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保障机制研究综述
2016-03-16金丽馥
靳 翠 金丽馥
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保障机制研究综述
靳翠金丽馥
“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是党中央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非常小,主要是土地权属未彻底明确、农村金融市场未形成、农民投资意识不强等一系列因素导致的。本文对现阶段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内涵、现状、影响因素及保障机制等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总结,以期对后续研究国家政策和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提供借鉴。
财产性收入;保障机制;研究综述
一、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内涵
财产性收入,一般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认为财产性收入是居民已有的财产通过投资和管理而带来的增值收入,是居民收入增长、财富不断积累的重要渠道。金丽馥[1]认为财产性收入就是在现有财产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途径获得的额外收入。曹淑华等[6]认为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焱[4]认为财产性收入至少包括对财产权的确认和对财产的保值增值。宋玉军[5]认为财产性收入就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
农民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对于农村居民,李洁[7]认为财产性收入更多的是指利息、土地转包的收入、出卖家禽和作物所获得的收入等。姜婕[8]、林淋[14]认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是指农民通过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能,而获得的相应收益。肖红华等[9]认为农民财产性收入,指拥有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农村住户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之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
二、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
目前,我国学者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做了大量研究。
董虹[15]指出东部地区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明显高出中西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较为接近。张车伟等[16]指出我国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较低,西部地区财产性收入贡献率大于东部地区。涂圣伟[17]、郭俊敏[18]通过调研数据得出现阶段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是由租金及土地财产性收入构成,在偏远的西部地区,财产性收入仅为存款利息。陈静萍等[20]指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多,但目前我国农民的财产拥有状况仍令人担忧。
目前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有三个特点:
第一,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集中并且占年收入比重较小。李洁[7]通过数据得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在实际数量上不足显而易见。周璐红等[21]研究江苏地区情况指出农民财产性收入基数小,占总收入比重较低。陈静萍[20]、王歧红[22]、徐汉明等[23]认为我国农民财产种类少,来源单一,金融财产缺乏,农民对于基金、股票、债券几乎一无所知,拥有的财产仅限于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土地征收补偿收益、房屋出租收益。
第二,城乡差距大,且增速不如城镇居民。陈亚萍[24]指出市场经济确立后,农村居民金融资产和总资产净值存量水平及增速都要大大低于城镇居民。至于其原因,李代俊[25]强调主要是城乡居民在收入增长机制、分享改革开放成果等方面制度安排不足造成的。杜辉[26]则认为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导致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上的“城市偏向”、农村土地制度和金融制度不健全限制了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获取及城乡居民整体文化素质结构差异而造成的。
第三,农民财产性收入虽持续增长,但增长率波动性大。王歧红[22]、周璐红[21]、陈子剑[28]等通过数据分析得出农民财产性收入虽持续增长,但增长率波动性大,对农民人均总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低且不稳定。许鹏[30]、刘春雨等[31]调研发现其波动幅度大是因为财产性收入主要是土地征用补偿、集体用地经营权转让等一次性收入。
三、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影响因素
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探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因素
(1)土地相关制度。程俊[36]、涂圣伟[38]、马凌等[32]认为,土地与房屋是农民财产性生产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这一部分财产性生产要素的功能无法充分发挥。王蔷[33]认为土地承包地经营流转面临着流转期限过短、产权不完整和政府对土地经营者的扶持政策力度不够的制度性约束。牛俐等[35]认为征地制度中存在公益性用地界定不清以致征地范围过宽和土地征用对农民的补偿过低两个问题。张治峰[37]认为现行土地制度偏重于土地的保障功能、土地的财产功能不断凸显和农民丧失了巨额土地增值收益。李代俊[25]、王蔷[33]认为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民宅基地的商品化属性越来越明显,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使农民房产难以形成财产性收入。徐元明等[34]认为土地制度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村土地的资产价值无法充分体现,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陈子剑[28]认为某些地区向农民集体征用土地的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仍停留在行政划拨年代,对农民的补偿远低于土地出让的价格。
(2)金融制度。涂圣伟[38]认为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单一,非正规金融机构被排斥在体制外,导致民间借贷盛行,金融秩序混乱。冯志艳[40]认为农村金融建设滞后、金融机构产品创新不足和金融机构缺乏高素质的针对农民的投资理财人员。马凌等[41]认为确认、保护乃至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政策支持不足及农村金融信息网络建设不足。李代俊[25]认为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缓慢,农民即使拥有一定的金融资产,想转化为收入,没有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变现,这些财产并不会带来收入。
