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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城邦与亚里士多德的生命伦理观

2016-03-16余太盛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城邦亚里士多德德性

余太盛



公民城邦与亚里士多德的生命伦理观

余太盛

亚里士多德的生命伦理观,一方面基于希腊城邦社会生活的德性考察与实践总结,另一方面则基于实践理性反思与德性生活理想的逻辑证明。他的生命伦理观,主要表现为正义与友爱两大原则。正义作为社会生活与政治法律的基础,保证了城邦社会的自由秩序;友爱作为公民社会的伦理法则,建立了城邦公民之间自由和谐的社会关系。因此,亚里士多德的生命伦理观念具有普遍的理论价值。

公民;城邦;正义;友爱;亚里士多德

一、公民城邦与公民生命伦理的普遍立法

哲学理论的形成并不完全取决于逻辑推理,而是必须以现实生活为思想基础,理论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指导现实生活实践的有效性。亚里士多德的生命伦理学思想,既有理论归纳与演绎的成分,即从生命理想出发演绎出基于正义与友爱的公民生命伦理,又有现实生活实践的智慧,即从希腊城邦公民生活历史价值伦理实践出发形成有效的归纳。这就是说,希腊公民城邦社会的伦理德性实践对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思想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从希腊城邦历史生活来看,希腊城邦由“君主城邦”进化为“公民城邦”,这是公民城邦社会发展的结果。君主城邦由君主、自由民和奴隶组成,从《伊利亚特》与《奥德赛》的叙述中就可以看到,城邦君主具有特殊的地位,他们具有王国的君权,依法管理城邦的国民,拥有奴隶与私产,他们对待“家奴”坚守人性化原则,并不主张随意虐待①。希腊公民城邦的生活,则在希腊喜剧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例如,《地母节妇女》等,公民自由地讨论城邦伦理原则,参与城邦的政治法律实践活动,女性的地位得到了提升,公民的自由得到了保证。虽然妇女并没有公民权,但是,在阿里斯托芬的喜剧中则显示了追求公民权的渴望。这就是公民城邦与公民社会的民主自由生活,强调权利与平等,强调城邦公民参与公共政治生活,公民城邦的正义得到了普遍的强调②。这些城邦政治伦理生活与社会生活价值,直接奠定了亚里士多德生命伦理学的思想基础。

在希腊社会的伦理德性反思中,亚里士多德强调了正义的核心地位。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主要强调正义原则与友爱原则,他的正义伦理原则由希腊城邦社会理想而来,他的友爱伦理原则也从城邦政治生活实践中来。无论是城邦的正义原则,还是城邦的友爱原则,都有政治现实生活作为基础。从柏拉图对话《国家篇》的场景叙述中也可以看到,“正义”是城邦的基本价值原则,希腊传统社会坚守正义原则,并以此作为城邦生活的核心价值。“友爱”是希腊城邦社会的时尚,有异性之友爱,亦有同性之友爱。在雅典城邦社会生活中,恋童癖或同性恋就是生活时尚,这说明,“友爱精神”已经在城邦社会生活中有所萌芽③。因此,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正义伦理还是友爱伦理,都已经在希腊城邦公民社会中成型,或者说,早就在希腊城邦君主时期深入人心。亚里士多德的生命伦理学,就是在这种城邦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伦理学思想创造。

