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风险管理
2016-03-16陈艺欣王小凡
□文/陈艺欣 王小凡
(浙江外国语学院 浙江·杭州)
一、引言
经济发展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首要问题,尤其是我国如今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社会主义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受到来自法律等领域对金融业严格管制的影响,经济资源在市场经济中的配置不合理、使用不得当,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推动作用受限,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型创新金融P2P网络借贷模式的出现,一方面解决了我国当下面临的严峻问题,活跃了民间资本,缓解了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转型发展;另一方面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P2P网贷”)在我国各方面条件还不够成熟的情况下进入我国野蛮生长,带来了诸如中间资金监管缺位风险、财务披露风险、信用道德风险等问题,同时也给监管者和市场经济增加了监管和应对压力。本文主要研究当下P2P网贷平台风险管理的共性风险和特性风险,并从监管者和平台自身角度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以期促进P2P网贷平台的健康发展。
二、P2P借贷模式存在的主要风险
本文对拍拍贷、红岭创投、人人贷、宜信、合拍在线、陆金所、有利网等P2P借贷平台进行了比较,总结了不同的P2P运营模式面临的共性风险以及特性风险。
(一)P2P模式的共性风险
1、专业人才缺位风险。新型互联网金融的运作形式和业务内容决定了P2P平台对大量既具有数据处理、业务分析、信用审核、内部控制、网络安全等专业技术能力,又掌握法律法规等条例的综合性人员需求增大。而当下,P2P平台猛烈的指数型上升趋势使得人才储备无法迅速跟上,短时间内仍旧缺乏大批高素质的综合性人才。因此,人才因素是导致P2P平台风险频发的主要因素之一。
2、中间资金监管缺位风险。为了交易核实和转账结算,P2P平台通常会在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资金账户,也就是中间账户。这也符合我国对在金融实务中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经济业务时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存管机构并在该银行设立中间账户的要求。但第三方机构出于成本、利润和责任的考虑,往往不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对“开户状况”也是听之任之。当下,中间账户实际由P2P平台独立支配,资金缺乏第三方的实际监管。在这种不受管制的情况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卷款潜逃、挪作他用等问题的屡次发生,不仅给投资人带来巨大损失,而且整个P2P行业也会陷入无序和混乱中。
3、财务披露风险。财务披露是促进投资者更加了解平台,使其可以选择高安全、高收益的投资平台的重要方式。但目前,我国P2P行业仍未建立其财务披露制度,也很少有平台主动披露自己的财务信息。即使少数平台会定期展示自己的财务状况,这些报告也因未经审查而缺乏公信力,并且由于平台的中介性质,并未接触资金的实际运动,所以投资人最为关心的坏账率等指标,也很难从中直接反映并加以分析出来。这反映出投资人要想通过了解P2P平台的财务实际状况来评判平台的安全性和运营情况是件极不容易的事情。
4、信用道德风险。欧美发达国家的信用建设到现在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征信体系,因此其P2P借贷行业的配套机制完善,有第三方征信公司为其采集、分析、评分和提供完整的信用信息。而我国信用体系仍处于初建阶段,国内央行的征信管理系统也没有和P2P网贷平台实现对接,导致信息严重不对称。因此,目前P2P借贷平台严重缺乏有效的信用信息,贷款效率和质量很难保证,贷款逾期风险较高。而当下严重依赖平台内部的风险管控机制也大大地增加了平台的运营成本,从而阻碍了低成本借贷的实现。
(二)P2P模式的特性风险
1、法律风险。在平台担保模式和风险准备金模式中,P2P平台以自有资金或是收取一定费用等的形式,设立风险准备金,为投资者的本金或本息进行担保,这时P2P平台已变相成为一个担保机构,而不是纯粹的信息中介机构。根据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P2P平台已然因其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这一行为,触碰了法律边界。在“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模式”中,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机构将信贷资产和担保产品资产证券化是利用互联网绕过监管部门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监管和审查的过程,实质上是一种监管套利,其经营合法性应该遭到质疑。在“债权转让+风险准备金模式”中,平台和专业放贷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专业放贷人和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同等于平台和借款人直接签订的合同,因此平台从事的不仅仅是单一的信息中介服务,而是变相的金融中介服务,成为了事实上的民间金融机构。然而,由于平台和专业放贷人申领的是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不曾对其进行金融监督和审查。这种模式的风险出现在,资金不是直接在债权债务人手中进行流转,而是先存放在平台,之后由平台发放贷款,此时,平台的行为则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外,由于P2P网络借贷的迅速发展,而我国现阶段仍然缺乏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在关于P2P借贷的定义、准入规则、行业规范等方面仍留有空白,行业准入门槛低、法律规范不明确、有效监管的缺失导致不正规运作现象普遍存在,平台操作风险层出不穷,因此诸如资金挪作他用、卷款潜逃、不当经营、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现象野蛮生长,极大地影响了我国民间资本的正常运作。
