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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参与视角下网络公共领域及其法治化问题探讨

2016-03-16刘明皓

改革与开放 2016年11期
关键词:话语权法治化网络空间

刘明皓



公民参与视角下网络公共领域及其法治化问题探讨

刘明皓

迅猛发展的中国网络及其日趋强化的社会功能使网络公共领域异军突起,成为理想化的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是一把“双刃剑”,在提升我国公民话语权实现空间和参与度的同时,摩擦与争端、矛盾与冲突也不时出现和升级。因此,规范网络行为、构建有序网络空间迫在眉睫,进一步推进法治化势在必行。网络公共领域的法治化是公民网络有序参与的基础。需要从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入手,推进网络公共领域的法治化。

网络公共领域;公民话语权;有序参与;法治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列为中央全会主要议题。十八届五中全会则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之一,上升到指导思想和原则的高度加以特别强调。其于网络公共领域的延伸,即为全面推进网络公共领域的法治化。公共领域思想主要源自于德国的哈贝马斯教授。我们之所以再次讨论其理论,并沿袭这一历史研究范式诠释我国的网络空间、网络公共空间或网络舆论空间样态,旨在诉求其于中国语境下的当代意义。20世纪90年代至今,迅猛发展的中国网络及其日趋强化的社会功能使网络公共领域异军突起,成为理想化的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是一把“双刃剑”,在提升我国公民话语权实现空间和参与度的同时,摩擦与争端、矛盾与冲突也不时出现和升级,规范网络行为、构建有序网络空间迫在眉睫,法治化势在必行。

一、网络与网络公共领域

1.迅猛发展的中国网络及日趋强化的社会功能

1994年,北京中关村把第一根网线接入互联网,中国从此开启了伟大的互联网时代。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互联网业已成为我国公民资讯获取、表达诉求以及社会交往的重要路径或平台。

由于网络传播的自发性、自发性、离散性、隐蔽性、广泛性、交互性、快捷性、开放性、民主性、超越性、平等性等特质,网络逐渐成为民意表达诉求的理想渠道。近几年,在“华南虎事件”“奥运火炬”“汶川地震”“抵制家乐福事件”“李某某轮奸案”等事件中,网民通过踊跃发言和表达观点,与网络或媒体的互动与交流,甚至共同行动,形成一轮又一轮强有力的网络舆论,促使政府及社会组织的重视并妥善解决问题。这些网络空间新场域的构建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公权力的监督,特别是对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社会功能正日趋强化,也促进了网络公共领域的建立和发展。

2.网络公共领域:理想化的公共领域

学界一般认为,公共领域思想主要源自于德国的哈贝马斯教授。公共领域经历了从传统的宴会、沙龙、剧院等公共场所到现代的报纸、广播、电视等单向度非沟通公共媒介的演化过程。这些现代媒介是导致信息一面性,甚至虚假性的直接诱因,使公众的理性和独立性变得毫无意义。因此,现代公共领域只有成为公众充分沟通的媒介和场所,才能对公共权力真正产生制约作用。现代媒介的诟病对公众理性和独立性的消解,随着以1873年经济大萧条为标志的国家干预主义的渐趋强化,而开始破坏西方世界业已发达的公共领域的基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原本属于私人领域的自由独立平等不受政治经济干预的理想公共领逐渐瓦解。即哈贝马斯所称的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这一过程必然导致公共领域所要求的对公共权力的独立主观批判意识受到限制,也就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

互联网这一新媒介的产生和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极大地拓展和延伸了公众生存以及发展的空间和场域。网络的开放性、平等性等特质以及对传统权威的消解,塑造了一个全新的公共领域形态—网络公共领域,其具有主体的广泛性、内容的批判性、媒介功能的强大性、舆论作用效果的明显性等学界公认的四大特质,是理想化的公共领域。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认为,数字化生存使“传统的中央集权的生活观念将成为明日黄花”[1]。“有些时候,公共领域说到底就是公众舆论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相抗衡”[2]。网民在网络思潮中针砭时弊、剖析得失、陈述利害等实质就是向权力机关施加压力,以影响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行为,最后达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评价与社会公众评价活动倾向和要求相一致的效果,从而使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社会事件和基本问题能够妥善解决。中国近些年来发生的许多重大事件和热点问题都与网民的积极参与,形成巨大网络公众舆论有关。网络公众舆论直接推动网络公共领域的蓬勃发展。

二、网络公共领域提升了我国公民话语权实现的空间和参与度

客观地讲,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公民话语权实现的空间和参与度不断提升。特别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的新一届领导集体和政府自执政即十八大以来,大力倡导“群众路线”、反对“四风”,落实“三严三实”,“新政”措施密集发布,治国理政力度与决心之大可谓空前。尤其是史无前例的从国内到国际的“反腐”风暴,对“腐败”现象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大批腐败分子被绳之以法,使社会风气以及民主、法治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同时,我国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物质生活水平和公民素质的普遍提高,使参与舆论监督和社会管理的热情空前高涨。再加上党和政府的“顶层设计”和积极推进,使得我国的民主化进程明显加快。

然而,尽管我国公民的话语权空间和参与度得到了极大地提升,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也在不断高涨,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羁绊,民意的表达及反馈路径尚需进一步拓宽。众所周知,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权等权利的实现有赖于自由、平等、独立的话语权的存在,话语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的前提。网络公共领域全方位地提升了我国公民话语权实现的空间和参与度。从本质上说,网络公共领域具有自由、平等、开放、互动的话语权,客观上推动了我国话语民主的发展。网络公共领域成为我国公民参与的重要渠道和载体。哈贝马斯认为,“话语理论一方面表现为议会中的商谈制度模式,一方面表现为公共领域交往系统中的商谈制度模式”[3]。

