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的基础
2016-03-16曹辉戴宁
曹辉 戴宁
当前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的基础
曹辉戴宁
促进教师惩戒权理论的合理化发展,需要探究教师惩戒权理论基础,获取教师惩戒权赖以存在的合理依据。借用多学科相关研究成果促使教师惩戒权立法观点得到证明,确保所提出的见解的正确性与科学性。本文从教育学、心理学、伦理学和法学等四大学科进行了剖析。
教师惩戒权;立法;学科基础
一、教育学基础
教育学界对教师惩戒权的态度可谓迥异。部分学者反对教师惩戒权的提倡和确立,但未得到广泛响应。当前教育学界普遍认为,教师惩戒权不应当被简单驱逐,而是在充分研究基础上,确定如何合法合理的行使,发挥其惩戒教育功能和价值。2006年4月起,某教师先后在天涯社区和教育在线等四家网络媒体教育论坛上发布帖子,呼吁同行们为“惩戒教育”签名。此贴在论坛上得到网友热烈支持。《“惩戒”——爱你没商量》(陆生宁,中国学校体育)、《惩戒:德育难以企及的教育境界》(周晓峰,教育科学研究)等文章,都表达了对惩戒教育的强烈支持,希望教师拥有惩戒权的强烈意向。
相比以上学者的高度热衷,更多教育学界的研究者持有理性支持态度。教育法学专家劳凯声教授在《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2003)中认为“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承担者和直接责任人员,教师有权针对学生的越轨行为,作出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处理……惩戒权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教师的一种权利。”“奖励和惩罚都是教师的专业权力。如果非要强制教师放弃这种权力,最终受害的是学生和社会。”北京师范大学檀传宝教授这样阐述对教育惩戒的看法。“教育惩戒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健康和谐发展。”中央教科所刘京铎教授强调,没有经历过教育惩戒的人,其生命成长是有缺憾的;经历过适当教育惩戒的人,其人格能健康和谐发展。“只要存在学校教育,只要需要教育发挥其在促进儿童社会化方面的职能,只要教师的教育对象是未成年人,教师惩戒权就有其继续存在的基础。”王辉在《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概述》中如是说。他在《论教师的惩戒权》(《教育研究与实验》,2001)一文中还强调,“尽管人们对教师惩戒权还存有种种误解与忧虑,但必须看到,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的教育权力,是教育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不能随意予以否定。”廖一明在《关于教育惩戒几个问题的思考》(2004)中指出“教育需要惩戒”,并从心理学、法学、教育学和国际现状进行了举证。霍秀红《适当的惩戒是必要的》(2004)、邸永军《善意的教育惩戒不可或缺》(2007)以及《让“惩戒”也艺术》(2004)、《巧用惩戒》(2005)、《教育有时也应板起“面孔”——教育惩戒探析》(2009)等等文章中,都赞成没有惩罚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因而不能忽视惩戒。
另外,诸多硕士论文在对教师惩戒权研究后,也表示出对教师惩戒权的维护和肯定。上海师范大学陈翠翠在论文《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流失问题研究》(2008)中表示,“在基础教育阶段,塑造学生健全的人格,教会他们如何做人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惩戒作为其中的教育手段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南京师范大学桂琴《高等教育中的惩戒》(2007)、华中师范大学霍敏捷《规范教师惩戒权》(2008)等硕士论文,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冉玉霞的博士学位论文《学校教育中的惩罚与学生发展——从教师不敢惩罚现象说起》(2010),都明确表示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具有可能性、科学性和必要性。
二、心理学基础
教师惩戒权具有重要的心理学意义,使用恰当,将在学生心理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恰当的惩戒对促进学生社会化,形成良好的品德具有积极的引导功能;有助于形成学生良好的人格,提升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激发学生积极的心理能量,唤起学生的自尊心、羞耻心,使他们奋发向上。从心理学和人的心理机制出发研究教师惩戒权,或许能更清楚教师惩戒对学生的心理和行为的影响,也能从深层次探索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原因。教师惩戒权的心理学基础包括行为主义理论、认知学习理论、社会学习理论和人本主义理论等。
