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政府监管
2016-03-16张子易
□文/张子易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
一、引言
风险管理是指如何在项目或者企业一个存在风险的环境里把风险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理想的风险管理,是一连串排好优先次序的过程,对其中可以引致最大损失及最可能发生的事情优先处理,而对相对风险较低的事情则押后处理。而政府监管,学术界一般称之为政府规制或管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实现某些公共政策目标,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规范与制约。主要通过对特定产业和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进入、退出、资质、价格及涉及国民健康、生命安全、可持续发展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来实现。
在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依然是信贷风险,但是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市场风险也日趋明显,与此同时,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则始终存在于商业银行的各个业务领域。因此,把风险防范放在第一位,做好风险管理、量化与评估有着十分迫切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创新较少,混业经营程度不高,竞争力较弱,在严峻的国际金融形势下,仅靠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还是不够的,需要政府通过一定手段实施有效的监管来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的运作效率和安全性。本文将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政府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二者之间互相制约的因素以及平衡点,并最终提出完善这两种机制的对策建议。
二、风险管理现状
风险管理的核心思想是企业通过识别、计量和分析风险,用最有效的方法来管理和化解风险。风险管理水平是制约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水平的关键因素,甚至影响商业银行的生死存亡,因此风险管理能力不仅是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也是整个金融市场稳定有序运行和发展进步的基础。商业银行必须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防控水平,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笔者将分别论述三类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风险。长期以来,信用风险一直是整个银行业最重要的风险形式,其根源主要在于社会经济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纵观我国商业银行近几年的发展,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良贷款率。作为一项重要的银行财务指标,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与总贷款之比)是信用风险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其高低与银行经营稳定性成反比,通常情况下,不良贷款率应小于5%。近年来,我国的商业银行通过不懈努力,在降低不良贷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平均不良贷款率已经从2008年的2.42%降低到2012年的0.95%。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2008年货币政策调整,货币信贷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但新增的贷款不完全是硬增长,很大一部分是表外业务转换为表内而来,并且2009年我国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增加额高达9.6万亿元,这种贷款规模的扩大意味着计算不良贷款率时分母变大了,且远大于分子的增长,这种不同步的增长“稀释”了统计计算结果,呈现出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都明显减小的现象。因此,不良贷款率的下降并不真正意味着风险降低。
2、资本充足率
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8%为达标)
截至2010年12月末,我国281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从数据上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已经达到《巴塞尔协议Ⅲ》中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在风险管理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为了达到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过度依赖资本市场的再融资,虽然使目前银行资本金不足的状况暂时得到缓解,但这种大规模融资毕竟只是缓兵之计,要真正实现资本充足率达标,最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应该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只有这样,我国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才能真正得到提高。
(二)操作风险。近年来,由于监管不力以及个人道德问题导致的银行违规操作行为屡屡出现,操作风险也因此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通过对部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内部欺诈和外部欺诈是造成操作风险发生的两个最主要原因,二者造成的风险事件数量56起,占被分析案例的78.88%,损失金额占比接近100%。其中更为突出的是内部欺诈,其引发的风险事件数目为41起,占比为57.75%,损失金额占比高达67.5%,这也增大了商业银行风险管控的难度。另外,操作风险通常都发生在商业银行的支行,这是因为在我国,商业银行一直实行行政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一个弊端是支行一级并没有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因此尽管总行设有内部审计部门,却难以对支行做到实时有效的管理控制,从而提高了支行机构操作风险事件的集中度。
(三)市场风险。随着我国金融自由化的步伐加快,不确定因素的涌现加大了市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其中由利率和汇率所引发的风险是当下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发展中最主要的市场风险。当然,不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也是造成市场风险的隐患之一。
1、利率风险。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和市场价值会因为市场利率的变化发生波动和偏离,这种现象即利率风险。一方面商业银行的利率敏感性偏高。2007年,央行为改善经济过热现象,不断地对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前后共计6次,2008年9月至12月仅3个月间基准利率就被频繁下调达五次之多,至2011年2月份,央行又对利率进行了3次调整,而在2015年下半年,利率已经调整了两次,这种利率环境的频繁波动,导致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而且,我国商业银行还依然保持着长贷款、短借款的操作模式,进一步增大了利率风险的威胁;另一方面在商业银行的各项收入中,利息收入占比过大,我国商业银行主要的盈利模式即为存贷利差收入,上市商业银行年报显示,以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为例,从2008年到2012年两家银行利息收入占比均在75%以上,虽然靠利息差额带来盈利的模式收益可观,但是随着资本金监管约束越加严格化,加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已经在两年前全面放开,商业银行放弃以大量放贷获利为主导地位的盈利模式来降低利率风险势在必行。
2、汇率风险。如今在人民币对美元升值趋势的背景下,大多数企业和居民更倾向于减少手中持有的外币数量,同时企业对外汇贷款的需求也提高了,因而当汇率发生波动时,商业银行将面临较大的汇率风险。并且,我国经营出口贸易的企业大多属于制造加工产业,人民币的升值会导致原本利润不高的企业经受更大的经营考验,如原材料的进口成本因为大宗商品价格的增长居高不下,会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一定的成本压力。
