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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与路径

2016-03-16张旭东

菏泽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复合型人才管理学跨学科

张旭东,高 杨

(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2.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南京 210036)



“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与路径

张旭东1,高杨2

(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2.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南京 210036)

摘要:传统法学教育呈现出单一型、专业性的特征,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当下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又缺乏培养理念与目标的定位;同时,也未形成一套详实的培养方案。“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具有法学与管理学两门学科的知识和技能,具备知识结构丰富、知识交融度高、综合素质高、风险应变能力强的特点。“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当秉持法学与管理学相融合、法学优先与管理学为辅、实务与理论并重、课程体系与教学方法多元化的理念。

关键词:复合型人才;跨学科;法学;管理学

哈佛大学法学院有一句流传盛久的名言:“当你走出哈佛大学法学院时,你的眼里便不再有了男人和女人,而只有原告和被告。”实际上,这句话真实的反映了美国的法学教育理念和指导思想:培养社会和市场需求的法学人才。美国只有2亿多人,而律师却有70多万。相比中国,人口有13亿,而律师却不足10万。通过这一对比,笔者实际上想说明的问题是,中国的法学教育所培养的人才远远不能满足于市场的需求。不仅仅是数量上的不足,更为严重的是质量上的缺陷:法学人才的知识层面单一、知识结构简单。这一传统的单一型、专业性的人才培养模式已经远远不能胜任社会多领域的需求。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的教育主管部门、相关的高校都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学教育改革试验,尤其是在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上。本文试图以“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为例作一个初步分析:第一部分,主要描述当下“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现状及特点,并试图对之进行评价;第二部分则提出这一培养所秉持的理念和目标定位;第三部分则介绍该培养模式具体方案设计。

一、“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现状

“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即在法学专业作为基础和第一学位的同时,加入管理学相关课程的学习,实现跨专业、跨学科,并最终使法学院学生系统地掌握两个学科与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进一步地说,“复合型人才就是基础扎实、知识面宽、知识运用能力强、有科学创新精神、通晓国际惯例、具有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语言文化交流能力的人,即一专多能的人。”[1]

与以往的法学教育模式,即建国初期的计划对口培养和八九十年代通识教育模式不同的是,“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既强调法学教育的专业性,也重视法学教育的通识性,学生知识背景的全面性。这一培养模式的特点包括如下几点:一是,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丰富。相比较于单一化、专业性的法学教育模式,法学院学生不仅仅能够学习到以往模式所要求的专业法律知识,而且,他们通过辅修管理学,在法律知识储备之外,又掌握了另外一门知识和能力。二是,知识交融度高。法学和管理学表面上是两个互不干涉的学科,但是,二者实际上能够通过科学的课程体系设置达到有机融合,两种学科的研究方法实现相互借鉴,两种学科的教学理念得以互相渗透。三是,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高。这一综合素质表现为法科学生的一种创新性和综合性能力,无论是企业的日常运作,还是政府部门的工作管理,因为兼具法学与管理学知识,为法科学生面对和处理复杂、突变、新颖的事件,提供了厚实的基础,只有建立在这一基础上,他们才能够游刃有余地解决问题。四是,法科学生具备了风险应变能力。这一风险实际上是由法学教育自身所引致的。一方面,是法学二级学科划分的不完全性,使得教育产出与社会现实出现结构性紧张:法科学生普遍的被限定在二级学科的范围内而表现为同质化和社会领域中诸如卫生、教育、人口等却没有人去研究的冲突;另一方面,是我国的学位体系设置。以不同学位划分教学与培养内容,把不同学习阶段的学生放进不同的“笼子”里,不仅忽视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着共同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素养而导致在不同的学位阶段学习中重复课程多、选修课程少,浪费了教学资源和时间;而且还人为地区隔了不同教学体系间的融贯性,违背了法科学生培养的“宽口径、厚基础”的规律。这些弊端无疑为法科学生的就业增加了潜在的风险。“法学+管理”的培养模式,为法科毕业生应对将来不确定的就业风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大背景之下,相关的举措和学术研究已经如火如荼地开展了起来。其中的成果有目共睹:(一)在政策、制度实践方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3]中均强调了高等教育的多学科交叉和融合,特别是扩大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规模。根据《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之精神,公布了首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4],以强化、落实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二)在学术研究方面:根据在中国知网上对“法学、复合型人才”等关键词和主题的搜索,查阅到相关的期刊文章共计1590篇,从理论层面对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一是以本科单一的专业课程(如商法学)改革为视角,探寻复合型人才培养,从而提出中国大学“管理+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专业课程的改革方向[5]。二是以就业为导向,探究中国高校“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课程设置,以突破我国法律人才就业瓶颈[6]。三是以“法学+管理”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为视角,提出在法学专业基础上开设管理学课程的模式,双学位、辅修模式及专门化班模式,专门化班为重点兼采辅修制等模式,针对不同模式,进行不同的复合型人才课程体系设计[7]。

