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检察机关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问题及建议

2016-03-16

关键词:检察机关建议问题

曾 珍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检察院,湖北 黄石 435002)



检察机关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问题及建议

曾珍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检察院,湖北 黄石435002)

〔摘要〕2012年刑法修正案首次通过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由于此规定为框架性规定,仅有一个法条,在适用中有较大困难。论文以检察院为视角,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入手,结合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犯罪记录封存;适用;问题;建议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与国际接轨的进程迈进了一大步,符合我国对失足未成年人“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则,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由于此法条规定较为概括,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遇到许多困难。本论文结合黄石市检察机关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的现状和困难,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期望能对犯罪记录封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意义

(一)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要涵义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通过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对立面,来促进社会的的和谐稳定。具体到刑事诉讼中,体现为根据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矫正可能性等具体情形而分别立法与追诉。根据黄石市近三年的未成人犯罪数据调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刑罚(包含拘役管制、宣告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无罪)和不起诉(包含犯罪情节轻微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共计182人,占失足未成年人总数68.6%。相比之下,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仅5人,约占总数2%。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通常从犯罪的刑罚轻重、是否有前科等方面考量。此数据说明,大多数失足未成年具有人身危险性较低、危害后果较轻、矫正率较高的特点,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当宽则宽”的规定。

(二)有效平衡社会公共安全与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形成法律评价和非法律评价(即社会评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多个领域受到限制。源于我国重刑罚的文化传统,社会对失足未成年的态度也并不宽容,负面评价较多,各种“不公平的待遇”不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源于“标签理论”,这一理论认为,那些被贴上负面标签而作出偏差行为的人比没有被标签为偏差行为的人更容易从事犯罪和产生社会行为偏差。 因此,封存未成年的犯罪记录,可以帮助问题少年完成其自我矫正而无需担心来自公众的蔑视。 我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针对未成年人五年以下的刑罚的轻罪记录,这一群体具有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小的特点,对其犯罪记录的封存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有利于帮助未成年回归社会减少犯罪,达到了保护公共利益和未成年人权益的平衡。

(三)推进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国际化发展。

从全球范围来看,少年司法制度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且都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形势政策,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消灭)制度在诸多国际条约和国家法律中确立。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的推进,少年司法制度也逐渐完善。1985年我国参与签署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规定少年犯罪的档案应当严格保密,除办理案件或正式授权等特殊条件外不得让第三方利用。1991年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确立了“教育、感化、保护”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确定了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 随后,司法实务部门对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最终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此项制度,顺应了世界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趋势。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适用中的困境

(一)封存主体之间的沟通不足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从法条推断,凡是留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机关都应当进行封存,包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等多个部门。而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主体作出详细的规定,导致各封存主体之间的沟通不足,影响了犯罪记录封存的效果。以黄石市为例,检察机关在收到法院的判决以后,或决定不起诉以后,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将未成年人的相关犯罪信息封存,但是其他的单位是否封存,封存内容有哪些,并不清楚。

(二)封存的启动方式单一

从国际来看,各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启动方式一般采用依职权启动,或依申请启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两个“应当” 的规定,实践中一般采取的是依职权启动,即在案件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封存。这种启动模式有两个弊端,一方面,依职权启动使未成年人处于被动状态,当启动机关疏忽时,未成年的权益难以保障。另一方面,法院的无罪判决和检察院决定的绝对不起诉案件也将一起封存。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目的是避免涉罪未成年人标签化,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而在无罪判决和绝对不起诉的情况下,未成人完全可以通过案件处理结果向公众澄清情况,将记录进行封存可能会违背未成年人的意愿。

(三)启动时间上存在争议

根据法条规定,犯罪记录封存的时间在案件办理完毕之后(法院判决或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那么未办理完的案件信息是否应该封存?当案件信息公开与可能需要封存的犯罪记录发生矛盾时,应该如何处理?

(四)查询条件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规定查询条件为“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此处的司法机关仅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还是包含其他需要查办案件机关?有关单位指哪些单位?国家规定是哪些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免除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或宣告缓刑、假释或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但是根据律师法、教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有前科的人员不得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当这些单位申请查询时,是否应当准许查询?

(五)解除封存程序不明确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被封存犯罪记录解除封存的条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而解除封存的程序却没有明确规定。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若是依申请,申请的主体又有哪些?

