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验-偶然知识何以可能?
——兼评国外学界关于“标准米”示例的争论
2016-03-15冯立荣
冯立荣
先验-偶然知识何以可能?
——兼评国外学界关于“标准米”示例的争论
冯立荣
“先验-偶然”是克里普克在20世纪70年代所确立的著名论题。“标准米”是学界最富争议的先验-偶然谜题,其是否构成真正先验-偶然知识这一问题迄今没有获得统一性回复。“信态”“事态”以及“命题”是先验-偶然知识所涉及的三个本质层次。严格区分这三个层次一方面可以论证标准米是先验-必然知识,另一方面可以解释与说明先验-偶然知识何以可能。
标准米;先验信态;偶然事态;知识;命题
克里普克(S.Kripke)在20世纪70年代使用“新指称理论”与“描述论”进行世纪战斗时提出了要“严格区分认识论范畴与形而上学范畴”。从这一方法论可以导出两个著名论题:“先验-偶然”与“后验-必然”。迄今为止,学界关于先验-偶然与后验-必然的合理性仍未达成普遍性共识。与后验-必然相比,学界关于先验-偶然论题的争议较多。其中,围绕“标准米”(The Standard Meter)示例的争论最为典型。后验-必然与先验-偶然原本就是同一方法论的自然后承。如果质疑先验-偶然,那么,后验-必然的合理性也应受到同等程度的削弱,但实际研究景象却呈现出一种“不对称性”,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
本文致力于研究先验-偶然与标准米示例。主要内容可以顺利推广到后验-必然。国内学界认为,先验-偶然论题有力批判了“先验-必然-分析命题”与“后验-偶然-综合命题”的传统划界*张建军:《摹状、规范与半描述论——“金岳霖-冯契论题”与当代指称理论的“第三条道路”》,《清华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所以在当代逻辑与哲学界产生了深广影响。国外学界对先验-偶然论题的重视更多地是因为它直接反驳了康德(I. Kant)型“‘先验-真理’与‘必然-真理’外延全同”的观点*H.Geirsson.The Contingent a priori:kripke’s two types of examples,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1991,(69).。可以看出,这一论题在国内外学界都属热点与前沿。
克里普克《命名与必然性》的核心工作并不是认识论*A.Casullo.Knowledge and Modality,Synthese,2010,(172).,但先验-偶然论题在当代认识论研究中依然产生了显著影响。国外很多学者正是为了应对先验-偶然的挑战,而回过头来重新探讨“先验性”这一历久弥新的论题。顺应近年的潮流,我们把先验-偶然论题拓广为先验-偶然知识论题。除此之外,语言哲学、心灵哲学、科学哲学以及形而上学界也对先验-偶然进行了激烈讨论。
纵观学界相关研究,我们可以在整体上区分出两种进路:1.不断尝试建构各种各样的具体示例*G.Evans.Reference and Contingency,The Monist,1979,(62).,从细节上正面说明和论证先验-偶然知识论题的合理性。这一研究进路已经使得可能世界语义学*A.Phillips.Collect Papers,Oxford:Clarendon Press,1985,pp.183-192.、二维语义学*M.Davies& L.Humberstone.Two notions of necessity,Philosophical Studies,1980,(38).、现实逻辑以及索引理论*Timothy Williamson.The Contingent A Priori:Has It Anything to Do with Indexicals?Analysis,1986,(46).等都产生了新的发展。2.从宏观和一般方法论角度论证先验-偶然知识论题的合理性*R.Jeshion.Donnellan on Neptune,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2001,(63).。这一研究进路在认识论和意义理论领域已经催生出了新的成果*Joseph Keim Campbell,Michael O’Rourke and David Shier.Meaning and truth: investigations in philosophical semantics,New York: Seven Bridges Press,2002,pp.53-78.,代表性的有:基于非亲知从物知识理论的单称词项的意义理论。
