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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明清以来徽州地区的过继现象

2016-03-16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明清徽州

洪 虹

(安徽大学 徽学研究中心,安徽 合肥 230039)



试析明清以来徽州地区的过继现象

洪虹

(安徽大学 徽学研究中心,安徽 合肥230039)

[摘要]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于各种原因,常会导致一个家庭因为无子乏嗣而无法正常延续香火,为了不致自己后继无人,门户断绝,过继就成为了这些家庭维持香火,延续宗族世系的基本方法之一。从明清徽州的一些谱牒资料和过继文书中可见,在最重宗法的徽州地区,过继现象也尤为常见。

[关键词]明清;徽州;过继

“继子,移枝接木也。”[1]过继,也称过房、过嗣等,是指年老无子的家庭通过在同宗同族内选择昭穆相当的人为嗣子来延续香火,确保宗族瓜瓞绵延的一种方式,也可以说是中国传统宗族观念中的一种收养行为。古徽州虽宗族制度发达,十分重视血缘关系,但也存在着相当普遍的过继现象,“古人有不幸无子,原有继嗣之礼,或择同宗之子以承宗祧,变而不失其常,亦礼之正也。”[2]明清时期的徽州宗族通常会在族内严格筛选嗣子,通过在宗族尊长的见证下签订过继文书来明确规定嗣子的权利和义务,从现存的一部分徽州过继文书中,都可窥见明清以来徽州地区过继的具体实态,以此能更好地了解和认识明清以来徽州地区的家庭社会观念和宗族组织形态。

在古代中国传统社会,“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根深蒂固,人们都秉承着多子多福的观念,所以人们借由提倡早婚以及奉行一妻多妾制来保证传宗接代的顺利进行,避免“绝先祖祀”的发生。[1]特别是素重宗法的徽州宗族社会,更为重视繁衍子孙,延宗绵祀,那为何还有年老的夫妻仍然膝下空悬,以过继他人之子来承接香火和宗祧的现象发生呢?徽州有一首民谣唱道:“前世不修,生在徽州,十二三岁,往外一丢。”可见明清时期徽州男子一般很早就外出经商,留下妻儿守卫家业,致使妻儿得不到很好的照顾,加上除了富商大贾,徽州的下层平民大多生活窘迫,很难负担得起早婚及纳妾的繁重费用。再以崇祯《率溪桃梅程氏重续宗谱》[3]为例,据笔者统计,婴公世系1世起至32世和元谭公世系1世起至58世止,共约1 657人,其中仅育有一子者310人,约占总数的18.7%;无传者319人,约占总数的19.3%;早卒、夭折者43人,约占总数的2.6%。可见,共有21.9%的人膝下无子承继家业,还有18.7%的人时刻面临着失传的威胁。所谓“族大则人稠,广众之中,不无伯道庭坚之痛,斯入继出继,势所必然”。[4]所以,过继就成为了这些年老无子家庭弥补无儿遗憾,养老送终,继承家业的主流选择。

一、明清以来徽州的族内过继

明清时期,过继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国家的法律也对过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大明令》记载:“凡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衰)亲,次及大功、小功、绍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者。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其家产与元(原)立均分……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穆。”[5]《大清律例》中也有相似的条文规定,不仅是国家法,明清以来徽州宗族的家谱、族谱中,也有相应的记载,如“继嗣需其名分相值,若尊卑失序,遗近嗣远,及有晻昧他姓之子以相紊附,如嬴吕马牛然焉,悉黜不系,所以明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而无乱也。”[6]“凡族人不幸乏嗣者,应在亲房内以序立后,或亲房难得,亦应在本族及其他两族中求立昭穆相当之子。……蔡新曰:立后必自近者始,如宗子,如后先求诸同父诸弟之子,不得则及其同祖昆弟之子,又不得则求诸同曾同高昆弟之子,此其正也。”[7]可见,在徽州宗族社会中“承继宗祧,务正名分”,以“重继续,辨昭穆,别亲疏”为准则,在本宗族内选择血缘关系密切、昭穆相当者,一般是兄弟、堂兄弟、亲戚之子为继子,所以侄子承嗣普遍成为主流。如黟县有母查阿方生有六子,便以次子新奇承继叔父,承位祖业。[8]

1.应继与爱继

以下面一份契约文书为例:

百世其昌

立继书嫂程氏,窃思先翁姑生平两子,氏夫居长,夫弟翰卿居次,氏长房所生两子,长子联棣已受室矣,次子联淦现年七岁,夫弟年四十二,念娣妇常病,欲将次子淦为后商之氏,念我两房长支有棣足以承,神祖之祭祀与支应门户各务则淦承,夫弟为二支后不但昭穆相当,次序相宜,依然我先翁姑仍两房,承承继继,千万斯年,神祖与门户实有攸赖,況当家产阄分之时,尤宜正名定兮,愿将次子淦为夫弟后出自实心毫无勉强,将耒长支事归棣,次支事归淦,各承各业,各立门户,无得争竞,惟愿承继之后,我两房子孙昌熾,万世绵延,在淦只当善事夫弟娣妇如亲生父母,则厚生为恐口无凭,立此继书绵绵。

民国九年岁次庚申季春月 吉立继书程氏 秉笔长子联棣

族 笃□ 积□ 廷□

戚 项荣士

世谊 胡庆祥[9]

此则文书中,以长房次子联淦过继于次房翰卿位下,昭穆相当,次序相宜,“以亲属继者,应继也。”[10]所谓的应继,即在本宗族内部最主要是有服属关系的宗亲中,一般是在五服之内,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立嗣者。[2]“长房无后,以次房应继之人为嗣;次房之后,乃及三房。”[11]在明清以来的徽州地区,应继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如“立摘继文书人汪应发因年老子迟,农业难以管顾,自情愿托户众族长汪天德同侄汪应春、应冬,将应祥次子出继与汪应发位下为儿,扶老过生,承受祖业。”[12]“立承继文约人陈奇机,原父生身兄弟有二,兄承父祀,因叔元洪无出,将身继立叔父位下为嗣。”[13]这些文书中都是采用应继的方式。另外,这则文书中提到“愿将次子淦为夫弟后出自实心毫无勉强”,或是其他文书中提到的“此系两厢情愿”等皆是其体现,一般是念其为一脉流传,不忍绝其宗祀。如“吴广悉兄弟有三,大兄广宪无嗣,不得夺小弟广懃之独子为后,兄将五十,膝下空悬,朝夕于斯言思子之甚窃,二嫂抆泪叹恨,堪悲,兄不立继身乎则无嗣,无后为大之不孝,身不继子与兄为后则无父母兄弟之情,身系二房,广悉所有现生三子,念兄一母所生,宗支一脉,不恶大兄,……身愿理将二子大贵出继于大兄广宪名下为嗣,以为万代宗祧。”[14]

继有应继,也有爱继,不过以应继为上,爱继次之。“以疏属继者,爱继也。”[10]爱继是指在没有合适的应继继承人的情况下,在整个家族或宗族内,择贤立爱。如《济阳江氏家训》中载:“凡无子者,宜挨亲属按昭穆立继,倘亲者败检不肖,欲于疏属择贤者继之,谓之爱继,亦无不可。”[15]但是“倘继父母现尚生存,或因特殊情形不得不择爱入继者,亦听,若继父母身故以后,自当依序立继,以免争论。”[16]可见,爱继是在继父母或及继祖父母有且至少有一方尚在人间的前提下进行的。在明清以来的徽州地区,爱继的例子也有很多。如:程文裕因年老无子,于是择“第三房第三子章府、室曹氏并孙女转弟,又四房次子章廷二人承继为嗣,永接宗枝,承顶门户”。[17]而没有选择自己的亲侄章印。《翀麓齐氏族谱》中也有言:“谱内不应继而继者甚多,然总在爱继之条。”[10]

总的来说,应继带有一些强制性的意味,家而富厚,疏者不得争论,家而贫寒,亲者不得推委。所以相对于应继而言,爱继则更利于所继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2.兼祧

