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儒家“孝”观念中的敬与诚
2016-03-16周婷婷陈佳任赵枝一秀
周婷婷 陈佳任 陆 烨 赵枝一秀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 2013级汉语言文学专业,江苏 南京 210046)
试析儒家“孝”观念中的敬与诚
周婷婷陈佳任陆烨赵枝一秀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 2013级汉语言文学专业,江苏 南京210046)
孝是社会伦理的基本,儒家对孝进行了集中且系统的阐释。本文从《孝经》、《孟子》等先秦儒家经典文本出发,在养生与事死两个方面对孝的精神内核进行解读,认为敬心、诚心是儒家孝的核心。在此基础上分析“孝”观念在儒家丧葬观中的体现及其对当前丧仪文化发展的启发意义。
儒家孝诚心敬心丧仪文化
孝是社会伦理的基本,在儒家看来,孝分为事生、事死两方面。在生前,子女对父母尽孝,做到事事躬亲;在死后,子女仍须心怀父母,为其守丧,传承家业。至此,才可称为“事亲终矣”。《孝经》对作为“德之本”的孝道做了综合性阐述。《丧亲章第十八》提出:“生事爱敬,死事哀戚,生民之本尽矣,死生之义备矣,孝子之事亲终矣。”[1]86
一、养生之孝的敬与诚
就事生而言,儒家之“孝”强调敬心与诚心,“敬”与“养”是其关键词。《论语·为政》载:“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2]又曾子曰:“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3]赡养父母只是最低等的孝行,“尊亲”即“敬”才是孝道的内核。《孝经》对这一观点做了进一步阐释,在《纪孝行章第十》中具体列举了孝行的基本内容,它提出三戒——“居上不骄,为下不乱,在丑不争”[1]53,并明确指出“三者不除,虽日用三牲之养,犹为不孝也。”古人对名誉极为看重,孝就要求个人在为人处事时合乎君子之道,因为“居上而骄”必会招致灭亡,“为下而乱”会被处以刑罚,“在丑而争”则会遭兵器戮杀,这些行为最终都是指向父母的,会给他们的带来耻辱和忧虑,“有辱”便是不孝。孝是由心而发的,要实实在在地把父母的感受放在心里,从他们的角度思考问题,做到“日用三牲”赡养父母而在其他方面恣意妄为,并不是真正的孝。
儒家思想发展至孟子,孝的内涵又得到了丰富,敬心之外,更强调了诚心。
《孟子·尽心章句下》载:“曾子养曾晳,必有酒肉;将撤,必请所与;问有余,必曰:‘有。’曾晳死,曾元羊曾子,必有酒肉;将撤,不请所与;问有余,曰:‘亡矣。’——将以复进也。此所谓养口体者也。若曾子,则可谓养志也。侍亲若曾子者。可也。”[4]178孟子认为,口体之养与诚心之养的区别是衡量孝心的关键。诚然,侍奉父母是子女的义务或者社会道德舆论的必然要求,但是如果孝顺父母仅仅停留在这种形式化的层面实在是父母、社会的悲哀,孝心应该是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感恩,这是一种出于人性的情感反馈。又“曾晳嗜羊枣,而曾子不忍食羊枣。公孙丑问曰:‘脍炙与羊枣孰美?’孟子曰:‘脍炙哉。’公孙丑曰:‘然则曾子何为食脍炙而不食羊枣?’曰:‘脍炙所同也,羊枣所独也。讳名不讳姓,姓所同也,名所独也。’”[4]340儒家强调孝悌仁爱,这种爱是有差别的,差别的基础除了社会等级还有人类的情感需求。孟子认为对父母的爱应当是特别的,时刻将父母的喜好放在心中,为父母着想,既不让父母有口体之忧,又要尽量解决他们的神思之愁。慎终追远,即使没有烦琐的仪式,如曾子这般将父母放在心上却才是饱含诚心的孝子。
事生之孝,不仅是使父母居安食足的口体之养,而且强调“孝”之敬与诚,即对父母情感的真挚反馈,是超越了形式化的礼仪制度的。