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立法,并非单单为了总结城邦的伦理实践智慧,而是为了给城邦社会开辟自由的新秩序,将城邦的“习俗德性”上升为“理智德性”。理智德性出自知识,而不是出自习俗,这是亚里士多德关于习俗德性与理智德性分界的前提条件④。他并不否认习俗伦理,而是将之看作是生活实践传统,相反,理智德性则出自普遍的知识,最终可以形成城邦的普遍伦理信念,这就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意义所在。亚里士多德不是从个人出发建立生命伦理原则,而是从公民城邦出发,基于公民城邦的要求探索公民的生命伦理,这与从一般人性出发建立生命伦理观念并不相同。“公民城邦”到底应该如何建立普遍共同的伦理信仰呢?公民城邦,是由所有公民组成的城邦,这里,没有君主观念,也没有臣民观念,只有公民社会的执政者与参与者。国家政体的最早形成,对于国家伦理的建立极为重要,而不同的城邦政体,对于国家的权利规定并不相同。有的主张君主至上,有的主张公民平等,许多希腊城邦在城邦君主制之后,就建立了城邦公民的“共和政体”。希腊城邦政体的发展领先于其他民族国家,在希腊各城邦伦理还比较混乱的情况下,柏拉图就主张城邦的正义理想乃城邦的核心价值。城邦的正义与城邦的分工,与城邦的法律有关,当城邦的公民各司其职时,城邦的正义就实现了⑤。城邦公民在城邦生活中必然要能动地生活,公民要生活自由就要劳动,而劳动本身需要技术,需要生活创造。在这一过程中,欲望与能力就会显出差异,而公民为了弥合差异就必然需要智慧与知识训练。城邦建立普遍政治原则或普遍伦理理想是容易的事情,问题在于,公民为什么要坚守正义与友爱的普遍伦理原则?公民如何才能只守法律而不破坏法律?建立普遍的伦理法则,确实是哲学家的主要工作,因为道德律法是伦理学家的光荣任务。建立普遍的理想的道德信念比具体的道德实践显得更加重要,因为在道德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实践本身加以纠正,而道德法则的普遍遵守与道德理想的普遍建立,则是亚里士多德最主要的贡献。

亚里士多德基于公民的城邦伦理实践,建立了普遍的伦理原则,这既符合逻辑理性的要求,又符合生活实践的要求。我们必须回答公民需要什么样的道德,如何实践城邦伦理原则?如果不能实践公民城邦伦理原则,那么,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公民社会或公民城邦需要具备什么样的道德才能完善城邦并保证城邦的自由?这些问题,就成了作为伦理学家的亚里士多德的普遍思考目标。伦理立法,必须基于这种普遍的伦理思考。正是从城邦公民出发,亚里士多德的基本生命伦理原则是正义。人必然生活在国家或共同体中,人不可能脱离民族国家,不建立和发展普遍的公民价值,城邦国家的普遍理想就不能建立。亚里士多德在希腊习俗伦理基础上优先确立了正义的伦理价值。为何公民要坚守正义原则并以此作为生命伦理原则呢?显然,这一原则不仅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利益,而且是为了保护城邦的共同利益。保护了城邦的公共价值,就是保护了公民的个人自由。城邦伦理优先于个人伦理,并不是消解或压迫个人,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所有的个人。公平正义地保护每一个公民,这一法则是伦理的法则,也是法律的基本精神,更是城邦政治经济文化的基本精神。

在确立了正义原则后,亚里士多德还确立了友爱原则。友爱是对待他人的原则,在城邦公民坚守正义时,又能形成友爱原则,这就是公共伦理的基本价值。⑥友爱原则不同于正义原则,正义原则处于更加优先的地位,但正义原则并不是唯一原则。为了城邦的自由美好生活秩序,亚里士多德从希腊城邦生活入手,发现了友爱伦理的特别价值。正义伦理与友爱伦理,就构成了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两个方面。友爱伦理,主要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友爱关系。友爱作为一种伟大的力量,它是平等自由的伦理原则,是生命的主动友好原则。友爱就是为了建立友谊,确立了良好的人际间的关系。有友爱自然就有非友爱,友爱的对立面是仇视或敌视,不合作,冷漠等等。非友爱的原则,使人类社会交际出现许多困难;友爱是特殊的生命伦理,友爱的基础是亲情之爱。这种亲情之爱基于血缘关系,“爱”变成了无条件的生命行为。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之间,这种友爱是出自亲情的,越是同甘共苦,越能够建立特殊的亲情伦理。亲情伦理,是人世间最伟大而质朴美好的情感伦理原则。友爱由此可以扩大为博爱,由血缘伦理走向非血缘伦理,这样,就成了同乡之爱,同胞之爱,普遍仁爱⑦。友爱可以出自一见钟情,这种爱是出自本能的,人喜欢美丽者,喜欢聪慧者,喜欢可爱,因此,友爱就变成了特殊的力量。友爱还是男女之爱,老年之爱,青年之爱,这些友爱的基础,建立了普遍自由的伦理关系。