文章正是基于上述进路,拟从“实质细节”与“方法论”两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方面,紧密围绕学界关于标准米示例的争论,详细探讨与解决与这一示例相关的具体问题,澄清其中存在的若干混淆,论证其属先验-必然知识;二是严格区分“信态”“事态”以及“命题”三个层次,从宏观上为先验-偶然知识论题的合理性进行正面说明。
一、克里普克论作为先验-偶然知识的标准米示例
维特根斯坦(L.Wittgenstein)在《哲学研究》中指出:“有一个事物,人们既不能说它是一米长,又不能说它不是一米长,它就是保存在巴黎的作为标准米的那根金属杆。——但,这当然不是说我们对它赋予了任何非凡性质,而只是表明它在‘用米尺测量’的语言游戏中发挥了独特作用。”*L.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G.E.M.Anscombe(trans),New York:The Macmillan Company,1968,section 50.使用维特根斯坦本人的术语,这个作为标准米的事物应隶属于“不可言说”之物。
克里普克却对此给出了尖锐回应:“事实上,对于任意一根棍子,这种说法都是一种‘非凡’性质。我(克里普克)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观点)一定是错误的。如果有这样一根棍子,它具有一定的长度,比如说是39.37英寸(假设我们还有一个不同的关于英寸的标准),那么为什么不能说它是一米长?”*S.Kripke.Naming and Necessit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2,p.54.克里普克不仅认为作为标准的那根棍子长一米,而且还认为棍子长一米是一个偶然事实。更进一步,克里普克指出,与作为标准的那根棍子长一米相关的认识论模态是“先验性”。
使用S表示与标准米相关的那根棍子,标准米示例可以刻画如下:
(1)The Length of S at t0is one meter
(2)S在t0时刻的长度是一米
对标准米示例的刻画没有使用“如果S存在,那么S在t0时刻的长度是一米”这样的“条件形式”。主要原因在于经典逻辑框架具有存在预设,即,所有单称词项都有指称。在这种预设下,“存在忧患”质疑显得不合法:因为从标准米示例可以推出S存在,而后者绝不能是先验的,所以,标准米示例不能是先验知识*W.R.Carter.On A Prior Contingent Truths,Analysis,1976,(36).。实际上,由于经典逻辑预设所有单称词项都有指称,所以:第一,S存在是显然的;第二,即使S存在是后验的,也不能推出标准米示例是后验的,除非,“后验”这个算子在上述“推理”中是闭合的。除此之外,为了论证标准米示例不是先验-偶然知识,存在忧患质疑又预设了“所有偶然的都是后验的”,从而犯了“丐题”谬误。
借助标准米示例,克里普克实际上提出了两个观点:一是实质性的,也可以称为具体观点,即,标准米是一个先验-偶然知识。主要论据有两条:第一,区分严格指示词与非严格指示词。“The Length of S at t0”或者“S在t0时刻的长度”是限定摹状词,属于非严格指示词。它们在不同可能世界的指称对象取决于是否满足与这个限定摹状词相关的描述条件。而“One Meter”或“一米”是名称,属于严格指示词。它们在所有可能世界都指同一个对象,这个对象与名称之间的联系由一条因果历史链条保证。鉴于此,从本体论的角度来看,我们似乎可以设想:S有可能不是一米长,从而标准米示例具有“偶然性”;第二,严格区分指称固定(reference-fixing)与意义给予(meaning-giving)两种定义。(1)与(2)是一种指称固定定义。不能把它们理解为“S在t0时刻的长度是S在t0时刻的长度”。这种理解假设了“一米”是“S在t0时刻的长度”的缩写。克里普克明确拒斥这种“缩写”解释,从而依据直接指称理论指出,我们应该是“自动地、先验地”知道(1)与(2)。
克里普克的第二个观点是一般方法论性的,即,我们在分析哲学研究过程中必须严格区分形而上学与认识论范畴。一旦做出这种区分,先验-偶然知识就是一个自然后承。因为必然/偶然与先验/后验属于不同层面。前一对是形而上学范畴,与世界是什么样子有关。如果世界事实上如此,且有可能不如此,那么就是偶然的。如果世界事实上如此,且不可能不如此,则是必然的。后一对是认识论范畴,与人们如何认识世界的方式有关。如果我们依赖经验认识到某种情况(或者是必然情况,或者是偶然情况),那么就是后验。如果我们没有依赖经验认识到某种情况(或者是必然情况,或者是偶然情况),那么就是先验。也就是说,一旦严格区分形而上学与认识论范畴,那么先验-偶然与后验-必然都是自然情况。