二、慎终追远,尽于人心
同样,事死也是孝的重要表现。“传统殡葬主要关注社会情感,实现了社会关系的生死交换,即逝者离开生者世界进入祖先行列。”[5]这种社会情感的伦理基础为孝文化,丧葬礼仪的直接目的和现实意义是送死助生,既是对逝者的哀悼,也是对生者的一场死亡教育。“孝文化强调殡葬与死亡的重要性。……传统丧葬礼对礼俗世界中孝文化的宣导过程客观上使得死亡本身得以被人们接受,长者得以被人们尊敬。”[5]《孝经》提出:“孝子之丧亲也,哭不偯,礼无容,言不文,服美不安,闻乐不乐,食旨不甘,此哀戚之情也。”[1]86“闻乐不乐,食旨不甘”等生理表现是其心理的外化,这是因追念父母养育之恩而自然流露出的伤痛,非矫揉造作之举。儒家向来强调礼仪制度,而在丧亲时不再对仪容、言语、服饰等外在因素提出规定,更强调哀悼之情的真挚,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儒家是将孝道置于礼仪之上的。
《孟子·滕文公章句上》曰:“盖上世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他日过之。狐狸食之,苍蝇蚋故嘬之。其颡有泚,睨而不视。夫泚也,非为人泚,中心达于面目。盖归反虆梩而掩之。掩之诚是也,则孝子仁人之掩其亲,亦必有道矣。”[4]136孟子认为,子女之所以要为父母办理丧事,安葬父母并且永远追念他们,从根本上说其实是人性的基本要求。这种情感并不因为任何法制或者道德约束而产生,而是人性的根本表现,是最为真诚的孝心与善心的要求。子女最后将父母尸体掩埋安葬,也许只是简单地用藤蔓野草和灌木掩埋,没有繁复的仪式,孝子的心却是最真诚的。《孟子·尽心章句上》又载:“孟子曰:‘智者无不知也,当务之为急;仁者无不爱也,急亲贤之为务。尧舜之知而不遍务,急先务也;尧舜之仁不遍爱人,急亲贤也。不能三年之丧,而缌、小功之察;放饭流歠。而问无齿决。是之为不知务。’”[4]322就丧葬而言,如果不能为父母行三年之丧并尽心完成父母生前的遗愿,而只关心缌麻三月、小功五月等细节,这就是不知道当务之急,不懂得何为根本,是为不智不仁不孝。在事死方面,儒家“孝”观念仍旧强调情感的真挚,敬与诚依然是“孝”的核心。
在厚葬与薄葬思想长期并行的封建社会,厚葬始终占领着主流地位。孝和礼的伦理道德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始终不可避免地被统治者作为治天下的重要手段,因而导致厚葬之风的盛行,以至对形式的推崇日益掩盖了其孝和礼的真正文化内涵;而反对厚葬的一方则极力推崇简化形式,追求精神上的悼念。但在后世的解读中,薄葬却不失孝道的文化内涵前提往往又被忽略,简单地把厚葬看作是传统文化的糟粕试图完全抛却,从而同样走上了一种极端。因此,一旦与形式联系起来,无论厚薄,表面上似乎都以“孝”作为背后的思想根基,然而,这个孝的内涵往往不再是其最本质的内涵意义,反而变成需要依赖外在形式才能体现出来的一种情怀符号。
一直以来,后人多认为儒家丧葬观是重死厚葬,并对此加以鞭笞。其实,理解儒家丧葬观,首先必须对厚葬之“厚”有正确的认识。所谓“厚”,一方面指礼仪制度的繁复,另一方面指物质层面的奢华。儒家提倡的“厚葬”表现为前者。《孝经》对丧葬仪式提出一系列规定:“为之棺、椁、衣、衾而举之”、“陈其簠簋而哀戚之”、“擗踊哭泣”、“卜其宅兆”、“为之宗庙”、“春秋祭祀”等,儒家对丧仪的严格要求可见一斑。儒家重“孝”,同时也重“礼”,这二者是密不可分的,可以说,在儒家看来礼仪的完整也是一个人的孝心的体现。而对待这些烦琐的礼仪的取舍问题,孟子则提出了礼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其根本是对“孝”之真诚的再次强调。