遗憾的是,现行“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主要采用的是理论推演的方法,重点探究“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选择及专业课程设置,而缺乏决定于这些问题的理念与目标的定位。“我国法学人才的培养并不是有一个明确的主导方向指引,而是根据社会对法制需求的变化而变化。这反映了一个缺陷,即没有一个主流的方向,未形成相对稳定的体制,缺乏有效规范的约束。”[8];其次,根据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复杂性,以往的实践在具体的培养实施环节上,没有形成一套详实的方案(包括招生录取方式、课程设置、培养计划、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进度安排等)。

二、“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理念及目标定位

法学教育的理念和目标定位是整个法学教育系统工程的关键所在。只有明确了“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理念及目标,才不会使其迷失方向。而过去的中国法学教育,正是因为在“法律职业培养”与“法学学术研究培养”之理念和目标间摇摆不定,而使得近30年来的法学教育产出,一方面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面前变得不够“专业”而表现得不“精”、不“深”;另一方面,在法学学术研究上,或者没有形成老中青三代相互接续的研究团队而出现人才断裂的现象,或者是花费大量的精力去扩招法学硕士而最终却适得其反——即大量的法学硕士最终走上了公务员的岗位。因此,笔者认为,“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应该明确自身的理念,定位自身的目标。这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学与管理学相融合的理念。传统的法学教育秉承的理念是培养“单一式的人才”。这便导致了一种不可避免的后果:精通法律的人不懂管理,精通管理的人是法盲。这种理念已经不再适合于当下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现实的需求。“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就是要培养出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知识与技能的人才。当然,法学与管理学的复合不是简单叠加,毋宁是两种学科的有机融合。复合的目的是1+1>2,而不是1+1=2,更不是1+1<2。相关学校的做法,往往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而使得本来拥有好的出发点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最后变得“四不像”。具体而言,“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可细分为:培养“懂法律的管理人”和“懂管理的法律人”。这种模式应突出联合培养的“宽口径、厚基础、重应用、强能力”特点,能适应新闻传媒、法律及政府、企业管理工作要求的复合型人才。

(二)法学优先,管理学为辅的理念。“法学+管理”不同于“管理+法学”,两者都有一个主次和优先关系。法学院所培养的复合型人才,当然能够在不脱离本专业的基础上,再习得管理的知识。因此,要达到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最佳效果,就需要改正“不分主次、平分秋色”的教育理念。也即是说,“法学+管理”这一模式中,法学是作为第一学位而优先于并重于作为第二学位和辅修角色的管理学,第二学位的设置甚至应该围绕第一学位来进行,即采取“本色+特色”的培养理念。“本色是立足点,没有法学的本色,就不能被称之为法律系,否则就名不副实;而特色是生命,没有管理学的特色,财经院校的法律系就没有生命力和竞争力。”[9]

(三)实务与理论研究并重的理念。在培养的理念上,我们还需明确的是,“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是兼顾实务和科研的。因为,在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之间,往往存在着这样一对矛盾:实务者指责搞学术的“不接地气”,而导致理论研究的“无用论”;而学术研究者埋怨实务界因理论素养不高而无法理解理论研究。尽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绝大部分是培养应用型人才,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术研究与实务是分离的。我们不应该放弃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学术品味和理论造诣。否则,法学院出来的皆是“法律的工匠”。被波斯纳尊为实用主义先驱的霍姆斯,还饶有意味的指出:“法律人的幸福不足是为大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并拿到高额收入,法律中更为深远也更具一般意义的东西,正是法律中包含的普遍性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反思,可以让我们与宇宙万物相连接。在这个意义上,法理论也是法律人的精神食粮。”[10]正如耶鲁法学院教授欧文·费斯所言:“法律,是一种融合了学术性(the academic)与职业性(the professional)的奇妙艺术。因此,一方面法学教育的内容需要囊括社会学、历史学、哲学乃至经济学,从而获得一种学术上的洞察力,另一方面,研究生院里的法学教育还需要考虑到这么一些内容,那就是通过职业训练来解决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权力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具体问题。”[11]