三、公民网络有序参与的实现:网络公共领域的法治化

网络公共领域提升了我国公民话语权实现的空间和参与度,客观上推动了我国话语民主的发展,进而成为我国公民参与(主要是政治参与)的重要载体,极大地改善了参与的技术手段,拓宽了公民参与的渠道和参与面,使公民能够充分借助网络公共领域表达自己的诉求,从根本上改变了公民参与的结构和模式,推动了公民与政府的直接对话。

新一届政府展示了志在推进中国法治实现的决心,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治梦”将成为现实。而公民的有序参与则是对强政府推进的积极回应。改革开放至今,党和政府始终把“公民的有序参与”作为推进具有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胡锦涛同志曾指出,要“扩大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这里我们只探讨公民网络有序参与的实现基础:网络公共领域的法治化问题。

1.公民参与

当代西方民主理论和实践最新发展的“协商民主”特别强调公民参与对民主政治的重要性。国外十分盛行研讨公民参与问题,我国则相对较少。公民参与,通常又称为公共参与、公众参与,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在公民的所有参与中,最重要的是政治参与。除政治参与外,公民参与还包括经济、文化和社会参与。我国的公民参与范围在党和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正在日益扩大。

在我国,公民参与的途径除了网络之外,还有人大、政协、社团等制度性间接参与途径以及听证、信访等制度性直接参与途径。此外,舆论扩散、民间咨询机构等非制度性参与途径正方兴未艾,而网络仅是舆论扩散这种非制度性参与的一个途径。

如前所述,由于网络公共领域所具有的四大特质使其成为理想化的公共领域,异军突起的网络公共领域极大地提升了我国公民话语权实现的空间和参与度。另一方面,网络公共领域的摩擦、争端与冲突不时出现和升级,“网络暴力”频生。比如,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的王菲案、“人肉偷衣女生案”以及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邹恒甫事件”等,不胜枚举。甚至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敲诈。比如,长期打着“全媒体记者”“意见领袖”旗号而名噪一时的网络大V格祺伟等人。一些人则通过微信等社交网络平台进行造谣、传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近年来,广大网民的舆论监督权与公民的隐私权等私权利以及国家司法权等公权力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网络公共领域可谓是“乱象丛生”,其秩序构建迫在眉睫,法治确立呼之欲出。

2.法治化的网络公共领域是公民有序参与的实现基础

笔者认为,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法治化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1)加快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网络公共领域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加快科学立法是“加强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首先必须根据宪法,尽快制定规范网络公共领域的基本法,明确政府、企业、网民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一部全面规范网络公共领域的基本法,只有几部单行法。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其他规范在法律这个层面则散诸于《国家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九)》等中。其次是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逐步形成多层次的法律体系。

(2)坚持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网络公共领域法治化的核心所在。坚持依法管理网络公共领域,使网络公共领域各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在法治前提下提高网络治理能力。网信办等网络管理部门要协调配合,形成网络管理合力。同时,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强网络市场监管,配合公安、宣传等部门开展网络各类专项整治行动,打击网络造谣传谣、淫秽色情以及恶意丑化、诋毁、污蔑、攻击党和政府、国家领导人等的行为,对“网络暴力”依法及时遏止。最近一则关于“国家网信办关闭网络大V孙海英等人账号”的消息颇受关注。应该说,这只是吹响网络公共领域执法的第一声号角而已。同时,政府及其各部门需要特别重视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利用好官方网站平台,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网民诉求,有效化解矛盾和疏导对立情绪。要积极主动介入各大知名网站和论坛,收集网络舆情动态信息,为网络公共领域的执法工作提供参考。

(3)促进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网络公共领域法治化的根本目标。首先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普法及其法治精神宣传教育,使广大网民充分认识到网络绝对不是肆意妄为的法外“自由丛林”“言论自由不等于自由言论”,从而养成根据法治观念思考、解决问题的价值取向和行为习惯,有效遏制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其次是引导互联网企业及其从业者依法依规经营和行为。最后,要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使网络守法从外在约束转化为内在自觉。《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江泽民同志2001年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李克强总理也曾多次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因此,加强对公民道德自律意识的培养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全民守法。

此外,刚刚结束的“两会”再次聚焦“司法体制改革”。今年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网络公共领域的法治化离不开司法的配套跟进。同时,由于网络具有国际化、全球化的特质,必须全面推进网络国际治理法治化的进程,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网络治理体系,促进网络和平、安全、开放、合作发展。

中宣部副部长、中央网信办主任、国家网信办主任鲁炜在中央网信办2014年10月24日召开的各界人士座谈会上曾表示,“要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实现网络健康发展、网络运行有序、网络文化繁荣、网络生态良好、网络空间清朗的目标”。网络空间发展宏伟蓝图的实现离不开网络公共领域的法治化。

网络公共领域的法治化是网络空间从无序走向有序的必由之路,即从最初的可以参与、积极参与,从而提升话语权实现的空间和参与度到道德、法治、理性等缺失引发的摩擦、争端与冲突,再到法治因应下的公民网络有序参与。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党和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导思想和原则的引领下,网络公共领域一定能够实现“健康发展”“运行有序”“文化繁荣”“生态良好”“空间清朗”的目标。

[1][美]尼葛洛庞帝.胡泳,等,译.数字化生存[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

[2][德]哈贝马斯.曹卫东,王小珏,刘北城,宋伟杰,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3][德]哈贝马斯.曹卫东,译.包容他者[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作者单位: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继续教育部)

10.16653/j.cnki.32-1034/f.2016.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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