不难发现,上述两个观点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尤其是,从第一个观点可以推出第二个观点,但第二个推不出第一个。学界更多地是在批判第一个观点,而即使接受第二个观点,大多也是被动性的。正如新生代知识论学者罗宾·杰舒雅(Robin Jeshion)所指出的:“许多学者已被质疑者们拉入其阵营,认为除一个元语言事实之外,指称固定者不能获得任何先验-偶然知识。其他学者,即使对这种质疑解释不满意,或者认为(先验-偶然知识)论题也不是完全不合理,似乎可以接受克里普克的立场,但也只能是被动接受。关于积极的非质疑立场,我们并未构造出一个足够成熟的论证”*R.Jeshion.Ways of Taking a Meter,Philosophical Studies,2000,(99).。
在具体讨论学界相关研究之前,我们需要进一步澄清克里普克关于标准米的立场。首先,从区分严格指示词与非严格指示词不能推出所有名称都是严格的,所有限定摹状词都不严格。因为“严格化”的限定摹状词与“描述性专名”都是存在的。除此之外,克里普克关于“‘the length of s at t0’属限定摹状词,从而非严格,‘一米’属名称,从而严格”的说法是直觉性的。这种理解方式并不与克里普克本人对直觉的信赖相冲突,尤其是“the length of s at t0”属限定摹状词,依赖的是一种“语形直觉”,而“一米”是名称依赖的更像是“语义直觉”。顺便指出:后来学者并不赞同这种直觉区分,从而为标准米示例的解读提供了另一种思路。
其次,唐纳兰(K.Donnellan)曾对指称固定与意义给予两种定义做了详细讨论。他认为,对于现有的大部分支持固定指称的论证都存在相应的支持给予意义的论证。这种现状显示出了限定摹状词在固定指称与给予意义这两种功能之间具有某种不确定性,即,除非明确指出(1)与(2)是固定指称,否则对(1)与(2)的理解总是存在两种可能,而且这两种可能具有同等地位*K.Donnellan.The Contingent A Priori and Rigid Designators.Joseph Almog,Paolo Leonardi(ed).Essays on Reference,Language,and Min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p.150-156.。我们赞同唐纳兰的这一观点,但无论如何指称固定与意义给予是有区别的,这正是克里普克所极力彰显的。
再次,关于偶然与先验,学界至少有两种刻画方式。伊文斯(G.Evans)区分了浅层偶然(Superficial Contingency)与深层偶然(Deeply Contingency)*A.Phillips.Collect Papers,1985,pp.183-192.;第一种先验是指不依赖经验而知道的真理*Joseph Camp.The Epistemology of A Priori Knowledg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p.123.,第二种先验是指相信一个命题的方式,即,没有依赖经验相信了一个命题。本文所使用的偶然是深层偶然,因为第一种偶然只是一种语形产物。所使用的先验是第二种意义上的先验,因为第一种容易造成先验是通过知识定义的错觉。
现在,我们可以指出,学界关于先验-偶然知识之所以没有构造出一个“成熟”论证,主要原因在于并未严格区分出论题所涉及的信态、事态以及命题三个本质层次。简单来说,命题属于思想层面,由对对象及其性质的表征构成。对对象及其性质的表征不等于对象与性质本身。前者是命题的组成部分,后者是事态的组成部分。命题表征事态。相信是一种命题态度,是思想行动。先验/后验则是认知主体相信一个命题的方式,是信态(state of beliefs)的属性。必然/偶然是事态的属性。因此,先验-偶然知识的完整含义应该是:认知主体先验地相信了一个命题,而这个命题表征了一个偶然事态。
以信态、事态与命题三重区分为基本框架,首先批判性考察学界关于标准米示例是否构成真正的先验-偶然知识这一话题。整体上来看,学界大多反对标准米是先验-偶然知识,这些反对意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克里普克的直接反驳;另一类是对维特根斯坦“不可说”观点的补充辩护。
二、萨蒙论作为后验知识的标准米示例
萨蒙(N.Salmon)曾是纽约城市大学研究生中心著名定期访问教授,在名称理论方面,他与克里普克都属于“穆勒主义阵营”,但在标准米问题上,萨蒙强烈反对其先验性特征。
假设用“莱纳德”命名S在t0时刻的长度,用“谢尔顿”命名“S在t0时刻的长度是莱纳德”这个语句所表达的命题。萨蒙指出,“谢尔顿”所指的命题是“罗素型命题”。由于“罗素型命题”是指其构成部分是语词的指称对象(concrete objects)而非弗雷格型涵义(sense)。所以,关于(1)(2)所表达命题的知识就应该是关于世界中的一个具体的长度,即,莱纳德的。
