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诚信观念的起源、特征及认知研究
2016-03-16张京玖
张京玖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文化哲学】
当代诚信观念的起源、特征及认知研究
张京玖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任何民族时代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与现时代状况的结合。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诚信缺失现象时有发生,说明以往注重依靠西方契约诚信及其衍生出的法律制度解决诚信问题的方式有其弊端。我国传统诚信作为德性观念和伦理原则在历史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解决诚信问题必然要重新解读当前诚信观念,而这种重新解读又必然要求重视并发展我国传统诚信观念。
诚信;当代定位;传统道德诚信;契约诚信
一、诚信观念的起源
“诚”“信”二字在我国现存最早的历史典籍《尚书》中就已出现,而记录“诚信”一词的史书均晚于《尚书》,据此推断,诚信一词应是后人将诚与信组合构成的合成词。“诚”源于人们对鬼神的敬畏,《尚书·太甲》讲“鬼神无常享,享于克诚”;信最初就有相信之意,《尚书·汤誓》言“尔无不信,朕不食言”。
随着历史发展,诚与信各自具有了更深层次的内涵。于诚,后人着重从内心德性和人性本真之实现处阐释,将其提升到作为本体的天道的高度。《大学》中言:“所谓诚其义者,勿自欺也。”[1]此处,诚即为自我约束之意。《中庸》:“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2]此处的诚上升到了作为天道的本体层次,诚者与诚之者是天道与人道的统一,普通人通过“择善而固执”的功夫逐步向诚者即圣人的境界迈进,这一修养过程是人内在道德心的自然展开,是人性的本真实现,诚由此具有了最深刻的本质释义。于信,后人注重从外在人际关系和社会规范方面阐述。信是人际交往的人伦规范,《大学》中讲“与国人交,止于信”[3]。信还逐步成为治国安民的社会规范,如《论语》中提到“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4]。可见,信在古代已成为百姓行事、君主治国的道德规范,对个人安身立命和国家安定均起到重要作用。
诚主内,信主外,但二者仍有内在的贯通之处:个体只有通过自律,做到诚,才会在人际交往中践行信;信也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诚的开展。诚与信是内外一体、相辅相成的。正是因为二者潜藏着的内在关联,诚信一词才必然产生。
“诚信”一词最早出现于先秦时期,这与其时代背景密切相关。正值社会转型期的春秋战国,生产力的提高使经济发展,逐利风气兴起,不断出现见利忘义的事件;政治上诸侯争霸,统治者为了利益背弃信义,擅自撕毁盟约互相讨伐;社会动荡使人伦尽失,人与人的信任也逐渐消失。基于社会动荡、人伦道德尽失的现状,“诚信”一词应运而生。这一时期是诚信观念的奠基时期,诚信综合了诚、信二字的含义:于外在说,诚信既是言而有信的人际交往的道德原则,又应是取信于民的治国理政的准则;于内在讲,诚信是人成就内在德性的基础,即诚之者是趋向诚之天道必要的修养功夫。这一奠基时期形成的诚信观念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由之发展而来的诚信观念始终未超出此基本含义。
二、诚信观念的特征
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诚信观念以亲人和熟人为纽带,局限于小范围的人际圈和地域,具有浓重的封闭性。处于几千年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的中国,社会等级意识极为强烈,由此产生发展出的诚信不可避免地沾染了人伦等级的气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5]中国古代社会有重道德轻法制的传统,注重由内在的德性修养达到生命的本真实现,因此诚信必然被定义为自律性的内在修养。也恰恰因为诚信讲求“择善而固执”的修养行为,才使古代诚信学说具有上达天道实现本真生命的意味。这也展现出中国传统哲学中注重个体生命及其本然实现的人文关怀。
诚信是人类社会和历史的必然产物,它在古希腊时期的西方世界亦已出现。西方诚信是为满足人们利益最大化的功利需求应运而生的契约诚信。它植根于发达的商品经济,萌发于人们广泛的交易过程中,茁壮成长于利用契约相互约束的大树的保护下,展现出强烈的开放性、平等性、他律性的特征。以上是中西方诚信的显著差别。
三、我国诚信观念现状
改革开放初期,随着提倡自由竞争、平等交易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逐利风气兴起,我国传统诚信的约束力迅速减弱,损人利己、诚信缺失现象时有发生。这种逐利风气如洪水猛兽般迅速弥漫到社会其他领域。诚信不再是人际交往的首要道德原则,出现信用诚信危机;报告中的虚假数据、学术论文中的屡次抄袭事件一再发生,政治诚信、学术诚信严重缺失。面对这一现状,我们采取了西方诚信中强制性的法律约束机制,曾使诚信缺失现象有所缓和并一度好转。
