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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哈耶克自由观的批评:来自自由至上主义的视角

2016-03-16

关键词:帕里斯哈耶克巴德

曹 钦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350)



对哈耶克自由观的批评:来自自由至上主义的视角

曹 钦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350)

哈耶克通常被认为是20世纪最重要的自由至上主义者之一,但即使是在自由至上主义阵营中,也有些人并不认同他的自由观。这些人既包括传统的“右翼”自由至上主义者,也包括新兴的“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他们都认为,在为“自由”下定义时,哈耶克犯下了严重的错误,结果导致他背离了自由至上主义的核心理念。虽然双方在批评哈耶克自由观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他们都体现出了一种倾向,即为“自由”寻找一种更为可观、纯粹的定义方式。

哈耶克;自由;自由至上主义;左翼自由至上主义

哈耶克通常被认为是20世纪最重要的自由至上主义者之一。不过,与其他思想流派一样,在自由至上主义阵营内部,不同的学者常常存在观点差异。对于哈耶克的主张,不少人虽然在大体上持有同情的态度,但在某些具体论证上却与他产生了分歧。在这些分歧中,有些根源于相对来说更为“技术性”的问题,如某项经济政策是否真的能取得预期的效果,但也有一些分歧反映了更为“原则性”的冲突,本文所要讨论的自由观问题就属此行列。在这方面,对哈耶克的批评同时来自“右翼”的和“左翼”的自由至上主义者。他们都认为,在为“自由”下定义时,哈耶克犯下了严重的错误,结果导致他背离了自由至上主义的核心理念。

一、哈耶克的自由观

哈耶克对自由概念的阐发,主要出现在《自由秩序原理》(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或译《自由宪章》)一书里。在该书中,他着力批判了把自由与“能力”混淆起来的做法[1]。他担心人们在混淆自由与能力后,会进而混淆自由与财富的区别,从而会使某些人“打着‘自由’的旗号要求重新分配财富”[1]37。进行选择的自由与可供选择的机会,本应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但在把自由混同于能力或财富的人那里,两者的区别却遭到了抹煞。哈耶克指出,一个生活优越的宫廷侍臣,或者一个大权在握的将军,事实上还不如贫穷的农夫或工匠自由,因为侍臣和将军都要听命于其他人,而农夫和工匠却不然[1]38。因此,能力或财富的缺乏不能被视为自由的缺乏。

在哈耶克看来,自由必须以一种“消极”的方式来加以定义[1]40,也就是说,自由应该被定义为某种东西的阙如,而非某种东西的呈现。当“社会中他人的强制被尽可能地减到最小程度”时,就可以称这种状态为“自由”的状态[1]27。更具体地说,当“一个人不受其他某人或某些人武断意志的强制”时,他就拥有了“个人的”或者说“人身的”自由[1]28。显然,“强制”的观念在这种定义中占有核心地位。自由与强制可以说是此消彼长的。为了理解自由的含义,就得先理解强制的含义。

“强制”(coercion)指的是“一个人的外部条件受他人控制,为了避免更大的恶果,他被迫为实现他人的目的工作,而不能按照自己的计划行事”[1]42。当我受到强制时,我虽然还在作出选择,但这种选择不是出于我自己的意志,而是出于其他人的意志;这种选择行动所为之服务的,不是我自己的目的,而是其他人的目的[1]189。显然,哈耶克承袭了日常语言的用法,把“强制”表述为一种带有负面含义的、不可欲的现象。不过,强制只能由强制的“威慑”来加以预防[1]43,202-203。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对潜在的强制者发出威胁,宣称如果他们采取强制措施,就会反过来遭到其他人的强制。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他们采用强制行为。因此,想在社会中完全消除强制是不现实的[1]208。使强制最小化的方法,是把强制的权力只保留给国家,并且“将其限于防止个人之间的强制所必要的限度之内”[1]43。

