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扶持与税收优惠研究
2016-03-16杨子锋
杨子锋 刘 青
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扶持与税收优惠研究
杨子锋 刘 青
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在推动经济向前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很强的推动作用。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好坏与发展国家产业,带动经济向前发展具有密切联系,同时一套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对于带动高新企业发展也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国家在政策上给予一些必要的支持。大力推行优惠政策,可以让高新企业在发展中合理规避风险,稳步发展经济。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扶持;税收优惠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高新技术企业在推动经济向前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很强的推动作用。但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讲当前存在认定政策及认定标准难以界定、优惠范围过窄、认定条件苛刻和认定审核程序复杂等方面的问题。所以,想要发展高新企业,就要完善有关政策,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加大扶持力度。
一、高新技术企业及税收优惠
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收优惠和减免税是国家对于他们所给予的税收上的额外利益。一些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例如原深圳特区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以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政策支持与税收优惠情况分析
1.目前主要税收政策以及发展现状
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伐,我国目前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这大大地增强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国家给予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中主要的是减征、免征、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其次是税前扣除、亏损结转、投资抵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方式。但是,对于正在研发创新的企业来说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起到真正的优惠作用,对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效果没有预期得好。
2.加大扶持高新企业推行政策的取向
资本和知识聚集,高收益、高风险、高投入,是高新技术企业最大的特点。针对我国目前状况来讲,要想在经济领域上取得新突破,不仅要发展工业,而且还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因此,我国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且拟定了诸如财税政策、进出口政策、资金投入政策、投资政策、商业政策、人才政策和土地政策等一系列相关的优惠政策,通过这些政策能够有效提高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效率,同时也充分发挥一系列优惠政策应有的作用。
在优惠政策上采用产业倾斜.把握国际高科技发展的趋势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使命。高新企业应该以提高国家自我创造能力、掌握知识产权、提高综合国力为目标。每个开发区都应拥有几个特点,并且根据自身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突出创新性,又包容当地经济、科技、历史文化特点。例如,昆明市首先规定了“发展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信息技术及其产品”。所以,在制定优惠政策上,政府应注意产业倾斜政策的制定。现实告诉我们这样国家才有能力通过政策的拟定,引领指导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合理产业结构,并促使其向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体现与传统产业政策的不同。由于政府对高新区所拟定的政策中体现出的产业利好方面力度不大,因而对高新区的扶持特点不够明显。政府拟定政策,其目的是运用这些优惠政策所产生的综合效益来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进而吸引外商投资,提高本地区整体经济总量的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渐渐强大,最初高新园区优惠政策所产生的优势也在渐渐消退,但是作为最初推动力的优惠政策在高新区成长的初始阶段内起到了重大作用。而今,面对高新区利好政策有所降低这一严峻的问题,政府应该在总体上把握利好政策,将主要精力放在从总体上改善投资环境方面。目前在产、供、销活动如何明确、具体配套方面还有很多不足。所以完善高新区优惠政策的方向不能仅仅停留于产业的税收、信贷等方面,而是更应该深入考察并了解其中的供、产、销各个流程环节,并时刻注意保护产业投资环境,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
三、目前实行的政策和税收优惠对高新企业的影响
1.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其发展的影响
我国实施了很多税收优惠措施来提高高新企业的成长速度,增强了高新企业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核心竞争力。政府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直接优惠方式和间接优惠方式。不过,某些正在研发创新的企业目前还没有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好处,这些优惠政策并没有起到真正的优惠作用,对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作用并不大。
