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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区域经济背景下高职高专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

2016-03-16全莉萍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东盟自由贸易区实践性法学

全莉萍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 530023)

中国—东盟区域经济背景下高职高专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

全莉萍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 530023)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成立和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法律专业型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为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育带来了新的历史机遇和挑战。但目前国内多数高职高专院校在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上沿袭了法律人才传统的培养模式和教学原则。我国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原则主要围绕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展开,更多的关注理论素质培养,而忽视职业技能训练。背离了高职高专类法律人才在培养上实践性、职业性的本质和要求。因此,培养适格的高职高专法律人才,促进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体制及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原则变革已成为当务之急。

东盟经济;高职高专法律人才培养

一、东盟区域经济对高职高专法律人才培养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是由中国和东盟10国组成的自由贸易区。是世界上人口最多、同时也是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于2010年1月1日全面启动,惠及东盟11个国家,近19亿人口,自贸区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1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建立和启动推动了东盟各国之间的经贸往来,促进了区域间经济、贸易、协助的发展,是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战略步骤。随着自贸区的建立以及各国经济贸易交往的持续增长,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环境必将产生一系列的重大影响。如何培养出符合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人才,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法律服务业在自贸区法律服务贸易竞争中的地位,并进而影响到我国在区域经济竞争中的地位。因此如何培养和造就大量适应自贸区经济发展需求的法律人才的任务已经刻不容缓地摆在了我们面前。而在法律人才培养上,国内多数高职高专院校的法律专业教育沿袭了法学教育传统手段。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主要围绕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展开,更多的关注理论素质培养,而忽视职业技能训练,背离了高职高专类法学教育实践性、职业性的本质和要求。这导致了一方面,法律人才从数量和质量上来讲与日益发展的东盟经济不相契合;而另一方面,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培养出的学生又难以在东盟就业市场突破学历与能力的双重瓶颈获得广泛的就业机会。因此通过对适格的高职高专法学人才的培养促进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体制及人才的培养模式的变革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机遇:东盟就业市场广阔,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数量和领域都在不断地拓展和深入。同时国内的企业将会面临更多的市场机遇,甚至走向国际化的跨国经营。所有这些经贸活动都需要以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作为其后盾和保障。因此对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而言需要一批专业型的法律人才。中国—东盟自贸区对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不仅是市场的需要、中国贸易发展道路上的重要保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对缓解法学学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个特殊的经济背景下,对于法律人才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服务的对象主要针对在在东盟各国投资的中国企业、组织和机构,以及在东盟各国开展经贸活动的组织,服务的内容主要是涉外领域的投资、贸易、知识产权等方面。因此针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服务不论从对象、内容和地域都必须突破传统的地域服务、本土本国法律服务的定势,需要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实现智力、信息等多要素的绩优配置,使法律服务成为一种多层次、全方位、跨地域的专业型服务贸易。这对我国法律人才的素质和中国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更为严峻的要求和挑战。

(二)挑战:东盟自贸区对人才的专业性、复合性要求增加,高职学生与高层次法律人才在就业竞争上缺乏优势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贸来往持续、深入地发展,贸易区的法律服务业务将会呈几何倍数地成倍增长。一方面,无论是涉外领域的传统业务还是新型业务,都会随着境外投资者对中国法律服务的需要而增长;另一方面,国内领域内的传统业务,也会因吸引外资而全方位地产生涉外因素,使国内的业务与涉外业务融合在一起。[1]因此,在成立加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后,自贸区需要的是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并且是服务于区域经济一体化领域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这就要求:第一,这些法律人才需要有宽泛的法律知识,并通晓与所处理法律事务相关的网络、商务方面的知识;第二,熟悉相应的贸易法规和国际惯例,具备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商务等方面的知识;第三,掌握甚至精通一些东盟国家语言、了解东盟国家的风土人情和风俗礼仪。但目前我国高职高专每年培养出的法律人才由于学历偏低,知识结构单薄、外语能力不强,在培养目标和职业定位上与本科等高层次人才有重叠之处,使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学生难以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服务领域具有良好的竞争力,造成了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学生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服务就业市场的不畅,从而影响了高职高专法律专业今后的发展。因此廓清办学思想,厘清办学定位,树立正确的培养手段和方法,有利于培养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需要的专业型法律辅助人才。

