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科学研究中利益冲突的社会影响
2016-03-17刘新娟
刘新娟
食品科学研究中利益冲突的社会影响
刘新娟
食品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发生在科研人员以论文、项目为考核指标的大背景下。伴随着大量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食品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重点讨论了食品科学研究中利益冲突的集中体现形式及在食品科学研究者面临利益冲突时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食品科学;利益冲突;社会影响
科技迅猛发展,在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整个国家的人才培养模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高水平人才投入科研中,形成科技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反过来促进科技发展的良好循环。以前的科学工作者如布鲁诺、达尔文等人对自然真理的探索是由个人爱好与信仰所驱动,几乎没有利益冲突的状况发生。在现代社会,商业活动与科学研究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科学研究也由过去的个人兴趣爱好变成了有大量人群参与并得到商业活动广泛资助的一种社会活动。
科研工作不仅能促进科技发展,更能为研究者本人带来荣耀、权利、地位等种种利益。利益成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社会交往或交换的形式所需要获取的满足人物质或精神的事物。
一、利益冲突出现的背景
在当今教职、研究人员以论文、项目为考核指标的大环境下,以论文的数量、发表期刊的影响力、项目的数量、是否为国家级等为标准来评价他们的科研贡献。而搞应用研究的认为最重要的是自己的研究最终能否成功转化成对国计民生有用的产品,他们没有很多时间和精力花在埋头写论文上。有了论文的数量及SCI指数,高校的排名及个人排名就会变得简单了。靠后的排名不只是科研能力的问题,更与绩效待遇挂钩,于是有人想尽办法搞项目,来寻求企业的资助,打着学术自由的幌子做着危害科研诚信的事情。
一般情况下,国家对寻求企业资助的研究人员都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没有企业的资助,科技成果很难转化为产品,企业又急缺适用人才、缺乏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研发体系。因此将二者结合——企业为高校提供研究经费、设备等,高校为企业培养适用人才,形成一个“产学研”合作的局面。但是高校科研人员更注重教育与基础研究,而企业界的科学家却追求产品与收益,二者易出现矛盾,若倾向高校,企业家的利益得不到实现,若倾向企业,科研人员就会面临利益冲突。
举个简单例子,当一个做食品科研的学者因与企业或机构合作而变得富有时,其研究成果就值得注意了。如果这个学者将其研究结果客观公正地、毫无隐藏掩盖地展现出来,就是一个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技能的研究者。但是如果其获取利益的愿望强烈,需要赞助来完成自己的研究,或需要一个重大的研究成果来提高自己的学术声望,或需要通过发表核心期刊的文章来竞评职称,成为教授或院长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或需要来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等,在这些个人利益因素显得尤为重要的情况下,其就有可能会做出不客观公正的言论,导致利益冲突。
二、食品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
食品科学是一门把科学知识用于食品加工和生产的跨学科的应用科学。其包括食品化学、食品微生物学、食品营养学、食品加工工艺学和食品工程等,涉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加工与营养卫生分析及其安全评估等研究内容。
食品科学研究其实就是探索人类与自然的奥秘,最终总结出一系列规律的过程。食品科学研究的基本要素主要有研究者、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研究机构、研究的辅助手段、科学研究的已有成果、社会背景等八个自变量。科学研究的意义在于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生产出能直接带来效益的商品。科学研究又是一种追求真理的活动,是一种源远流长、永不停止的活动。
科研水平的提高体现在研究过程、研究成果等对社会人群影响的扩大化。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中,一些领域体制、机制还不完善,部分研究者具有双重身份,其作为研究人员的基本职责和利益实现通常会被经济利益等其他利益所干扰,因而会面临多种可能的利益冲突。体现在食品科学研究领域的现象更为复杂多样。出现利益冲突的现象一般表现为专业研究人员身兼数职,在不同的机构、企业中担当许多不同的职责和角色。
一般情况下,利益冲突发生时可能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研究者的研究经费来源于某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著名的烟草院士谢剑平,是烟草研究院的工作人员,依靠某个烟草企业的资助开展研究,他所就职的研究院为受资助企业的下属公司;二、此研究人员有双重身份,既是科研人员,又担任某个企业的要职,即一人“侍二主”。既要遵守科研人员的道德准则,又要想方设法为企业创造最大利益。因为有两个主人,当二主的利益背道相驰时,必是忠于一个,背叛另一个;三、研究者本人与企业之间有某种约定存在,只要(通过任何方式)研究出有利于公司发展或者得到更大利益的成果,研究者便能得到一定的奖励。这种约定往往具有私密性、时效性等特点。
在这三种情形下,一个研究人员如何做到公正地对待研究结果,值得我思考。特别是近年来,“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和有关“黄金大米”实验、转基因水稻商业化的争辩,使食品科研中的利益冲突及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成为公众关注和公共政策的焦点。
三、利益冲突的社会影响
既然食品研究中利益之间发生冲突,就必然至少存在两种利益,一种是研究者本人职责所代表的主要利益,又称公众利益。另一种就是研究者个人或者所代表的机构的次要利益,又称私人利益。当二者利益只能取其一时,就会产生冲突。
