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发展研究
2016-03-16□文/刘颖
□文/刘 颖
(辽东学院辽宁·丹东)
责任保险发展研究
□文/刘 颖
(辽东学院辽宁·丹东)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责任事故日益增多,人们迫切需要通过责任保险分散其中的风险,从而使得对责任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多。然而,我国责任保险自开展以来未得到长足发展,在经营中存在发展缓慢等问题,与现实的社会需求相比极不适应。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责任保险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从提高责任保险意识、增加有效供给、完善产品结构等方面提出相应对策,以期更好地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和风险转嫁职能。
责任保险;产品创新;公众意识
原标题:责任保险发展路径分析
收录日期:2016年9月25日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使得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加强,同时由于产品的生产者和从事专业技术的员工以及企业承担的赔偿额不断地增加,使得各种经济赔偿案件时有发生,在很多方面激起了人们对责任保险的广泛需求,也正是为了迎合人们的客观需求,“中国人保”就当前市场需求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保险险种,其中包括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等保险险种,同时这里还包含了很多责任险险种,以便为社会各阶层人群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因此,责任保险这项业务受到了广大用户的一致认可。
近年来,社会给予了责任保险更多的关注,保险业界在发展责任险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但责任保险尚未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离社会的要求还很远。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规律和轨迹表明,我国保险业在当前良好的机遇下,责任保险市场必将有所作为,通过责任保险更好地体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也必将使其发展道路越走越宽。
一、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瓶颈分析
(一)责任保险有效需求仍然不足。责任保险虽然表面上看是代致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但最终保障了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的权利,最终使社会公众受益,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没有认识到,参加责任保险也是以最低成本获得最大经济保障的有效手段;例如,在雇主责任保险中,由于对雇主责任保险不了解,一些雇主宁可独自承担风险,也不愿意因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而提高经营“成本”,造成风险出现时损失很大;对于环境污染的责任保险,一些财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大企业,认为企业自身不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即使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其自身也有相应能力来应对,而不需要进行保险,通过投保环境责任保险来规避和转嫁风险。
《中国消费者报》分别对北京、兰州、郑州、深圳、武汉等地一些有影响的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除极个别单位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外,90%以上的经营者都没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几乎每起大的事故发生后,保险业在盘点自己的赔付率时都会发现,保险业分担的社会损失微不足道。
(二)责任保险有效供给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责任保险产品的需求日益多样化,而有效市场的供给能力严重不足,现有责任保险产品难以满足市场需求,责任保险市场的这种“供需错配”问题使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我国目前责任保险产品很少,承保范围较窄,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求。虽然保险公司目前都经营责任保险,但是主要限于产品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等老品种上。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风险管理方面能力相对落后。国内保险公司常常以低费率承保高风险,造成了亏损,同时对具体的责任风险分析不够深入、细致,如公众责任保险还没能针对不同的经营环境,给出其到底包括有哪些风险源,它们应适用何种责任原则等。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无法将所有风险都考虑在内,加上保险公司自身的技术条件落后以及责任保险经营情况不理想,对开发责任保险新险种并不积极,责任保险产品的供给能力严重不足,从而使得责任保险发展总体上滞后。
(三)保险公司资源开发力度不足。由于责任保险的特殊性,使得绝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意大力开展责任保险业务,从思想上忽视责任保险的发展,这种观念严重阻碍了责任保险的发展。
责任保险赔付需具备两个前提:一是被侵权人遭受损失并提出索赔;二是侵权责任最终得到认定。然而,在实务中像环境污染、产品缺陷等一些因素对人体的损害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往往需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另外,从被侵权人提出索赔到侵权责任最终确认,也需要很长的时间,特别是以诉讼的方式。责任保险的这种“长尾”特征使得保险公司面临大量的已发生未报告或已发生未赔付的案件,从而可能陷入通货膨胀、集体索赔升级和资本市场低迷所造成的财务困境当中。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为了避免其“长尾”特征带来的这种风险,不愿意大力开展责任保险业务。
风险控制也是责任保险经营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因为在责任事故的确定中,人为因素和主观意向较多,保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进行监控非常困难,因而易导致道德风险的增加,所以在承保环节加强风险评估是保证承保质量的关键。我国的风险管理技术研究开始较晚,专业人才的培养至今没有形成一个完整有序的供给系统。另外,责任风险涉及的金额通常很高,国外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另一个重要手段是向其他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办理再保险,由于我国过去的再保险经营长期以法定分保为主,再保险专业人才也是极度匮乏的。
二、责任保险发展趋势分析
尽管责任保险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矛盾,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社会公众保险意识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保险有效需求快速增长,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与完善,责任险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春天。