(3)社会保障制度。倪呈英[43]、涂圣伟[38]认为农民理念转变困难,农村医疗水平落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预防性储蓄挤占其他投资。林淋[14]认为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公平,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不能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社会保障。程俊[36]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资金方面来源不足、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的范围非常狭窄,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制体系。
(4)集体经济制度。董淑梅[45]认为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无法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提供支持。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研究课题组[46]认为集体经济发展滞后,农户收益分配不到位。王蔷[33]、张立先等[44]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受到严格限制,不能直接入市并且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入市,影响土地产权经济价值的实现。覃建芹[47]认为农村集体的经济行政复合体制使得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可能受损。徐元明等[34]认为社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缺位,集体财产的产权主体错位,农民对于集体财产的成员所有权和受益权不断被剥夺。
2.农民自身因素
刘飞等[48]认为农民理财方式和观念落后并且缺少投资理财的相关知识。陈亚萍[24]发现农民整体素质偏低制约着财产性收入的获得。董淑梅[45]认为农民思想观念守旧,接受新生事物能力较弱。马凌等[32]认为农民的投资理财能力欠缺,风险承受力差。
3.其他因素
林艳艳[49]通过对现阶段我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结构差异的研究,分析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因素。高志仁[50]提出城乡市场发育程度不同,加大了财产性收入差距。王歧红[29]认为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很不协调,致使农民收入来源少,投资渠道窄。唐雪梅[2]在城镇化背景下分析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制约因素。彭腾[27]认为农民聚财数量较少是源泉障碍:尽管我国农民拥有的财产在不断增加,但由于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在满足生活需要之后节余收入转化为财产的数量毕竟有限。
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保障机制
针对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和影响因素,研究者们就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点:
1.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最大限度盘活土地资产
(1)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落实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姚永明[12]、涂圣伟[38]、马凌[32]、张立先等[44]认为明晰土地产权是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重要基础,必须在土地制度改革上率先取得突破,真正落实农民的土地和房屋产权及其财产权利。覃建芹[47]认为需尽快理清落实现有国家法律框架内已经承认允诺的权利,然后进一步设计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具体制度。牛俐等[35]认为产权主体的不明晰使得代表农民群体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同其他组织谈判的能力进一步弱化,往往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李保奎[42]认为国家应依法明确农民土地产权的范围,让农民享有农村土地使用权和继承权及收益权和流转权。
(2)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陈益芳等[11]认为要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必须缩小征地范围,提高补偿标准,规范征地程序,严格土地执法,或者打破现有土地征用制度框架,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张立先[10]认为征地过程中要保障农民权益,核心问题是如何对被征地农民的财产实行替代补偿。徐汉明等[23]认为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没有发言权,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补偿标准普遍较低,农民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王巍[13]认为要遵循市场主导的原则,弱化政府行政作用并简化征收程序。周江等[3]认为应改革政府垄断经营土地制度,允许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租、出让、入股、信托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
(3)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和使用收入。张立先[10]认为土地增值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农户的宅基地和房屋损失,以及用于安置被拆迁农户的农村住宅集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肖红华等[9]认为加强对农村租房市场的管理,应当允许农民长期出租宅基地使用权。张立先等[44]认为应该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经济价值。张秀清[51]认为要完善农村住房制度,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和使用收入。姚永明[12]认为应顺应城市化演进规律,遵照农村居民自愿的原则,将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向城镇社区集中。
(4)健全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承包地流转收益。肖红华等[9]认为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其生产经营权只有流动才能得到优化配置,并发挥出最大效益。覃建芹[47]认为应逐步形成土地流转市场竞价机制,发展土地流转市场中介机制。金丽馥[1]、陈益芳等[11]认为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必须积极探索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提高承包地流转收益。李保奎[42]认为征地补偿应该标准合理化以及明确补偿分配对象。张立先等[44]认为应该加快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在允许农民相互之间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同时,重点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实行规模经营。
