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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对股权激励制度负效应的制约机制研究

2016-03-16北京理工大学杨朝舜

中国商论 2016年21期
关键词:经理层制约董事

北京理工大学 杨朝舜 杨 雪



独立董事制度对股权激励制度负效应的制约机制研究

北京理工大学杨朝舜杨雪

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两权分离所带来的第一类代理问题日益受到关注,能够有效解决此类代理问题的高层管理人员股权激励制度应运而生,但在此激励制度逐渐减少代理费用和促进企业绩效的同时,其所带来的如道德风险等负面代理问题正威胁着企业的长效健康发展。目前,从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和产品市场等方面解决股权激励制度负面效应的外部制约方法是众多学者研究的主要方面。而本文则提出通过建立独立董事协会、股权激励制度“三权分立”等方法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形成对股权激励制度负面效应的内部制约机制。力求从一个新的视角来看待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双面效应,以实现更加有力及有效的权力制约目标。

独立董事 股权激励 负效应 制约 制度

1 引言

贝利和米恩斯在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首次提到两权分离理论,即伴随着股份公司的产生,股权分散和经营专业化程度提高,拥有较高管理知识和较丰富信息资源的经理逐渐控制了企业实际管理权,从而导致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在两权分离制度下,企业所有权人,即股东,与企业高层管理者之间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企业不再作为一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整体存在,而作为一个由其内部追求个人效应最大化的众多个体组成的组织体存在,在此之下,代理人和委托人都将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工作目标:代理人可能会借助委托人监督困难而采取不利于委托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委托人则更希望能通过公司利益最大化而保障自身权益,这就形成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极不相容的第一类代理问题;当代理人为谋取利益依附于较有势力的大股东时,中小股东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从而形成大、小股东之间的第二类代理问题。可见,确保代理人收益,避免其因谋取私利而损害公司和委托人利益,成为解决两类代理问题的关键,而股权激励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也正以此为目标。

股权激励制度通过给予代理人一定的股东权益,能够有效地将代理人利益同企业利益结合起来,降低代理费用,促进企业发展。但与此同时,当股权激励成为当前代理人薪金的主要来源,企业短期内迅速扩张会为代理人带来极其丰厚的利益回报,代理人若因此而进行短期机会主义行为,将会产生极强的负外部性,从根本上损害企业的长期发展。目前,从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和产品市场三方结合对股权激励制度的负面效应进行外部治理是成熟市场体系中企业依托的主要方法,其旨在通过企业股价变动反应高层管理人员的业绩,依托经理人市场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评价制约管理者的行为,借助产品市场的销售状况将业绩反应于资本市场,从而形成对管理人员的全面外部监督,而除外部监督外,内部的有效监督机制也承担着极为重要的责任。

独立董事制度是本文提出的用于制约股权激励制度负面效应的内部监督机制。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担任其他职务,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尽管从英美、日德和东南亚等国家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取得的效果来看,独立董事制度因其所具有的独立董事经济利益独立、人格独立和职权独立的独立性以及所担任此职位需要的专业性,其主要目的旨在防止内部人控制并着重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职责,也就是解决第二类代理问题,但基于其所具有的监督职能和其发展方向的理解,本文认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健全完善将能够作为企业内部制约高层管理人员股权激励机制的重要一环,因此,本文将着重强调独立董事制度对于高层管理人员股权激励制度负效应制约方法的原理和作用,而不重点讨论其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方式和途径。

2 独立董事制度制约股权激励制度负效应的原理分析

独立董事区别于企业内部的原有董事,其承担对于高层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的监督职责;同时,作为企业发展过程的监督者,其自身的激励机制也将制约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诉求方式。