2、关联风险。关联风险广泛存在于各个模式之中,在平台担保模式和风险备用金模式(包括复合在债权转让模式和抵押模式中的风险备用金模式)中,P2P平台的本金保障计划将在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给予投资者本金或本息赔付,这使得平台内部存在着潜在的资金成本压力。担保机构担保模式和“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模式”中,引入的第三方担保机构和平台存在着业务联系,如果担保机构出现问题,平台会遭到牵连,担保业务可能无法完成或由平台自身完成,届时平台可能会无法赔付或由于大额赔付而倒闭。在“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模式”中,P2P平台由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创立,或者和其存在着关联关系,因此一方深陷问题时,另一方也会随之遭到牵连。另外,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在互联网下的借贷担保业务超过了其原本的业务能力,这无疑会带来更大的经营风险。由于关联性,平台和它的投资者一定会在风险的爆发后受到波及。“债权转让+风险准备金模式”中,关联关系更为复杂。P2P平台和专业放贷人实际上为同一机构,这使得信用评级、信息传递、资金流动等业务均由同一机构完成。虽然平台保证认真负责地完成评级等服务,但是很难保证机构的效率和客户的利益,虚假现象可能时有发生,且很难辨别。“抵押+风险准备金模式”下,抵押物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出借人出借的贷款额度,而抵押物的审查大多在线上进行,这就很难避免一些平台为了增加收益虚假估值,欺骗投资者,虽然一些平台增加了线下调查,但大量的经营成本使得平台往往不会尽责足量的调查,而这种虚假估值和不尽责调查,投资者很难从表面发现。这种无法切割的关联,使得当借款人无法还贷并且抵押物无法偿还的情形出现时,平台将承担更大的资金赔付,甚至可能因此倒闭。
3、流动性风险。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以合理的价格随时筹集足够的资金以履行义务时,就会产生流动性风险。目前,P2P平台虽然数量多,但一般以规模较小的为主,资金实力也并不雄厚,无法短时间内筹集大量的资金,尤其是在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的情况下,引发流动性风险的概率较大。
4、非法集资风险。除出借人自担风险之外的其他运作模式,都存在着该种风险,主要有:(1)一些P2P平台存在着资金池。在缺乏有效的中间账户资金监管的情况下,资金池可能变成若干平台非法集资的资金存放处;(2)一些平台发放数量极多的秒标。大量的秒标能够迅速聚集大笔的资金,如果监管不当,则很容易非法集资并且卷款潜逃。因此,应限制平台发放秒标的数量,并在发放之后短时间内立即冻结平台账户;(3)天标现象。这是一种直接向民间非法集资的行为,应该被禁止;(4)债权转让中,如果债权转让先于债权形成,或是债权转让并非基于真实债权,又或者同一债权重复转让等状况,就很可能是非法集资。
三、P2P网贷平台风险管理建议
P2P网络借贷模式自登陆我国以来,弥补了我国民间借贷的空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的小额借贷困难,但由于P2P发展历史短、平台数量激增、发展速度快,使得关于P2P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一直处在宽松的状态,P2P平台非法集资、逾期还款、卷款潜逃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严重打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极大地影响了P2P的发展。金融交易的核心是风险管理和控制。那么,如何做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呢?笔者将在下文对P2P网贷平台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能够帮助建立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机制。
(一)监管当局的宏观控制
1、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同时将个人征信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建立全面具体的个人信用资料库。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向P2P网贷平台开放,做到信息互通互联。
2、监管当局应细化P2P的监管机构,根据业务性质实施有效的部门监管。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肯定互联网金融社会地位的同时,首次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主体是银监会,优化了原先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管理的局面。但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的金融形式,其运作模式呈现点对点或多对多的状态,且信息交流和经济关系的发生往往更加灵活复杂。再者,在当下创新金融的环境下,可能不断出现许多基于现有的P2P借贷、第三方支付等形式的新型金融形式。因此,监管主体应该转变监管思路,从原先的按经营性质统一监管转变为根据实际业务行为进行部门监管,并从各个部门中选择一个作为负责统筹的监管方,以协调各监管部门。
3、完善和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一方面P2P网贷平台在性质上属于信息中介,提供的是中介服务;另一方面平台经营的是金融类的业务,而当下注册一个平台如同注册普通公司一样简单,这种简单注册就能从事金融类业务又不用受到金融监管的行业状况,造成了整个行业乱象丛生的现状。相关部门应该在注册资本、组织形式、公司结构、发起人资质、公司风控模式、业务水平等方面,对P2P网贷平台设立相应行业准入标准。
4、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正。P2P网络借贷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创新金融模式,迅速进入我国并蓬勃发展,我国监管当局未能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法律。当下,各种模式的平台业务大都走在法律的边缘,平台运营处在警戒状态,行业乱象丛生。我国监管当局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加快制定相关行业规范标准,适当修订现有法律规定。
(二)P2P平台的自我管理
1、与保险公司合作,引进不同形式的保险品种。P2P平台相对于商业银行,规模小、抵抗风险能力差,即使有担保机构担保或是风险准备金的防范,也很难抵御诸如经济大危机等重大突发事件。在投资人签订担保合同时让其自由选择是否投保,并提供不同保险品种供其选择,是弥补单一的担保合同无法高效防范风险的有效方式。
2、招聘拥有法律和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才,提高平台法律和技术保护能力。互联网形式下的P2P平台极可能产生诸如黑客攻击网站、投融资方资金和信息被窃或者高频交易导致的系统瘫痪等问题。拥有专业的法律人才也可以使平台做到合法经营,以防止违法犯罪现象的出现。再者,当平台遭遇经济纠纷时,平台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3、平台应该加强消费者意识。首先,应该公平地对待所有消费者(主要是投资者);其次,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主要是借款人);再次,消费者诚信和风险意识的培养和教育(借款人和投资者双方)。
4、破产准备计划。即一旦平台破产,将有第三方机构对平台进行接管,继续为消费者服务,平台原先的业务均不受任何影响。
[1]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金融监管研究,2014.3.
[2]孙学立,李娟.我国P2P借贷主要风险问题研究——基于民间金融创新视角.征信,2014.7.
[3]孙艳军.基于P2P金融模式变异法律性质之论证构建其监管模式.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6.3.
[4]李钧.P2P借贷:性质、风险与监管.金融发展评论,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