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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与亚里士多德礼法思想比较

2016-03-16蒲曦晨周先进

关键词:礼法礼义亚里士多德

蒲曦晨 周先进

(湖南农业大学 教育学院,湖南 长沙410128)

荀子与亚里士多德礼法思想比较

蒲曦晨 周先进

(湖南农业大学 教育学院,湖南 长沙410128)

荀子和亚里士多德系同时代分别对东西方礼法思想具有开创性建设意义的两个代表人物。荀子礼法思想对中国两千多年专制封建统治有着深远的影响,亚里士多德则是西方政治法律学的开创者之一。二者的礼法思想在时代背景、人性基础、价值基础和社会价值方面各有相同点和不同点,比较二者的礼法思想对我们了解东西方礼法起源、差异以及发展有深刻意义,对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构建有重要借鉴和指导意义。

荀子;亚里士多德;礼;法

荀子(约前335年—前235年)[1]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哲学家和教育家,儒家思想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思想学说是集先秦诸子之大成,内容十分丰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他的礼法思想,他率先在儒家德治、仁政思想的基础上主张“援法入礼”,提出了具有鲜明特色、对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有深远影响的“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亚里士多德(前384年—前322年)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和科学家,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位重要人物,也是西方政治学的开创者,对西方政法思想产生了异常深远的影响。他致力于建立法治国家,将法律置于所有公民之上。由于东西方文化的差异,他极少明确提出礼的思想,但其礼的思想一直以其他的途径贯穿其中。

一、时代背景

荀子与亚里士多德思想差异根源于二者生活的时代背景差异,东西双方千差万别,只有了解荀子所处战国末年与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古希腊的时代背景差异,才能理解两者礼法思想的异同及其根源。

(一)荀子自然经济的时代背景

荀子生活在封闭的自然经济发展的战国末年,正处于封建生产关系不断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封建社会也正处于转型时期。原本以分封制为主体的宗法制国家正在逐渐解体,且随着封建土地私有制和郡县制的出现及发展,社会形成了一股由新兴地主、官僚和商人组成的强势力量,封建制度逐渐成熟,统一已经成为必然趋势,消除割据战争、加快生产力发展和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已成为社会发展的要求。而儒家所倡导的以礼治国的思想由于其在国家制度层面的缺失已不能满足当时统治者一统天下的需求,倡导依法治国的法家思想逐渐得到了统治者的青睐。荀子在洞悉了社会发展趋势及需求后,开创性地提出援法入礼、隆礼重法,吸收法家法治思想来弥补儒家礼治思想的缺失以达到帝王统一天下的需求,逐渐形成了以儒家礼为主同时重视法的礼法思想体系。

(二)亚里士多德商品经济的时代背景

亚里士多德处于公元前三世纪商品经济发展基础上的希腊奴隶制社会,当时的希腊城邦制度也正走向衰落。希腊有着从古雅典时期就发展的民主政治基础,法律相对完善,法治观念也早已深入民心,有浓厚的法治传统。城邦制度的由盛转衰让雅典民主政治也走向歧途,民主权利被权利拥有者滥用,因此,亚里士多德致力于构建“法治国家”,坚持民主政体,坚持法律高于一切个体,建立了以正义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体系。亚里士多德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使谁都难免有感情。”[2]166在此基础之上,亚里士多德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法治学说,力图挽救城邦政治。[3]

荀子与亚氏生活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时代政治背景有巨大差异,荀子生活在自然经济基础下的正逐步统一的封建社会;亚氏处于商品经济基础下逐步衰落的城邦制度社会。不同的时代背景,决定了他们礼法思想的差异。

二、人性基础

人性善或恶,一直是处于争议之中,东西方的荀子与亚氏在此观点上也有异有同。人性论观点是二者礼法思想的基础,不仅要看到二者在人性论观点上的区别,更要探究二者在各自人性论观点上建立的礼法思想的区别。