(四)课程体系与教学方法的多元化理念。课程体系的设置,应该避免法学和管理学课程的简单叠加而呈现出“拼盘式”的教学弊端。同时,也应该避免传统教学中两大课程体系群先后开设而导致的学生“学了前面忘了后面”的这种各自为政的现象。教学方法也应摈弃传统的“灌输性”教学方格。总而言之,应当体现出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多元化特征。一方面,法学和管理学的基础课程是先导,法学和管理学融合知识为主流,压缩一般性通识课程的教学比例,增加法学与管理学交叉课程。在教学方法上,要抛弃传统的“讲授式”理念。一方面,课堂教学不是“主动与被动”的关系,师生应该能够积极互动起来,增加学生投入课堂的积极性,增强学习的效果;另一方面,老师可采取适当的案例教学法。通过对经典的案例予以解剖式分析,提升学生思考和批判的能力。

三、“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具体方案设计

“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它包括了“培养什么样的人”和“怎么培养”这两个问题。[12]但过去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既没有在“培养什么样的人”方面形成明确的理念,又没有在“怎么培养”上设计出一整套完善的方案而使得人才培养收效甚微。尤其是后面这一问题,大部分的法学教育改革要么是集中于宽泛的理论说教而没有给出实践进路的详实蓝图;要么是出于纯粹性的对策研究的目的而狭隘地就某一存在缺陷的环节给出建设性意见。这无疑只是修修补补、零敲碎打式的。 “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过程包含了一系列连贯的、相互依赖的培养步骤,这些步骤之间,不仅要体现出上述培养的理念和对目标的定位,还要在具体的实施上具备可操作性。这一具体的方案设计应当是如下的总体思路:

(一)外部需求和内部需求

“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一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外在的法治发展的背景、社会现实的需求、市场机制的调节;另一方面,则是要结合本校的内部资源和特色,从学校自身条件出发,整合教学资源,优化教学模式。具体而言,“法学+管理”培养模式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实证调查的基础之上。比如,在本地区,相关的企业、政府部门、服务型行业等对法律人才和管理型人才的各自需求、结合性需求的比例分布如何?每年的增长趋势或下降的趋势幅度如何?国家主管部门就“法学+管理”培养模式的现行政策有哪些?通过对这些实际问题的统计来调整和制定相应的培养方案。同时,针对不同性质的高校有选择性地设置“法学+管理”的培养课程。比如,综合性大学,就应该在原有的法学院和管理学院的基础上,借助已有的资源,整合已有的优势来办学;而对于专业性的政法院校,则可能不存在管理性的学院,就需要认真研究管理学院办学的特色,并在借鉴和参考他们的经验基础上,进行“法学+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尝试与创新。

(二)人才培养目标

上文对“法学+管理”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已有详细的论述。在这一部分,笔者想要说明的是,人才培养目标的阶段性。因为,通过考察浙江大学复合型人才培养基地竺可桢学院、南开大学复合型人才培养实验基地来看,上述一系列的培养步骤所要达至的目标是分层次的。第一阶段,是“法学+管理”培养模式的起步阶段。这一阶段的目标是要解决学生的就业难题。因此,考虑的对象主体是学生。第二阶段,是“法学+管理”的中级阶段。这一阶段的目标是要“拥有一支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高,结构优化、充满活力的教学团队,并逐步建立一个能吸纳国内外优秀师资到‘法学+管理’班任教的教师动态管理机制”。[13]其考虑的对象是教师。第三阶段,是“法学+管理”的终极阶段。这一阶段能够形成一套成熟的“法学+管理”培养的模式,教学方案新颖、教学内容先进、教学方法多元、科研设备先进、教育质量一流。从而为其他领域的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提供经验和参考。实际上,这样的目标群,不仅仅标示着对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管理”人才的目标的延伸,也揭示了“法学+管理”培养模式是一个既需要学生,又需要教师、学校共同参与的过程。