亚里士多德从伦理德性与理智德性两个方面入手,确立了一般德性原则与具体德性原则,由此形成了许多德性观念,但是,在这些德性观念中,最根本的德性观念就是“正义与友爱”。从城邦公民自由意义上说,正义保证了城邦的自由秩序,友爱保证了城邦公民的友好关系。正义与友爱,是处理人际关系的良好准则,正义不仅对人而且对事,友爱则只相对人而言。正义的准则最终要依托法律关系获得普遍的证明,友爱则只能依托于人际关系的建立,通过人的情感记忆与情感体验而建立法则。希腊公民社会的伦理原则,一方面是为了规范城邦社会的普遍法则,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确立了公民的生命信念。正义可以成为法律的准则,友爱则成了城邦的情感原则,虽然同为伦理原则,但是,正义最终构成了法律的基础,友爱构成了美学的基础。因此,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原则,不仅为城邦公民的道德实践确立了思想基础,而且为城邦的法律与城邦的美学确立了思想基础。这一理论原则,具有重要的城邦生活自由象征价值,它可以奠定城邦的德性生活基础,也可以奠定城邦的法律与美学基础,由此,构建城邦社会自由美好的生活秩序⑧。

二、城邦正义与公民城邦的普遍自由平等

在探讨亚里士多德生命伦理学价值时,必须追问,希腊传统社会如何确立了正义信仰?正义信仰是如何起源的?一般说来,政治正义源于自然正义,这就是说,正义信仰源于天地间的自然正义,天地间有正义,正义是一切事物的根本。这种自然正义思想,最初通过神话的方式加以表现,例如,希腊人的正义信仰,在古希腊神话中就有所体现,“忒弥斯”就是正义女神。为了寻求智慧与正义,宙斯干脆就把她吃了,让“正义”永居宇宙大神的头脑中而受普遍正义智慧的支配。在神话想象或自然信仰中,神的正义高于人的正义,神的正义是人类正义标准评判的基础,人的正义只能服从神的正义⑨。“神的正义”由于具有全知全能的德性,不受主体的私人意志支配,显示出超越人性之上的真正正义。也许是受到神圣正义的启发,日常生活正义与政治正义就显得极为重要。“正义”是解决矛盾冲突或是非得失的基本标准,有正义,人心平,生活顺利,而没有正义,人心就会怨恨,就会对抗。“正义”是人心的感悟,是生命的直观认知,并不需要高深的理论修养。“正义”就是生命的理想生活原则,它保证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他者、社会与社会、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自由秩序。从希腊伦理思想的形成来看,“正义原则”并不是亚里士多德直接立法的,也不是亚里士多德建立的伦理原则,而是希腊城邦公民在生命实践中自觉形成的生命伦理原则。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认可了这一公民城邦原则。正义出自于神圣法则,因为正义可以保证社会秩序与生命秩序,更为关键的是,正义使人心趋向于顺从,它可以平衡矛盾冲突,它可以建立自由秩序⑩。只要有正义,即不公平与非正义的事情皆能得到公正的处理,那么,人类的矛盾,特别是人类的仇恨就可能消失,一切可以得到最好的分配与安排。无论是从公民心理还是生命实践,乃至社会分配和社会奖罚,“正义”就成了自由的政治社会原则,公民必须普遍坚守的道德法律信念。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建构中,公民城邦的正义往往通过四个方面的实践加以体现。

