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困境与对策
2016-03-16李霞
李霞
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困境与对策
李霞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地方本科院校在法学教育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为国家和社会输送了大量的法律人才。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需要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完善教学计划和改善教学条件,改革现有的教学方法和模式,正确处理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关系。
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司法考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需要大量的从事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法律专业人员,法学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法学教育发展出现了新的趋势。重点高校的法学研究生招生规模扩大,本科招生规模或缩小或微调,这对地方本科院校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地方本科院校可以适当地扩大法学本科学生的招生规模,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对地方本科院校提出了挑战,即本科生毕业后,如何与更高层次的法律人才竞争,需要引起人们的重视。地方本科院校大多于20世纪90年末由专科院校升格而成。随着社会发展以及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地方本科院校在办学条件、师资缺乏的情况下创办法学专业。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地方本科院校为国家和社会输送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为地方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在目标定位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提高办学的条件和办学的质量,为国家和地方输送高质量的法律人才。
一、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困境
1.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定位不清
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通才教育的理念已不符合现实需求,地方本科院校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为题中应有之义,但究竟是研究型人才还是应用型人才,这个问题很多地方本科院校还没有完全理清。要么在培养目标上定得比较高,要么虽然在培养目标上提出要满足地方经济发展要求,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但是,在具体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计的时候,又偏向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培养目标和定位不清不利于法律人才的培养。
大学法学教育是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还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这是每个学校在培养目标和定位时必须要明确的。一般来说,综合性的大学以培养研究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地方本科院校受制于师资、办学规模和条件等应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己任。当前地方本科院校培养的法学专业学生除了少数考取研究生和公务员外,大都在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等单位就业,这些岗位共同的特征在于需要一定的实践经验积累,否则很难满足工作岗位的需求。而应用型人才介于研究型人才与技能型人才之间,既有一定专业理论基础又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重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本科院校虽然在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中确定了自己的培养目标,然而在具体的课程设计和对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要求方面,却提出了过高的要求。比如对本科学生的毕业论文的要求。有的地方高校要求本科毕业生写出不低于8000字的毕业论文,让本科学生去做研究,甚至要提出独特的见解,要求过高。法学本科教育不同于研究生教育,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为地方输送法律专业人才,服务地方经济和地方发展。对本科生提出过高的要求,明显不符合其培养目标和定位。
2.教学计划设置不合理
法律人才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还要具有熟练的法律技能、高于社会一般公共道德标准的法律职业道德和一定的学识和修养。地方本科院校在教学计划的设置上主要偏重于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学生的学习方法主要依赖死记硬背,而不能真正理解法律。此外,也忽视了法律技能、法律职业道德和学识与修养方面的培养。
法律技能包括法律思维与推理能力、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解释能力以及辩论和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教育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要求各高校要加强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计划中的比例。为了保证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法律技能,地方高校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增设了一些实践类课程。比如,审判实务、检察实务、律师实务等,聘请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官、检察官和资深律师上课。但实践中,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学生逃课现象非常严重。或者在一些主要课程中增设实践课时,实践课时甚至达到该门课程总课时的1/3。但实际情况是,形式上是确定为实践课时了,教师仍然是以理论讲授为主。
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在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中也没有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很少有专门设置独立的课程,大多是在一些相关课程,比如,律师实务、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涉及部分内容,没有能够就法律职业共同的职业道德进行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提出了高于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因此思想品德课的学习也不能代替法律职业道德的学习。法律人应当坚持自由、平等、公平等法律理念,这些都需要系统地培训和训练。此外,法律人所需要的学识和修养也需要专门的培养。
3.师资、经费、设备和技术等办学条件严重不足
不断扩大的招生规模与师资等存在严重的不对称。大多数地方本科院校在刚开始招收法学专业的学生时,并不具备充足的法律师资队伍。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各院校通过教师进修、引进人才,在师资的学历和职称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相对于不断扩大的招收规模,现有师资的数量仍然不能满足教学的需求。有的高校师生比严重失衡,在职的中青年教师课务压力较大,再加上指导毕业论文、指导实习等其他工作,真正能够用于改革教学方法、提高科研成果的时间较少。而且大班授课不但增加青年教师的课务,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也无法保证。
另外,地方本科院校的发展受制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的地方院校办学经费严重不足,在法学教育的设备和技术条件等方面,就很难满足法学教育的需求。如在模拟法庭的建设方面,因为经费不足,每次都需要从公检法机关借服装,直接影响了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正常进行。法律诊所教学方法的运用也同样面临着经费方面的困难。法律援助所需要的办公场所、刑侦实验室所需要的设备、技术等都存在空白。
