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文化交往的困境及其和谐拓展
2016-03-17刘煜昊张文雅
■刘煜昊 张文雅
信息时代文化交往的困境及其和谐拓展
■刘煜昊 张文雅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基于网络的文化交往作为一种新型文化样态,迅速占据了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日益成为信息社会的主流交往形式。基于网络的交往丰富多样,同时也产生诸多问题和风险,主要表现为虚拟交往与现实交往的普遍异化、现代与传统的全方位冲突、全球文化交往的多方面摩擦。网络自身局限、网络主体行为失范、网络监管“把关人”困境是信息时代文化交往困境产生的根源。信息时代文化交往的和谐拓展,应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网络文化观,激发网络主体的正能量,建立现代网络监管制度。
信息时代;网络文化;文化交往;文化冲突;和谐拓展
刘煜昊,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博士生。(天津 300071)
张文雅,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讲师,博士。(山东济南 250014)
信息时代出现了日益普遍和不断延伸的文化交往,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在信息技术普及和不同文化体系差异性的基础上发生的、对本文化体系不断超越、完善和把握的过程。“文化交往是人类之间互有文化反应的实践活动。”[1](P47)当归属不同文化体系的人们在网络上相遇,他们相互之间感到陌生时,网络文化交往就开始了。信息时代的文化交往,网络空间是交往的领域。“文化的本质是智慧,交往的实质是交换,那么文化交往的实质就是智慧的交换。”[2](P32)所以,网络文化交往就是在计算机网络技术条件下,精神虚拟实践的交往与互换。网络文化交往的本质是人的精神虚拟存在方式,是不同文化体系主体在计算机网络技术条件下的交流与互动。网络文化交往,关注交往实践的文化内涵,强调交往要有文化价值,主体选择何种文化进行交流具有一定的能动性,突出在现行条件下的主体选择性。探索如何在网络的文化交往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壮大网络文化中的主流思想舆论,是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新课题。
一、信息时代文化交往存在的问题
正如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带给人类的两难选择一样,网络文化交往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要在现实社会应对国内外复杂情况的挑战,在虚拟社会也要应对国内外复杂情况的挑战,而信息时代对信息和时空的集聚与压缩,则极大地加剧了挑战的风险和难度。这种复杂性,体现在人们日常生活和文化交往层面,实际上是渗透到社会细胞的最深处。对这种复杂性认识的不足以及不适应,可以归纳为三大类。
(一)网络自身局限性带来的问题
由于网络空间的相对开放性以及管控的滞后性,网络信息庞杂、良莠不齐,信息被黄色文化、黑色文化和灰色文化污染严重。网络信息的泛滥与污染,压缩了优秀文化与正面信息的成长空间,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网络空间“去中心化”的无政府主义倾向,对主流文化和意识形态产生冲击。主流文化一直是贯穿社会交往的时代精神,而网络交往过度标榜自由与个性,甚至认为主流文化是对人性的压抑,使得网络文化缺乏重心和主流。因此,网络的文化交往会出现去中心化的现象,主流的轮廓变得模糊不清,不利于文化整体性的交往方向。
在可操作性上,国家易于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掌握舆论导向,而网络传播的开放性和无序性,网络角色的虚拟和隐蔽性,自媒体摆脱各种控制的冲动,网民在网络世界的“隐身”“重构”,使得管理机构倍感无奈和被动,现实规则及传统文化规制对网民的约束也变得软弱无力。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基本生存,各个网站会在诸多方面采取手段,这样无疑会给网络文化交往添上浓重的商业气息。网络文化的商业驱动与物欲刺激,助长了消费至上、娱乐至死的倾向,个体角色的高尚道德要求被动弱化。管理机构尽管使出浑身解数,更多地通过网络了解社情民意,面临的却是难以管理的尴尬。
(二)网络主体行为失范衍生的问题
