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派驻检察室推进检察宣告制度探讨
2016-03-16李亚平
李亚平, 魏 萍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临沂 276034)
依托派驻检察室推进检察宣告制度探讨
李亚平, 魏 萍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临沂 276034)
随着时代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对于检察信息公开的呼声日益高涨,要求检察决定、建议等要及时公开宣布,检察宣告制度应时而生。这种新兴制度,目前正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基层派驻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最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机构,理应在这一制度的构建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派驻检察室;检察宣告;制度建设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院对于不起诉决定等检察机关做出的司法决定需要公开宣布的规定,新民事诉讼法也增加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使用检察建议对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监督的规定。这些需要公开宣布的决定、建议等的宣布程序急需相关的措施将其规范化,检察宣告制度的创立适时解决了此问题。这一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制度,目前正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基层派驻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机构,理应在这一制度的构建中发挥独特的作用。而它能够充当什么角色,发挥什么作用,以何种方式参与到检察宣告制度中,这些都值得深入探索和研究。结合临沂市河东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参与检察宣告的实践,探讨派驻检察室在检察宣告制度中发挥作用的方式与途径。
一、派驻检察室参与检察宣告制度的依据及可行性分析
(一)派驻检察室参与检察宣告制度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主要通过两项职能来完成:一是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以及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二是行使办案权,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或决定逮捕权和审查起诉权、这些职能搭建起法律监督权的权力空间。派驻检察室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它是为了行使法律监督权开辟更多的途径,是开展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1]检察室是检察机关为了延伸法律触角、促进检力下沉而在基层设立的派驻机构,其参与检察宣告制度,成为检察机关进行检察宣告的“门户”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
(二)检察室参与检察宣告制度的意义
检察室真正深入基层,扎根群众中间,改变了一直奉行的“上位监督”理念,使群众能够直观地理解检察工作,便于人民群众反映各个领域存在的不公正的现象,从而使检察机关掌握矛盾根源和基层社会活动的弊端,有针对性地开展检察工作。检察室工作在基层社会,能够发挥其扎根基层、深入百姓,与群众密切联系的优势,由其进行检察宣告更具有地理上的优势,而且更能被群众所接收,也能在这一过程中及时听取群众对于各种检察决定的意见,实现检察宣告效力的最大化。
二、对派驻检察室参与检察宣告制度的实践探索
河东区院在检察宣告制度方面积极探索,将检察室工作与检察宣告对接,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的便民、利民和窗口功能,对发生在群众身边、检察室辖区内的宣告事项,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就近原则,及时协调涉案嫌疑人居住地所属派驻检察室,启动宣告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所在村的干部群众代表等也可以到派驻检察室进行旁听,这种做法既方便了群众了解检察工作,也有利于检察工作在基层的开展。
(一)不起诉决定的宣告
对于检察院公诉部门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人员进行宣告。对于某些居住在村镇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可以选择在其所属地的派驻检察室内进行。河东区院在此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例如,2013年12月,河东区院派驻九曲检察室积极配合公诉科干警在派驻九曲检察室对三名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宣布了该决定,这是河东区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启动以来,首次利用派驻检察室宣布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宣布决定的同时,检察室干警对三名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法律教育,并告知了三人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对三名不起诉人进行了法律教育。
2014年2月20日,河东区院派驻郑旺检察室会同公诉科向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并宣布了不起诉决定。该起案件的被害人张某皋,报案称被本村张某雷致伤,经公诉科审查发现,本案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检委会研究决定,应当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为了不激化被害人的情绪,在宣布不起诉决定前,郑旺检察室主任与公诉科科长详细向被害人说明了该起案件的进展情况。经过两个半小时的耐心疏导后,被害人表示理解和感谢。此后,在检察室内向相关人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成功化解了一起潜在的矛盾纠纷。
(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的宣告
河东区院派驻检察室积极与侦监部门进行业务对接,并在审查批准逮捕决定的宣告方面进行了诸多探索。2013年9月,河东区院派驻九曲检察室协助该院侦监科成功处理了一起未成年人不捕帮教案件。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盗窃案时,办案人发现两嫌疑人预谋、结伙、多次作案,在2013年3月底至4月中旬,先后七次在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一网吧内盗窃主机、显示器各9台,涉案价值9000余元,涉嫌盗窃罪,依法应当逮捕。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认罪态度较好,因为沉迷于网络,无钱上网而误入歧途,其系家中独子,父亲病危,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综合以上情况,该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给王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九曲检察室干警会同侦监科办案干警深入王某某家中,告知了其不批捕决定,并对其进行法律教育和监督,引导其正视错误,知法守法。
