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16-03-16林科达
林科达
广东财经大学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林科达
广东财经大学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上购物成为一种新时尚。在消费者享受网购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同时,网购中也出现了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本文主要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界定,探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提出网购时代下消费者权保护的的新途径。
消费者权益;问题;途径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界定
在我国,所谓消费者权益,就是指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当该权利受到保护时,所能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具体权利:一是主动选择权。例如余额宝,可以随时把所要投入资金投入余额宝,也可以随时取回;二是安全保障权。在互联网,任何消费者享有金融服务时不仅享有对自己人身的安全保障权,也享有对财产的安全保障权。三是知情权。即消费者能够知悉自己在互联网金融消费商品的个人基本情况。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平衡交易过程中的力量对比,最主要是保护力量薄弱的一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对比其他消费者更是处于劣势地位,互联网在强调交易的快速、高效和便捷的同时,当然不可避免地加剧了交易双方力量的失衡,这样会使得风险性急剧上升交易以及双方信息不对称。所以,这就迫切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进行加强。
(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和专业性
对比其他消费品而言,金融产品消费品,特别是一些金融衍生产品和金融创新产品,其结构和设计会更加复杂,如果不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这将很难对其进行判断。所以互联网金融产品自己具有金融产品自己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很多产品,当它在开发和设计时,会加人了互联网要素,也有一些产品表面上虽然看起来结构简单、操作快捷,其实如果消费者没有去了解产品本身,那么将无法准确判断这种产品所具有风险大小。
(二)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性
如今,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以往传统金融的中介模式,也加速了金融脱媒化,更促成资金供需双方来直接进行交易。然而,互联网金融却增加了交易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交易主体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虽然跨越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但却省略了相互之间的语言肢体情感之间的交流,可是这些却能够直接的判断出信息的风险所在。(2)互联网在信息披露方面也是有待发展,目前尚未建立其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三)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之间地位的不平等性
交融主题的交易地位,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会处于一个较弱势地位。对于互联网金融,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体现出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之间地位的不平等:(1)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普通消费者与专业的经济人相比,没有专业的金融交易知识与能力,所以会处于弱者地位。(2)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绝大多数是松散的个体, 也就无法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相抗衡。(3)相比而言,普通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没有等同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互联网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议
1、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立消费者保护协调合作机制
当今,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但是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仍然无法完全覆盖,事实存在一定的监管缺失,监管力度相对薄弱,而金融监管机构也不明确,所以经常出现监管对象单一和交叉监管的现象。所以必须尽快明确相应的监管职责和监管部门,这不只能够既能确保监管到位还能充分包容创新。
2、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在互联网金融前进发展的路上,自然的会因为某种原因从而导致金融产品和金融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会产生争议。目前,“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已经在上海开通两个多月,据统计受理金融消费者有效诉二百余件,而这其中关于第三方投诉更加超过百分之十。所以,必须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机构更加完善,渠道更加疏通,这才是重中之重。
3、疏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救济途径
目前,我国消费者普遍的维权意识不高,当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不懂得利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提出以下两点救济途径:一疏通司法救济途径。即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直接进行司法救助而不用选择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来进行调节。二发挥调节机制功能。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别人侵害时,可以先找金融机构下所设的纠纷处理中心来进行协商,当协商不成,再选择到消费者权利保障委员会来投诉,而消委就会作为中间人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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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林科达,男,广东财经大学,刑法学,在读研究生,广东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