行为主义关于惩罚方面的理论可为教师惩戒权提供一定的心理学基础。斯金纳是新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创始人之一,他发展了巴甫洛夫和桑代克的研究,设计了“斯金纳箱”,用于研究操作性条件反射,最终揭示了操作性条件反射的规律。他将条件反射分为应答性反射和操作性反射,认为人类的行为主要是由操作性反射构成的操作性行为,操作性行为是作用于环境而产生结果的行为。他很重视操作性条件反射,因为这种反射可以塑造新行为。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几乎都是操作性强化的结果,人们可以通过强化作用改变他人的反应。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是为了通过某种强化作用企图改变学生的违规行为,使其不再犯错。
社会学习理论代表人物班杜拉关于惩戒的相关观点主要体现在观察学习理论中。他认为“对任何特殊刺激或情境的反应都并不完全取决于强化或惩罚”,即人对规范的学习并不全来自于人的直接经验及其强化,更多的是来自于对榜样或示范的学习。
认知发展理论认为,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惩戒时,应遵循学生的道德发展规律。比如,在前道德水平第一阶段是惩罚和服从定向阶段。这时候的儿童服从权威,自身没有道德判断能力,只能根据行为结果判断好坏,教师的惩戒权就显得尤其重要。教师的惩戒可以告诉学生哪些行为是好的,哪些行为是坏的,学生据此趋利避害,做出好的行为。随着儿童道德水平的不断发展,教师应借助其他学生的力量实施惩戒。比如,让其他同学评价犯错学生行为,让犯错学生明白自己错了,错在哪里,然后教师再实施惩戒,更容易让犯错者信服。
人本主义心理学家认为,师生之间的人际交往对学生的学习会产生主要影响。如果教师能与学生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便能引导学生发挥自己的潜能,达到最佳学习状态。为了能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教师在惩戒学生违规行为时,应本着尊重、信任、因人而异的原则。
三、伦理学基础
伦理学是道德思想、道德观点的系统化、理论化。道德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与人不可分割,伦理学研究的是人伦。学校教育中,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惩戒具有重要的伦理价值:有助于维持纪律,保证校园的正常秩序;有助于学生的社会化发展等。
善与恶的矛盾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善与恶的伦理思想始于先秦时期的儒家思想,较有影响力的是孟子的“性善论”和荀子的“性恶论”。学校教育中,用性善论解释,学生本质上都是好的,只是偶尔会做出一些违规行为,教师应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使学生回归善道。学生本质是善的,明白教师对其进行的惩戒行为是出于善意,学生可以欣然接受、改正错误。学校教育中,性恶论认为学生本性是不好的,会有很多恶的欲望,导致受教育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教师应对学生恶的行为进行教化,实施合理的教师惩戒权,使学生的恶行转为善行。总之,性善论认为人性是向善的,性恶论认为人性本恶。当人们出现恶行时,前者呼吁要使人们回归善道,后者希望能通过后天改造转恶为善。同理,当学生出现违规行为时,教师就要实施惩戒权使学生改正恶行。
公正作为伦理学范畴,与公道是同义词,与正义具有相似意义。要体现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公正”,要求:教师对学生无差别对待,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不能因学生性别、民族或宗教信仰不同区别对待,也不能因差生成绩差别受到歧视,给予更严厉惩戒等。平等对待并不意味着不分情况一视同仁,教师应适时因材施教,不同情况不同处理,才能达到更好的惩戒效果;教师实施惩戒权时要避免专断。在没有弄清实事实真相时,不能凭主观认识、主观判断推理,武断做出惩戒决定。为避免专断,教师行使惩戒权前,需要认真考虑、调查学生的具体情况、学生行为的正面和负面影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综合考虑后再行惩戒;要确保学生的知情权。教师在对学生惩戒前,一定要让学生知情,包括学生为什么要受到惩戒,哪里做错了,以后该怎么做等,以及将受到什么惩戒等。
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因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很难保证完全公正。当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教师该如何对学生进行惩戒,只是模糊地赋予教师管教学生的权利。所以,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方式、手段都由教师自由发挥,公正性很难保证。为此,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是保障公正的有效途径。比如,制定一套教师惩戒程序,教师先做什么后做什么,每一步该怎么做;将学生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分类,规定不同类型行为采取不同具体的惩戒手段等。以便教师惩戒时有章可循,不至于惩戒过度。
四、法学基础