第一,公民城邦的正义必须通过法律正义实践来完成。在希腊城邦,公平正义的法律要求人人平等,保护每一公民的自由,公民必须信仰法律并遵守法律,同时,还要运用法律,这样,法律的公平正义才能深入人心。“城邦立法”,既是道德立法又是法律立法,或者说,既是道德原则又是法律原则,既有道德功能又有法律功能。亚里士多德的城邦正义理论,既服务于城邦公民教育的伦理原则,又是城邦法律实践的思想基础。正义的法律,包括分配正义、司法正义、契约正义,这可能是法律正义的最主要的三个内容。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分配正义、司法正义和契约正义,都是城邦正义的体现。⑪分配正义,可大可小,就小而言,分配涉及公民的生活与工作,公民能够得到适当的报酬,就大而言,城邦的税收与城邦的公共财政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皆涉及分配正义。⑫司法正义,涉及对契约正义的保护,也涉及对公民行动的法律保护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法律惩罚。一切皆以正义作为前提,正义就是对善的保护并对恶进行制裁。契约正义,是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基础与经济关系,这些皆是正义的具体实现⑬。在公民社会生活中,法律正义是最重要的公民权利保护方式。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司法正义、分配正义与契约正义,就没有真正的城邦正义,这是城邦正义的真正具体实践。

第二,公民城邦的正义通过公民生活信仰来实现。公民在生活实践中是否正义,关乎做人的尊严问题。按照希腊城邦社会的公民习俗,作为公民,你不能说谎,你不能做假证,你不能因情感偏私而不选择仗义执言。在希腊城邦生活中,公民是否正义关乎生命的尊严。一个没有正义感的公民是不被人尊敬的,因为缺乏正义精神即失去作为公民的基本资格,正义精神的缺乏往往成了自私与怯懦的象征。“正义是一切德性的总汇”,意味着它既是勇敢又是明智,既是仁慈又是自由⑭。正义主要是作为法律实践准则,因为在社会生活中,知情者永远是少数,那么,如何判断事物的是非?在许多道德秩序中,人们强调良知的作用,公民是否具有德性实践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良知。良知是对自我的约束,如果作假或作恶,可能不会受到法律惩罚,但是,可能受到良知的折磨,不过,良知如何作用,这是个体的私人经验,他者无法获得直接的理解。正义则不然,你知道真情实事而出于自私或怯懦作伪证,这就是“非正义”。非正义是可以被证实的,如果一个人为了私欲或利益而作伪证,那么,这种非正义事情就会受到谴责。当公民的行为被社会谴责时,他的行为不端就损害了正义的德性⑮。不诚实是对个人最大的损失,即使是小概率事件也可能影响了他的声誉,结果,他在生活实践中的全部行为就受到了城邦公民的怀疑,公民从此可以不信任作假者的任何行为,因为道德非正义最终必然在普遍的社会生活中得到惩罚。正义在公民实践中不再是理想,而是公民完全可以在生活实践中坚守的原则,从普遍的公民利益原则出发,确证这种生命实践的价值必须成为公民城邦的理想。

第三,公民城邦的正义通过公民的政治参与来维护公民城邦自由信仰而实现。政治参与,包括公民投票、公民审判、公民选举、公民议政,在这一切政治实践中都必须做到自由正义。在希腊公民城邦实践中,你不能因为个人利益放弃公共正义原则,你不能支持坏人而损害好人。因此,“政治正义”特别体现为行政权力与政治参与,例如,公民的政治投票权与司法投票权,在希腊城邦社会被广泛利用⑯。希腊城邦的广泛民主,虽然制约了社会的发展,但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与城邦政治正义的实践。政治正义,就是要求公民必须最大限度地参与公民政治生活,包括投票与审判,包括重大政治事件的决策。这种民主可能带来决策效率低下,但是,对于小的城邦而言,城邦的公共政治生活,不仅要求公民自由地享受城邦的政治权利,还需要公民积极地承担公民城邦的责任,包括保家卫国、参与军事斗争的责任,甚至包括生产劳动的责任。公民只有积极地参与城邦政治,并且承担公民的责任,公民城邦才会保持健康的秩序,而不至像苏格拉底所呼吁的那样,雅典城邦公民由于长期的和平与福利而变得懒散,因为这种懒散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公民不愿承担城邦责任的表现。城邦的效率低下,就是由于公民只想享受城邦的福利而不愿承担城邦的责任,过于重视权利而回避承担责任,这正是希腊城邦正义实践变异所导致的负面后果。