一方面我国政府正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尤其是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1980年以来,《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相继实施,从不同角度明确了相关单位、个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政府职能的转变,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各级政府已经意识到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公共管理的必要性,而责任保险就是以市场化的方式辅助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如于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而且交通意外的赔偿责任也大幅度提高,这就是采取市场化手段进行道路交通管理的一种典型模式。
一方面保险企业也在不断进行责任保险产品创新,建立起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产品创新体系,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地域、不同消费群体的需要,积极开发有特色、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如公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另一方面不断吸收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技术及经营管理经验,培养掌握保险、法律、医疗、产品鉴定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增强自身产品创新能力,开发适销对路的责任保险产品,同时做好配套的服务工作,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创造有利条件。
三、大力发展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相应对策
各种环境因素的综合作用,将促使责任保险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民族保险业与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财产保险市场上争夺的焦点。要使我国责任保险市场获得突破性发展,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完善与创新:
(一)提高企业和公民责任保险投保意识。加大宣传力度是提高公民责任保险意识的有效途径。要积极改变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识,多做关于责任保险知识的演讲与宣传。在实际的责任保险业务中,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不断提升责任保险在公众心中的地位。例如,责任保险理赔时,针对责任保险理赔确定时间长、理赔程序复杂等特殊性,理赔人员对索赔时所需的各种手续和严密的计算,坚持做到站在客户的角度耐心细致地宣传和讲解,通过这些方法树立公众对责任保险的信心,提高责任保险的在公众心里的地位。
另外,责任保险在公众心里的地位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有必要将一些责任风险事故频发、损害大、影响大的领域涉及到的责任保险通过立法或制度形式强制实行。例如,在煤矿、校园等高危行业和人群聚集的场所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强制企业或行业投保,使得一旦发生大的灾难事故,可以通过保险分散损失,既增加了企业的赔偿能力,也有效地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以提高责任保险在公众心里的地位,从而增强公众的责任保险意识。
(二)完善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机制。对责任保险发展起着一个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产品创新,保险产品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满足不断变化的需要和社会的要求,只有不断地丰富产品的种类从而使产品的供给量增加,才能辅助责任保险更好地发展下去。各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市场产品种类齐全,供给丰富,这是因为责任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加。我国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应借鉴发达国家开展责任保险的先进经验,以市场为导向,了解消费者对责任保险的实际需求变化情况,一方面开发设计新的责任保险产品,弥补责任保险市场的空白;另一方面丰富现有责任保险产品的内涵,完善保险责任,使之更加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满足企业和公民的需要。
(三)完善责任保险产品结构。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上有责任保险产品约400多个。但总体而言,这些责任保险产品不能很好地适应个人和企业的需求。近年来,我国年责任保险保费徘徊在30亿~50亿元之间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首先要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模式,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域的现实需要,开发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分类别、分步骤开发责任保险,以适应多样化的需求;其次要在注重发展传统责任保险的同时,进一步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设计综合性责任保险产品。适当引进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加以改造,形成中国特色的责任险种体系。
(四)加强专业性人才培训。责任保险产品的创新是一项对专业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法律人才对责任保险产品创新的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经验丰富的人才,责任保险产品开发人员不仅要了解一般的商业保险和法律的运营模式,同时又要对《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非常透彻的了解。基于责任保险的特殊性,保险企业也要重视专业人才交流,吸引不同行业的专业人士。各保险公司要不断开展专业培训,储备一批集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人才,建立责任保险人才库。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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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许飞琼.法治时代责任保险的创新与发展[J].中国保险,2016.4.
本文为辽东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丹东地区责任保险业务创新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15JC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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