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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研究

2016-03-16

农民科技培训 2016年3期
关键词:资格证书培育农民

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先后成功实施了农村劳动力“351”培训工程、农民素质提高工程、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项目;率先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关于农民教育培训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使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截至2014年年底,天津市先后有宝坻、武清、滨海新区三个区县纳入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重点示范县,累计培养2063名新型职业农民,初步制定了试点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并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

一、天津市三个试点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现状

宝坻、武清、滨海新区三个试点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成立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见表1),由区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把手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委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出台了试行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见表2),初步构建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制度,界定了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和类型,确立了职业农民的认定主体,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条件,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程序,规范了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过程,建立了新型职业农民的退出机制,为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有章可循,也为兄弟区县学习借鉴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界定了概念及其类型,详细阐述了新型职业农民具有的职业特性,并将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三类。四是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主体(见表3),均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但三个试点区对新型职业农民还没有实行分级。五是提出了认定新型职业农民的具体指标(见表4),从年龄、学历、培训、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经营规模、生产效益、职业道德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但在评价指标方面差异较大。六是明确了认定程序,推行先培训再取证,然后开展认定,认定程序需经过申请、审核、认定三个步骤。在培训机构领取并填写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报表,连同承包合同、农产品购销合同、从业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报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合格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七是对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农民实行动态管理,都建立了退出机制(见表5)。宝坻区规定对新型职业农民资格两年年检一次,对两年以上未年检或岗位类型调整的农民需重新认定,而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违法经营、套取项目资金、认定类型与实际不符、不接受办公室统一管理等五种行为,将被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此外,认定后的新型职业农民每年还需参加20学时以上的知识更新培训,继续教育结果作为今后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年检的重要依据。武清区对有违法行为、不接受各项管理服务、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等三种情形的,经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体系。滨海新区规定新型职业农民每年需参加不少于16学时的继续教育并年检一次,对未参加继续教育、年检和已不具备证书岗位资格的农民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二、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深入推进,三个试点区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新型职业农民管理队伍还需加强。市、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管理机构都是临时机构,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临时抽调,很不稳定,工作连续性不够。二是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政策扶持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三个试点区虽然初步构建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政策扶持的制度体系,但还需进一步细化、量化有关指标。同时,要尽快出台全市统一的认定管理政策。三是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吸引力不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一个新生事物,农民在经历了绿色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对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比较茫然,加之扶持政策力度不强,对他们的吸引力也比较小。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在全国是否能通用,还是仅仅为地方认可的“地方粮票”,也是摆在大家面前共同的问题。

三、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对策与建议

加强职业农民培育的组织领导,构建科学合理的认定管理制度,打造管理人员、评审专家、专兼职教师“三支”队伍,保障职业农民培育所必需的经费,提高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含金量”, 建立职业农民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逐步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入法,是搞好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必由之路。

(一)加强职业农民培育的组织领导

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中,要着重做好“五个推动”:一是推动将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范围;二是推动构建全市的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类协同、三位一体、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三是推动制定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划,将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建立表彰激励机制;四是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并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五是推动建设一支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破解未来“谁来种田”的战略难题。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认定管理制度