按照哈耶克的观点,政府维护自由时,应该“受制于抽象的一般原则”[1]43,而理想状态下的法律就符合这种抽象的特征。法律的恰当含义是指那些“对每一个人都同样有效的一般规则”,当我们遵守这类规则时,就是自由的[1]217-218。这是因为,法律可能并不构成实际的强制,而只是作为一种强制的威胁而存在。“强制的威胁”与“实际的强制”有着非常不同的效果。前者是可以被避开的,“假如一个人事先知道,如若他处于一种情况下,他就会受到强制,假如他可以避免使自己处于这种情况下,那么,他是绝然不会受到强制的”[1]203。即使是那些不可避免的强制(例如税收和兵役),如果是以能够预见的方式实行的,则至少也可以摆脱“许多恶劣的品质”[1]203。

澄清自由与强制之定义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将强制同我们周围的人愿意向我们提供某些服务和利益时提出的条件区别开来”[1]193。在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要依赖于他人的服务,但只要人们相互之间的服务是基于自愿的基础,那么,在这种服务上附加条件,就不会构成强制[1]193-194。例如,假如别人邀请我去参加一个聚会,但条件是我必须“在着装和举止方面遵循一定的规范”,这就不能算是强制。不过,一旦涉及有关“维持生计”的事物或是“一些最有价值的东西”,附加在服务上的条件就可能会构成强制。比方说,如果一个人占据了沙漠中的唯一一处水源,那么,当他要求希望从他这里得到水的人去做某些事情时,他就是在实施强制,因为那些人要是想活下去的话,就不得不听命于他[1]194。

二、传统自由至上主义者的批判

《自由秩序原理》中提出的自由观招致了不少批评。有趣的是,在这些批评中,相当一部分来自其他自由至上主义者,即一些与哈耶克有着类似政治观点的人。他们批评哈耶克,并不是因为他们反对后者的基本政治立场。相反,他们之所以感到不满,是因为他的立场不够坚决、彻底。在这些自由至上主义者中,哈莫威(Ronald Hamowy)和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是其中的代表人物。按照他们的看法,如果我们严格遵循哈耶克的理论,就会推论出两种谬误观点。首先,有一些行为虽然不应被归入强制范畴,却会被哈耶克认为是强制。其次,有些行为明显属于强制,却被哈耶克认为是可以允许的[2]。如我们在上文所说,哈耶克认为,如果我被邀请参加一个聚会,但聚会的主办者要求我遵守一定的着装规定,那么,我不能认为是受到了强制。然而,他又承认说,当涉及对我来说“最有价值的东西”时,别人附加的条件就可能构成强制。从自由至上主义的角度来看,这一补充给他所举的例子带来了麻烦。假设我非常珍视我的社会地位和声誉,因而必须出席某个聚会(享有较高社会地位和声誉的人都会参加那个聚会),在这种情况下,聚会主办者提出的要求就会对我构成强制,从而削减了我的自由[2]288。在罗斯巴德看来,这样的说法是“荒诞和前后矛盾的”[3]。附带条件的聚会邀请无论如何也不能算作强制。

不仅如此,哈莫威指出,“最有价值”这一说法只能从纯粹主观的角度加以定义[2]288,因此是含混而无用的。一旦我们让主观性的因素介入到对自由的界定中,就会面临以赛亚·伯林所说的“退隐于内心城堡”[4]的问题。假如我曾经相信某些事物对我来说是“最有价值”的(如上述例子中的社会地位和声誉),但后来转变了我的信念,认为它们其实并无价值,那么,尽管外部环境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我的自由程度却发生了改变。哈莫威批评说,这种自由观乃是一种“积极”的自由观[2]289,而非哈耶克宣称自己所捍卫的“消极”自由观。在这一点上,哈耶克背离了自由至上主义的传统。

