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种子法》 为打造生态强省奠定种苗基础
2016-03-17安徽省林木种苗总站
安徽省林木种苗总站
(安徽省林业厅,合肥 230001)
认真贯彻《种子法》为打造生态强省奠定种苗基础
安徽省林木种苗总站
(安徽省林业厅,合肥230001)
本文综述了《种子法》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种业科技创新、林木品种审定、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质量监管、种业安全审查、转基因品种监管、林木种子执法体制、林木种业发展、扶持、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修订内容,并提出了安徽省的贯彻措施。
《种子法》;林木种子;修订;贯彻措施
1 《种子法》修订概况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种子法》按照着力搭建现代种业制度框架,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严格监管有机结合,循序渐进,精准把握“转型升级”的指导思想,在林木种子管理上作了多处修订。
2 《种子法》修订主要内容
2.1完善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林木种质资源又称林木遗传资源或基因资源,包括地方品种、改良品种、新选育的品种、引进品种、突变体、野生种、近缘植物、人工创造的各种生物类型、无性繁殖器官、单个细胞、单个染色体、单个基因、DNA片段等。凡能用于林木育种的生物体和材料,都可归入林木种质资源范畴。近年来,受城镇化快速推进、大规模开发建设、气候变化异常、生态环境恶化等因素影响,种质资源保护形势比较严峻。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传统的保护方式已难以适应。为此,《种子法》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承担起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责任,并有计划地开展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明确规定,林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或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应依法向社会开放;占用林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或保护地,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国家对林木种质资源享有主权,对林木种质资源的出口需严格管理。
2.2完善林木种业科技创新制度
针对林木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人力、财力投入不足,品种选育集成度低,从事原始创新动力弱等问题,《种子法》对林木种业科技创新体制作了调整完善。一是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二是鼓励林木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三是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四是完善品种选育的区域协作机制;五是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六是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2.3完善品种审定、登记制度
《种子法》完善了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制度,规范审定条件和规则。将林木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作为林木品种审定的重要依据;规定审定办法应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推广;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依法公布审定通过品种的审定意见情况,接受监督,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相关人员应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理。规范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的引种行为,对属于同一生态区的其他省份的引种,改审批制为备案制,简化了程序。
2.4完善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
《种子法》新增设“新品种保护”一章,强化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关键性制度。包括:①明确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及授权条件和原则;②明确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权利人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③明确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④规范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命名、保护例外和强制许可情形;⑤规定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⑥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应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⑦明确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⑧明确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实施权,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2.5完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质量管理制度
2.5.1生产经营许可
《种子法》将原法“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一章,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分级审批制度,符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林木种子企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发;取消了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申请办理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规定;取消了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资金的要求;明确将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生产地点作为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条件;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载明事项;禁止买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完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及林木种子样品保存期限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明确符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明确销售林木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建立标签和使用说明内容的真实性原则;规范林木种子标签的载明事项,应标注林木种子品种审定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代码等,明确销售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的,必须标注植物新品种权号;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不得作弄虚作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5.2种子质量管理
为规范种子质量监管行为,加大种子质量监管力度,《种子法》将原法“种子质量”“种子行政管理”合并为“种子监督管理”一章,在种子质量检验、行业自律管理、信息发布及监管等方面作了完善。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办法;明确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可将没有标签的林木种子认定为假种子;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自愿成立林木种苗行业协会,明确林木种苗协会的服务职能;禁止在林木种苗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国家建立统一的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建立种业信息发布制度,明确省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林木品种审定、林木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等信息;林木种子使用者因林木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赔偿;取消了林木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建立自愿性的林木种子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在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
2.5.3品种退出
《种子法》规定,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2.5.4特许经营备案制度
《种子法》规定,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应向县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保留了农民个人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林木种子不需办理许可证的规定。
2.6完善种业安全审查评估制度
《种子法》规定,对境外机构、个人投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或者与境内种子企业、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要建立种业安全审查机制,规范审批管理。
2.7完善林木转基因品种监管制度
