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影响
2016-03-16殷艳梅
殷艳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办公室,合肥 230031)
论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影响
殷艳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办公室,合肥 230031)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论作为新闻传媒的一股新兴力量,正逐渐显示出巨大的影响力。网络舆论以不同于传统媒介的新特点为公民发表言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使网络舆论监督成为促进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民主化的一柄利剑。但同时,网络舆论对案情未审先断的评论和倾向性的报道,很容易给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使法官对案情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发生偏差,甚至造成法官屈于舆论压力,民意左右司法的结果。面对这把双刃剑,人民法院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做到既避免网络舆论干涉审判的独立性,又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司法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理念更新的作用。
网络舆论;司法独立;健全机制;完善立法
1 网络舆论影响法院审判的原因
当前社会思潮的复杂变化,使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含义和法院的公正执法出现了不同的判断标准。同时,在当今社会经济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的时期,社会矛盾日益凸显,有些人由于自身利益得不到满足,对政府和司法机关充满了不信任。比如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通常只关心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符合他们的自身利益,一旦法院的审判结果不符合他们的利益要求或者与他们的预期结果有落差的时候,一些人就会选择上诉、上访等方式继续进行诉求,在需求仍得不到满足后,有些人就会通过网络的方式进入政府、传媒以及公众视野,借助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诉求得到解决,甚至有些人会公然采取暴力抗法的极端行为。网络由于它“匿名”性和“不在场”性的特点,很容易引起与案件无直接利益者的参与,参与者本身与案件无关,只不过想通过网络参与,发泄自己对社会的不满。一些案件经过网络渲染和传播后,往往使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甚至有些人出自个人目的,对司法所谓的不公正大肆渲染,颠倒黑白 。[1]近年来,从刑事案件到民事纠纷,不少案件就是经网络渲染和传播后变成了影响巨大的社会公共事件。这些无疑都会使审判人员卷入舆论中心,甚至丧失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力。
2 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造成的影响
具体来说,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影响主要有正面和负面两个方面。
(1)正面影响:网络舆论能够起到制约权力的作用。
当今社会,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时时考虑到网络舆论中的民意及判决的可接受性,这充分体现了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作用,能有效制约权力滥用。同时,网络舆论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司法系统抵制外界干预,这是因为,现行司法体制相对的不独立性,使它往往受到来自各方因素的干扰,如果法官受到这些干扰的影响,就会使司法中立和独立审判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实现。此时如果网络舆论能够及时参与进来,用它的广泛影响性,对干扰司法审判的不公正因素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进行披露,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抵制腐败的作用 。[2]
(2)负面影响:网络舆论对法官造成压力,影响正常审判。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追求客观公正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还要做到息诉服判,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果一个案件在网络上被曝光后,网络媒体与其他媒体互相配合、遥相呼应, 网民们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倾向性评论,对被告人进行所谓的网络审判,对负责此案的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公正性主观臆断、妄加评论、大肆攻击……凡此种种,都对法官形成了巨大的舆论和心理压力,使法官难以独立审判。
(3)网络舆论的情绪性和非理性有违司法客观公正,对司法的不适当干预有违司法独立精神。
作为一种社会舆论现象,网络舆论中的民意有着从众性、主观性、非理性、不确定性等特征。公众舆论本身的群体性和从众性特点,容易受无意识动机支配,经常会出现“群体极化”现象。法院的审判活动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网络舆论一般主体的专业知识限制和理性思维缺乏,对个案的“网络判意”在很多情况下与社会公平正义和现行法律规定不符,和司法公正的标准和要求也相距甚远,这就会导致网民对案件的主观判断和司法审判之间存在诸多误解。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有时会为了保证法律共同体的统一性,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不得不牺牲一些实质正义,而这对于一般民众来说是难以理解的。[3]但民意不等于法意,如果法院在审判中一味吸纳和顺应“网络民意”,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说也是不恰当的。 在很多情况下,网络舆论往往会有意无意利用强大的宣传力营造民愤或民怜舆情,“网络审判”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夸张以致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具有煽动性,甚至有时纯粹是为了炒作,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媒体受司法之外的权力左右,人为制造网络舆论,先入为主、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罪量刑以及胜诉败诉等结论,造成所谓的“网络审判”或“媒体审判”,以此干预司法活动。
3 如何应对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影响
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之间的关系冲突,实质上是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价值冲突,只有实现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平衡,才能确保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达到和谐统一。
3.1 法官要具备应对网络舆论的能力