网络的主体是人,文化交往的主体是人。作为网络行为与文化交往主体自身的失范,主要体现在认知偏差、规范意识淡薄或缺位、自律松懈等方面。其一,网络主体对网络虚拟性的认知偏差。“网络交往中的人们身体既在场又不在场——在场是指人们能透过电脑屏幕感知甚至看到对方的身体,不在场是因为我们毕竟无法像现场交往中那样彼此能真正触摸到对方的身体。”[3]网络主体交往更多地采用“假面”匿名进行,有些人过渡地渲染了这种特殊的活动样态和身份指称的虚拟特征,忽视了虚拟的实质也是一种真实的存在,而将网络文化交往活动过程和主体身份的真实性,统统予以虚化和遮蔽,交往活动的结果,以及应承担的行为责任也就被忽略。其二,缺少应有的规制意识。网络空间中,不同的年龄、身份、职业、民族、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同价值观的人群,几乎同时介入这奇妙的世界,人们甚至来不及制定规则和进行规范。人们往往会遵从网络技术规范,忽略应遵循的社会规范。尽管虚拟空间其实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既有的社会规范同样适用于网络主体行为,但置身于网络空间的人们缺乏对必要行为规范与准则的认同和接纳,存在普遍的规范缺位。其三,自律意识的松懈。随着网络技术开发的深入,网络主体交往能力和欲望的增强,网民自身行为活动的危害性也会被忽视和低估,甚至产生了网络黑客。自律意识的松懈导致大多数主体并未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失范。
(三)网络“把关人”的困境
网络时代面临“把关人”的角色淡化、把关的可行性降低、把关权的分化等问题,增加了网络“把关人”完成任务的难度。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需要网络“把关人”发挥作用。在网络社会发育尚不成熟的今天,人们的生活重心却已呈现由现实社会转移到网络社会的趋势,这就需要网络 “把关人”维护网络主体权益和利益,制定规则,进行规范,保障网络运行秩序。
在互联网相关监管机构尚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情况下,各类社会力量也很少起到外部监督作用,网络中“公共牧场悲剧”很常见。我国负责行使互联网监管职能的网络信息安全监察部门、电信部门,尚未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建构相应的监管机制,面对网络突发事件很难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有的网站为了自身运营甚至允许虚假信息的发布;有的网络服务商为了减少对服务器资源的占有,故意声称是服务器出了问题,把存留的电子数据删除,不按照固定的期限存留数据信息,这也造成追查困难和取证不力的被动局面;有的服务商只关心业务的拓展,较少过问管理之事,不仅不去履行必要的管理职责,反而对职能部门的监管表现出不配合姿态。
互联网的极端自由严重地降低了网络中文化作品的水平和品位,使网络文化作品成了文化大杂烩。人们常说网络是网民的狂欢,“每个人都在拼命地展示自己”[4](P5)。但是,这种狂欢有极大的破坏性,它摆脱了社会现实中的一切束缚,无所敬畏、颠覆权威、蔑视一切,打破神圣与粗俗、崇高与卑下、明智与愚蠢的界限。网络主体借助的是文化成果,进行的是文化交往,既是网络文化的创造者,也是网络文化的欣赏者,每个人发表网络作品的同时,更多假冒伪劣、粗俗不堪的作品却更受青睐。若无网络文化“把关人”,情形将无法想象。
二、信息时代文化交往问题的原因分析
2015年9月22日习近平在接受《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时指出:“互联网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把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交往,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性。”[5](P82)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的普及,我国网络文化交往发展迅猛的同时也产生诸多问题和风险,其主要的深层原因有三。
(一)虚拟交往与现实交往的普遍异化
在一个网络与现实交往共存的世界,网络空间是现实空间在电子意义上的延续。信息时代的交往,人类面临着虚拟与现实之间的相互否定、相互排斥、相互冲突的多重矛盾与冲突,使人陷入一种深刻的困境,即所谓网络交往“异化”。“异化”是被近代哲学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网络交往“异化”,是指人们通过计算机网络交往提升生活品质的同时,又被计算机绑架的状态。“低头族”的产生就是网络统治人的真实写照。人们在交往中既可尽情发挥,却无法真正体会到现实的参与感、归属感、被需要感,又欲罢不能。
“低头族”作为网络交往“异化”的典型,其危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网民沉迷网络,对现实生活中文化交往的排斥。过于沉浸于网络的网民,会把网络世界当成现实生活,作为逃避现实的避风港。事实上,网络交往并不能为人提供全方位需要的满足,交往实践有效性的程度及其衡量标准最终还是需要在现实世界中加以验证和确认。因此,我们不能夸大网络的文化交往的作用。二是网络对现实文化交往能力侵蚀。在网络环境下,人越来越依赖网络的文化交往,长期过分崇拜网络技术,将造成人的体力、智力等一些基本能力的下降。人们创造了网络,但是网络却违背了人的意愿,反而成为统治和支配人类的异己力量。
(二)现代与传统的全方位冲突