法学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探讨教师惩戒权法学的理论基础。要从法的深层次剖析,探讨教师惩戒权法理;从直观的现存法律法规着手,寻找支持教师惩戒权依据。
法理指关于法的原理或精神,它在于揭示法的内在本质或者一般规律。法崇尚理性、追求理性,是法的天然特性。同样,教师惩戒权也应遵循理性精神。各种制度和原则都是与某些价值相联系的。对于法而言,它是一种社会规则,其终极价值是利益,即维护每个公民的利益,其基础价值是秩序,即维护社会的秩序,而教师惩戒权的存在也是一种对秩序的追求。法的终极价值从本质上来说,是为了维护人权,所有的法律条文的出台、法的存在都是以人权为基础的。教师惩戒权的存在同样也要以人权为出发点。下面从理性精神、秩序追求、人权维护三个方面探讨教师惩戒权的法理基础。
教师惩戒权要求理性。人们在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时,通常会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他们的言行也同样受到这两种因素的制约。人类向来是追求理性的,但是本能、欲望、习惯等非理性因素往往会导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做出一些不理智的事情。比如,上课讲话、不完成作业等。作为教师,要理性处理学生的这些行为,正确行使教师惩戒权。当前社会上出现众多教师惩戒失范现象,就是教师不合理使用惩戒权的结果。比如,体罚学生、漠视学生的违规行为等。有学者概括了教师惩戒失范的两种表现形式:滥用惩戒和惩戒缺失。教师惩戒失范正是教师惩戒权理性缺失的表现。
学校是个小型社会,也有它自己的秩序,学校内的任何教与学的行为都要符合一定的教学秩序。一方面,教师惩戒权的存在可以维护教学秩序,保障学校教学的顺利进行。学生是一个在生理和心理上都还未发育完善的群体,在受教育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违规行为,而这些违规行为往往都会损害群体中其他人的某些利益。比如,学生在课上大声说话,影响其他同学听课,也影响教师上课,使教学秩序受到威胁。为了维护教学秩序,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教师就有必要实施教师惩戒权,这是合乎逻辑性的。另一方面,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也要遵守一定的惩戒秩序,不能滥用。要依据一定的规范进行,以保证教师惩戒权的正当行使。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一个追求秩序的国家,讲求公平、正义,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也是如此。教师只有规范地进行惩戒,才能实现公平与正义,才能使学生欣然接受,从而达到应有的惩戒效果。
人权通常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安全权、自由权、平等权等,它是人的基本权利的总称。如今,是否合乎保障人权这一要求已经成为评判一个事物优劣、合理与否的重要标准。分析教师惩戒权可以发现,它正是体现了对人权的维护,它的存在是合理的。教师惩戒权强调的是,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其实也是对违规学生的一种教育,让学生明白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让他们对自己做的错事负责。这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意义重大的学校教育。也就说是,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是保障了违规学生在学校受到全面教育的权利。因为学校不是一个单纯的传授文化知识的场所,更是使学生学会做人道理的圣地。从这个意义上说,违规学生受到教师的惩戒是符合违规学生的人权要求的。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教师的人权。试想一下,如果教师不具有惩戒权,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的违规行为不能对进行适当惩戒,学生很可能肆无忌惮,不遵守校规校纪,不尊重老师,教师将失去应有的威信,甚至没有尊严。赋予教师惩戒权是赋予教师应有的管教学生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一个教育性的专门职业所必须拥有的权利,否则教学行为将很难顺利进行。当然,教师在惩戒学生时也要充分考虑学生的人权问题,不能危及学生的生命权,不能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等。
[1]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375-376.
[2]曹辉.教师惩戒权研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112-129.
[3]于思化.浅议中小学教师的惩戒权[J].辽宁教育,2012(11):42-43.
(作者单位:江苏大学教师教育学院)
10.16653/j.cnki.32-1034/f.2016.11.019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师惩戒权立法的国际比较研究”(编号:2015SJD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