与参加聚会的例子形成对照的,是“荒漠甘泉”的例子。同哈耶克的看法相反,罗斯巴德认为,即使沙漠中只有一处水源,而水源的主人又向他的顾客索要高昂的价格,我们也不能说这里存在着强制和对自由的侵犯。水源的所有者只不过是在提供一项服务,他“应该有权利拒绝出售或者索要任何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3]287。尽管他所提供的这项服务涉及他人的生死,但这一点不能改变其基本性质。如果我们强迫他按自己并不认可的条件向其他人提供饮水,就是在侵犯他的权利和自由。无论是在这个例子里,还是上面说的“附带条件的聚会邀请”例子里,如果我们遵循哈耶克的论证,都会把某些人们正当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归类为“强制”,而这是哈莫威和罗斯巴德这样的自由至上主义者无法接受的。

但在他们看来,哈耶克的问题还不仅限于这一方面。除了把一些本来不属于强制的行为定性为强制外,他还会犯下相反的错误,即把一些明显的强制行为说成是与自由相容的。这一点最为鲜明地体现在哈耶克对法治与自由关系的论证中。按照哈耶克的看法,如果我预见到一旦我做了某一行为,就会受到强制,于是便避免去做该行为(从而避免遭受强制),那么,我也就保全了自己的自由。于是,假如政府是根据公开、明晰、无偏私的法律进行统治的,人们的自由就会得到很好的维护。但这显然是一个有悖于常识的推论。如果有人威胁我说,一旦我做出他不认可的行为,他就会伤害我,则他肯定是限制了我的自由,因为我现在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那件我本来可能想做的事情了。然而,依据哈耶克的逻辑,我的自由并未受到损害,因为我可以通过顺从威胁者的意愿来避免遭到强制。果真如此的话,无论政府制定什么样的法律,都不会侵犯公民的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了,因为只要人们知道政府不喜欢他们去做什么事,并主动避免去做那些事,他们就不会受到强制,并由此而保全了自己的自由。但从自由至上主义的角度来看,这种结论显然是荒谬的。

哈莫威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正如他所指出的,法治本来最多只是自由的必要条件,但哈耶克却将其当成了自由的充分条件[2]296。哈耶克有时似乎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他对此的辩解是,法治的可预测性消除了政府规定的强制性。如果征兵和税收这类事情是可以预见到的,则这种可预见性“就使这些强制措施摆脱了许多恶劣的性质”[1]1203。他甚至进而宣称,这种可预见性能够使每个人“遵循他自己的生活计划”,并“独立于别人的意志之外”[1]203。而既然强制就意味着“一个人的行为……服从于另一个人的意志”[1]189,法律的可预见性就不仅是使强制“摆脱了恶劣的性质”,而干脆就相当于消除了强制(也就等于是保全了自由)。但正如罗斯巴德所嘲讽的,如果政府要求每个人每隔三年就当一次奴隶,这虽然是一条普遍应用的且可以预测到的规则(所以也就符合哈耶克式法治的要求),但依然是对自由的严重侵犯[3]293。因此,通过“法治”的名义,哈耶克把明显的强制行为与“自由”揉在了一起,从而又一次背叛了自由至上主义的传统。

三、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的批判

上述对哈耶克进行批评的学者,秉承的都是传统的自由至上主义观点。这种学说往往被归结为一种“右翼”的立场。但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政治哲学界内开始有一批学者试图打破这一印象。他们自称为“左翼至上主义者”,认为自由至上主义可以与广泛的再分配政策结合起来[5]。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的基本立场是,既坚持对“自我所有权”(self-ownership)[6]的保障和维护,同时又主张对自然资源的平等分配[5]1。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比利时学者菲利普·范·帕里斯。在他发表于1995年的代表作《属于所有人的真正自由》[7]中,他批判了传统的右翼自由至上主义观点,提出要建构一种“真正的自由至上主义”(real libertarianism)。他认为自己的立场可以被归入“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的阵营中,因为他主张“对土地和自然资源价值的平等分配应当对自愿交换构成限制”[7]27。