一方面,广大消费者希望得到既安全又有营养的食品。另一方面,食品的研究者也希望通过自身的专业技术指导生产出满足消费者期望的有某些功能的安全健康的食品,来换取自身的经济利益或实现某种满足。利益冲突只是一种境况,不是已经发生的行为。就像道路的两个岔口,是直面利益冲突,利用作为科学研究者,断然拒绝做出与本人研究成果不相符合的结论,还是选择私人利益?这也是对研究者本人道德意识的重大考验。
一些商业机构一旦发现不利于自己商品推广的研究成果,便会想尽办法阻止其发表,相反的,却大力支持利于自己市场地位的研究成果发表。科学家克拉默说过:“科学精神的丧失和道德上的疏忽在科学领域里受到的惩罚要比商业界严厉得多。”科研中的利益冲突,破坏了科学家的形象,妨碍了社会文明进步。
科学研究是一个从现象到本质的认识过程,对现象的认识和理解有可能发生错误,即使正确的人知道情况,也要对它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加工并将其上升为对其本质规律的把握中。在这中间,很有可能会发生一些不自主的或者人为的误区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这样就可能会导致市场主体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但是如果是无意识的错误,一般会以宽容的精神予以善待。人为故意地修改数据,隐藏不利因素,夸大其性能等错误导致利益冲突,就会有很多危害:将会影响到科学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但限制了科学知识生产,损害科研的自主性,影响科学资源公正公平地分配,还导致公众对科学的信任危机,妨碍研究者对客观性的追求。并且科学家还会发生作伪、捏造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自由导致了很多学术腐败。科学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会威胁到公众对科研的信任,产生信任危机。瓦维洛夫1923年写的《科学的发现、目的和意义》一书中讲到:“如果科学研究追求的目的是物质利益,那它们会具有利己主义色彩……如果科学研究追求的目的是追求权力,那它们甚至会成为一种社会危险并导致学术上的野蛮行为!”
在食品科学领域利益冲突的基本形式也表现为研究者本人与消费者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研究者本人的利益与研究成果利益之间的冲突。在食品科学研究中,利益冲突的发生危害了学术研究的客观公正性,破坏了科学共同体,影响正确科学决策,阻碍了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导致消费者对科学研究人员不信任,其特殊性表现在不正确的言论会影响到民众的生命健康与安全。
例如“蒙牛苯甲酸乳制品”事件。OMP牛奶是蒙牛高端牛奶特仑苏旗下的一支产品,其原料就是已经在美国、日本等国家畅销了十几年的牛奶碱性蛋白。2005年,蒙牛公司从新西兰领先的乳业科研机构TATUANUTRIONALS引进OMP原料,经过一年多自主研发以及国家公众营养中心等机构的验证,推出了蒙牛特仑苏OMP牛奶这一新产品。在上市两年后,有人在网站上质疑OMP,此后国家质检总局发了一个函,要求他们禁止再使用这个东西。卫生部组织专家来鉴定,说OMP是无害的。后来就有人专门做了了解,其中有的拿了蒙牛的资助做研究,有几个专家跟蒙牛是有利益关系的,有的曾经替蒙牛推销过产品。专家做出的鉴定结果由此可想而知。利益冲突在食品领域的案例非常常见,披露的科研利益冲突的问题屡见报端,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
纽约大学营养学及食品研究教授马里恩·内斯特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食品公司和学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非常猖獗,但很少有承认的。任何一个营养机构的社会赞助列表至少有十几个食品公司,并且许多大学的营养部门都积极地从食品公司寻求支持。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的软饮料公司经常会不失时机赞助专业会议,提供培训岗位,免费送样品和技术资料以及支持专业通讯、教材、期刊等。
在食品科学领域,利益冲突危害食品消费者,危害科学研究者与民众关系,危害科学精神公共决策。一是危害食品消费者的人身健康: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不适、超量的风险、没有受益、被招募而不符合标准。二是危害食品消费者/食品提供者的信托关系:食品消费者/食品提供者感到受骗上当,辜负了他们的信任,甚至造成生命威胁,他们甚至诉诸法律。三是危害专业领域的名誉:破坏了科学家的名声,科学技术研究不再是纯洁的为人类做贡献,青年就不会选择这个专业。
在食品领域,利益冲突会表现在研究过程中,过分地顾及自己的利益,会侵害他人利益和公众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咨询或者宣传品牌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利益冲突,科研人员由于在专业领域的权威性,常常被请去担任某些事情的咨询等活动,会受到一些利益主体的影响,可能会做出倾向性的判断,这样就给委托方造成损失。还有公布研究结果时、对手竞争时等都会产生利益冲突。
国际著名生物化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邹承鲁经常强调科学工作者应该遵循的道德底线:“一个真正的科学家,即便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戳穿假话,或者无法说出真话,或者可以选择不说话,但至少要做到不说假话,不主动用假话去邀功请赏,去谋财害命。”
[1]刘新娟,李建军.食品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及其防范机制[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4 (08).
[2]文剑英,王蒲生.科学活动中利益冲突的社会学视角[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9(7).
[3]邹承鲁.痛击科学腐败[EB/OL].(2003-10-13).http://www.cas.cn/jzd/jlt/jzxft/200310/t20031013_1688959.shtml.
(作者单位:宝鸡文理学院)
10.16653/j.cnki.32-1034/f.2016.15.026
本项目为宝鸡文理学院校级重点项目(项目编号:ZK15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