《种子法》保留了原法涉及转基因品种管理的三处规定,即:“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增加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加强跟踪监管”和“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的规定。
2.8完善林木种子执法制度
《种子法》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开展林木种子执法。在执法时,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林木种子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查阅、复制相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等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2.9完善林木种苗发展扶持保护制度
《种子法》新增了“扶持政策”一章,包括财税、信贷、保险、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等方面,共7条。主要内容:对林木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林木种子储备给予扶持;将先进适用的制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国家加强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保费补贴措施,支持发展林木种业生产保险;鼓励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与林木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才交流,支持科技人员到林木种子企业从事育种成果转化活动,鼓励育种科研人才创新创业。
2.10完善法律责任
《种子法》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涉及40多处。一是增加了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救济途径的3项规定。二是增加了对24种种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未经许可进出口林木种子行为;将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销售行为;销售没有使用说明的林木种子行为;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行为等等。三是加大了对10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将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销售;违反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经营推广应当审定未审定林木种子;强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和劣质母树上采种,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等。增加了因生产假、劣林木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吊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法人代表、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5年内不得担任林木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3项从业禁止的规定。四是提高法律的威慑力,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子法》还明确了省级政府的种子储备责任,同时将烟草种、中药材种子管理纳入了法律规范范围等。
3 安徽省贯彻《种子法》主要措施
修订后的《种子法》施行后,安徽省多措并举,积极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3.1提高认识
省林业厅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特别是林木种苗管理部门要把认真学习、了解、宣传和贯彻落实《种子法》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部门主要领导要把该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形成良好的宣传学习氛围,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种子法》的新要求上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林木种苗管理各项制度和职责落到实处。
3.2宣传培训
省林业厅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图册,举办培训班,以及在“安徽林业信息网”“安徽林木种苗网”等网站及媒体发表解读文章等多种形式,对《种子法》进行了宣传释义,提高社会各界对新修订的《种子法》的认识,使广大林木种苗从业人员增强法制意识。一要结合本地的情况,制定学习贯彻落实《种子法》的工作方案。广大林业干部和职工都要认真学习和宣传《种子法》,尤其是各级林木种苗机构的工作人员,更要准确把握《种子法》的条款和内容,切实做到知法、懂法并依法行政。同时,应及时向省林业厅反馈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和新成果。省林业厅也将及时推广这些新经验和新成果。二要多形式、多渠道向全社会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的宣传辐射作用,扩大宣传面;要在城镇、村庄和苗木生产经营集中地悬挂宣传横幅、摆放宣传展版、张贴宣传画、发宣传材料等,营造宣传氛围;要通过送法下乡、知识竞赛、专题会、培训会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提高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三要开展多层次培训。省林业厅于2016年6月举办了首期《种子法》培训班后,合肥、蚌埠、淮南市和肥西县、潜山县等市、县陆续开展了《种子法》培训工作,培训效果良好,其他各市、县(市、区)也要抓紧时间开展培训工作,使《种子法》的要义家喻户晓。
3.3加强监管
各级林业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林木种苗许可和品种管理,强化监管,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打造公平、有序、健康的林木种苗发展环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现行的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与《种子法》的规定不符的,要按规定程序予以修改完善或者废止。要按《种子法》的要求,全面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质量检验等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治理整顿违反《种子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劣林木种子,坚决查处违反《种子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或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和交流,并结合林业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做好案件办理和衔接工作,公布案件信息。
3.4推进林木种苗机构建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种子法》的要求,加强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建设。尚未成立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或已成立机构但没有财政编制的,要主动、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编委支持,争取机构编制。充实林木种苗机构的力量,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和相应的检验检测设备,保障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林木种苗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林木种苗的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工作监督检查,制定《种子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对预案和解决措施,保障法律顺利实施、有序衔接,确保《种子法》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
(责任编辑:杨婷婷)
Strictly Im p lem enting the Seed Law and Laying the Foundation of Seedsand Seed lings for Building Anhuiinto a Big EcologicalProvince
AnhuiProvincialGeneral Station for Forest Tree Seedsand Seedlings
(AnhuiProvincial Forestry Department,Hefei230001,China)
In thispapera summarywasmadeon amendments to the Seed Law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China in such aspectsas forest speciesgermplasm resources conservation,technical innovation of forestseed industry,validation of forestspecies varieties,protection of rights for new forest plant varieties,forest seed production business license and quality supervision,seed industry safety review,transgenic varieties supervision,law enforcement system regarding forest seeds,development,support and protection of forest seed industry and legal liabilities.Somemeasures for implementing the law in AnhuiProvincewere put forward.
Seed Law;Forestseeds;Amendment;Implementationmeasures
F326.2
A
2095-0152(2016)05-0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