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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仍可获得误工费

2016-03-15潘家永

老友 2016年2期
关键词:平均收入曹某人身

潘家永

编辑同志:

我今年62岁,享受国家低保。我平时闲不住,经常跟着村里人做事,以此补贴家用。村民曹某办了一个木材加工厂,雇佣我帮他捆扎木料。2015年10月的一天,我在切割木材时,因一时没有站稳导致摔倒,被切割机割伤左手后住院治疗。伤愈后,我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劳动能力有所降低。事后,我要求曹某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但他以我是低保户且年满60周岁,不存在误工费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还说我即使有误工,我的损失也无法计算。请问,曹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龙××

龙××读者:

曹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首先,60岁以上的老年人同样享有获得劳动收入柑误工损失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也就是说,在自愿、量力的前提下,法律并不禁止老年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并认可其从中获得收入。你平时跟着他人做事获取一定收入,在被曹某雇佣遭受人身损伤后,这些收入因为治疗而失去,因此,你存在相应的误工损失,曹某作为雇主应当予以赔偿。其次,低保是国家对生活困难者的生活补助,你享受低保并不能免除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曹某无权以你享受低保政策为由拒绝赔偿。最后,你的误工费计算并非无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汁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同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丁资计算。”据此,你的误工费是可以被计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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