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方法论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研究
2016-03-16赵彦波陈晓利
赵彦波,陈晓利
(哈尔滨学院 政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哲学方法论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研究
赵彦波,陈晓利
(哈尔滨学院 政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当前法学教育面临许多困境,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培养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是培养有法律思维方式的法律人才,而当前法学教育的内容与课程设置难以达到这样的目标。哲学方法论是培养思维方式的课程,哲学方法论与法学专业相结合产生的法律方法论课程,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增加法学专业的方法论课程,有利于达成法学教学改革的目标。
方法论;法律方法论;法学教育;改革
1 问题的提出:法学教育的困境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什么?法学教育改革如何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这些问题都是影响法学教育的根本性问题。随着法治建设进程对全社会的影响日益加深,法学教育对于法治建设的影响也越来越受到学界的重视,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认识法学教育的目标也受到了普遍的肯定。从法治建设的角度看,法学教育应当以实践为导向,以职业为依托,培养具有法律思维方式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培养具有法治思维方式的法律人,真正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贡献。但是,当前的法学教育手段或者方式存在诸多缺陷,难以促成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
从不同视角考察当前的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从法律研习者角度看,法律研习者更重视知识性学习,忽视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无论是各高校的法学专业的研习者,还是各种法律职业培训的研习者,都很重视静态法律知识的传授,忽视实践环节思维方式的养成。导致的结果是法律研习者众多,但具有法律思维方式的人寥寥,远远不能满足法治建设的需要。
从法学教育者角度看,当前虽然也在进行各种教学改革,但是改革更多的是教育形式,如多媒体手段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教育过程的运用等,而真正以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为目标的法学教育改革很少。
从当前法学课程的设置看,没有以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作为主要目标的骨干课程。虽有学者已经提出将法律方法论课程列入我国法学课程体系当中,也有部分法学院校尝试开设这方面的课程,但总体来说,在当前的法学教育中,法学方法论课程还没有立足之地,主要的原因在于法律思维方式培养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还没有得到足够的认识。
从课程目标的检测方式看,受传统应试教育影响,课程的检测方式单一,静态法律知识受到了足够重视,检测法律思维方式的手段不够,没有形成开放的教学目标检测手段。
从上述的几个视角分析,法学教育的手段或者方法很难达成通过法学教育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目标,如何化解这种矛盾,是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重点。本文试图从哲学方法论的视角,将法律方法论引入法学教育改革中,将方法论在法学教育中运用作为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手段,希望以此达成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培养有法治思维的法律人才。
2 法律思维培养需要方法论工具:哲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
在《新工具论》一书中,英国哲学家培根在总结科学实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经验归纳法。之后,法国哲学家笛卡尔提出了理性演绎方法论。
1637年笛卡儿出版《方法论》,将研究问题的方法分解为四条规则:
1)“怀疑一切”,不接受任何可疑的知识,将自己不清楚的知识剔除出去,只留下没有疑问的知识,作为解决问题的基础;
2)解决问题时,化繁为简,用逐步分析的方法解决问题,将要研究的复杂问题,分解成若干简单的小问题,便于逐个解决。
3)思考时,由简到繁,先从容易解决的问题着手。用综合法从简单的东西得出复杂的东西。
4)问题解决后,要彻底复查,确保无遗漏。
笛卡尔在这四条规则中提出了怀疑的方法、分析的方法、演绎推理的方法及列举推理的方法。
之后,英国哲学家洛克和休谟进一步发展了经验主义方法论。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和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进一步发展了唯理论的方法论。康德形成了先验唯心主义的批判的方法论。黑格尔形成了客观唯心主义辩证法。客观唯心主义辩证法是马克思以前有关方法论研究的最高成果。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唯物主义基础上改造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形成了唯物辩证法。唯物辩证法是最具普遍意义的方法论。唯物辩证法要求人们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自觉地运用客观世界发展的辩证规律,严格地按客观规律办事。