2.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健全农村投资体系
张治峰[37]认为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是推动农村经济增长、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因素。李代俊[25]、李洁[7]认为金融体系的不健全和金融市场的落后阻碍了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获得。陈子剑[28]认为应从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来发展金融市场。肖红华等[9]认为要完善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的储蓄功能。刘飞等[48]认为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并派工作人员及充分发挥存款机构的中介作用来建设农村证券市场。杭静等[19]认为要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根据农民的特点,开发易操作、起点低、收益快、风险小的金融产品。
3.加速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集体资产收益
唐雪梅[2]认为应改革农村集体产权主体不明的现状,建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赋予农民在集体产权中的股份并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流转,让沉淀的资产能够转化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董淑梅[45]认为应引导有条件的村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增强集体服务功能。覃建芹[47]认为可以保留现行农村村委会作为村级行政组织,经济职能由土地合作社来实施,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组织经济、行政职能的分离。徐元明等[34]认为应打通农民从集体资产中获取收益的渠道,使集体资产增值收益成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涂圣伟[17]认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4.加强农民教育,培养农民投资理财观念
王巍[13]认为国家需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义务教育。董淑梅[45]、杭静等[19]认为要鼓励媒体、公益机构等各种社会力量加入培训计划,对农民进行全方位的培训和教育,更新农村居民投资理财观念并增强理财能力,保证农民获得投资回报。李代俊[25]认为金融机构或相关组织应加大理财的教育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各种投资致富的典型事迹进行宣传,使农民对现代投资理财有信心,从而对风险和收益有更深刻的认识。金丽馥等[52]认为农民的自身素质直接影响自身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因此必须提高农民素质和人力资本积累。
5.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农民投资后顾之忧
程俊[36]认为应该鼓励各种保险类企业进军农村市场,完善保障体系内的多样性。董淑梅[45]认为要在财政上向农村保障体系倾斜、大力推进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及不断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倪呈英[43]认为可以对农业保险进行补助,逐步引导农民养成进行农业生产投保的意识,避免因灾返贫。曹淑华等[6]认为应建立覆盖农村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农民的抗风险能力。徐汉明等[23]认为完成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就需要积极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覃建芹[47]认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可以逐步弱化农村土地的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突出土地生产发展和增收致富功能;另一方面,可以为低收入阶层参与资本市场获取财产性收入提高风险承受能力。
6.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法律保障
彭腾[27]认为必须以明确的财产权为前提,建立有效保护财产的法律体系。郭俊敏[18]认为现行法律中一些原则性、粗疏性的条款,需要尽快通过司法解释等途径加以细化,以增强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郑丽等[39]重点围绕调整现行的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等方面论述保障农民财产性收入。张秀清[51]认为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法律制度,切实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五、现有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目前学术界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研究主要停留在理论和实证研究上,并将重点放在东部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研究较少,与国外案例的对比就更少了。另外,尽管许多学者从经济学、社会学、财政学等不同角度来研究这一课题,但仍然停留在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内涵、现状、影响因素及对策上。其重要性也主要局限于宏观层面,对微观农户的影响则很少涉及。都是定性研究,运用数据模型来分析影响因素的较少。综上所述,关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研究很多,但不能停留在理论阶段,需尽快落实。
[1]金丽馥.中国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困境与对策思路[J].江海学刊,2013(6):97-101.
[2]唐雪梅.城镇化背景下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途径研究[J].农家科技旬刊,2014(3):79.
[3]周江,李成东,张新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改革轨迹、现实困境和对策建议[J].农村经济,2014(7):12.
[4]包焱.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相关研究[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0(4):57.
[5]宋玉军.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机会创造与政府作为[J].统计与决策,2008(14):143.
[6]曹淑华,宫能泉,马卫鹏.安徽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14): 8713-8715.