基于网络的新型文化样态对传统文化提出全面挑战,从而造成了各个方面的冲突:其一,文化传播方式的冲突。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文化交往消除了传播和交流的时空障碍,对传统文化传播方式和速度造成了严重的冲击,突出的表现是传统纸媒的危机和新媒体的崛起。其二,语言冲突。汉语的语言和文字承载着中国文化自身演化的历史,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文化才能得以繁荣。网络语言一般是传统词汇变形,但使用的随意性和非规范性会引起日常用语的混乱,直接冲击着中国传统汉语语言生态。其三,价值观念冲突。传统文化是历经几千年长期锤炼形成的集体智慧结晶,而网络交流以吸引眼球为首要,以新奇花样而取胜,人们每天都被不断翻新的海量信息所淹没,价值观念的冲突表现为社会集体的浮躁和焦虑。网络中流行的快餐文化、享乐文化,功利主义、物质主义、利己主义,将眼中的一切事物都与物质挂钩,人们急于求成,不再满足于厚积薄发的天长地久,幻想着一夜成名、一夜致富。其四,伦理道德冲击。网络虚拟空间的交往,既强调个性和自我,也追求虚拟空间的平等和公正,总之是排斥现实社会以及传统文化交往的尊卑层级长幼秩序。网络技术为个人个性发挥和价值张扬创造了条件,但对现实社会总体秩序和价值观念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
(三)全球文化交往的多方面摩擦
在全球文化交往中,不仅存在文化认同危机,更存在文化霸权的潜隐性渗透、文化消费主义的普遍性话语,这些都构成了文化交往的无奈。跨文化交流的前提条件是跨文化理解,文化偏见是跨文化理解和跨文化交流的最大障碍,信息化加剧了强势文化的影响以及技术与文化交往之间的紧张关系,使得全球文化交往产生了双重效应。一方面,人类文化出现前所未有的整合现象,中华文化与世界接轨;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强势的“网络文化帝国主义”对世界实行文化霸权。“从全球化的实践来看,主导全球化进程的资产阶级及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化与价值观念由于能够凭借资本的力量渗透到他民族国家,从而打破了原来各民族文化之间闭关自守的狭隘状态,使各民族文化日益开放并呈现出一种同质化的趋向。”[6](P29)西方世界在文化上的强势话语权借助网络文化交往进一步对非西方世界产生冲击和碰撞。亨廷顿认为21世纪国际政治角力的核心单位不再是国家,而是文明;不同文明间的冲突,即文化方面的分歧。全球信息化,不仅加剧了这种冲突,而且使它获得了新的表现形式。
三、信息时代文化交往的和谐拓展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文化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并呈现出多极、多元化的发展态势,文化交往中的文化冲突与文化重构直接关系到民族身份、民族文化建构、民族综合利益等关乎存亡的大事件,必然成为各个国家和民族瞩目的焦点问题。因此,探讨信息时代文化交往的和谐拓展对于实现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和谐共生,迎接信息时代文化全球化的挑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网络文化观
如何在文化交往中防范其他意识形态渗透,如何增强主流意识形态和文化价值观念的有效性,建构真正具有影响力和吸引力、合乎时代进步要求的网络文化价值观念?以网络语言为媒介积极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网络版本是正面应对的有效策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四个方面:“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7](P787)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价值的硬核,引领网络的文化交往,方式方法至关重要。我们既要保持人们的丰富交往,还要打破意识形态差异,实现价值体系内、外的对话,以网民能够理解、乐于接受的话语方式来引领网络的文化交往的走向。语言是交往的重要媒介,承载着人类文明的历史。作为最直观的方式,网络的文化交往也变成了一场网络语言的追逐赛。网络语言的产生、变化,往往是一个时期的重要标志符。网络语言就起实质来说,是中性的。我们应当把网络语言作为媒介,引导它成为主流意识和价值观传递的得力助手。
(二)激发网络主体的正能量
网络主体是整个网络的文化交往实践活动的主导性要素和能动性要素,是其他诸要素的决定力量,具体可分为网络个体和网络群体。网络个体即网民,在网络系统中最活跃、数量最多而稳定性较弱,易受情绪影响。网络群体指网络组织,包括网站、网络监管机构、IT产业组织、虚拟企业、虚拟社区等。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给予网络主体应有的重视,导致人们在网络的文化交往活动中极易做出失谐的行为,阻碍了网络主体性的正常发挥。因此,激发网络文化主体潜力已成网络空间文化交往、和谐交往的首要任务。