在帕里斯对传统右翼观点的批判中,哈耶克的自由观也被加以分析和质疑。不过,他的论证与前面提到的批评者有所不同。帕里斯并不像他们一样,认为哈耶克对自由的界定过于宽泛,以至于有沦为“积极自由”的危险。相反,他认为哈耶克对自由的界定太过狭隘,不能充分反映这一价值的完整含义。

作为一名自由至上主义者,在一些很重要的方面,帕里斯仍然与哈耶克有着高度一致的看法。例如,他明确地把自由的含义限定为个人的“消极”自由,反对用民主决策和政治参与的权利来定义自由,也反对用拟人化的共同体的自由来定义个人自由[7]8-17,234-238。不过,他提倡的自由观要比哈耶克的更为宽泛。他将哈耶克式的狭隘自由概念称为“形式自由”(formal freedom),而把自己的自由概念称为“真正的自由”(real freedom)。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形式自由”仅仅包含了安全(security)和自我所有权的因素,而“真正的自由”在此之外还包含了机会(opportunity)的因素。前者关系到“有权利去做某人想做的事情”,而后者则关系到“做成那些事情的手段”[7]4。虽然帕里斯承认形式自由远非不重要,但他更为强调在自由至上主义传统中常常被忽略的“真正的自由”,因为人们若想能够做成任何事情(更不用说“自由”地去做那些事情),就必须涉及对自身之外的物体的使用,而单凭安全与自我所有权,是无法保障人们对那些物体的成功使用的[7]21。因此,对他来说,一个社会的成员如果能被算作是自由的,这个社会就必须满足三项条件:

1.该社会必须具有能够得到很好保障的权利结构(安全因素)。

2.这一结构必须使得每个人能够拥有他自身(自我所有权因素)。

3.这一结构必须使得每个人拥有最大限度的机会,以去做那些他可能想去做的事情(机会因素)[7]25。

显然,对“自由社会”的这种界定,与传统的自由至上主义观点有着极大的不同。这一不同尤其体现在第三项条件上。在哈耶克看来,对自由的一大误解,就是把自由等同于能力,进而等同于财富[1]37。然而,帕里斯虽然也反对把自由与能力混同[7]3,但他仍然认为,财富的缺乏确实会导致自由的匮乏,因为财富的缺乏会导致机会的缺乏,而机会也是自由的组成部分之一[7]22。例如,如果我没钱买票,以至于不能登上一艘准备进行环球旅行的船舶,那么,我就确实缺少去进行环球旅行的自由,而不仅仅是缺少参加这一旅行的(经济)能力和手段[7]22。在这一例子里,私有财产制度约束了我的自由,因为他人的财产权导致我的机会受到了限制。同样,假如我身无分文,濒临饿死,那么,当有人给我提供了一份条件很差的工作时,我就不能被认为有着拒绝这一工作的自由[7]22。相反,在哈耶克看来,即使一个人和他的家庭面临着饿死的危险,因而不得不接受一份工资微薄、令人厌恶的工作,我们也不能断定他的自由受到了限制[1]196。

四、结论:哈耶克自由观的困境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传统的“右翼”自由至上主义和“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帕里斯虽然都对哈耶克的自由观有所不满,但两者的立场并不一致。帕里斯反对把自由与能力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哈莫威和罗斯巴德则不会为此而批评哈耶克。正是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使得传统的自由至上主义与各种左翼思潮长期处于势不两立的状态。不过,在对哈耶克的态度上,双方也有共通的地方。这反映在他们对于一种更为“纯粹”的消极自由观的坚持上。

尽管把自由与金钱等同的看法一般被认为是一种“积极”的自由观,但正如柯亨所指出的,即使是按照某些传统自由至上主义者的定义,如果我由于缺乏金钱,从而被法律禁止去做某些事情,那么,我的“消极”自由仍然受到了限制[8]。宣称“金钱上的匮乏并未限制自由”的人,实际上并没有真的坚持消极自由的概念,而是在使用一种“道德化”的自由观——私有财产对行动造成的限制不被认为是对自由的侵犯,因为私有财产制度被预先认定为一种正当的制度[8]206。正是在这层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帕里斯的自由观比哈耶克的更具有“消极”色彩,因为前者把私有财产造成的行动限制也看作是对自由的限制。

