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招标的评标专家评价
2016-03-16岳如鹏
岳如鹏
国内外招标的评标专家评价
岳如鹏
评标公平公正对招标采购的公平公正起着决定性作用。评标专家在各国招标中起到不同程度的作用。我国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专家评标,专家对评标的方向和质量起到主导作用。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评审专家是在业主方或采购官员有需求时才予以邀请参加,同时专家也仅是提供咨询性意见,最终由业主方或采购官员决定。国情不同导致评标专家在招标中所起的作用存在较大区别。
招标;评标;专家;诚信
现招标的采购方式得到广泛推行。评标是招标最为重要的环节,评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决定着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参加评标的主体有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专家、采购官员、主管部门人员、专门的评审委员等等。评标专家在各国招标中起到不同程度的作用,笔者对国内与主要发达国家的评标专家进行比较分析。
一、国内评标专家简介
我国招标采购经历短短30来年的发展,从无到有,逐渐完善,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我国招标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的代表和专家作为评标主体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充分掌握、熟悉项目的需求,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因素、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和评审,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按规定实质上评审委员会评标后直接就决定了中标人,而不是对中标人行使建议权。法律规定招标人对中标人是行使确认权,但候选人的排名顺序已按从高到低排序好,招标人只能从高到低的确认,毫无选择余地和自由裁量权。因此不如说招标人对中标人是履行确认义务,完全按照评审委员会的排序确认中标人。评审委员会是集体决策机构,按照多数决定原则行使决定权,占评标委员会成员绝对多数的评审专家无疑牢牢控制着中标人的决定权。
二、美国评标专家简介
美国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其招标采购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美国政府采购的三大基本原则是法制、竞争和申诉,其中最基本原则是竞争原则。美国采用采购官员制推荐投标人,由采购官员评标。其拥有政府采购官员约1.5万名和政府采购专家约3万名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主持开展、签订合同和验收。按承担责任和权限以及项目预算的不同,由相应级别的采购官员负责采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购官员可以召集相关专家组成评委会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根据自身经验和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但评标结果由采购官员确定,采购官员承担全部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和政府采购部门都有自己的专家库,其专家库已发展的较为完善。美国专家是以技术支持的身份出现,在项目早期调研、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监督合同履行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美国是明确限制外部专家的。
三、英国评标专家简介
英国也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1782年就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为办公用品的招标采购建立国家文具公用局。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英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采购运作规则和体系。其采购的核心及政策分别是竞争和“物有所值”,通过竞争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其管理体制是较为松散的,地方政府和中央各部门都有采购的权力,自行承担本地区、部门的采购任务。其采购的协调和牵头部门是财政部,同时还有许多采购行业协会和采购代理机构协助采购。
英国采购要求规范采购评审,强调权责清晰。它的评审原则为物有所值,要求采购的产品或服务要符合使用单位的需求,并且价格接近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其评审小组主要由采购单位人员和采购机构(代理机构)组成,并有权决定中标结果。当采购单位人员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采购机构有权剔除采购单位人员的打分或意见。如果遇到较为复杂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机构也会邀请行业内的专家来参与项目评审。
四、德国评标专家简介
19世纪德国就有政府采购立法。加入欧盟以后,德国政府采购受到国内法律和欧盟法律的约束。德国实行联邦制,有联邦、州、地区三级。政府采购各州和地方高度分散,集中采购机构不统一,一般由市政联合会向政府部门提供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和采购,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德国的采购监督机构设置合理,职能齐全。德国政府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谈判三种采购方式,其中优先选择公开招标方式。德国政府采购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包含业主派出的职员,如业主方没有足够的专家,将由政府部门派人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只是提供咨询性的意见,最终由业主方决定。
五、国内外评标专家的比较分析
综上所述,国内、外评标专家在招标中所起的作用存在较大区别。我国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专家评标,专家对评标的方向和质量起到主导作用。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评审专家是在业主方或采购官员有需求时才予以邀请参加,同时评审专家也仅是提供咨询性意见,最终由业主方或采购官员决定。
发达国家评标专家受到顾主和专业人士行业协会的约束,一旦发现有舞弊行为,评标专家不但要丧失评标资格,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更重要的是其今后的职业生涯将受到很大影响。其整个社会已形成了一种良性的信誉约束机制,如果职业生涯中出现了污点,那么其今后的就业就会受到很大影响甚至无人雇佣。这样评标专家就有积极性保持应有的公平、公正,同时一般采用最低价评标法,评标专家也没有太多地方可以滥用自由裁量权。
我国招标采购的最大特色是引入第三方评标专家制度。评标专家先入专家库,再待抽取的程序,这就是我国评标专家制度设计的核心环节,即评标专家评定分离制度。现阶段我国社会并不信任招标人自行组织评标,招标人也缺乏独立的专业评标能力。要想解决招标人“不可信”和“不专业”问题,只有通过由独立性较强的专家评标,并加强管理来解决。现行评标专家制度是一种切合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特点的制度创新,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虽然不能说评标专家制度运行的很理想,但如果换一种制度,哪怕是被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是运行良好的制度,也不能或者未必能取得现在的效果。符合基本国情,就是评标专家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大前提。评审专家制度不但具备这一大前提,同时还满足许多其他复杂的小前提,以最终实现其设计的理想目标。这好比人体器官的移植,被移植器官与受体的同质绝对不是移植成功的唯一条件,但却是最根本的条件。这也解释了现阶段评标专家制度出现异化的原因。为保证评标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我国法律对评标专家的资格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问题不是出在技术水平方面,而是在评标专家的容易受到招投标人或者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即碍于我国根深蒂固的人情世故、利益诱惑或压力,做出违背自己意愿的选择。另外我国立法尚不完善,违法成本低,执法不严。实践中评标专家出现不履行评标专家职责、违法评标、违反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不规范或者违法违规行为,也就是被取消评标资格,并没有受到其他方面的处罚。被取消资格的专家即使不参加评标活动,其经济收益方面也未受到太大的影响,他依旧可以在其专业领域从事其他方面的工作。我国也未建立起良好的信誉约束机制,被取消评委资格的专家在信誉方面也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我国一般采取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或者综合评标法评标,导致评审专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也给评审专家出轨提供了机会。
六、完善我国评标专家制度的建议
1.完善评审专家诚信体系建设
美国采用采购官员制推荐投标人,由采购官员评标,而我国由评标委员会评标,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社会诚信建设完善程度不同。评审专家的诚信直接关系到评标的公平、公正,关系到招标的公平、公正。建立评审专家信用档案,借助网络媒体技术公开信用档案,形成威慑。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奖励机制。营造诚信社会氛围。
2.严格执法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但在执法方面却不尽如人意,总体执法不严。法律就是以国家权力机关为坚强后盾,执法不严将使法律变成纸老虎。评审专家制度发展到今天社会意见仍较大,其中较大原因是评审专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得不到很好执行。评审专家制度执法不严损害我国评标秩序,治理措施:(1)统一评审专家主管部门,落实责任。(2)执法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能力。(3)进行道德、思想、纪律教育,强化法律意识,使执法人员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做到“拒腐蚀、永不沾”。让我们的执法人员业务过硬,思想纪律也过关。(4)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的联动机制。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积极移交案件,并协助司法机关侦办。
(作者单位: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10.16653/j.cnki.32-1034/f.2016.14.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