2.1企业内部的权力博弈分类及结果

2.1.1股东会内部及董事会内部的权力博弈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形成企业的权力机构,股东会针对其外部所显现的权力及目标具有一致性,即发挥重大事务表决权及企业利润最大化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其内部权力分配具有明显的失衡性:由于股份公司实行一股一票制原则,股东所具备的投票权取决于其所拥有的股权数,资本分配不均就会形成内部权力的失衡,数量较少的大股东依托雄厚资产掌握更多的决策权,而数量较大的中小股东因资产较少且成员分散程度极高,拥有的决策权相对较弱。两者抗衡的方式显示于其所投票选举出的董事会成员间的博弈,除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由政府上级指定外,其他股份制企业中,各方股东都会尽可能推举代表自身利益的股东进入董事会,因为董事会作为企业执行机构,具有较为实际的行动力。此时将产生以下几种假设。

Ha:各股东之间信息不畅,没有股东间的合作共谋,即使大股东具有占比较大的投票权,个人决策成为股东关注的唯一焦点,由于各股东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一致性,只要股东能够掌握基本的企业管理经营知识,大多数人一致的决策将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及内部权责的合理分配。

Hb:股东之间信息畅通,全体股东合作共谋,此时全体股东具有完全一致的目标决策意识,此时博弈的力量降至最低,股东会决策质量取决于一致目标的性质,此时企业具有完全排他性,成为内部垄断的实体。

Hc:股东之间部分信息畅通,形成不同群体间的合作共谋,共谋的标准以资本量,即股东所具有的投票权为依据,此时将形成大股东组成的群体1及中小股东组成的群体2。群体1因为人数较少,合作共谋的可能性及意识远高于成员分散的群体2,股东间博弈形成于两个群体之间,且博弈优势倾向于群体1,此时董事会内部将由大股东控制,企业发展方向和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由群体1主导,同时群体1为获得更多利润,将以牺牲群体2的利益为代价。

2.1.2 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权力博弈

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权力博弈属于第一层代理问题范畴,二者权力的对抗将对股权激励制度的强化与弱化产生影响,主要会出现以下情况。

Hd:根据假设Ha,股东大会权力分散,经理层控制主导权力的可能性加剧,强化股权激励机制可能性加大,道德风险加剧。

根据假设Hb和Hc,不管是股东完全排他而掌握全部权力,还是少数大股东占据强有力地位,我们都可以将这样的情况简化为股东大会权力集中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权力集中于董事会,董事会作为资产所有者代表开始承担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矛盾风险,此时将产生以下假设。

He:当董事会控制主导权力,第一层代理问题程度较低,经理层拥有较少实际权力而听从董事会的决策,董事会不需要通过过高的股权激励机制降低代理费用,此时股权激励机制被削弱,代理费用上升。

Hf:尽管董事会控制主导权力,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和市场信息,其权力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经理层,此时董事会会通过股权激励机制拉拢经理层代表自身的利益工作,股权激励重新上升,经理层形成对董事会的依赖,此时二者结合,如果发生二者共同的道德风险,在短期谋利后资本撤出且代理人离开,将从根本上损害企业的发展。

2.1.3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之间的权力博弈

独立董事进入企业,区别于直接作为资本所有者的原董事,独立董事的职责偏向于规范企业内部建设和发展,从而形成以下假设。

Hg:在假设Hd中,股权激励机制活跃,道德风险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此时董事会的目标与独立董事目标趋于一致,形成共同对经理层监管的模式。

在假设He和Hf中,董事会决策比重较大,尽管股权激励机制处于董事会可控的范围之内,但董事会行为将产生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此时独立董事的职能目标同董事会目标产生矛盾,因此产生以下假设。

Hh:独立董事制度自身的不健全性导致其制约监督职能完全丧失。

Hi:独立董事依托外部力量加强自身权力建设,形成可以与董事会内部相抗衡的制约机制,此时股权激励机制的控制范围由独立董事及原董事共同制定。

2.2独立董事对于企业内部权利分配的影响

根据上述权力博弈假设的可能性分析,可以看出,在独立董事制度能够健全且良好运行的机制条件下,其作为董事会权力的分享者,将对管理层及股东决定产生重要影响。基于权力的稀缺性,当董事会内部的权力由外部力量进入且与原董事进行分享时,企业内部的管理监督将更加公开,经理层与原董事会成员的勾结行为将得到有效的遏制,第一层代理问题将受到第三方权力的制约,此时董事会过多权力造成代理费用升高的状况以及股权激励制度过于活跃而产生经理层道德风险加剧的可能性将得以制衡,独立董事通过对董事会内部权力的制约提高股权激励制度作用,降低代理费用,同时通过对经理层的监管效应,降低道德风险。但这样的制衡前提,是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更加健全且得到充分的实施。