时隔近四十年,诚信缺失又一次成为亟须解决的时代问题。诚然,处于社会转型期并且缺少法治传统的当代中国,诚信的约束机制必然还不成熟,因此有学者提出“健全法制是解决诚信危机的根本途径”。契约诚信精神理应作为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指导精神,但完善的法治并不能真正解决诚信问题。以美国为例,法律体系完备、法治设施健全,但也出现了次贷危机,进而演变为金融危机。由此可以看出,法制不是万能的,正如著名学者弗朗西斯·福山指出的,“法律、契约、经济理性只能为后工业化社会提供稳定与繁荣的必要却非充分的基础,唯有加上互惠、道德义务、社会责任感和信任,才能确保社会稳定繁荣”。
四、对当代诚信观念的重新认知
解决诚信问题不能单纯寄希望于法制,应采取多方面的综合措施。这一盲目推崇法治约束诚信的错误观念,根源于当代对诚信的定位出现偏差。诚信问题的解决必然以重新认知当代诚信观念为前提,此是第一要务。任何民族的时代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和现时代状况的结合,就当代的诚信含义而言,它绝不应是人们当前盲目崇拜西方契约诚信及其衍生出的法律制度,它应是道德诚信与利益诚信的结合,应以传统诚信为根基的、以西方契约诚信为辅助。对当代诚信观念重新定位,主要从当代诚信观念的价值定位、适用范围定位、约束机制定位三方面着手。
(一)诚信观念的价值应定位于“义利并重”
诚信观念的价值不应是传统诚信观念认为的信不及利,也不应是西方诚信观念中的利益至上。[6]《论语》中讲“信近于义,言可复也”。信的实践行为是以合乎礼的规范和义的要求为标准,这显露出建基于生产交换能力低下的熟人社会中的传统诚信有着鲜明的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而以利益至上为原则的西方契约诚信亦面临道德沦丧的困境,逐利忘义事件层出不穷。[7]因此,经济高度发达的当代需要的是一种既能肯定利益的正当性,又能维护社会秩序的诚信观念,即“义利并重”的诚信观念。
(二)诚信观念的应用范围应定位于“社会诚信”
传统诚信观念讲求“与朋友交,言而有信”,局限于以血缘和地域为纽带的狭小人际交往范围内,一旦离开地缘和血缘的限制,“熟人诚信”就难以发挥作用。这种诚信观不再适应以陌生人交易为特征的现代社会。传统诚信观念应将视域扩大,汲取西方契约诚信中的平等精神,突破自身的等级传统,转变为平等地约束个体、适用于整个社会各个领域内的普遍的“社会诚信”。[8]
(三)诚信观念的约束机制应定位于外部法制与内在德性修养的结合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侧重将法律作为诚信的约束机制,近些年的诚信缺失现象说明了道德培育的重要性。当代诚信应在坚持法律的制度保障下,追本溯源,注重传统诚信中的反身自求的内在修养,构建外法内德的约束机制。
对当前诚信观念的重新定位包含了转变传统诚信观念和反思当前诚信观念两大过程,这一定位符合当下现实。正是通过上述重新定位,当代诚信观念才能为人们广为接受进而内化于人心,成为内在的德性观念,推动人们感悟传统文化中的诚的本体意味,继而唤醒人们内在的良知。在诚信内化于心成为内在的德性观念后,人们便会顺从本心并自觉实践,这一实践过程既是主体作为生命存在本真呈现自身的过程,亦是人格完满实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吾心与他人、外物和社会融为一体,进入与万物通达的和谐之境,亦使传统诚信的本体意义得以彰显。唯有通过上述重新定位,才能使诚信观念发乎心践乎行,真正重建诚信道德,为当代诚信缺失问题找到根治之方。
[1][3]王文锦.大学中庸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8.3.4.
[2]王治国.中庸译评[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83.
[4]黄克剑.论语疏解[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5.
[5]张岂之.中国思想文化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77-78.
[6]夏伟东.重新认识中华民族传统的诚信道德素质[J].郑州大学学报,2003,36(2):5-7.
[7]樊浩.中国伦理精神历史建构[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460-461.
[8]王进.中西方诚信观比较[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8.
【责任编辑:王 崇】
D648
A
1673-7725(2016)10-0174-03
2016-08-05
张京玖(1996-),女,山东菏泽人,主要从事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