4.教学方法落后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在地方本科院校中体现得尤为突出。教学方法落后,主要依赖教师讲授,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能发挥。虽然在教学方法问题上也有各种探索,如案例教学、实践教学、双语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方法的运用,但大多换汤不换药。现在各地方高校都改善了教学的设备,多媒体教学已经被广泛运用,但是,多媒体仅仅成为在黑板板书的一种替代。很多教师上课也就是读读PPT,间或再插几个画面,没有真正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优势。再说案例教学,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法学教学中有很多现实的案例。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各种案例被广泛运用。但案例也只是作为一种教学的手段,或一种应景的方法。没有能够真正地将案例贯彻到教学中。
5.未能很好地理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统一司法考试是国家主办的以选拔法律职业人才、保证法律职业素质为目的的考试,是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必经程序和准入条件。司法考试的确立对于保证法律职业的精英化、同质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关系。通过法学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获得了专业的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为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提高了条件和基础。我国允许普通高等学校下一年度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我国在校生在大四上学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这本来是好事。通过考试,大学毕业后可以直接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大学法学教育一般是四年。前两年是基础教育,包括一般人文学科知识的学习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后两年涉及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及实习和毕业论文的写作。但是,很多地方高校并没有能够真正处理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片面地追求在校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忽视了系统的法学教育。有的高校司法考试的参考通过率到达50%左右。是以牺牲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和技能的训练为条件的。部分高校在法学课程的设计中一味地迎合司法考试的需求,法学教育俨然等同于司法考试培训,一切以司法考试为中心。最后,学生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但在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方面以及有关技能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
二、完善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对策
1.明确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准确定位
地方本科院校受法学教学师资、办学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应明确其为地方服务的宗旨,为地方输送法律人才。地方本科院校应明确其法学教育的目标为培养卓越的应用型法律人才,重点为地方发展服务。
2.完善教学计划,重视技能类课程和职业道德培养
在教学计划中,应保证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相关课程的课时。同时还应该适当增加提升法学专业学生学识修养的基础人文课程的学习。首先,法律职业道德具有区别于一般公共道德的特点,所以应该专门设置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而不是如现在的课程体系,将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在其他课程中如司法制度概论等一带而过,或者在思想道德修养这门课程中提一下或者根本没有此类课程。其次,要适当增加法律技能课程或课时。为了培养应用型人才,要注重对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技能课程主要有法律文书写作、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最后,为了使学生具有“广博的知识,对经济、政治、社会乃至世故人情的理解和洞察力”[1],应为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基础人文课程,而不是将这些基础课程作为选修课程。
3.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
随着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招生规模的扩大,要提高办学条件,首先要提升法学教育的师资。一方面引进高端人才,充实师资队伍,分担现有教师的课务压力。另一方面,实施“博士化”工程,鼓励本校的教师读博进修,并为本校教师的职称晋升提供指导和服务,使中青年教师有热情有信心工作。另外,尽量提供机会给中青年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掌握本专业本研究领域的理论前沿。其次,在经费投入方面,要适当向法学教育倾斜。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因为起步晚,在教师的职称和学历方面与其他专业相比处于弱势,很难拿到省级或国家级项目,经费比较少。补充和完善法学教育所需的各种设备和技术,如完善模拟法庭,建立刑侦实验室等使其能真正起到锻炼学生技能的作用。
4.改革现有的教学方法和模式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训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以校内实践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采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方式强化法学实践教学”。
当前的法学教育以教师讲授为主,忽视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教学方法和模式上应该有所创新和突破。“翻转课堂”是其中的一种有益尝试。此外,要真正发挥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的作用。在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中,改变原有的教学模式。教师在课前可以布置下次课要学习的知识点多涉及的经典案例,并布置相应的问题,让学生去收集相关资料。上课时,不是由教师讲解内容,而是由学生根据布置的问题,讲解有关的内容。如案例所涉及的背景知识,法院是如何裁判的,理由是什么,本案中涉及了哪些法律知识等等。最后教师进行总结性评论。使案例真正贯穿到法律知识和理论的学习中。通过主动收集资料、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学生也能真正掌握有关内容。模拟法庭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实践教学方法。但是,应该改变走过场的现状。教师只需要提供经典案例,包括案情、证据和判决,由学生自己拟定有关文书,自己学习和进行有关法庭的程序,这样才能起到真正的锻炼作用。
5.正确处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对学生来说,通过司法考试是其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条件。我们应该重视司法考试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在课程设计时应注意与司法考试相结合,或者在具体的课程中结合司法考试的考点设计课程的内容。但是,决不能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完全等同。法学教育是传授法律及法学知识,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目的的教育制度和途径。[2]司法考试是国家主办的以选拔法律职业人才、保证法律职业素质为目的的考试,是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必经程序和准入条件。因此,基础理论性的课程不能因为与司法考试关联度不大而被忽视。
三、结语
当前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直接制约了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也影响了地方法学教育的发展,我们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和创新,理顺各种关系,从而真正为地方培养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的法律人才。
[1]葛云松.法律教育的理想.中外法学,2014(2): 290.
[2]范愉,黄娟,彭小龙.司法制度概论(第2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56.
(作者单位: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
10.16653/j.cnki.32-1034/f.2016.11.023
盐城师范学院2014年教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4YCTCJY01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