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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能下,这次要真“下”

2016-03-17

领导决策信息 2016年15期
关键词: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调整

干部能下,这次要真“下”

【智库观察】 今年是省市县乡四级换届之年。继去年中央出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明确10种“下”的情形后,目前至少有15个省份已出台干部能下细则。相比中央规定,浙江增加的较多,将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细分为五大类21种情形。而北京、青海、宁夏在中央规定基础上将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分别增加至13种、16种、18种。

“妄议中央”要“下”

在去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被明令禁止。此次,甘肃、河北省将“妄议中央”作为干部调整的重要指标。此外,湖北、浙江等地增加“不服从组织安排,跟组织讨价还价”,“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等情形。其中:

河北省《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妄议中央、损害党和国家形象,或者投机钻营、拉帮结派、闹不团结的”干部免职或者降职;

甘肃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有信谣传谣、妄议中央,拉帮结派、团团伙伙,以权谋私、腐化堕落,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干部问责。

违规经商要“下”

近年来,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已成导致腐败的重要隐患,一些地方已出台相关法规制度,但还没有真正起到制约作用。另外,北京、安徽、宁夏在中央规定的“裸官”之外,还新增“违规经商”,“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容。其中:

北京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的,或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干部调整;

安徽省《关于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未完成PM2.5指标要“下”

“十三五”规划有一个最大的亮点,即:生态文明建设首次列入五年规划。为加强生态保护,河北、北京、浙江、天津等地明确对生态保护不力的干部进行问责、调整。其中:

河北省《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意见》规定,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或者空气污染治理不力、连续两年未完成PM2.5年度下降指标任务的设区市,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干部免职或者降职;

北京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干部问责。

【典型案例】

湖北:28名官员被认定不

适宜“现职”,8名被免

4月12日,湖北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管理推进会通报,该省28名履职能力、精神状态或担当作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被组织调整,其中8名官员被免。另外,22名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被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湖北28名官员被调整原因

不执行民族政策要“下”

民族政策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强调,要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在实施细则中,宁夏、青海、甘肃等地把民族政策执行情况作为干部“下”的重要标准。其中:

青海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理想信念动摇,尤其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态度不坚决,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的干部调整;

宁夏《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中,执行政策立场不坚定、态度不鲜明的,或者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反应迟缓、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干部调整。

“一票否决”要“下”

因工作不力,领导或分管的工作在年度综合考核排名靠后已经成为很多地方干部调整的一项重要指标。为此,浙江省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中,列出了7种情节较重、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为官不为情形。其中:

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因履职不到位,领导或分管的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平安建设、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等工作中,连续两年因同一项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干部调整;

北京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对“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或者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干部调整。

“四定”加强对“下”的干部的管理

干部不能一“下”了之,在“下”的同时要增加激励和引导。湖北省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意见》中,加强对“下”的干部的管理。对于什么样的干部要“下”,黄石市分两个阶段来识别,第一阶段是通报、召回,“不一棍子打死”;第二阶段是整改期,如整改合格,继续履职,如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直接免职。

湖北“四定”加强对“下”的干部管理

定岗位

对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的干部,要同时明确其新的职务或工作安排。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被免职的干部,要酌情安排其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

定职级

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定责任

是党员的要重新明确其所在的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要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衡量能否重新任职的重要依据

定帮带人

对受到组织调整的干部,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作为帮带责任人,定期谈心谈话,督促改正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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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9日09:20)

(2016年4月12日14:30)

(2016年4月9日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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