二、东盟区域经济下高职高专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缺位

高职高专法律职业教育是高等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高专法律职业教育要获得生存和发展,首先要找准自身的定位,确定正确的培养目标。在我国法律人才主要分为三类:一种类型为应用型的法律人才,主要是指实践型和复合型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包括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第二种类型为学术型的法律人才,主要由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法学理论知识研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组成;第三种类型为辅助型的法律人才,主要是辅助法官、检察官、律师工作的法律人才,包括了法院书记员、司法助理、司法秘书、法警等。[2]教育部《普通高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指出,辅助型法律人才主要分为三类:法律实务类、司法技术类和法律执行类。其中明确规定高职高专法律院校为培养辅助型法律人才的主要单位,通过开设法律事务、司法文秘、司法警察、司法助理等法律职业教育课程培养辅助型法律人才。职业教育的本质特性和时代要求决定了其办学目标和定位应面向市场,以就业为指导,培养社会紧缺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3]180而目前我国在高职高专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与职业教育应面向市场,面向就业的主旨仍有一定的差距,主要问题和原因如下:

(一)培养目标定位的偏差

法律学科属于社会性、技术性、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学科,对于辅助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则更应注重其职业性、实践性、社会性的职业需求。但目前我国的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育在培养目标定位上仍沿袭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偏重法学理论知识、文化技术的学习。使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育成为了本科法律专业教育的微缩版。背离了职业教育应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职业技能为偏重的培养目标定位。而高职高专学生由于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及学习年限的制约,导致其在东盟就业市场上,由于理论基础相对薄弱,应用能力也缺失,而面临缺乏相应职业竞争力的尴尬局面。因此,根据2002年《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高职高专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为具有宽泛的法律基础知识,具备实际法律运用技能,能够从事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相关辅助工作,并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辅助型法律人才。

(二)教学计划定位、教学方法、手段相对单一

现在高职教育不论培养目标定位如何,在培养手段和方法上主要沿用本科教学的模式,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缺乏为高职法律教育量身打造的教学计划。现行的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在课程设置上,主要套用法学本科专业课程的设置,以法学学科分类和现行法律制度作为基准,设置相应的课程。在课程设置方面主要考虑教学的系统性、理论性和全面性,而忽视了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忽视了在高职高专法律教育过程中应重点突出的职业性。在教学计划中,实践教学没有明确的课时保证,实践性教学方式相对单一,同时也缺乏相应的考核机制和监控机制。

第二,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上,多数高职高专法律专业主要以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为主。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在教学的过程中也曾取到过良好的效果,但通过前文对高职教学定位的分析得知,高职法学教育是比普通本科法学教学需要与社会、实践结合更为紧密的教育类型。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应以职业教学所需要的能力和职业要素展开,即以培养实践能力为核心。这就要求,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实行单向的纯理论灌输,不能以教师在讲台上进行灌输型讲授,学生在讲台下为被动接受的对象这种教学方法为主,这样的教学方法虽然强化了教学的理论性但忽略了其实践性,容易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学生不仅难以获得实践的能力,也容易造成学生对课程学习抵触情绪的滋生,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

第三,在考核方法上,主要以应试为主,缺乏对实践教学相应的考核和监控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人才培养意见》,高职法学学科的实践型教学环节主要包括课堂案例教学、庭审实务教学、模拟审判教学、实习等方面。但目前针对高职高专法科学生学习成果的考核,主要集中在理论书面考试方面。考试主要侧重考查学生对于教科书和教师讲授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记忆程度。而对于上述实践教学的考察,缺乏相应的考核机制和监控机制。