有关问题必须予以考虑:一是网络个体的归位问题;二是网络管理群体的归位问题。前者涉及各类网络个体要对其网络行为承担必要的道德、法律责任与义务问题,后者涉及各类网络管理群体要对人们的网络文化交往活动以及整个网络社会的正常运行,肩负监管、控制和引导职责的问题。上述问题具有一定的关联。只有首先实现了“主体归位”,人们才能以此为基础和前提条件,进一步探讨“责任归位”,并使之得到较好的解决。“网络运行的各责任主体应该对自己网络行为的社会效果负责。”[8]
(三)建立现代网络监管制度
网络社会的开放性、匿名性、快捷性,为各种良莠不齐的信息传播提供了需求市场。我们要通过推进互联网行业自律,整合网络文化交往的监管体系,改进网络监管制度。
一是加强互联网行业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互联网行业自律应努力做到传播主流文化和先进思想,抵制庸俗、低俗和媚俗文化,从自身做起维护网络和谐文明生态。我国于2001年成立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先后制定了若干声明和公约,如:《反网络病毒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行业版权自律宣言》等规范其行为。互联网作为开放的平台,在服务网民的同时也要接受网民的监督。为加强网民监督,我们设立了窗口式举报受理机构,如: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12390扫黄打非新闻出版版权联合举报中心等。从目前情形来看,整合力量,加强有效性和针对性是今后的重点,我们应加大与相关执法部门合作,努力净化网络的文化交往环境。
二是整合网络文化管理的监管体系。目前,中国互联网管理方式以业务准入为主,监管体系重事前、轻事中和事后,不利于激发网络的文化交往活力。虽有多个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互联网的监管,但部门之间监管边界不清、管理范围重叠。在现行“前后置审批”中,微信、微博、博客、海淘、微淘等新兴业务很难找到对应的管理部门。此外,网络融合业务很难明晰业务的管理责任主体,造成管理空白或重叠。各监管部门各搞一套,数据资源、监测系统互不配合,没有整合优势,增加了管理成本,又无监管效果。目前中国互联网规范多是各行业管理部门出台的规章制度,仅代表单一部门利益,使得网络监管体系“重管理,少扶持”,宜顶层设计,增加沟通协调,制定代表社会合意和互联网各方利益、促进互联网交往的法律法规,统一网络规章制度,明晰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整合管理资源,发挥整体监管优势。
三是改进网络行政监管。当互联网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网络道德约束乏力时,网络文化交往的行政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应设立网络“报警岗亭”和“虚拟警察”接受网民监督举报;对网站、网络社区、网络论坛等进行分类分层定位管理,完善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网络信誉等级评价体系,对各门户网站、网络论坛、网络社区等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于违规现象进行记录,特别严重者实行行业禁入;从网络文化工作者从业资格着手,建立网络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制度;继续推广实名上网登记制度,拓展到微博、微信、QQ群等的实名注册或实名认证;不断开展网络犯罪的专项整治行动,对网络的文化交往中严重的失谐行为予以行政处理。
[1]姚庆.文化交往学[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 2014.
[2]桂翔.文化交往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3]习近平的“网络观”:努力建成网络强国 让交往成果惠及人民[EB/OL].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xuexi/n/2015/1208/c385474-27901830.html.
[4]李佩环.全球化时代的文化交往及其走向[M].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3.
[5]马向阳.纯粹关系:网络分享时代的社会交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
[6](美)安德鲁·基恩.网民的狂欢——关于互联网利弊的反思[M].丁德良,译.海口:南海出版社,2010.
[7]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8]严耕.道德建设的全新领域——网络道德建设初探[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7,(6).
【责任编辑:胡 炜】
G201
A
1004-518X(2016)04-0237-05
2014年山东省齐鲁文化名家项目“网络文化与文化惠民”、山东建筑大学博士项目“当代我国网络的文化交往研究”(000060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