对于哈莫威与罗斯巴德对哈耶克法治观的批评,其实也可以从相似的角度加以理解。哈耶克认为,在公开的、一视同仁的法律治理下,人们可以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避免强制,保有自由。因此,法治与自由是相容的。但这个结论建立在一个前提上,即进行统治的法律已经被认为具有正当性。如果我们拒绝某条法律的正当性(如罗斯巴德所说的,每隔三年就要轮换去做奴隶的法律),则无论它如何符合哈耶克的标准,也不应被认为是与个人自由相一致的。哈耶克之所以能够宣称恰当的法律与自由不产生矛盾,是因为他使用了“道德化”的而非更为消极的自由定义。但同上一段中所提到的“道德化”定义一样,这种定义也会面临一个问题:它必然带有很强的主观成分。在把某种特定的财产制度(如纯粹的私有财产制度)认定为最正义的制度时,我们有什么客观的或能令绝大多数人认可的基础呢?而在把某些特定的法律条文认定为最正义的法律时,我们又能有什么客观的或能令绝大多数人认可的基础呢?对这种基础的寻求必然是充满争论与分歧的,但如果没有这种基础,则对自由的“道德化”定义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沦为主观偏好,从而缺乏说服力。任何对纯粹意义上的消极自由观的偏离,都会在不同程度上被迫面对这一问题。

当然,无论是哈莫威、罗斯巴德还是帕里斯,也都并未采用真正的、彻底的“纯粹”消极自由观[7]239。但与哈耶克相比,在他们的自由概念中,“道德化”的色彩仍然是大大减轻了。这使得他们的理论在逻辑上能够更加自洽,也能够更好地避免定义自由过程中的主观成分。与他们相比,在建构自己理论的过程中,哈耶克更好地把握住了古典自由主义的两个重要主题:对私有财产权利的维护,以及对法治的褒扬。然而,在政治哲学的当代发展过程中,随着更多带有分析哲学色彩的精细论证的出现,把对私有财产和法治的辩护立基于自由之上(或把对自由的辩护立基于这两者之上)的做法,已经显得越来越难以为继。这一问题在哈耶克的自由理论中得到了突出的反映。哈耶克自由观所面对的困境,实际上也部分地反映了整个自由主义传统在当今都要直面的一个难题:在不违反道德直觉的情况下,对“自由”作出客观的、能为所有人普遍接受的定义。

[1]哈耶克.自由宪章[M].杨玉圣,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35-38.

[2]Hamowy Ronald.Law and the Liberal Society[J].Journal of Libertarian Studies,1978,2(4):296.

[3]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M].吕炳斌,等,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289.

[4]伯林.自由论[M].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183-189.

[5]Vallentyne Peter and Steiner Hillel.Left-Libertarianism and Its Critics[M].Basingstoke:Palgrave,2000.

[6]柯亨.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M].吕增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78.

[7]Van Parijs Philippe.Real Freedom for All[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8]刘训练.后伯林的自由观[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205-206.

The Libertarian Critics of Hayek’s Concept of Liberty

CAO Qin

(Nankai University,Tianjin 300350,China)

Hayek is usually seen 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libertarian thinkers in the 20th century. However, even some of the other libertarians do not agree with him on the definition of liberty. Among these are both the “traditional” right-wing libertarians and the new left-libertarians. They all believe that Hayek makes mistakes which lead him away from the core ideas of libertarianism. Although their criticisms have some differences,all of them have made effort to define liberty in a more objective and “pure” way.

Hayek;liberty;libertarianism;left-libertarianism

10.16366/j.cnki.1000-2359.2016.02.009

2015-10-1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3&ZD14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BZZ01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CZZ004)

B151

A

1000-2359(2016)02-0043-05

曹钦(1983-),男,天津人,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政治学博士,南开大学哲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政治哲学与西方政治思想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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