古并无兼祧之文,清代才开始出现,乃礼之变也。兼祧的前身系独子出继,清中期以前,独子出继比较常见。中国古代宗法思想浓厚,“废小宗,昭穆不乱。废大宗,昭穆乱矣。……岂得不废小宗以继大宗乎?”[18]可见大宗不可以绝,而小宗可以绝,婺源《翀麓齐氏族谱》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嫡长无子,弟虽止一子,必当继与嫡长后,此不得不继也,弟无子,嫡长止一子,必不当继为弟后,此不必继,亦不得继也。”[10]但是独子一旦出继,便会造成自家绝后,难免有悖于人情,加之徽州地区也有部分宗族有文规定独子不可出继,所以独子兼祧制度应运而生。清代虽允许兼祧,但也有严格地限制,“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相情愿者,取具合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19]徽州的族谱中也规定道:“如系同父周亲一子,可双祧之。”[20]“双祧乃不得已之办法,惟长房无后,而二三房亦只一子者,方准一子双承或非长房而具有特殊关系者亦可权宜行之,其双承之子于生父、祧父名下并行接线,至生出子嗣再行分接。”[16]即兼祧指在兄弟二人有且只有一子的情况下,由该子娶二媳生孙,以同时继承两房的祭祀与产业,使兄弟二人身后均有人接奉宗祧。[3]徽州谱牒资料中对如何实行兼祧作了详细的记载,如“胞兄弟只生一子,不能承接两支者,方许双祧,所生长子嗣生父,次子嗣祧父,如祧子只生一子,复立一子嗣祧父,其胞兄弟立人之子以双祧者,无论子为何人所立,均以大宗为继父,小宗为祧父。”[21]在徽州文书中,就有兼祧的例子出现,如:“吴锡奎偕妻长氏所生三子,长曰亦达,不幸幼殇,次曰亦儒,娶媳姚氏生子兆松,承祧长房亦达名下,三曰亦像,娶媳张氏,生子怀德,兼祧二房锡斋名下,多生之子均归三房锡奎名下……”。[22]又如徽人凌记殉已“出绍大洪名下承接宗挑,标挂祖冢”,但“记殉日后生育长子归大俊传接宗桃”,可见凌记殉一人兼祧凌大洪和凌大俊两房。[24]除了兼祧,徽州地区还存在着少数三祧的现象,情况复杂。

不论是应继、爱继,还是兼祧,都在通过宗族族尊同意,在族众的见证下订立过继文书,以确定继子的合法继承地位,徽州过继文书中最后族众的签字画押就是此意。

3.过继女子现象

在男尊女卑的中国传统社会,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一般都是过继男子以接奉香火,过继女子的现象少之又少。然在徽州地区,是有少数过继女子的现象存在的,大多是有子无女家庭渴望儿女双全而过继他人之女,在《歙纪》中的一份判牍中有记载:“程文汤女继程接孟。”[24]

二、明清以来徽州的异姓承继

在中国古代宗族社会,异姓承继乃例之所禁也,以此来维护宗族血缘的纯正性及宗族的稳定。《大清律》明确规定:“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25]深受中国传统儒家思想影响的徽州宗族更是如此,清代赵吉士有一段经典的论述:“新安各姓,聚族而居,绝无一杂姓搀入者。其风最为近古……千年之冢,不动一抔;千丁之族,未常散处;千载之谱系,丝毫不紊。”[26]大部分徽州的宗族也有禁止异姓承继的相关规定,如《婺源翀麓齐氏敦彝堂祠规》中云:“异姓乱宗,不特为律所禁,且鬼神不歆非类,异姓祭祀仍异姓祖宗来享,所继之父母向隅,史策所传彰彰可考,今人动以财产予不知谁何之子,而身甘为馁而之鬼,可谓大愚。”[10]又如“入绍出继宗支所系伦序,攸关古礼,不取异姓之子为嗣,凡乞养螟蛉,宗法所不载谱,例所当黜者也。”[27]《洪川程氏宗谱》也规定:“若抱养螟蛉则宗法所不容混。”[28]《歙纪》中一则判牍道:“審得姚守国无子,先年欲继江姓,姚族不许,既又欲继许姓,姚族不许,姚族是也。已而既就本宗之子德元承祧,相安有年矣。”[24]可见姚族是不许异姓继承本宗的。

然而在徽州民间社会中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宗族对于异姓承继逐渐采取宽容的态度,徽州异姓承继变得较为普遍。从宗谱中关于是否收录异姓承继者的记载中可以看出这一趋势,如:“兹因咸丰中遭粤逆之乱,迫于形势,故从权收录。”[21]“或身处单寒,往往有负螟蛉以代其老者,如概为删除,则若敖之鬼,抱痛实深,似宜礼顺人情,通融权宜,唯明注原属某姓之子,迹其来历,以严非种之防。”[2]“若异姓继者必不准其入谱,未免过严。”[10]但是对于异姓承继者的书写方式与族内承继者不同,如:“惟有本支继者称嗣子,异姓称继子,以示分别”。[10]有些宗族则由族众讨论决定是否可继异姓,如:“至不得已而螟蛉,则须由族众公议。”[15]在《率溪桃梅程氏重续宗谱》中清楚地记载着宗族内异姓承继的情况:“异姓入绍2人:云庄以妻弟汪士昂之子,名移林入绍具本支谱,本姓汪;语之继子应祯,由黄口来入绍,本姓何。本宗出继异姓4人:日盛之子崇玹,小名法,出绍尚睦,后回自枝;志之子祖生,小名九个,出继草市;元羔之子大伏,小名八孙,出继中溪;元羔之子大仕,小名螟梨,出继古流吴。”异姓被载入宗谱,可见异姓为嗣得到了宗族的认可。有些宗族则不允许嫡长子承继异姓为嗣,允许幼子以异姓承继,如“细阅前谱,竟有以异姓为嫡长后者。若唯异姓可继,则嫡长之子孙不世世异姓乎?……而幼子一子既继与兄,自己无嗣,或由亲及疏,取其行第相等者继之,或继异姓,姑从其变。若幼子无子可继与兄长子,不得以异姓承祧,以吾族之大,岂无行第相等可继之人?如有可继之家,或嫌业薄不继,村内知事议拔众租若干贴其抚养,以示吾族重义之意,未始不可。”[10]