(一)荀子人之性恶的人性基础

荀子的礼法思想体系是构建在其“人之性恶”理论基础之上的。首先,关于人的本性,荀子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4]在荀子看来人生来有“好利”、“疾恶”、“耳目之欲”、“好声色”,“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处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4]359“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4]360人生来受欲望的控制而具有趋利避害、好逸恶劳的本性,如果没有限制地去满足人们的私欲,人赖以群居的社会就会发生争夺和混乱,所以需要通过礼义教化、规范和法律的限制、约束来对人性进行改造和制约,这正是“师法”、“礼义”的起源。其次,荀子也肯定了人性具有可以去恶存善的天质,“涂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4]367并且可以通过改造达到“涂之人可以为禹”[4]367的目的。但要想达到“善”,并非人人自身之意志力都能如此坚定而不受内心欲望的引导而“作恶”,所以荀子提出“援法入礼”,利用法律的强制约束力约束人的欲望,“今之人性恶,必将待师法而后正,待礼义而后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铭礼义以化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4]360荀子十分肯定“礼”和“法”存在的必要性、重要性,但也可以看出他的“法”是辅助“礼”来维持政治稳定运行、社会和谐发展而存在的工具,荀子礼法思想的起源及其目的是减少社会纷争,维持社会秩序,拥护统治阶级统治。

(二)亚里士多德善恶同体的人性基础

亚里士多德则认为人是善恶结合的自然体,人性中有善有恶,趋向于善才能有所成就,而之所以有恶的一面,也正是因为人的欲望的无限度索取导致的。“人类的恶德就在于他那漫无止境的贪心……他就是这样的永不知足,人类的欲望原是无止境的。”[2]74恶德的产生正是由于人类无止境的欲望的指引,欲壑难填,贪心才导致了恶德。基于对人性中恶的一面的警惕与惩戒,亚氏认为:“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但积习所成的‘不成文法’比‘成文法’实际上还更有权,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2]173由约定俗成的不成文法即礼,与成文法一样起着作用,并且不成文法甚至更有权威。亚氏所言的“不成文法”是指人们在生活中日积月累所达成的广泛习俗约定,是众人智慧的结晶,是一种外在的社会规定、约束和要求,它和法律一起约束着人类的无限欲望,驱使人类向善。

可见,在对人性的看法上,他们都强调用礼法来抑制人性中的恶来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都认为人性可以通过改造来达到善。但二者在性恶论上存在一些差别,在对人“性”的含义上,荀子认为“性”是“生而完成的性质或行为”,人性恶就是人性先天是恶的,即恶性是性,善性非性。而亚氏则不同,他认为人性是善恶结合的,有善也有恶,把人的本性看成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他虽然看到了人性中有恶的因素,但没有把人性全部归结为恶。

三、价值基础

荀子与亚氏礼法思想不同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西方文化的价值取向不同。中国封建社会一直非常重视礼在社会规范中的作用,荀子遵循着这一古老传统,引入法的强制约束作用,提出“隆礼重法”,而古希腊拥有开放的地理位置和发达的商品经济,古雅典时期就发展起来的民主政治、法制传统,造就了理性、平等的正义观念和由此促生的“法治”精神。

(一)荀子礼义之道的价值基础

荀子礼法思想的价值基础在于“礼义”。“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4]26“法者,治之端也”、[4]186“礼义生而制法度”。[4]362由此可见,在荀子的思想观念中,法是为了维护礼的作用而根据礼的原则和规范制定出来的,从而也使“礼”具有了社会规范层面的制度性效果。“人无礼义则乱,不知礼义则悖”,“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趋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4]360荀子论证了礼义对人们群居和社会秩序安定的重要性,并指出礼义是法度的内涵和前提。作为法的总纲的礼义到底来源哪里?“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4]291“天地者生之始也,礼义者治之始也,君子者礼义之始也。”[4]126荀子认为天地、先祖、君师是“礼之三本”,且“尊先祖而隆君师”、“君子者礼义之始”,在此基础上,荀子构建了他的“隆礼重法、尊王称霸”的政治法律体系,具有浓厚的封建君主专制色彩。