三、政府监管现状
商业银行的政府监管,是指政府对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即政府或权力机构为保证银行遵守各项规章、避免不谨慎的经营行为而通过法律和行政措施对银行进行的监督与指导。主要是为了保护金融秩序的安全,保证中央政策的实施以及维护银行的公平竞争。应该说,我国目前的银行监管体制还不够完善,尽管2003年以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工监管体制正式确立,但是在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手段的运用等方面依然存在问题。
(一)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三部法律,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三部法律的实施是我国在完善银行监管法规建设方面的重要里程碑。但也应该看到,这三部法律都是在中国加入WTO初期,中国金融业面临着逐步开放、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张时修订的,所以不可避免地受限于当时对整个金融形势的判断认识,从而使银行经营范围受到较大的限制。同时,这三部法律对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分离得不够彻底,而且在银行监管职责划分、不良资产处置、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等问题上,也没有很好地予以解决。
(二)监管的制度体系不够完善。央行把监管权移交给银监会后,其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权和影响减弱,而由此形成的多方监管局面又使得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显得较为分散。因为银监会并不是央行的下属机构,因此央行在对有关的监管信息收集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力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时,由于央行和银监会在职能上划分的不明确,使得当前形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的效果并不理想。
(三)监管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政府监管还存在一个由“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即监管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问题。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对监管人员的制度规定及责任划分。在我国,监管人员在对银行依法监管的过程中无人对监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其是否秉公办事、廉洁公正,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无从得知。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法律机制,同时也没有制定出一套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指标体系来衡量监管者的监管成效。因此,监管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还有待完善。
四、对策建议
针对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管理和政府监管上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应用摩根银行提出的Credit Metr ics信用风险管理模型来解决信用风险管理问题。Credit Metrics模型是基于VaR的信用风险度量系统,主要是以历史数据为依据来确定信用等级矩阵和违约时的资产回收率,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未来该信用资产组合的价值变化,并通过基于VaR的办法来计算整个组合的风险暴露。该模型的核心思想是组合价值的变化不仅受到债务人违约的影响,也受到债务人信用等级转移的影响,模型将信用风险与债务人的信用等级转移联系起来,通过度量资产组合价值来确定信用风险的大小,模型输出结果是资产组合的风险价值。
(二)应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供的三种计量操作风险的办法来度量。2003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建立了一套针对操作风险管理的特殊框架和程序,提出了“巴塞尔十原则”。新资本协议提供了三种计量操作风险资本的方法,即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其中高级计量法又包括内部计量法、损失分布法、极值理论模型和记分卡法。
(三)应用久期模型来度量市场风险。久期分析也称为持续期分析或期限弹性分析,是衡量利率变动对银行经济价值影响的一种方法。具体而言,就是对各时段的缺口赋予相应的敏感性权重,得到加权缺口,然后对所有时段的加权缺口进行汇总,以此估算某一给定的小幅(通常小于l%)利率变动可能会对银行经济价值产生的影响(用经济价值变动的百分比表示),各个时段的敏感性权重通常是由假定的利率变动乘以该时段头寸的假定平均久期来确定。
(四)构建完善的银行监管机构体系。包括明确政府监管机构的职责、建立多层次的政府机构监管体系。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在出现央行和银监会职能重复的地方,更多让银监会发挥监管作用,而央行更多的是提供政策指导和监管方向的把握,与此同时,央行与银监会实行信息共享。
(五)进一步加强监管人员的准入机制。在选拔人才时,除了注重个人学历、素质之外,也要考虑其是否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是否对相关领域熟悉等。加强监管人员的准入机制,应从两方面进行:第一,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金融监管当局内部先建立金融监管干部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选拔优秀人才,充实监管岗位,探索建立金融监管员等级制度,建立金融监管员任职资格培训考试制度,规范相应任职资格必备的知识能力要求;第二,要完善监管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制度,尤其要注重基层监管人员的培训,改变目前单一培训的方式,实行多种培训相结合,促进监管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六)构建适应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市场约束机制。首先,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加强对各个经济主体的市场约束;其次,建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使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变得有序规范;最后,建立市场化的有限补偿机制,如存款保险制度,促使各类存款人主动关注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并加以慎重选择,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
(七)加强风险管理与政府监管的联动。风险的防范是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关键,风险管理起到了事后管理风险的效果,政府监督则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的发生,二者相互作用,缺一不可。有效的监管能发挥风险预警功能,在事发前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问题的发生。商业银行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固然很重要,但同时应该重视风险的事前预警,同时不断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发挥自身的约束功能,从而实现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事前防范和事后控制的双重保险。另外,为充分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银监会还应该要求银行增大信息披露力度并要求高管在风险管理中承担主要责任。
(八)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同时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还不成熟、管理方面也有待改进,在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方面不能完全照搬,应该讲究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加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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