《孟子·尽心章句上》载:“齐宣王欲短丧。公孙丑曰:‘为期之丧,犹愈于已乎?’孟子曰:‘是犹或紾其兄之臂,子谓之姑徐徐云尔,亦教之孝弟而已矣。’”[4]319孟子并不赞同齐宣王要缩短服丧时间的想法,认为三年丧期乃是基本伦理道德要求,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是不能缩短的。服丧三年是当时通行的为父母守孝的行为准则,是仁爱的重要表现。齐宣王想要缩短服丧期限并非客观条件不允许,而是主观上对父母孝心、敬心、诚心不足。但是三年丧期也并不是衡量孝心的必要条件,“王子有其母死者,其傅为之请数月之丧。公孙丑曰:‘若此者,何如也?’曰:‘是欲终之而不可得也。虽加一日愈于已,谓夫莫之禁而弗为者也。’”[4]178王子因为客观条件受限,不得不让自己的老师代自己守孝几个月,这是可以理解的。可见,守孝时间长短并不是衡量孝心的标准,也并不是不可更改的原则,诚心守孝,则多之甚好;但是,如果只是把守孝当作一种形式,则不如不守,关键是要懂得孝悌的精神内涵。
孟子葬母之事一直遭人诟病,多以此作为孟子“无礼”的佐证,其实不然。《孟子·梁惠王章句下》载,鲁平公欲拜见孟子,却因臧仓进言:“孟子之后丧逾前丧”,故不见,后来,“(乐正子)曰:‘何哉君所谓逾者?前以士,后以大夫;前以三鼎,而后以五鼎与?’(鲁平公)曰:‘否。谓棺椁衣衾之美也。’(乐正子)曰:‘非所谓逾也,贫富不同也。’”[4]52乐正子说出了关键,孟子葬母时棺椁衣衾比葬父时更为细致讲究,从原则上说似乎是违背了礼仪的,但结合现实,这与孟子的经济条件有关。换而言之,礼的原则性与现实之间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关系。孟子云:“古者棺椁无度,中古棺七寸,椁称之。自天子达于庶人。非直为观美也,然后尽于人心。不得,不可以为悦;无财,不可以为悦。得之为有财,古之人皆用之,吾何为独不然?且比化者,无使土亲肤,于人心独无恔乎?吾闻之也,君子不以天下俭其亲。”[4]98中古时从天子至庶民皆遵守对棺椁的要求,并不只是为了美观,更是希望能通过这些礼仪制度对父母尽到最后的孝心,也即把礼仪视为哀悼者情感的寄托。如果自己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且客观条件允许,孟子认为,这时应该仔细为逝去的亲人筹备丧事,君子不应当在亲人身上过分节俭。所以,这里强调的其实是如何把握度的问题,即应当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结合现实适度办理丧事,以此寄托哀思。
慎终追远是儒家“孝”的重要内容,在厚葬与薄葬的长期争论中,表面上似乎都以“孝”作为背后的思想根基,然而这个“孝”却失去了其最本质的内涵意义。无论是对丧葬礼仪的严格要求还是对其灵活、适度的选择,儒家的事死之“孝”始终强调对逝者哀悼之情的虔诚与真挚。
综观儒家的“孝”、“礼”观,对养生、丧死背后的诚心、敬心的强调是一脉相承的,礼仪并不是核心,应当灵活取舍。同样,丧葬礼仪不应该是子女展现“孝心”、满足社会道德舆论的形式化途径。在当代社会语境中,对所谓厚葬与薄葬的争论应该集中于丧仪能否寄托丧亲者的情感哀思,从而更好地强调其精神内涵。
[1]汪受宽撰.孝经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7.
[2]康有为撰.楼宇烈整理.论语注.中华书局出版社,1984.1:20.
[3]王文锦.礼记译解.中华书局,2001.9:693.
[4]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60.1.
[5]郭林著.现代殡葬的转型与社会生态建设研究.社会学评论,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