(三)缺乏双师型教师推进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融合

一国法律教育的发展,与法律职业的需求有着重要的互动关系,法律教育为法律职业需求服务,法律职业的状况又促进和制约着法律教育的发展。[3]185高职高专法律职业教育重在培养辅助类法律人才。这就要求高职高专开展的法律教育是一种以构筑培养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为体系,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实务能力为要点,定位市场需求,满足就业要求的技能型人才教育模式。这就要求在法律教育上要注重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通过课堂上教师对课堂案例教学、庭审实务教学、社会调查教学、模拟审判教学等实践型教学方法的推广和运用,增强高职高专院校法学教学的实践性和职业性。这就要求从事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师具有从理论知识贯通实践知识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能熟练进行法律执业的“双师型”教师。[4]但在目前高职高专法律专业中,双师型教师比例不高,且开展实践型教学对教师自身的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既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还需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同时需要具备较强的课堂驾驭能力。而目前高职高专法学专业教师的构成主要是毕业即走向工作岗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缺乏相应的丰富实践经验。而大多数教师本身是在传统的以理论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存在一定程度的“重理论,轻实务”的倾向。因此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多数仍以传统的模式进行教学,学生接受的仍是传统的理论通识教育。

三、东盟区域经济下高职高专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思考

(一)应树立以能力培养为本位,职业技能培养为诉求的培养目标

高职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培养目标,在于对有志于从事基础法律实务的学生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培养具有必要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并能够比较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复杂的纠纷和矛盾,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人才。[5]因此,在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应树立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本位,培养具有相应的职业能力的辅助型法律人才为诉求的培养目标。只有树立正确的培养目标才能在保持和保证法学教育知识性、基础性、专业性等基本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改革高职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增强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性和职业性,使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得到平衡与互补。在此基础上培养出既具有广泛的法律基础知识又具备法律实际运用能力,能够从事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辅助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辅助型法律人才。增强高职学生在职业发展方向上的适应性。满足社会对职业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二)制定合理教学计划、更新教学方法与手段,确保实践教学有效施行

为了适应东盟自由贸易区对法律人才的特殊要求,增强学生对东盟法律就业市场的适应力。当务之急需要厘清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培养目标定位和学生特点,在培养过程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基础知识、实践能力、职业需求等关系,按照能力培养和职业需求制定符合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教学计划,并对相应的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做出革新。才可能确立广西高职高专法律院校的办学特色和在东盟经济发展布局中应有的地位。

第一,在教学计划制定上,增加实践性教学的环节和比重。实践性教学是培养学生创新性、职业性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实践性教学在教学环节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它既是检验学生既有知识的一个必要手段,也是学生学习面对就业市场,增强就业能力的一个重要举措。根据《教育关于加强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意见》,法学学科的实践性教学主要包括课堂案例教学、庭审实务教学、模拟审判教学、实习等方面。因此,实践性教学主要分为课堂实践教学和课外实践实习两个部分。以课外实践实习为例,高职高专法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只有短短三年,在三年的学习中,多数学生需要完成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法制史等在内的14门法学主干课程的学习,仅在大三最后一学期由学校安排或者自主参加一些实习工作。要改变这种教学讲授学时多,而课外实践学时少的状况,必须首先增加实践教学的学时时间。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事务专业为例,该专业学生的学分为140个学分,其中,对学时实践能力起到主要培养作用的毕业实习只占15学分,约为总学分的11%。其他高职高专法学院校也大抵如此。此外出于就业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多数高职高专学生会参加专升本的考试或公务员考试培训班,因此大三的实习时间在多数学生那沦为兼职实习,专职冲刺自考本科文凭、公务员考试的陪衬。使得本已不多的实践时间变得更为缺乏并且难以得到有效利用。鉴于此种状况,为了保证实践教学更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建议高职高专院校考虑在增加实践性教学时间的同时,增加实践性教学的种类和次数。可以将课外实践教学环节由单一的实习方式增加为假期实习、法庭旁听、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并将其学分分散到每个学年当中,保证学生在5个学期当中根据学习的进度和知识的掌握程度参与到不同的实践环节中,并通过相应的考核以保证学生对实践教学参与的质量,避免使课外实践教学活动流于形式。