第四,公民城邦的正义是对公民的美德要求,必须通过公民实践来完成。在希腊城邦生活中,公民并不能随时直接从城邦正义实践中获得利益,甚至有可能为了维护城邦的共同利益而损失自己的个人好处,但是,它能够维护整个城邦的社会秩序,好人得益,坏人受罚。在希腊公民的信仰中,正义既需要维护个人利益,又必须超越个人利益之上,这就是公民城邦的美德伦理。事实上,公民社会的正义实践,并不能时时给公民带来具体的经济利益,因为公民社会的经济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与消费,而经济生活必须最大限度地重视个体创造。它不能追求绝对平等,经济生活必然导致个体间的巨大差异。有人富裕,有人贫穷,这是很自然的事情,因为生存技能不同,生活方式不同,人的经济生活状态就不可能相同,在利益的巨大刺激下,公民城邦就会发挥个体的经济创造力。公民城邦通过税收与公共福利,可以维护公民的正当利益,不致造成富人对穷人的压迫,更为重要的是,希腊城邦公民把正义追求置于富裕之上,像苏格拉底等城邦公民只享受城邦的基本福利,而把全部精力投入城邦的公民教育之中。正义并不是要求所有公民统一行动,而是强调公民的创造只要符合城邦的法律就可以,城邦公民不应追求绝对的平等待遇与绝对的利益共享。虽然过度的公民政治参与,使城邦培养了一批效率低下的“懒汉”,但是,政治参与本身毕竟使公民更能适应城邦的生活。城邦公民的生产技能,可以直接给公民带来利益,只不过,城邦税收需要控制公民的公共财富累积。公民正义作为美德,并不能直接导致经济利益,因此,公民需要在维护正义时积极参与城邦的政治经济生活,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物质生活创造要求,这就是希腊公民城邦的积极价值信念。

三、公民友爱与城邦社会的自由和谐秩序

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建构中,正义可以保护良好的城邦自由秩序,一切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但是,正义并不能充分满足人的道德情感要求,因此,亚里士多德基于美德伦理的要求,又提出了“友爱原则”。“友爱”并不只是公民自爱原则,而是公民对他人的友善原则。从伦理学意义上说,“友爱”是爱他人,通过爱他人而获得他人的友爱回报。必须承认,友爱在许多民族国家的政治伦理或社会伦理中都是被肯定的伦理原则,因为它可以建立自由和谐的社会秩序,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友爱的多样性,显示出人与人的友爱,邻人与邻人之间的友爱,男人与女人之间的友爱,情人之间的友爱,亲人之间的友爱,朋友之间的友爱,陌生人之间的友爱,公民之间的友爱,甚至在宗教伦理中,可能形成爱你的仇敌这种极端的友爱伦理信念⑰。亚里士多德的友爱原则,也是基于希腊城邦公民实践理想的总结,正是在公民友爱生活实践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规定了友爱的基本内容。

第一,城邦公民的友爱是对他人的善意。作为生命存在的主体,愿意接近他人,愿意亲近他人,愿意倾听他人,愿意帮助他人,这就是生命存在者的友爱实践。公民与公民之间,可以因为友爱而更加和谐,没有友爱的社会,仅有法律正义的社会,还只是理性的社会,而理性的社会需要情感的支持,人在情感上的要求,需要通过友爱才能平复。亚里士多德对城邦公民德性的设计,既考虑了城邦的“法律正义”,又考虑了城邦的“情感正义”,这是对公民社会城邦伦理的最自由设计。“友爱”就是在理性生活的基础上,在城邦正义的基础上,建立良好的公民社会关系,使得公民通过情感生活体验显得自由幸福。亚里士多德专门谈到幸福问题,幸福就是要以友爱为基础,没有友爱精神就没法形成幸福的基础⑱。公民的正义与友爱,必须以公民的真正幸福为目的。友爱是对他人的善,是对他人的尊重,是对他人权利与他人创造力的呵护。友爱可以化解冲突与敌视,友爱使得生命充满自由与美好。