在徽州的过继文书中,也存在着过继异姓的现象。以下面一则过继文书为例:

立合同族内人祖母郑氏、顺庆、聚福、来遂,今因吴福寿到富堨汪姓中庸名下继得一子,乳名爕桂,为福寿身前己子许入祠内承接宗祀,婚娶祭扫,永远子孙流传奉祀,族众无得异说,此子亦永不得归汪,以顾私恩,其郎遗屋宇山场田产动用物件器具各等项百年之后俱系承继人经管,亲房内外人等不得争继多乱,此系两厢情愿,日后不得反悔,以凭族内公议至德堂支丁人等日后不得异言,倘有亲房支下人等妄闹俱系族内公议呈究,恐口无凭,立此合同,永远大发存照。

光绪十三年八月 日立合同人吴爕桂

族长 盟母郑氏 长子福寿 次子 顺庆

村长 吴聚福 吴光社

房长 吴来遂

亲房 吴忠宝 吴起灶

长亲 郑忠林福 郑起榜正

代笔 吴元庆[29]

这则文书是以异姓入绍本宗,以富堨汪姓中庸之子爕桂承继至吴福寿名下承接宗祀。下一则文书则是查德声将次子出继于朱来顺,并得一定的财礼,是以本宗之子出继异姓。

立继书人查德声,所生二子,将次子继本都本图盘野山,出继与朱来顺名下为子,(得)礼亦洋(鹰洋)拾元正。其洋比即是身收讫。出继之后,任凭改名唤姓(换姓),接代宗枝,决无异说,教读婚娶,子孙发达。恐口无凭,立此继书为据。

再批:三面言定,钱粮门户一力承当。

光绪三十一年五月日立继书人 查德声

凭媒 吴长生

书 亲笔

生母 胡根爱[30]

三、徽州过继中的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

中国古代继承是以宗祧继承为首要目的的,“夫承继以承祧为重,非承产也。”[31]宗祧继承指的是宗族身份的继承,继承父辈在宗庙祭祀自己的祖先,延续宗族与家族的血脉。徽州宗族更是尤为重视宗祧继承,在笔者所见的过继文书中,有一半过继文书中都书有“以承宗祧”或“承接宗祀”等具有相似含义的字样,这即是肯定了继子承继宗祧的合法身份,表明得到了宗族众人的正式承认和接纳,继子有义务在继父百年之后担任祭祀的延续香火、壮大家族的重任。如:陈奇机“托族中在本支可继堂正约第三子名唤升昙,甫年三岁继身名下以承永远宗祧”。[32]金应荣“将身二子奇盛出继于应等名下为嗣,又将身孙寿义继与奇盛名下,永承宗祧”。[33]