高素质的法官是司法独立的保障,是人格、学识与权威的统一体。要能忠实于法律,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具有专业的法学理论修养和较高的司法伦理水平,能够不被网络舆论干扰视听;对自己的专业水平具有高度自信心和对自己的职业具有高度自豪感,能做到不屈于舆论压力。[4]司法权是国家公共权力,它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司法判决不仅要考虑正当性,还要考虑社会民众对判决的接受程度,司法判决只有被社会民众所接受才具有社会意义上的正当性。网络舆论有时的确能代表部分民意,但在评价一些案件时,网民有时也会出于自身目的主观臆断,突出主观倾向,而法官作为社会中的人,要能够做到独立,要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和抗压能力,能用正确的导向防止和消除各种杂音和噪音的干扰,不能错误地把网络形成的舆论氛围当作“人民的普遍愿望”。也就是说,法官要理性地看待网络舆论,对隐藏在舆论背后的东西,要坚持独立判断,不能因为舆论的影响就丧失了司法的中立、客观与公正。法官还要以实际行动树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形象,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做到中立是引发网络舆论的重点,只有提升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才能不惧网络负面炒作,即使遭到恶意攻击,也能化被动为主动,赢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尊重。
3.2 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并积极应对网络舆论
社会公众从政府和法院获得的信息量和从网络等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量极不对称是导致网络舆论向不良方向发展的重要原因。司法机关要正确看待网络舆论,不应一味将司法审判视为舆论监督的禁区,应加大司法过程的公开度,让媒体对法律允许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报道,接受网民和媒体的评论。要主动与媒体沟通协调,加强正面引导,争取互联网管理部门、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支持,掌握宣传工作主导权。各级法院都应该建立专门的网络队伍并运用专业技术手段时刻关注媒体和网络舆论的相关评论,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和公众反应。[5]网站可以看做是和民意沟通的平台,可以及时了解、传达、疏导、吸纳民意,只要是可以公开的司法信息,都应在网上公开。要完善和推广网上庭审直播和公布裁判文书,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保障网民特别是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特别是对一些社会公众特别关注和反映强烈的案件,各类媒体一般都急于报道,一定要及时、主动、客观地公开信息,形成正面的舆论引导。这不仅能满足公众知情权,还能对有可能发生的问题起到预警作用。
3.3 建立快速联动反应机制
要做好网络舆情信息的分析研判,科学地做出前瞻性的研判,提高审判工作舆情风险的可预知性。舆情危机发生后,法院要迅速通过媒体表明态度,公开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澄清不实言论,坚持“速报事实,慎报原因,再报继续”原则,把已经、正在和准备做的事公布出来,满足公众知晓信息的心理需求,打消公众的猜测和怀疑。[6]还可以参与网上跟帖讨论,尽可能将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此外,还要注意把握舆情指数高峰时间点与法院回应时间点的准确度,正面面对网民提出的关于案件调查过程、处理过程以及处理依据的问题,不要给网民造成一种回避印象。同时,对与公众预期落差较大的信息,还应站在公众的立场对事件进行说明。在网络突发事件中,要掌握舆论传播和引导规律,做好网络关注焦点的引导工作,适时转换舆论关注点。[7]掌握网络舆论宣传阵地的主动权,既保证了普遍民意得以实现,也保证了司法中立不受个别民意的影响,实现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 。
3.4 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立法
对于司法活动来说,网络舆论监督是不可缺少的,它可以有效地保证司法的客观公正性,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舆论监督可以不受限制地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评论。目前,我国有关网络舆论管理的法律法规仅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等,还有相当一部分网络舆论行为处于法律法规调整的空白地带。由于我国现今仍缺少对媒体监督方式进行具体规范的法律法规,造成少数媒体,特别是实行匿名制、开放性的网络媒体对监督权和评论权的滥用。[8]我国现今有关网络的立法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从某种意义上说无法担任引导网络舆论的重任。立法机关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将网民的权利、义务以及舆论监督对象和监督基本原则等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规范网络行为,实现对网络舆论的有效监管,从而引导网民正确行使网络舆论监督权利。
[1] 李宁.群体心理学[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49.
[2] 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213.
[3] 卢鹏.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平衡[J].经济与法,2010(1):66-68.
[4] 郑成良,陈海光.论法官职业思维的方式的养成[J].法律适用,2012(12):48-49.
[5] 程竹汝.传媒的公共问责功能与司法独立[J].政治与法律,2002(3):89-91.
[6] 郭卫华.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56.
[7] 刘召成.网络舆论监督的异化与人格权保护[J].信息网络安全,2008(7):63-64.
[8] 李庚香.构建当代中国的司法权威[J].行政与法,2014(12):111-113.
[责任编辑:杨立平]
A Study of the Influence of Network Consensus on Court Trial
YIN Yan-mei
(Department of Police Officers,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 Hefei 230031, China )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network consensus, as a new power for news media, has got a bigger and bigger influence.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media, network has provided the consensus with a platform for the public to deliver their opinions, which makes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s promote judicial fairness and judicial democracy. However, it may also give the judges strong first impressions, which may mislead them so that court trials get subject to consensus. With this double-edged sword, the court should do something positive so as to avoid the interference of the network consensus, give a full play to its supervision on the judicial activities and promote judicial fairness and the update of the judicial conception.
network consensus;judicial independence;amplifying the mechanism;perfecting the legislation
2016-08-23
2016-10-13
2015年度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课题“网络时代的民众政治认同与制度构建研究”(12219rwsk2015B04)的阶段成果。
殷艳梅(1978—),女,安徽合肥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16级博士研究生,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办公室副教授。
DF73
A
2096-2371(2016)06-0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