第二,城邦公民在友爱与合作中彼此得到信任和快乐。在希腊城邦公民生活实践中,友爱不是抽象的原则,而是通过歌唱与体操得到表达,通过亲情与友情,通过情感生活形成自由的表达。友爱的本质是“爱”,爱使人的情感能够快乐,爱使人能够得到信任。在公民生活中,友爱不是政治法律问题,而是情感伦理问题。事实上,在城邦公民生活中,公民社会的友爱伦理体现在各个方面,通过各种生命实践活动得到体现。友爱在公民的生命实践中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加以表达,例如,公民通过歌唱的方式,即通过艺术的方式培养友爱。更多的友爱精神,则是共同的公民合作方式获得,例如,军事训练、公民体操训练、体育竞技活动,等等,这些都需要公民合作。公民的自由个性可以得到锻炼,公民的自由才可以得到文化娱乐活动表现,在公民艺术与体育活动中,公民的友爱精神可以使得公民得到最自由的幸福。如果说,正义原则构建了理性的生活秩序,那么,友爱原则就构建了城邦的真正宽容友好精神与自由的美好生活秩序。

第三,城邦公民在友爱中得到生命的温暖与情感支持。在自由的城邦生活秩序中,生命间的孤独能够得到安慰,生命主体可以在友爱中发现存在的真正意义。人是不应该孤独的,这是友爱伦理的重要意义所在。在复杂的社会发展中,人的理性设计与生存要求,必然导致社会越来越得杂,在现代民族国家语境下,亚里士多德基于城邦生活所设计的公民伦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就是说,在人数不多的城邦中,保持公民社会的正义与友爱是可能的,而在人口众多、需求复杂、欲望冲突的民族国家生活中,友爱伦理就会面临许多挑战。现代社会的公民,往往需要优先满足个人的欲望与利益,而不可能优先满足城邦社会的友爱伦理要求。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公民,往往构成了生存和谐有序的公民社会,而在竞争激烈的公民社会中,法律正义比生命友爱更容易得到重视。个人的权利得到保证,比个人的友爱伦理实践,更易成为普通公民的自由选择。在激烈竞争的公民社会中,公民的能力存在巨大的差异,如果没有优秀公民的友爱意识或服务精神,那么,公民社会之间的差异将会进一步扩大,而且最终会影响到优秀公民的生命利益。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想,友爱原则建立了生命共同体的普遍价值,使公民城邦的生存具有普遍意义。生命伦理不能是单一的,亚里士多德既考虑了城邦伦理的理性要求,又考虑了城邦伦理的情感要求。友爱会让城邦社会具有无限可能性,友爱可以创造城邦社会的生命奇迹;友爱使得公民社会的自由创造具有特殊的意义,友爱可以让艺术放射出自由的光芒;友爱可以让艺术感动人心,友爱在体育竞技中可以让公民形成民族国家的荣誉感。在希腊城邦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实践中,友爱原则体现了希腊城邦公民最为积极进取的自由精神,特别是体育竞技,不仅可以表达生命健康的力量,而且可以表达生命的荣誉。这就是亚里士多德生命伦理学中友爱原则形成的现实基础,也是亚里士多德试图构建的公民城邦社会的自由生活秩序的伦理准则。

