搭乱建,甚至私自拆除了很多有价值的民居构件,使传统民居受到严重损坏。
2.问题背后的原因
(1)很多古民居被边缘化。各地现存的大多数传统民居都属于当地居民所有,这些居民常常私自买卖房产或将院落分户租给多人。而新住户或新租客经常会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将一些年久失修或破损严重的部分拆去重建,这就使很多传统民居出现新旧混杂状况,很多院落的原有风貌被改变,破坏了整体质朴精致之美。尤其是部分传统民居还没有列在政府的规划保护范围之内,经受自然或人为破坏,面临边缘化危险。如果保护措施跟不上,可能会使这些保留价值极高的古民居彻底消失,那将是非常遗憾的。
(2)古建保护、修葺成本高,经费需要各方协调。各地很多遗留下来的传统民居有很多至少都有近百年历史。由于大都是木构架结构,要保护修葺,就要按原来的形制、工艺去建造。而现在的古建保护和维修费用偏高,一个院子修缮完毕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原住居民自己承担肯定行不通。政府想将传统民居保留下来,必须有足够的经费,或者通过协调由各方一起承担,这就增加了保护的难度。
(3)民居属于居民所有,统一保护实施困难。近些年文物保护单位对传统民居建筑的保护已经开始重视,对其的全面保护也逐渐开始部署规划。但是,因为很多传统民居属于当地居民,所以传统民居的产权还归属当地居民,政府因为没有传统民居的产权,在保护、修葺方面不能统一开展。
三、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建议
当前,应特别注重现存传统民居所受不同破坏程度的危害性。从各地区传统民居的普遍现状看,传统民居的破坏程度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传统民居建筑群落的街巷保存较好,民居院落布局较完整、整体环境风貌基本保持原状,单体民居建筑形制保留较好,室内外各式雕刻细节保留较好,后期改建部分较少;第二种,传统民居建筑群落的街巷保存较好,民居院落布局有所改变,整体环境风貌大体一致,原有院落内主体建筑部分保存,后期改扩建的部分仍在原址上进行且基本形制未变;第三种,传统民居建筑群落的街巷基本保存,民居院落布局环境改变,整体环境风貌已有所变化,院落主体建筑失存,但遗迹较为明显,现有建筑仍在原址改建;第四种,传统民居建筑群落的街巷环境改变,民居院落布局已改变,失去原有历史环境风貌,院落内原有建筑失存或有较大改建。
因此,对现存传统民居进行有效保护是重中之重,千万不可疏忽而使其消失殆尽。
现就当前传统民居的几种现状提出以下保护建议:
第一,对于一些保存较完整的院落进行原样保护,由专人看管,防止继续造成破坏。同时,还应对其进行拍照、摄影、测量、评估等,收集原始资料及明确传统建造工艺,利用虚拟仿真技术对其进行三维建模,录入民居建筑数据库,使传统民居以数字模型的形式多方位的保留原有形态。
第二,对于院落中有个别建筑破损的,应按照传统工艺手法进行修葺。修葺过程中应尊重传统建筑材料、制作工艺、手法、结构和构造方式,尽量恢复原状,使新旧建筑保持一致性。如遇个别地方需要改变原有形制应经有关部门评估与指导后,方可进行改建,一定要防止使用者私自改建、翻建。
第三,对于许多损坏严重的院落,建筑破旧不堪,房架坍塌的,可对其功能进行适当调整后进行改建或者重建,这样既可在原址上复制原来的建筑,也可以使建筑更顺应时代要求。建成后的民居复制品本身也可作为一项特色的旅游资源,对外展示地域居住特色,也可用作旅馆、商铺、餐厅等对外接待之用,使其本身成为对外宣传的名片,在宣传中求得发展,在宣传中提高影响力,在宣传中强化保护。
第四,要加强对群众宣传传统民居的各种价值意义,使住户意识到现居住房的珍贵性。传统民居的整治保护与合理利用,对于各个地区的发展、城市功能布局的调整、特色旅游产业的开发等都具有重大的影响。调研走访时很多居住在传统民居里的居民是转手买来的房子,还有很多是租来的房子,房子对他们只是栖身之所,并不曾有半点感情,更有甚者急于政府拆迁赔偿,这就是因为住户对民居价值的认识不够造成的。只有让在里面居住的人切实体会到老房子的珍贵,才能无时无刻的在日常生活中去更好地保护它。
第五,加强对各地区历史文化研究的力度,组建有关学术研究团体,对各地区涵盖历史、史志、文献、民族在内的建筑文化,商业文化、宗教文化、习俗文化等进行深入发掘和系统整理,为民族与地域特色的保护不断提供新的研究成果和积累更多的资料。
第六,建筑的保护是为了使它更好的传承发展,尤其是民居建筑,我们应实现对其的再利用。民居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载体,有了人的活动,民居才有了灵魂。对于一些完全具备入住条件的民居,我们应该鼓励居民入住,居民入住可使传统民居再现生气,摆脱被废弃的状态,传统民居才不致在现代快速的城镇发展中消失。
四、结语
传统民居是各地地域文化和本土建筑技术的结晶,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对传统民居的研究,无论在我国民居研究方面或民族文化保护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认识到对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发展是并行的,对传统民居的保护是为了使它得到更好的传承发展。只要保护不求发展和只要发展而忽视保护,甚至以牺牲历史文化遗产换取现代化的做法都是片面的。只有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强化保护,才能保证可持续发展。
[1]季晓炜,康锦润,陈萍.建筑的公民性与地域性初探[J].改革与开放,2015(09):83-84.
[2]王卓男,陈萍,张晓东.阿拉善左旗传统民居建筑初探[J].南方建筑,2013(03):38-40.
[3]许抄军,刘沛林,周晓君.古村落民居保护与开发的产权分析[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3(04):19-23.
[4]雍振华.论传统民居的保护(下)[J].中国名城,2009(10):50-56.
[5]陈萍,康锦润,章鹏.““润-56.护开发的产权分析化保护,探讨润-56.护开发的产权分[J].中外建筑,2015(12):81-82.
[6]姜妍.历史街区民居生态化保护策略研究[J].现代城市研究,2011(01):28-38.
[7]康锦润,陈萍,王成修.浅析淮安市传统民居的形成因素[J].中外建筑,2015(06):70-72.
(作者单位:淮阴工学院)
10.16653/j.cnki.32-1034/f.2016.15.035
本文系江苏省住建厅科技指导项目“淮安市传统民居数字化保护研究”(编号:2014ZD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