2013年10月,河东区院派驻九曲检察室协助侦监部门成功办理一起审查逮捕未成年人抢劫案件,并对当事人进行了决定的宣告。犯罪嫌疑人郁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均系刚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采用暴力和威胁手段从被害人张某某、卢某某(均系学生)处劫得价值1400余元手机两部。承办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三犯罪嫌疑人系刚辍学的高中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一时激奋实施了抢劫。此三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但其家庭环境及帮教能力如何,案卷中没有反映出来。嫌疑人分住两个乡镇三个村,侦查监督科很难在七天的办案期限内完成权利义务的告知、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社会危险性、家庭情况的调查等相关工作。于是,该案承办人第一时间联系了该院派驻九曲检察室予以协助。经与相关村居社区、学校联系,全面了解了三名未成年嫌疑人的在校表现,包括学习情况,品行情况,形成书面的社会危险性调查报告;同时积极地和三名嫌疑人的监护人取得联系,迅速完成了权利义务的告知、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通过走访嫌疑人邻居、村民,对嫌疑人家庭监护条件、帮教能力展开调查,形成分析调查报告。根据派驻检察室提供的信息材料同时结合案卷材料,侦查监督科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九曲检察室对当事人进行了不批捕决定的宣告,并跟踪教育嫌疑人及其家长,协调学校,让三名嫌疑人暑假后能够顺利返校学习,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宣告
纠正违法通知是实现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由检察室宣告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合法合理的,也是可行的。2013年9月,河东区检察院派驻汤头检察室在工作中了解到汤头街道辇沂庄村支部书记苗某因犯窝藏罪被交付社区矫正,但仍担任支部书记职务,已违反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9月30日,该院派驻汤头检察室会同监所部门到汤头街道进行专项检察,对苗某某继续担任支部书记职务的问题,当面宣告了书面纠正意见,建议街道党委限期依法依纪对其作出处理。与此同时,派驻汤头检察室对在册的112名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实地查看该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场所及设备、GPS定位设施和工作人员配置情况,召开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通报检察情况,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防止违法违规情况的再次出现。
三、依托派驻检察室推进检察宣告制度的建议
(一)设立专门的检察宣告室
目前的检察宣告一般是在检察室的接访场所进行,或者由检察室工作人员与业务部门承办人一起走村入户进行宣告,没有固定的宣告场所。对于成熟完善的检察宣告制度来说,设立固定的检察宣告室是必要的。这一方面是完善检察宣告制度必要配套设施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能使得检察决定更具严肃性、规范性,增强群众的认同感。因此,应该在各派驻检察室内开辟空间,设置成便民的检察宣告室,除了需要入户进行宣告的情形外,由派驻检察室进行的检察决定宣告统一在检察宣告室内进行,提高检察宣告的专门性和规范性。
(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
目前的检察宣告制度尚未成型,派驻检察室参与检察宣告制度的方式也处于探索中,缺乏专门的制度规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依据。为确保宣告工作的严肃性,实现派驻检察室参与检察宣告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相关部门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关于在法律监督活动中实施检察宣告制度的实施意见》《检察决定公开宣告程序实施细则》《派驻检察室进行公开宣告程序实施细则》等相关的制度规范,对宣告审查、宣告程序、宣告参加人员、宣告场所、派驻检察室的宣告方式以及释法说理等进行明确规定,从而保证公开宣告事项事实清楚、证据完备、适用法律准确,派驻检察室进行检察宣告有法可依,把整个宣告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加强人民监督员的实体性参与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形式,也是检察机关自身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权规范必然要求,人民监督员的参与是检察宣告制度走向公开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2]目前的宣告制度只是通知人民监督员参与宣布程序,对于案件的了解与其他旁听人员无异,在检察室进行的检察宣告大部分情况下根本没有人民监督员的参与,此种情况下必然使得监督效果大打折扣,也不利于人民群众对检察决定的理解与信任。因此,应增加人民监督员对于案件处理的话语权,倾听他们的意见,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话语权,让其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同时,在派驻检察室进行检察宣告时,可以邀请当事人的近亲属、村干部以及村民代表进行旁听,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四)任命固定的宣告人
目前,检察决定的宣告人一般是案件承办人,如果是由派驻检察室进行宣告的话,则一般是检察室的工作人员,随意性太强。从长期的宣传教育效果来讲,固定的宣告人更能够提升检察宣告的预期效果。因此,可以任命检察室内部具有检察官身份的人员为宣告人,在单位内任命有宣告项目的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或者主诉检察官等业务骨干为宣告人,对其进行系统的专门培训,担任宣告人。这一方面可以使检察决定的宣告更专业更规范,另一方面固定的宣告人也能让辖区内的群众更容易接受,更具权威性。
[1] 天津市人民检察机关联合课题组.以检察室为载体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问题的思考[J].法学杂志,2012,(3).
[2] 刘源吉,张艳,舒鑫.规范、严谨、公开、透明:检察宣告制度实施现状及未来发展的几点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3,(12).
(责任编辑:刘学伟)
10.3969/j.issn.1009-2080.2016.05.022
2016-09-08
李亚平(1983-),男,山东临沭人,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萍(1976-),女,山东临沂人,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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