四、公民城邦的美德伦理与公民的生命实践

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理想,最终必然转化为城邦公民的伦理生活实践,因此,公民城邦需要形成普遍的美德伦理,达成普遍的价值共识,即当公共的道德价值标准形成时,人们就有了道德实践与城邦建设的目标与信念。通过公民美德观念的确立,公民在城邦生活中就会找到正确的方向,城邦的伦理价值就具有普遍的意义。在希腊公民城邦社会秩序的建构中,价值观念与价值信仰,只要基于普遍共同的生命要求,就不会过时,就不会失去理论与实践的力量。亚里士多德的伦理立法,至今依然具有特别的生命启示价值,因为公民城邦的美德伦理,既是对公民的德性要求,又是对公民的生活规范。⑲美德伦理,并不与规范伦理形成根本冲突,问题在于,你强调美德伦理还是规范伦理?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原则与友爱原则出发,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既坚守美德伦理,又坚守规范伦理,只不过,亚里士多德的规范伦理还没有形成普遍的法律强制性,或者说,在美德伦理与规范伦理之间,亚里士多德更强调美德伦理的价值。基于此,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思想值得进行必要的反思。

第一,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德性优先原则是否合理?城邦德性优先,是否意味着否定个人德性?个人德性与城邦德性是否可以协调起来?在城邦公民德性实践中,个人德性必须重视生命的发展与生命的自由,而生命的自由又必须以欲望的满足为前提,个人要追求自由,城邦公民道德要求至少不能妨碍个人的自由发展。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想法,个人的自由要求必须以达成城邦价值共识为目标。这个自由,不是你单一的自由,也不是他单一的自由,而是我们共同的自由,这样,城邦的公民自由或所有公民的自由,才可以达成价值共识,也必须达成价值共识。这就确立了城邦德性优先的原则,因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这种城邦的公共德性要求,不会也不能损害每个公民的利益。

第二,在城邦公民自由的条件下,公民的自由创造权利能否得到保证?必须承认,正义能够保证自由,正义不是不强调个人利益或共同利益,也不是不强调道德实践的公正回报。正义就是要求对所有的人保证公平性,公平性的本义就是你付出多少就应得到相应的回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其实,就是原初正义的体现,当然,正义不会那么斤斤计较,也不会以处处算计为前提。正义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城邦社会的道德评价标准,也是城邦公民的情感自由标准,从现实生活意义上说,城邦公民在情感上认可生命正义,可能比认可生命的实质正义更为重要,当然,生命的实质正义是生命情感正义的基础。“实质正义”是正义的现实化,在现实生活中,邪恶不能在城邦生活中得胜,一切违背正义之事不能得到合法承认,这就是实质正义。“实质正义”,需要在法律实践中得到认可,因为许多社会因素与人性境遇可能使公民在生活中得到不公平的对待,那么,法律就是维护公民实质正义与情感正义的重要因素。“情感正义”在公民自由生活中有时发挥着更大的作用,情感正义并不是有什么关涉实质正义的大事情,而是关乎公民情感的需要。城邦公民在情感上认可是正义的,即使在实质正义方面有些偏差,城邦公民也可能加以宽容理解,甚至可以为此牺牲部分利益。相反,如果个人利益得到了维护而情感正义有所缺失,那么,城邦公民可能以为自己的正义权利没有得到根本保证。“情感正义”是主体心理的正义评价,“实质正义”则是法律正义的社会评价,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实质正义需要与情感正义相融合,才能实现完全的“社会正义”,例如,在城邦公民生活中,投票权并不涉及实质正义,但是,它涉及情感正义,因为某个人的投票未必能改变事情的根本属性。如果没有投票权,公民的情感正义就受到了伤害,在公民城邦的政治生活中,公民主体不一定需要直接改变事物的结果,但是,每个公民需要政治参与的权利,这就是“情感正义”的需要。在现代生活中,很多公民在情感上的道德怨恨,往往就根源于社会或政府对公民情感正义的忽视。