(三)生源选择

过去数十年的法学教育,因为在“不求质量只求数量”的招生理念指导下,导致供大于求的市场饱和状况。因此,在“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中,要做到既高质量招生,又精英化办班。首先,从法学院本科生二年级中招收一年级班级考核分数比较高、排名靠前的学生30——40名左右,组成“法学+管理”创新实验班。这些学生不仅在法学专业必修课上没有不及格的必要要求,而且对加入实验班是充满浓厚兴趣的,以体现实验班招生“自愿、公开、公平”原则。其次,对初次通过要求的学生进行第二轮的面试,以全面考察学生是否能够具备在实验班学习的相关能力。最后,经过两个学院的考核人员的综合评价,决定25名左右的实验班学员人数。

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在法学院的学生一入大学校门之时,即在大一阶段便招收进入实验班。[14]笔者认为,这一做法不妥。一方面,从大一开始就招收法学院的学生进入实验班,不符合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内在规律。拿美国的法学教育为例。美国法学院的准入制是非常严格的,没有取得其他专业的学士学历和学位是不能申报就读法学院的。这样,就保证了法学院的学生在读法律之前,就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丰富的知识结构和多学科背景。培养复合型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美国法学院教育的重点。这一制度使法学院的学生具有多样化的专业背景和一定的社会经验。而且,普遍年龄也较大。因此,大一学生在没有通过相关通识课程的教育和训练之下,根本不具备复合型培养的相关条件,有操之过急之嫌。另一方面,从大一便开始进行“法学+管理”的培养,使得战线因为拉得过长,而使法学院的学生耗时过长而丧失学习的兴趣和动力。

(四)培养途径

这一环节是关键。集中体现在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设置、课堂教学、社会实践、管理保障等资源的支撑。

1.“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一般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在专业基础上开设管理学课程的模式;二是双学位、辅修模式;三是专门化班模式。[15]三种模式各有利弊,选择哪一种,要结合本校的学科特色。笔者认为,作为大部分高校都是综合性大学,采取实验班的模式则既能够体现实务与理论研究兼具的特色,又能够实现专业性和便利性管理。相关的实例已经提供了具有说服力的说明。

2.在设置课程体系时,应当避免法学课程与管理学课程的简单叠加,坚持法学、管理学专业基础理论课程为先导,法学、管理学知识融合课程为主流,增加法学与管理学学科交叉的特色课程,实现交叉学科间知识的融合。同时,一般大学必不可少的通识课程如政治理论课和公共英语课都可以删除不予授课。这样能为学生节省出时间进行专业方向课上的选修。相关的专业基础课也并不是教条的按照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来进行,这样很容易学一门忘一门。因此,“法学+管理”培养模式的课程设置要有倾向性:这一倾向性要贴合上文的培养理念。如下图所示,是“法学+管理”实验班课程。它包含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学与管理学的基础理论课程。比如,法理学、宪法、民法学、管理学等;第二部分则是专业方向的选修课程。比如,法经济学、税法、海商法等;这些课程丰富了实验班的课程体系,学生能够本着自身兴趣进行选择,自由度高;第三部分则是法学与管理学的交叉学科。比如,品牌管理与商标法、网络营销与电子商务法、服务营销与广告法等。这些交叉学科应该能够相互融合于学生的知识储备之中;第四部分则是学生实践课程。比如,社会调查、模拟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实验班学制三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这里的学分设置是参照了南开大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中的学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五)教学资源配置与保障机制

除了课程体系的设置外,与之配套的教学资源诸如教师的教学方法的改进、实验班学生导师的配备、导师的遴选制度;以及保障机制的支撑也很关键,比如实验班的管理机制和规范等。1.在教学方法上,应该给予老师更大的自主性,大胆借鉴并运用案例教学法。同时,改变以往老师为主体的单向式授课方式,实现师生互动,加强自主学习的能力。2.在导师的配备上,每位学生配备由法学院与经济管理学院教师共同担任导师的双导师制,实行专业指导和个性培养、多元化教育和综合素质提升的双轨道式培养机制。3.导师的聘任与遴选,也应当完全围绕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标。一方面,导师必须是拥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拥有博士学位;另一方面,导师的知识结构必须符合“法学+管理”复合型培养的要求。4.保障机制主要涉及到实验班的相关管理工作。实验班应当由法学院与管理学院成立联合培养工作小组,实行管理学院与法学院共同负责制。学校教务处可进行宏观规划,统筹管理,联合培养工作小组具体制定“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方案和实施细则。