三、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体系

犯罪记录制度建立是个系统化的工程,需要多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美国绝大多数州已经建立中央档案资料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规定,犯罪记录制度内容包括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信息通报机制、信息查询机制、记录封存制度、明确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 因此,必须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体系,制定统一的操作规范,加强各封存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才能确保封存效果。

(二)建立多元化的启动模式

目前立法规定犯罪记录封存由法院和检察院依职权自动封存。笔者建议将启动模式改变为依职权和依申请相结合的模式,以便更好的保护未成年的权益。在案件处理完成后,可由当事人先申请犯罪记录封存,在规定时间内 未申请的,法院和检察院可以自行启动封存。启动程序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法院和检察院必须承担告知义务,在作出处理决定以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家属或法定代理人,具有申请犯罪记录封存的权利;二是申请应当有时间限制。一般在一年以内提出,特殊不得超过两年,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申请人不得超过35周岁,因为35周岁以后,无论是家庭还是工作都相对稳定,再封存犯罪记录无实际必要,相反会浪费太多的司法资源; 三是当事人应当具有申请解除封存的权利。犯罪记录封存是否对当事人有利,是否会对当事人造成影响,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因此,应当给予当事人解除封存的权利。

(三)严格封存的时间和保密规定

前科记录封存与前科消灭等概念均源自于英美,在美国,未成年人前科记录不会自动封存,而通常须由行为人亲自向法院申请。 由此可推出,其启动是在案件审理完毕后。有学者认为,在宣告有罪免刑的决定后一定期限内启动封存,不利于全面、真正地实现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与立法宗旨, 笔者认为,在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仅是涉嫌犯罪,法律评价方面并无太影响,更多的是影响其社会评价。并且,过早的封存记录,可能不利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的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因此,在法院宣判以后和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后再封存犯罪记录是较为合理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未成年人的信息。

(四)明确查询的主体和程序

依照法律的规定,查询主体包括有办案需要的司法机关和依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单位。笔者认为,对于司法机关的范围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外,可以相应扩大到具有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等部门,以及具有刑罚执行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犯罪记录封存的价值要兼顾社会利益和未成年人利益,这些机关具有打击犯罪,监督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和平的职能,且保密性较强,适当扩大范围有利用维护社会利益和未成年人利益的平衡。而依照国家规定的相关单位则可以适当限制范围,查询范围过大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升学、就业,不利于未成人回归社会。根据“国家规定”参照《刑法》第96条的解释将其限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在相关单位在查询目的上,严格限制影响升学、就业等方面的查询。

(五)完善解除封存的程序设置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在确定未成年人在实施了新罪或者有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可以解除封存。因此,建议将解除封存的启动主体定为审判法院,启动解封时间为判决生效以后,通过制作《解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决定书》,送达至各个封存主体。各封存主体在收到《决定书》后,应当解除封存,将记录从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体系中移除,并将情况反馈至同级检察院,便于检察院实施监督。

[参考文献]

[1]陈鹏飞,张毅.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

[2]卢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反思与完善[J].法律适用,2014(11).

[3]张鸿巍.美国未成年人前科记录封存探析[J].晋阳学刊,2014(4).

[4]张铁军,张擎,王珊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5(5).

[5]杰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J].人民检察,2014(7).

[6]王歆.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D].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7]肖中华.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J].法治研究,2014(1).

[8]鲁盛艳,王振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适用情况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5(13).

[9]莫洪宪,马骁潇.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与消灭制度国际经验之借鉴[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3 (3).

[10]林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基于检察权的研究[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 (3 ).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EB/OL](2013—12—27). http://www.cslnet.cn/law_fulltext.aspx?gid=221649

(责任编辑:胡乔)

[收稿日期]2016—03—09

[作者简介]曾珍,女,湖北天门人,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检察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4733(2016)04- 0072- 03

doi:10.3969/j.issn.1009-4733.2016.04.018

猜你喜欢

检察机关建议问题
河北检察机关强化落实“四号检察建议”
接受建议,同时也坚持自己
好建议是用脚走出来的
演员出“问题”,电影怎么办(聊天室)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韩媒称中俄冷对朝鲜“问题”货船
“问题”干部“回炉”再造
浅议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的主要职责
建议答复应该
上海检察机关第一届“十佳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