[7]李洁.从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角度探析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措施[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11,21(6):78-81.
[8]姜婕.中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价值观变迁[J].求索,2009(6):99.
[9]肖红华,刘吉良.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2):21-23.
[10]张立先.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较快增长[J].农村工作通讯,2012(15):28-30.
[11]陈益芳,王志章,谭银清.增加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5):523-525.
[12]姚永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路径研究[J].农村经济,2011(5):16.
[13]王巍.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探析[J].经营管理者,2014(6X):195.
[14]林淋.现阶段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09.
[15]董虹.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探析[J].学理论,2012(13):81.
[16]张车伟,王德文.农民收入问题性质的根本转变——分地区对农民收入结构和增长变化的考察[J].中国农村观察,2004(1).
[17]涂圣伟.着力将财产性收入培育成农民增收新亮点[J].中国经贸导刊,2010(11):47.
[18]郭俊敏.增加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分析[J].农业经济,2011(10):48.
[19]杭静,龙文军.农民财产性收入潜力在哪[J].中国农村金融,2014(11):73.
[20]陈静萍,曹洪滔.论创造条件让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J].北方经济,2008(4):28.
[21]周璐红,马卫鹏,王晓峰,等.江苏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21):13151.
[22]王歧红,陈善步.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形成原因及对策分析[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4(2):33-35.
[23]徐汉明,刘春伟.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商业研究,2012(3):201-205.
[24]陈亚萍.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阈限与对策[J].生产力研究,2009(7):30-33.
[25]李代俊.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比较研究——以四川省为例[J].生产力研究,2011(9):51.
[26]杜辉.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动态演化:结构与差距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1.
[27]彭腾.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思考[J].学习论坛,2009,25(11):67.
[28]陈子剑.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9,37(34):17116-17117.
[29]王歧红.新时期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9.
[30]许鹏.广东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分析[J].广东经济,2009(4):21.
[31]刘春雨,陈敏,潘兴良,等.广东、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调研报告[J].中国经贸导刊,2012(1).
[32]马凌,王弘颖.关于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思考[J].农业考古,2011(3):56-58.
[33]王蔷.化解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制度约束[J].当代县域经济,2014(12):19.
[34]徐元明,刘远.农村财产制度改革与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构建[J].江海学刊,2011:100-105.
[35]牛俐,陈学法.农地制度改革与农民财产性收入关系研究述评[J].改革与战略,2014(12):80.
[36]程俊.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障碍分析与策略研究[J].特区经济,2014(4):154-155.
[37]张治峰.完善土地制度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兼论积极培育扩大农村消费市场[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七届中青年干部经济研讨会文集,北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七届中青年干部经济研讨会,2009:179.
[38]涂圣伟.着力将财产性收入培育成农民增收新亮点[J].中国经贸导刊,2010(11):43-47.
[39]郑丽,薛晓娟.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需健全农民的权利保障机制[J].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2008,24(1):9.
[40]冯志艳.完善金融体系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6):11.
[41]马凌,朱丽莉,盖锐.我国农民财产性增收的金融条件分析[J].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4):3.
[42]李保奎.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土地制度障碍与创新路径[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4):22.
[43]倪呈英.新时期拓展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研究[J].农业经济,2015(3):56-58.
[44]张立先,郑庆昌.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视角下的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探析[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29-33.
[45]董淑梅.多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J].科技创新导报,2014,11(5):238.
[46]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研究课题组,关锐捷.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2(3):13.
[47]覃建芹.基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收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1(1):41-43.
[48]刘飞,谢建文.关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几点思考[J].商业经济,2008(3):5-6.
[49]林艳艳.从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异看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J].科技经济市场,2008(10).
[50]高志仁.农民财产性收入与城乡差距[J].经济科学,2008(4).
[51]张秀清.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J].智富时代,2015(12):29.
[52]金丽馥,王沁.农民财产性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及缩小差距的对策[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5(2):79.
(作者单位:江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10.16653/j.cnki.32-1034/f.2016.11.035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3CKS001)和江苏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项目编号:15EYA003)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