2.3独立董事通过股权激励制度制约高层管理人员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

胡乐明和刘刚在《新制度经济学原理》中提到,任何人只要拥有了完全的剩余索取权,就会有充分的激励和约束来充当监督者,但是要充当企业这个生产团队中的监督者,只拥有充分的激励和约束是不够的,还需要具备必要的地位和能力——这个人必须可以安排整个生产团队的生产,可以监督观察不同的团队成员的表现,并依据这些表现确定他们的报酬。本文在文献综述部分所提到的Perry的观点,认为给予独立董事激励性报酬会导致董事会更有效的决策,这为本文提出了一个新的思路,即通过独立董事获得股权激励的模式间接制约管理层在股权激励模式中的道德风险可能性。

本文不给予独立董事会“安排整个生产团队生产”的权力,但承认其所具有的专业能力以及监督不同成员表现的权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其独立董事制度参与经理层薪金制定的投票权。此时,独立董事承担的职责更加全面化且非常重要,而既然经理层的重要经营行为需要通过股权制度加以激励而降低代理费用,独立董事也应获得这样一份契约:在这份契约中,独立董事有权获得股权以得到付出应有的回报,而获取回报的条件依托于对其提供企业专业建议以及监督管理层有效性的衡量,在这份契约实施的条件下,独立董事作为单纯从外部注入企业内部的力量,转化为企业内部自身的权利主体,而不妨碍其所具有的独立于企业其他职能部门的身份。权力是稀缺的,股权也是稀缺的,此时经理层想要获取更多的股权,就必须在不被独立董事提出整改意见之前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而独立董事也将获得更高的积极性以履行职能。此时股权激励制度从独立董事监督的对象转化为独立董事与管理层共同却相互制约的利益目标,单纯的监管方式进入市场调节的机制,只要再一次确保独立董事职能的健全以及实施权力的途径畅通,独立董事对于公司内部治理的效果将显著提升。

3 对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发展方向的猜想

综合上述假设分析,独立董事制度有效制约股权激励制度带来的负面效应依托于独立董事制度自身的健全和完善,文献综述中提到,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如独立董事任职资质界定不明,“一股独大”对独立董事产生制约,外部独董权责不清、精力有限和信息不对称导致独立董事难以尽责,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权责不清,“官员独董”现象突出等问题,因此本文在这一部分对此制度的完善方向进行讨论。

3.1建立独立董事协会,加强职业资格认证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筛选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尽管国家对于独立董事人选有相应的把控机制,但缺乏行业内的有效管理,因此本文设想,通过独立董事行业协会的建立加强对其职业资格认证,形成行业内部的监督和协调力量,借助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对独立董事的外部监督。

(1)建立独立董事协会,有助于将独立董事职业化。职业化的录用和聘任,能够确保独立董事的职业行为能力。除国家机制外的人员考核,各位独立董事需要经过行业内部的备案和筛选,确定任职人员数量和身份,一定程度上减少各企业任人唯亲或收录官员的行为;同时经过筛选的独立董事需要定期向行业协会提交工作记录;行业协会也应定期前往各企业抽查独立董事的任职情况。

(2)在行业协会建立初期,需要国家的大力扶持,待其建立起完善的运行机制,可允许其适当进入市场调节,形成自己的行业治理。

(3)行业协会的建立应将保障独立董事权益作为工作目标之一。避免独立董事的“逆淘汰”现象发生,激励董事从“无过”到“有功”的角色转变,降低其在董事会中完全丧失表决权力的可能性。