徽州过继中涉及的继承内容除了宗祧继承,还有财产继承,而且财产继承是围绕着宗祧继承进行的。继子一旦被确立为合法的继承人,就自然地拥有继承继父财产的权利。在徽州的过继文书中都会注明继子所能承继的财产,以防家族中其他子弟觊觎财产,继子继承财产遭到干预。如:道光年间,金应荣所立出继文约中“所有应等名下田地屋宇菜园山场并家伙等物悉归身孙寿义名下掌管,外人无得争论”。[33]民国18年黄许氏所立接嗣书中“嗣继之后,氏夫所遗诸产,概归继子祥標执管,亲房人等不得争论”。[34]民国23年黄阿汪氏所立继书中“所有先父祖遗簿产待氏百年之后,尽归继孙黄润楠掌管,家外人等均无异言”。[35]如果立继后生子,则遵从诸子均分的原则平分财产,如清代汪应发从应祥位下继得一子,并规定:“汪应发日后所出之子,所有山场田地石窟,并农器等物与具此,照子均分。”异姓原则上是不能继承遗产的,但在徽州,异姓继子一旦承继一家香火,承接宗祀,就理所应当获得了财产的继承权,如前文《清光绪十三年八月族内祖母郑氏、吴顺庆、吴聚福、吴来遂立合同》中提到过“此子亦永不得归汪,以顾私恩,其郎遗屋宇山场田产动用物件器具各等项百年之后俱系承继人经管,亲房内外人等不得争继多乱。”可见继子爕桂继承了吴福寿的财产,不过,如果异姓继子回宗,则须返还所继财产。如若家中异姓继子并非独子,也享有均分家产的权利。如《康熙四十年朱阿江氏析产分单》中道:“立分单朱阿江氏,夫君朱文奇,所生三子,长男武抒,次男武怡,三男武性,又螟蛉一子武福,因夫早故,是身守节,俱以完娶,自身古稀年老,难以掌管,今请凭亲族将祖遗田地山荡眼同肥瘦作四股均分,拈九为定日后倘有看出风水作四股均做母许,恃强凌弱如有此等,执纸以不孝之论,其武福鼎当父奇名下嗣户,日后若听信缘言并产业典卖,情由私自回家,将产业以归三子,权执照此一样四纸立分单,永远存照。”[36]

由此可见,虽武福为螟蛉子,但能与其他三个亲生子共同均分财产,如若妄图私自归宗,则需将所分产业归还给其他三子。

由于继子享有财产继承权,觊觎财产也成了争继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在族长见证下订立过继文书写明继子的财产尤为重要,可避免由争继引起的矛盾。除了注明继子所拥有的权利,随之也会告知继子所需承担的义务。如:“钱粮、差役、门户亦系身孙寿义充当。”[33]“伯父各项门户差役钱粮等事俱系是身一并管理,伯父夫妻在日,供膳柴炭茶汤荤菜,家务并亲朋来往,不得空缺,必要恳勤,毋得将言抵触懈怠等事,日后归没,奠七安葬并祖莹一切拜扫身管。”[37]“自今承允宗祧以后,惟吾二人年老不能帮助做事,甘旨必要供养,百年之日,棺橔埋葬使用一切等项,俱是心玉承值料理,毋得推却。”[38]如果没有遵守,则会担上不孝的罪名,遭到族众的惩罚,严重者会被剥夺继子的身份,收回所继的财产。

四、结语

“继子之设,所以绍先世,续后嗣也。”[39]明清以来徽州地区采用过继的方式为年老无子的家庭接续烟火,确保宗枝的延续。在以子嗣为大,“有子万事足”的古代封建社会,有利于维持家庭的完整性和宗族的和谐稳定,但在男女平等的当今社会,过继往往被认为是一种陋习。尽管如此,在如今的徽州地区,由于受千百年的儒家思想和浓厚的宗法思想的影响,过继现象仍然存在。以笔者自己的家族为例,据《续修洪川洪氏宗谱》记载,从笔者祖父所属的第35世起至笔者所属的第37世止,共过继34人,多为族内过继。如笔者父亲是家中次子,奶奶的妹妹早卒,遂将笔者父亲过继至其妹名下。可见,徽州地区仍存在着过继行为,不过此种过继与过去真正意义上的过继有所区别,继子通常只是名义上的继承,一般不享有财产继承权,宗祧继承的概念也被模糊,过继仅仅是代表这个家庭有枝可继,继子也不用离开自己原先的家庭,仍与其兄弟同居共财。

通过上述分析,过继这种现象在徽州普遍存在,并在长久的岁月中发挥着它的作用,继子大多按照过继文书中订立的内容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顺利完成了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延续了宗族的血脉。尽管会发生一些争产或反悔的现象,但是过继仍然是徽州地区无子家庭延续香火的主流方法之一,维护了家族的稳定,也是徽州宗族思想浓郁和宗法制度严密的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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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谷晓红

The Phenomenon of Adoption in Huizhou Since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HONG Hong

(Anhui University,Hefei 230039,China)

Abstract:In traditional Chinese society,the childless families,as well as the families without boys,usually adopted children to continue their lines. This can be read in the family tree documents and adoption papers in Huizhou at the Ming and Qing period. There was strict patriarchal clan system in Huizhou. The practice of adoption was very popular.

Key words:The Ming and Qing Period;Huizhou;adoption

[收稿日期]2015-06-15

[作者简介]洪虹(1991-),女,安徽黄山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明清历史研究。

[文章编号]1004—5856(2016)06—0109—06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4-5856.2016.0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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