首先,要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研究,科学、准确界定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和类型,以及各类新型职业农民的称谓。其次,要明确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基本原则,即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第三,要构建完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职业道德、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相关责任等。基本条件应包括年龄、文化程度、持有农业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农业生产年限、收入达到当地人均纯收入的几倍、职业道德等。认定标准应充分考虑不同产业、不同地域、不同生产力水平等差异因素,结合实际,分类分级制定评价标准,初、中、高分别以所在乡镇、区县、市区域进行比较,量化具体评价指标,重点考核生产经营规模、收入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市、区县人民政府应为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主体,初、中级和高级职业农民分别由区、市认定,实行备案制。认定程序实行农民自愿申请,乡镇初审,初级和中级职业农民实行区县政府认定,高级职业农民由区县复审,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核认定;市、区应组建相应级别的职业农民评审委员会,具体对参加认定的职业农民进行审核把关,保证认定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也体现认定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是一项非常系统、非常具体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建议在农广校体系内组织业务骨干,成立专门的科室,协助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好此项工作。此外,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还应注意职业农民应包括绝大多数农业从业者,真正让农业生产回归职业属性,理性看待职业农民的成长;对一些条件好、贡献大的职业农民还应考虑建立破格认定的情况;还要进一步明确各类各级职业农民每年的继续教育权利及义务,以及晋级下一个级别的年限。最后,要建立新型职业农民的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特别是对有违法行为、违反职业道德、对生态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发生危及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安全事故、继续教育不合格、年检不合格等情况的,应立即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三)打造好“三支”队伍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需要一支责任高、业务强的管理人员队伍,需要一支作风硬、要求严的评审专家队伍,需要一支“传道、授业、解惑”的培训师资队伍。管理人员主要是来自各级政府、培训机构的管理部门,他们的服务水平与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有着密切联系,担负着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解读、工作推动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评审专家主要来自农科院所、中高等学校、管理部门,他们担负着新型职业农民的审核把关任务;培训师资主要来自培训机构、农技推广机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担负着为新型职业农民“传道、授业、解惑”的任务,这“三支”队伍对新型职业农民成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市、区县要加强这三支队伍的管理,研究建立一个新型职业农民的常设机构,建设一支人员足、素质高、稳定强的管理人员队伍,提高组织管理服务水平;出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提高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出台培训教师管理办法,明确教师的基本要求、主要职责、享有的权益、聘任条件等内容,并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教师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四)保障职业农民培育所必需的经费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政府责无旁贷应为培育职业农民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建议从农民教育培训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制定职业农民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同时,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保驾护航。

(五)提高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含金量”

一是要在农业行业稳步推进职业农民就业准入制度。农业作为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产业,建立准入制度,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地位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使职业农民的身份能得到社会的认同,使务农成为体面的职业;有利于国家对农业的扶植、监督和管理,可以要求从业者具备职业与专业资格,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扶植职业农民的发展,确保宝贵的农业资源由职业农民经营,带动其他农户实行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同时,也体现出了证书的含金量,更增加了对农民的吸引力。二是要为职业农民自由流动创造条件,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成为他们就业创业的“敲门砖”,彻底改变农民取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无关紧要的局面,使他们在更宽更广的农业大舞台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三是要加大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力度,保障职业农民的合法权益,引导推动越来越多的人成为职业农民。

(六)建立职业农民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

一是宣传职业农民的有关政策和先进典型,使新型职业农民成为每位农民追求的目标,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投入到农业生产经营中来。二是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通过网络发布认定管理信息,提交认定管理有关材料,公示认定管理情况,汇总查询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信息,鉴定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真伪。三是搭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业企业信息交流的桥梁,形成职业农民培养、认定和就业的有效对接,化解新型职业农民就业难和农业企业招工难的局面。四是对新型职业农民开展终身教育,充分发挥网络超时空、广覆盖、传播快等特点,加强教育培训资源的开发与整合,提高现代远程教育技术的应用水平,为新型职业农民终身教育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五是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农业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品种,及时发现并解决他们日常生产中遇到的难题,收集他们对农业相关信息的新需求,为农民打造一个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的信息化平台。

(七)推动职业农民入法

一是推动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从长远来看,职业农民的培养、认定、投入、权利等等,都需要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作为保障,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主体。同时,还需要与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土地继承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机结合,确保职业农民的法律地位。二是完善新型职业农民的社会保障。通过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消除城乡二元化结构,使得户籍与福利脱钩,让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子女受教育平等化,赋予农民真正国民待遇,促进城乡一体化,推动人才自由流动、自主择业。构建完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建立由个人缴费、单位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职业农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职业农民的后顾之忧。三是修改《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增加新型职业农民的有关条款,理清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明确新型职业农民的权利和义务,完善职业农民的培养体系,保障职业农民培养的必要经费,保障职业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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