从哲学方法论的发展看,方法论从一开始,所提供的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一般方法,它不解决这个世界“是什么”的问题,它解决的是“怎么办”的问题,即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处理问题,看待世界。哲学方法论的发展和在各学科的应用,为各门学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法律方法论是哲学方法论在法学领域的具体运用,是西方哲学流派和法学研究相结合的产物。对法律方法论的形成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哲学流派(思想)主要有实证主义哲学、规范主义哲学、实用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哲学诠释学等几种。在哲学方法论的影响下,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卓越的成就。在法学领域,已有法学学者对法律方法论对法律知识的地位与作用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华东政法大学陈金钊教授在2013年《法律方法论课程开发研究》的专题报告中认为“法律方法论与法哲学、法教义学(部门法学)和法社会学共同构成了法律知识论的四种形态。”同时,他还通过呈现国外学者,特别是欧美法学学者大量的研究成果,证明了法律方法论研究已经构成了当今世界法学知识新的增长点,法学知识不断获得突破,各种理论层出不穷。法律方法论的兴盛,不仅体现在已有一大批法学学者在法律方法论各个领域的研究,更体现在一大批学术著作的横空出世,已成为当代法学理论著作中的耀眼明珠。
法律方法论从形成开始,就穿梭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因此,法律方法论本身就是一种如何形成司法判决的方法论。法律方法论运用,就是通过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交互阐释,使静态的法律规范能适用于当前的案件事实并形成司法判决,这一过程也称之为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对应、调适和等置模式。虽然法律方法论也存在多种名称,如“法律推理”、“法学方法论”、“法律科学及其方法”等,但是其作为研究法律适用及法律解释的专门学问,已经根据其研究的专门领域形成了明确的研究范围,对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产生的影响,已经为世人所认可。
由于司法判决的形成不仅仅是一个运用法律规范、逻辑推理、理性经验、个体智慧技巧的过程,它还包括了感情的作用、价值的评价及心理因素等综合作用的过程,因此,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范围就围绕这个司法判决的形成过程生成了许多相关的知识领域,如:有的研究法律规范如何转化为具体的判决,从而形成了法律解释学说、法律推理学说等;有的研究针对个案事实如何寻找恰当的法律,从而形成了法律发现学说、法律论证学说等;有的研究如何准确理解法律的表述,掌握法律真意,从而形成了法律修辞学说等。围绕司法判决的形成过程,有关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发现、法律修辞、法律论证、法律获取等一系列与法律运用的知识环节,都成了法律方法论的知识组成。而对于这些法律知识的研究和讲授,特别是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能够很好地提升法律人在运用法律过程中的法律思维水平,能够有助于提高法律人正确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的综合能力。
3 哲学方法论在法学教育中的具体应用
3.1 哲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在法学教育中运用的方式与意义
哲学方法论是法律方法论产生的哲学基础,没有对哲学方法论相关思想理论全面的认识,对法律方法论的理解和认识也就无法把握其实质内容。哲学方法论不仅为法学方法论的理解和认识提供知识基础,而且提供了锻炼思维的一般方法,为法律方法论在培养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上提供了一般性规则。
哲学方法论在法学教育中作用的发挥,需要借助法律方法论在法学教育中作用发挥来实现。哲学方法论与法学学科知识的结合,才形成法律方法论的知识体系,而这些知识既来自于法律的运用过程,又通过专门的训练,通过法律人作用于法律运用的过程。因此,法律方法论在法律过程中的作用已不是哲学方法论的作用所能涵盖。哲学方法论更多的作用于法律方法论知识体系形成的过程,而法律方法论更多的作用于法律人法律思维方式或者法治思维形成的过程。
在法学教育中,加强法学方法论的应用,可以改变以应试教育为中心的传统教育方式,使法学教育摆脱以死记硬背静态知识为学习主要模式的窠臼。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一定的训练,使法律研习者思维习惯穿梭于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之间,反复往来,既养成对事实的合理分析与观察,也有利于对法律制度的把握和运用,就在这种训练中,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治思维。法律思维方式与法治思维的养成,有利于法律人对法律制度价值的认同,有利于法治的落实。
3.2 开设法律方法论的课程
法律方法论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有两个方面,首先是认识法律方法论,其次是自主运用法律方法论。认识法律方法论是将法律方法论这个工具展示出来,告诉研习者如何运用这个工具,因此,需要开设法律方法论方面的课程,将法律方法论整个知识体系介绍给法律研习者,使法律研习者从法律方法论已经取得的成果中汲取养分,从而认识和掌握法律方法论这个工具。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政府的法律管理部门和学术界都已经认识到培养法治思维的重要性,并且正在积极地采取措施培养具有法治思维的人才。2011年12月,《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由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内容,要达成的目的,就是“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开设法律方法论课程就是响应法学教育这一现实而急切的变革需要,是对法学实用品格的切实回应。法律方法论课程可以说是锻炼法律研习者法律思维方式的基础性课程,对法律研习者的职业思维及实务技能的培养必不可少。