(二)亚里士多德正义品质的价值基础

亚里士多德礼法思想的价值基础在于正义。从正义与法律的关系看,亚氏说:“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法律也有好坏,并认为区别法律好坏的标准是它合不合正义。”[2]151法律也有好坏,法律的制定根据是正义,是否符合正义是判断法律是否是良法的准则。到底什么是正义?正义凭什么成为法律的价值基础?在亚氏看来,“所谓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5]他认为,唯有正义是关心他人的善,是整个的德性。正义对城邦人民的幸福生活有重要影响,正义不仅要体现在法律中,更要深入人们心中,成为良好的品质。正义是城邦的社会原则,以正义为价值基础制定的法律就是良法,是建立法治社会的根基,并且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体公民都要遵守法律。将法律凌驾于所有人之上,和正义作为政体和法律的制定和评判标准,具有浓厚的民主主义和法治思想。

四、社会价值

思想价值基础的差异,必然导致荀子与亚氏礼法思想的社会价值的差异。荀子从性恶论出发,在社会制度、规范层面主张的是“法后王”,最终导向的是一种圣人的统治,即“人治”,将君主置于法刑之上,国家治理的好坏取决于君主的个人品质;而亚里士多德从人是善恶结合的自然体出发,将以“正义”价值基础制定出的良法置于所有人之上,走向的是将法律置于所有个体之上的“法治”。

(一)荀子圣人之治的社会价值

以“礼义”为价值基础的“隆礼重法”思想,具有浓厚的封建君主专制色彩,其社会价值体现在圣人之治。荀子认为礼起着减少社会纷争、维护封建社会等级秩序的重要作用,“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也正是拥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为此,荀子指出:“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4]364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君主运用礼义、法正以及刑罚来规范、统治社会而达到的。在荀子心中,君主是治国理政的根本,也就是“人治”,就是封建君主专制统治,这就对君主的素质有着极高的要求,圣明的君主运用礼义去教化人们,建立起法度去管理人们,加重刑罚去限制人们,使天下人都遵守秩序,社会才能实现长治久安,“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原也。”[4]186有了法律才有了治理的基准,但是只有君子才能制定出优良的法律。法制,是政治的根本;君子,是法制的源头。

(二)亚里士多德法律至上的社会价值

以“正义”为价值基础的“法治”观念,具有浓厚的民主主义思想,其社会价值体现在法律至上。首先,亚氏认为是否符合“正义”是判断法律的制定以及法律好坏的准则,制定符合正义原则的良法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前提,且良法一旦实行将置于所有公民之上,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法治也必须与政体相结合,当良法与优良的政体相辅相成,才能达到优良的治理从而使公民走向幸福。其次,“只有具备了最优良的政体的城邦,才能有最优良的治理。”[2]382在亚氏看来,由中产阶级掌权的政体才是最优良的政体,“最好的政治团体必须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凡是城邦内中产阶级强大,足以抗衡其他两部分而有余,或者至少比任何其他单独一个部分更为强大。”[2]311最后,要使权力机关之间相互监督、制约,使权力分散并且达到制衡,使执政和属官不能滥用权力,秉公执法,才能实现平等、正义的法治。当然亚氏所指的平等也并非完全真正的平等,而是基于阶级不同的相对平等。

荀子的人治与亚氏的法治有本质上的区别,但其都是结合自身的条件而形成,并为其统治阶级服务的。荀子人治思想是拥护当时封建君主专制的,也对其后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封建君主专制有着深远影响;而亚氏的法治思想也是为了维护城邦奴隶制度,为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法治提供了理论支持。[6]在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协同推进四个全面的历史进程中,如何有效继承和合理扬弃荀子和亚里士多德的礼法思想,是我们应该认真加以思索和借鉴的。

(责任编辑 远 扬)

[1] 周先进.荀子生平事迹新考[J].前沿,2015(1):159.

[2]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3] 顾超.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与亚里士多德“法治”观念之比较[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2):115-119.

[4] 周先进.荀子全本注译[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3.

[5]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王旭凤,陈晓旭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88.

[6] 李兴华,尤琳.荀子、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之比较[J].江西社会科学,2003(7):144-146.

G40

A

1671-5454(2016)06-0064-04

10.16261/j.cnki.cn43-1370/z.2016.06.018

2016-10-05

蒲曦晨(1992-),女,湖南邵阳人,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学院高等教育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荀子礼法思想。周先进(1963-),男,湖南常德人,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德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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