3.2建立独立董事同猎头公司的合作机制

在国外,各企业通过猎头公司寻找高级管理人员的方式较为广泛,独立董事协会可与其合作,各独立董事可通过协会获得寻找合适管理人员的资源,形成自身向所在公司推荐合格管理人员的权力体系,实现选拔、聘任、监督、评价一体化的合作机制。这将从侧面激发现有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间接实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股权激励制度的有效施行。同时,与猎头公司的合作共赢机制还有助于独立董事协会自身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实现自我的管理及运营。

3.3协调独立董事制度同监事会的职能分配及相互制约

首先,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同美国不同,美国本不存在监事会,因此独立董事的职能较为明晰。而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为弥补监事会职能实施不足的现状而运行,因此其两者存在职能混同的弊端,为解决此现状,本文提出以下设想。

(1)基于前文对独立董事获得股权激励的设想,一定程度上弱化监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督职能,强化其对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以实现对独立董事股权激励制度作用下行为方式的监督。

(2)保留二者对于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平等且共同地制衡董事会内部的权力分配;强化独立董事对于股东大会及管理层的监督,而不分配其监督具体下属部门的职能;强化监事会对企业人力资源执行部门的监督能力,使之进入公司运行职能部门的监督范围。

(3)实现独立董事、监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三方制约的权力体系。任何具备权利能力的部门都应该被制约,而任何权力部门都应拥有对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制约的权力,单纯依靠某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制约,易形成权力的勾结,因此权力的制约在这方面显得尤为重要。独立董事与监事会都属于企业内部较为弱小的权力主体,因此在逐渐分离其混同职能的同时也需要保证其合作互补,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3.4提供独立董事披露信息的渠道

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单纯依靠其自身以及行业协会的扶植还不够,需要加强更广泛的监督主体的帮助才能确保其职能的有效实现,而这需要提供其同外界相联系的可靠渠道:比如独立董事同中小股东互访的交流平台,提供独立董事同媒体相互沟通的信息渠道,保证证监会对独立董事任职情况的回访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对独立董事权力的保障制度。

4 结语

股权激励制度是当下有效解决代理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其所具有的降低代理费用、激发代理人工作活力、缓和委托代理人矛盾、保障现代企业制度合理运行的优势不容质疑,对于其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我们需要寻找有效的方式去弥补与完善。资本市场、产品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股权激励制度负效应的制约作用值得肯定与贯彻,而本文注重对于企业内部风险管控的方式探寻。独立董事制度旨在通过外部监督力量介入企业内部实现对内部运行管理的监督,本文认为,在独立董事制度不断健全与发展的过程中,其监督职能能够扩展到通过对企业股权激励制度的监管而实现对管理者行为和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有效制约。

当下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还不健全,因此本文认为,施行股权激励制度对独立董事的激励,建立行业协会,鼓励猎头公司同行业协会合作,协调独立董事同监事会成员的分工合作,疏通信息交流平台和渠道,是未来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的方向。有学者认为,独立董事的存在有时会制约企业绩效的发展,同时独立董事制度自身的发展效果仍未显现,但本文认为企业内部的协调机制作为企业运行的根本保障,具有值得研究和完善的意义,探寻其可能产生的有力效应,寻找可以保障其有力效应发挥的机制建设,是推动这些有力制度实现的途径,也是经济学者、法学者、管理学者等各行各业的人们需要共同努力的方向。

[1] 徐宁,任天龙,吴创.治理主体间的权力博弈影响了股权激励双重效应吗?[J].经济评论,2014(3).

[2] 陈睿,王治,段从清.独立董事“逆淘汰”效应研究——基于独立意见的经验证据[J].中国工业经济,2015(8).

[3] 祝继高,叶康涛,陆正飞.谁是更积极的监督者:非控股股东、董事还是独立董事[J].经济研究,2015(9).

F272

A

2096-0298(2016)07(c)-0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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