结语

本研究仅仅围绕“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这一主题,探讨了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现状、内涵、理念与具体的方案设计,从理论研究与实践可行性的角度,对各个高校创办“法学+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一次理论上的尝试。在此需要强调的是,高校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理路是多元化的,选择什么样的方法与方案,应当结合学校本身的条件和资源,强化特色,按部就班,以学生为本位,以社会需求和现实环境为依托,寻求最适合本校发展的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注释:

①在科学和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下,一方面,社会对各领域的人才其专业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跨学科的趋势愈演愈烈,通过综合性思维、知识结构和能力体系解决学科之间的交叉问题之需求则越来越紧迫。加上中国在当下全球化浪潮中,金融、计算机、外语、管理等行业都需要法律人才。

②中国人民大学“商法实验班”毕业生杨博认为,接受了“管理”和“法律”两个专业的教育,就意味着将来有两大专业领域的工作可供自己选择。在求职季他通过几家国内顶尖律所的简历筛选,甚至一家全球范围的律所也给了他面试机会,着实出乎预料之外。客观来讲,他之所以被‘青睐’的原因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看重了其具有的商科背景。

③专业基础课程加选修课程乃是美国法学院的特色。核心课即JD一年级的课程,是相对固定的。但JD项目进入二年级以后,几乎所有课程都是选修课,由学生根据个人规划选择。至于LL.M.和S.J.D.两个非入门法学学位项目,除了少数一两门固定课程和必选核心课程学分外,其余课程也是在JD高年级选修课中自由选择。几乎所有美国一流法学院都有一整套丰富多彩的课程菜单,越是好的法学院,菜单越是精彩。用这样的菜单应对不同的学位生和不同志趣学生的法学教育,游刃有余。参阅徐小冰:《谈中国高等教育改革》,最后访问于http://news.sjtu.edu.cn/info/1006/135981.htm,2015年7月15日。

参考文献:

[1]金一平,吴婧姗.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探索和成功实践[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2(3):132-180.

[2]新华社.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EB/OL].(2010-07-29)http:// www. Gov. cn/jrzg/2010-07/29/content_1667143.htm.

[3]金一平,吴婧姗.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探索和成功实践载[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2(3):132-180.

[4]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EB/OL].(2012-12-22)http://law.cufe.edu. cn/article/default.aspid=5023.

[5]葛建平.经管学院的法商结合教育模式探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3(45):28-29.

[6]杜爱霞.基于就业考量的法学教育改革[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8):89-92.

[7]张文祥,陈绚.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与路径[J].中国大学教学,2013(1):36-39.

[8]刘衡.论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123-124.

[9]陈妙英.“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思路[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8):129-131.

[10]范立波.法理论有什么用[EB/OL].(2013-11-30)http://blog.sina.com. cn/s/blog 4883c4570101f6rv.html.

[11][美]欧文·费斯.耶鲁所理解的法律[J].许书咏,译,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1(8):14-19.

[12]方流芳.追问法学教育[J].中国法学,2008(6):14-21.

[13]何自立,沈亚平.探索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J].中国高教研究,2006(9):55-57.

[14]刘显鹏,张霄龙.“英语+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之可行路径探析[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149-151.

[15]陈妙英.“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思路[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8):129-131.

(责任编辑:王佩)

The Mode and Path of Law&Management Compound Talents Training

ZHANG Xu-dong1,Gao Yang2

(1.School of Law, Fuzhou University, Fuzhou Fujian 350108, China;2. Jiang Su Open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36,China)

Abstract:The traditional education of law has the single and professional characteristics and can’t adapt to the demand of social development. The current cultivation of compound talents lacks of training ideas, goal orientation and a set of detailed training plan. A compound talent of law and management has knowledge and skills in both law and management science, with rich knowledge structure, high degree of knowledge fusion, high comprehensive quality and strong risk strain capacity. The cultivation of such talent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idea of integration of law and management, more law and less management, equal practice and theory and diversification of curriculum system and teaching methods.

Key words:compound talent; interdisciplinary; Laws; Management Science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张旭东(1971-),男,内蒙古鄂尔多斯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高杨(1981-),女,江苏南京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基金项目:福州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与路径”(521012)

收稿日期:2015-08-15

文章编号:1673-2103(2016)01-01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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