第二,革新传统课堂教学方法与手段。传统高职高专法学教育沿袭传统本科教育教学方法,往往采用课堂讲授型为主的教学方法与手段。针对高职高专学生的基础和职业特点,在教学方法上,除了讲授式、启发式教学方法外,应大力提倡和推广案例教学法以满足职业教育实践性和职业性的需求。概括世界各国法学教育实践,完整系统的法学案例教学基本模式主要有课堂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和法律诊所教学三种。[6]这些教学方式方法在我国今年的法学实践教育中日益受到重视。通过课堂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和法律诊所教学法可以使学生参与到真实案件过程,改变学生在课堂的定位,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有利于学生完成从理论知识到实践知识的训练,并可以在此过程中培养学生严谨、认真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感。此外,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可以适当引进东盟各国法律、案例以及适当使用东盟国家教材,增强学生对东盟法律的理解,培养出具有东盟视野、适应东盟市场需求的法律人才。

第三,考核方法的修正。考核方法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学生对实践教学法的参与度、完成度,以及实践教学法在高职高专法律专业中的推进、推广度。是学生完成实践技能培养的保证。传统的以理论为主的教学模式下对学生考核主要通过书面考试的形式完成,但对于实践性教学法需要考核的学生实际掌握法律、运用法律的能力很难通过书面考试形式得到全面的呈现。因此需要对现有传统高职高专法科学生考核方法进行革新。首先,可以对纯理论考试内容比重进行压缩,提高考查学生实践能力试题在考题中的比例。其次,可以改善考核体系的构成要素,现多数高职高专法律院校对学生成绩的考核由期末书面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的模式。但对于平时成绩由何种要素构成并未明确界定。在引入实践教学法之后,可以对于平时成绩的构成要素根据科目和学习阶段的不同做出相应的规定。例如在引进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学习阶段,可以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由平时作业、课堂讨论、模拟法庭表现、法律文书写作几方面要素构成。促使学生积极参与到实践性教学过程当中,提高学生运用法律,实践法律的能力。

(三)加强高职高专法律教师队伍建设,实践职业教育理念和目标

教师是职业教育理念和目标的主要实践者。对于教师而言,正确处理教学过程中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关系,一方面可以使学生能够更多地接触实际的法,掌握法学学习和思考的方法,具体把握法学思维在解决各种法律问题上的实际作用,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其法律职业技能;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了解现实的法律生活,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下学生被动接受、机械记忆的不合理的学习状态,有效调动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对高职高专法律教师进行培训,建设一支具有职业教育理念,教学态度认真、热情,理论功底扎实,相关实践能力丰富的双师型教师对推进高职高专法律院校职业教育进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学教育不仅是将我们法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是将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7]

[1]赵小鲁.WTO:中国律师业的机遇与挑战[J].中国律师,2000,(3):19.

[2]霍宪丹、王红.建立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教育的改革[J].法学2001,(1 0):25.

[3]吴昊.试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定位[J].法学教育研究,2010,(2).

[4]所谓“双师型”指既是教师,又是工程师、会计师、律师等。参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基于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5]马小花.高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探讨[J].职业圈,2007(8):38.

[6]于大水.孙明.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探析[J].齐鲁法学文库,2008,(2):112.

[7]程淑娟.商法学实践技能课程的调查问卷分析[J].法学教育研究,2010,(3):170.

[责任编辑:蒋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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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0

本文是2013年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高等职业教育法律类专业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研究与实践”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3JGZ198。

全莉萍(1982—),女,汉族,广西桂林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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