第三,公民的私欲冲动若违背正义与友爱精神该怎么办?亚里士多德生命伦理原则的最大意义,不仅考虑了公民城邦的实质正义,而且考虑了公民城邦的情感正义,因此,“正义与友爱”构成了公民生活的自由秩序。正义构成了城邦公民的实质正义,友爱可以帮助公民形成情感正义,公民不仅受法律约束而且受情感约束。公民是法律与情感的统一体,欲望是人的生命动力所在,不能回避乃至忽视人的欲望。既然有生命欲望,就会有情感冲突,因此,公民的私欲冲动很有可能违背生命正义或城邦正义,特别是容易违背“情感正义”。按照生命伦理的实践理解,人天生就希望赢得个体的自由,但人又天生不愿意服从与牺牲。作为正义与友爱的精神,公民坚守到底能够得到什么好处?仅靠美德是否能维护城邦的自由?公民的非正义与非友爱,城邦的法律如果无法直接给予惩罚,那么,如何才能使公民的生命伦理真正保证良好的社会秩序?规范伦理对公民的普遍要求可能更加重要,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美德伦理比规范伦理更有意义?规范伦理是对城邦公民更加直接的规定,规范伦理可能更接近法律的现实,而美德伦理更接近法律的理想,因为美德伦理是对人的私欲的压制。公民城邦的共同理想保证了所有公民的自由,但是,相对阻止了公民个体的生命意志自由表达。亚里士多德通过公民伦理的探索,确立了正义与友爱的基本价值。为了公民社会的自由与幸福目标,公民的正义与友爱就成了城邦公民社会自由达成幸福最重要的保证。美德伦理可以是对城邦公民德性的普遍规范,规范伦理则是城邦社会对城邦公民直接强制;规范伦理在理性的基础上强调必然性与强制性,美德伦理则是在普遍共识的基础上形成对公民德性的赞美。自由与幸福是公民伦理生活的目的,通往公民幸福生活的目标,完全可以通过美德伦理与规范伦理实现⑳。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亦具有规范伦理性质,因此,亚里士多德的生命伦理学,基于经验与理性的立法就具有普遍的公民城邦价值。坚守正义与友爱原则,公民社会就可以建立自由美好的生活秩序,就可以达成幸福生活的理想目标,这就是亚里士多德生命伦理学的历史价值与现实价值所在。

注释:

①荷马:《奥德赛》,王焕生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年,第286-287页。

②阿里斯托芬:《地母节妇女》,张竹明译,《古希腊悲剧喜剧全集》(7),译林出版社,2007年,第353-354页。

③福科:《性经验史》,佘碧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11-216页。

④⑥⑦⑧⑩⑪⑫⑬⑭⑮⑰⑱⑳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邓安庆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76页,第270页,第274页,第286页,第183页,第174页,第175页,第179页,第167页,第201页。第292页,第270页,第345页。

⑤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0-51页。

⑨布鲁门伯格:《神话研究》,胡继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29页。

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36页。

⑲马丁:《古希腊简史》,杨敬清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第234页。

(责任编校:文建)

The City-state of Citizens and Aristotle’s Idea of Life-ethics

YU Taisheng

Aristotle’s idea of life-ethics,on the one hand,is based on the observation of Greek citizen’s virtue ideas and their real life practice,and on the other hand,is based on the reflection over Greek practical reason and their morality ideal of life.In fact,Aristotle’s life ethics are manifested in two basic principles,that is,justice and friendship.The former as the foundation of civil society and city-state rule of law,guarantees the liberal order,and the latter,as the moral custom of Greek civil society,establishes the harmonious relations between citizens in city-state society.Accordingly,Aristotle’s idea of life-ethics contains the universal value for human life.

citizens;city-state;justice;friendship;Aristotle

余太盛,浙江外国语学院人文学院教授(浙江 杭州 3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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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性内在到审慎行动:一种立法者的方法论
亚里士多德的城邦治理思想及其现实启示
亚里士多德的发现
亚里士多德的发现
雅典城邦的民众失去政治热情了吗?——从2016年高考全国卷Ⅱ文综第32题谈起
古代雅典经济责任审计探微
论《理想国》中的城邦正义
托马斯·阿奎那的德性论
解析亚里士多德的“修辞术是辩证法的对应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