2.政策存在的问题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不够统一完善。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与法规的立法模式都是以宪法为基础制定的,但是在一些细节上,以宪法为基础的模式是比不上以一个权威的税收法律为基础制定的立法模式的,因为税收法律更熟悉每一个行业的行情,更适合目前我国的情况。此外,我国目前拥有的各税收单行法规有重叠交叉或遗漏之处,执行起来易出现偏差。
其次,企业所得税支持力度不足。对于大部分企业的优惠力度很小,这就导致很多微利企业基本无法享受这个优惠政策。同时全国各地的优惠政策不同,造成各地高新技术企业之间优惠政策差异性大,导致竞争不公平。在激励效果方面,由于优惠政策本身的问题,导致各地企业激励效果不能一致。人力资源的激励政策也是短缺之处,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盈利能力小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度小,此外,对于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也较小。
四、扶持高新企业发展的意义与建议
1.进一步完善有关优惠政策
政府首先要多研究对于高新企业利好的税收优惠政策,把工作重点从关注税收直接优惠方式转变为关注税收间接优惠方式,即税基式优惠。如何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税基式优惠上,政府应该针对企业研发初期、中期、后期等不同阶段所面临的风险来做出不同的策略,重视事前优惠。比如对一个研发项目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让企业的设备能够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从而能减少高新企业生产产品的成本,提高利润率。在企业投入研发、投资高新技术方面提高其积极性,在企业技术创新方面提高其主动性,从而在促进高新企业方面达到预期的目的。
2.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
目前有很多企业在对自己是否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标准时没有一个完全的标准。所以政府应该在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的前提下,对科技研发人员占本企业职工总数比例、时间指标、收入指标等有关指标在审批时严格审批。比如在确定企业科研开发人员的人数时,应该去人力资源部门调查本单位的科技研发人员是否都签了劳动合同,签了劳动合同才能算作本企业的研发人员,假如没有签合同则不算,这就避免了企业想申请税收优惠而虚报研发人员人数问题的发生。与此同时,应该依据国家目前实施的财务会计制度或税收法规,重新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涉及的收入指标问题,避免企业和各部门混淆标准理解不统一,从而防止企业各部门在明确收入问题上做出失误。只有不忽略企业的每一个小问题,才能在管理工作方面做出大进步。此外,统一认定标准,将相关认定条件调低,增加高新产品的收入并且降低研发费用的支出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就能够使企业在预算和申报方面做好提前准备,而且更能方便企业计算指标比率。最后,在确认本单位的研发人数的问题上,应该制定满足不同行业差异化标准的措施。例如对科研成果较差的,对劳动成果较重视的生产企业可适当降低大专学历以上的人员比例,对于科研成果较重视的科研企业可以适当地提高大专学历以上的人员比例。
3.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
各省应该积极出台奖励政策用于加大高新企业的培育,将企业申报纳税的积极性带动起来,提高企业创新水平。提高对技术研发的激励标准,让单位的每一个技术研发人员有激情去工作。大力招募国内外名校毕业的高层次研发人才,给予他们优厚的薪酬。传统产业向高新产业的改革和升级应该加快步伐,突出重点,大大提高主要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应该加大,寻找新的经济突破点与增长点。政府应该加大在财政、信用担保、土地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并且给予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更多的激励,使那些效益好、产品附加值高的高新企业成长得更快,为高新企业的经济发展寻找新的突破点。
4.明确部门管理权限,拟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政府的政策宣传也是很重要的方面。因为不同的地域,优惠税率可能不同,满足优惠税率的条件也可能不同,所以倘若当地政府宣传工作不到位,一些当地的高新企业及一些刚刚迁到异地的高新企业就不会认为自己满足优惠条件,这就导致一些企业未能享受优惠。政府应该在审批相关事项工作上多宣传,并且还要制定详细的税收申请指导,让高新企业清楚地知道审批程序有哪些过程,需要准备什么申请资料,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去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审批。一些高新企业在审批时感到审批过程非常繁琐。根据这一问题,当地政府应该简化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工作,让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工作简单易行,从而让高新企业享受到一体化服务带来的方便,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实惠。同时还要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基层,进行权责监督,做到让高新技术企业不费力就能获得审批。最后还要运用目前社会发达的科技手段进行之前的审批管理与之后的审批监督,运用信息化的方法制定一套电子监督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在当今整体经济发展不利好的大环境下,在政策的制定上可以合理对高新技术企业放宽。但是,对其征税是不可避免的,税收并不是借助国家权力来追求财富,而是以国家发展经济建设为首要目标。税收从百姓中来,国家运用税收的收入投入到老百姓的福利工程中,维护好税收公平原则,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通过完善税收为人民造福。(通讯作者: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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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会计系)
10.16653/j.cnki.32-1034/f.2016.24.012
国家自然科学
(项目编号:7117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