从开设的时间来看,法律方法论课程的开设,应在法律研习者刚迈入法律之门时就开始。在大学低年级开设的原因在于,法律方法论课程作为法律职业思维的培训课程,它贯穿于整个法学教育阶段。因此,在研习者迈入法律之门时,就接受这种思维工具的培训,能为以后的法学教育过程打下一个良好的职业思维习惯。另一方面,当前国内的法理学课程越来越与实践环节脱节,法理学课程难以承担培训法律思维方式的任务,使得整个法学课程缺少一门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课程。从中学阶段刚刚迈入大学阶段的法律研习者,往往思维方式上还完全受制于中学应试教育的思维路径,在法律的研习上转不过弯来,不进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培训,旧的思维习惯难以改变,因此,从入门那天开始,就进行职业思维方式培训,对旧的思维方式冲击力最强,改变最为显著,有着事半功倍的效果。
3.3 在哲学公共基础课中增加方法论内容
大学公共基础课中,一直包含辩证唯物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等哲学内容。然而,当前高等学校的哲学教学存在着实践与现实严重脱离的现象。教者滔滔不绝,沉浸在传统的哲学问题中自话自说,有意无意地将学习者抛诸脑后,视入无人之境;学习者云里雾里,视哲学为畏途,在心理上早就拒哲学于千里之外。因此,除了哲学专业的研习者外,哲学对于其他专业的研习者来说,有点可有可无,也有点高不可攀。事实上,当前我国高等学校哲学的教与学,已经日趋衰微。如何进行哲学的教改,一直以来是哲学讲授者思考的重点。
从西方哲学的发展看,虽然传统哲学日趋衰微,但是,应用哲学已经蓬勃发展起来。现代社会的多样性、复杂性,为哲学与实践的结合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哲学与各种专业知识的结合,为哲学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促进了各专业领域的进步。随着应用哲学的兴起,哲学的教学改革也有了明确的方向,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因材施教,在课程内容和讲授方法上进行必要的变化,从传统哲学走向应用哲学,是哲学教学改革的方向。将理论课程与实践应用相结合,也是大学公共基础课的发展趋势。对于法学教育的研习者来说,这些公共基础课程只要适当选择知识侧重点,调整课程内容,有针对性地增加方法论的知识,就能很好地与法学专业相结合,展现课程应用的特质,同时也能增进公共基础课程的教学效果,完成培养学生思维的教学目的。
[1] 陈金钊.法律方法论课程开发研究[J].法律方法,2013(2):81-96.
[2] 董德刚.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概要[J].学术研究,2008(10):24-30.
[3] 田景仲.法理学本科教学的困境与出路[J].高等教育研究,2010(6):77-79.
[4] 路晓鸽.大学章程的效力解析[J].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报,2015(5):62-64.
[5] 孔超,秦朝明.试论高校思政课与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结合[J].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报,2015(2):66-69.
[6] 俞吾金.马克思对黑格尔方法论的改造及其启示[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10.
[7] 席云舒.胡适的哲学方法论及其来源[J].社会科学论坛,2016(6):21-48.
[8] 孙笑侠.法学的本相——兼论法科教育转型[J].中外法学,2008(3):419-432.
[9] 何中华.关于哲学方法及其他[J].烟台大学学报,1997(4):3-8.
[10] 程朝阳.论法理学本科教育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9(1):88-108.
[11] 何远琼.本科法理学教学的困境与突破[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12] 陆明玉.教学论发展的方法论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2.
[13]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责任编辑:路晓鸽]
Applicationofphilosophicalmethodologytotheeducationoflaw
ZHAOYanbo,CHENXiaoli
(CollegeofLaw,HarbinUniversity,Harbin150080,China)
Atpresent,thelaweducationfacesupwithmanydifficulties,butthemodelofthetraditionallaweducationalreadycan'tadapttotheneedsoftraininglegaltalents.Thetargetoflaweducationreformistocultivateapersonwithalegalwayofthinking.However,thecurrentlaweducationcontentandthecurriculumaredifficulttoachievesuchagoal.Philosophymethodologycourseistodevelopthewaysofthinking.Philosophicalmethodologyandmethodologyoflawcoursesinmajoroflawcancultivatelegalthinking,whichhasanirreplaceablerole.Therefore,themethodologyoflegalscienceishelpfultoachievetheteachingreformoflaw.
methodology;methodologyoflaw;laweducation;reform
10.19352/j.cnki.issn1671-4679.2016.06.017
2016-08-25
哈尔滨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XJG2013005)
赵彦波(1974-),男,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D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