基于这一命题理论,萨蒙强烈质疑:一个认知主体如何可能不依赖任何经验获得关于S在t0时刻的长度的知识呢?首先,可以不依赖经验用“S在t0时刻的长度”引入“一米”这个术语。也就是说,可以在没有看到S的前提下,指称性的使用“S在t0时刻的长度”这个表达式去指一米这个长度。但是,萨蒙明确断言,要想获得关于这个表达式所指称的特定长度的知识,必须要有经验。
其次,或可尝试把(2)改造为(3):
(3)S在t0时刻的长度是指称固定者所意指的那个“一米”
萨蒙重申到:若想获得关于(3)的知识,我们必须先发现S在t0时刻具有莱纳德这个长度,然后推知“一米”指称莱纳德。但显然,“发现”与“推知”都需要经验。
再次,为了应对其他学者可能提出上述所要求的经验不一定就能证明标准米的知识是后验的质疑,萨蒙进一步指出:的确,需要严格区分“理解命题”与“相信命题”的经验。比如说,需要经验去理解什么是自行车,但可以不依赖经验去相信“所有自行车都是自行车”所表达的命题。但区分两种经验不一定就能推出标准米示例是“先验”知识。他认为,克里普克的错误可能在于:或者是没有区分“谢尔顿”所指命题本身的“后验性”(因为萨蒙认为这个命题的构成部分之一是世界中的一个长度),与“‘一米’可以指称S在t0时刻的长度”这个真理的“先验性”,或者是没能认识到引入“一米”所使用的关于S的视觉经验在证立指称固定者相信谢尔顿这个命题时会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萨蒙结合其代表作《弗雷格之谜》中的理论指出,鉴于标准米示例的独特性,尽管不能实际去测量S的长度,但若想获得标准米的知识必须要有某些经验。一定意义上来说,看到S,也就意味着看到了S的长度,而“看”(look at)这个视觉经验恰好可以证明关于标准米示例的知识是“后验”的*N.Salmon.Frege’s Puzzle,Cambridge: Bradford Books Press,1986,pp.140-142.。总之,他指出:认知主体要么是看一眼S在t0时刻的长度,要么是被告知S在t0时刻正好是那个长度(that length)。无论如何,关于(2)的知识必须是“后验”的*N.Salmon.How to Measure the Standard Meter,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1988,(88).。
表面看,萨蒙几乎堵塞了论证标准米是先验知识所有可能的路径。但其最基本的思想却是建立在一种比较含混的命题理论的基础之上的。正如奥皮(G.Oppy)所指出:“萨蒙一方面认为,逻辑属性,如,逻辑有效性、逻辑真理、一致性、推出——等首要适用于语句或语句系列;另一方面,认识论以及形而上学模态,如,先验、后验、富有信息的、必然、偶然——等首要适用于命题。”*G.Oppy.Salmon on the Contingent A Priori and the Necessary A Posteriori,Philosophical Studies,1994,(73).实际上,一旦严格区分信态、事态与命题,那么,即使可以把先验的载体看做是命题,那么必然/偶然的载体决不能还是命题。萨蒙之所以一再强调关于标准米的知识,或者相关命题的内容一定是后验,主要原因在于混淆了命题与事态。与标准米相关的事态由S及其在t0时刻的长度构成,相应的命题则由对S及其在t0时刻的长度的表征构成。因此,我们的知识是直接关于表征而不是直接关于作为被表征之物的S及其在t0时刻的长度(莱纳德)的。实际上,一旦如萨蒙那样把命题等同于事态,我们很有可能会从其理论导出一个“没有示例可以成为先验-偶然知识”的全称否定结论。这也可以间接表明,在研究先验-偶然知识问题的过程中,不应混淆命题与事态。
萨蒙的另一个谬误在于:尽管已经认识到需要严格区分相信一个命题的经验与理解一个命题的经验,但在实际论证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排除把关于S的视觉经验处理为理解相关命题的经验,从而依然可以论证与标准米相关的认识论模态是“先验”这样一种可能性。
萨蒙多次宣称:看到S及其长度使得我们关于标准米的知识只能是后验。但正如前文已经指出,所谓先验/后验是相信命题的方式。理论上,相信命题的方式完全可以不同于理解命题的方式。在构建命题态度语义学时,为什么要像萨蒙那样坚持认为,看到S及其长度的视觉经验既是理解命题又是相信命题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呢?使用A表示拥有命题态度的主体,p表示任意命题,B表示相信这个态度,TC是真值条件的简写,个体变项与量词解释如常。依据萨蒙,相信态度的语义学可以表示为:
与之不同,如果严格区分理解命题与相信命题的经验,那么,完全可以构建一个更一般的语义学,用GTC-B表示:
两种语义学的不同之处在于GTC-B并不要求理解命题与相信命题的方式同一。也就是说,如果把“看”这个视觉经验仅仅界定为理解标准米示例的经验,那么,相信相关命题可以不依赖经验。如此,就有空间论证标准米示例的知识是先验的。而且,如果能够严格区分理解命题的经验和相信命题的经验,那么,似乎可以在不预设直接指称理论的前提下,单独说明先验-偶然知识论题的合理性。这与当今学界的相关研究趋势也是契合的*J.Turri.Contingent A Priori Knowledge,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2011,(83).。
三、范布拉克尔和卢米斯论作为必然知识的标准米示例
继萨蒙之后,曾为乌得勒支大学哲学系的范布拉克尔(J.VanBrakel)发表了《论测量单位与自然种类:若干克里普克型思考》。范布拉克尔观点的有趣之处在于,依托克里普克关于自然种类词的理论去反驳克里普克关于标准米示例的偶然性论证。围绕“等于一米(=1米)”与“约等于一米(≈1米)”*J.Van Brakel.Units of Measurement and Natural Kinds: Some Kripkean Considerations,Erkenntnis,1990,(33).的严格区分,范布拉克尔认为,对(1)(2)的精确解释应该是(4):
(4)S在t0时刻的长度=1米
因为S是唯一长度标准,所以,只有它自己的长度才可以等于1米。日常生活中,即使有对象与S的两端吻合,它们的长度也只能是约等于一米。科学史上,关于1米存在过很多标准,如:90个白高粱粒排成一行的长度、亨利一世的鼻尖到指尖之间的距离、真空中的光在299792.458分之一秒内通过的行程,等等。尽管这些标准不同,但它们所代表的长度单位是个常量。不能因为可以设想其他对象可能是标准,而推出S在t0时刻的长度可能不是一米。
除此之外,按照范布拉克尔的观点,“S在t0时刻的长度”与“一米”都应该是严格指示词,由此,(4)在本质上可与“晨星=暮星、西塞罗=图利”相通。假设克里普克关于自然种类的本质学说成立,那么理论同一性陈述既应该有后验发现的,也应该有先验构造的,而标准米示例就属于后者。
范布拉克尔之后,卢米斯则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标准米示例的必然性*E.Loomis.Necessity,The a Priori,and the Standard Meter,Synthese,1999,(121).。理论上来讲,一米的标准或者是S或者是S在t0时刻的长度。假设S是一米的标准,那么不存在另一个独立的长度标准容许我们有意义地说S有可能不是一米长。假设一米的标准是S在t0时刻的长度,克里普克的“温和实在论”表明,无法对(2)进行反事实设想。因为设想的结果就是:现实世界中的那个S在t0时刻所具有的那个实际长度有可能不是一米。依据现实性的逻辑理论,现实世界中的那个S在t0时刻所具有的那个实际长度是一米应该是“必然的”。
我们认为,范布拉克尔和卢米斯的论证可谓异曲同工。两位学者的核心思想与“是”的歧义密切相关。现代逻辑与哲学已经告诉我们“是”至少存在两种用法:一是“谓述”的意义,一是“等于”的意义。克里普克之所以认为标准米示例具有偶然性,主要原因在于我们可以对S的长度进行反事实设想。但问题是,如果标准米示例中使用的“是”指的是“等于”,那么,如何进行反事实设想?例如,克里普克在探讨标准米示例时还曾使用过另一种刻画(5):
(5)S在t0时刻是1米长
他由可以对(5)进行反事实设想推出与(5)相关的是“偶然”模态。但显然,如果(5)中的“是”是“等于”,那么对(5)进行反事实设想,实际上就是在设想选择另一个事物(比如,M、T、Schmoo等)作为标准,这已经与S没有任何关系了。
除此之外,克里普克一直认为“S在t0时刻的长度”属于非严格指示词,但他始终没有给出相应论证。实际上,即使从语形角度来看,“S在t0时刻的长度”是限定摹状词,它也可以是严格的,即从语义上来看,它在所有可能世界都指同一个长度。在这里,我们旨在指出,把(1)(2)中的“是”解释为“等于”,“S在t0时刻的长度”与“一米”都解释为严格指示词,尽管与克里普克观点冲突,但其自身是融贯的。如此,我们可以论证,一米应该是S的本质属性,从而与标准米相关的本体论模态就是“必然”。
四、不可说与先验-必然知识
前文已经指出,关于标准米示例的第二类质疑,是通过正面辩护维特根斯坦的“不可说”观点而展开的。一定意义上来说,维特根斯坦关于标准米示例的不可说观点可以为其是先验-必然知识提供某种辩护。首先考察卢米斯的阐释。对于标准米示例,维特根斯坦关注的是其规范功能。维特根斯坦的一米标准是S,而不是S的长度。他之所以对S“不说”,主要是因为不能使用(2)去断言一个或真或假的语句。若想断言一个个体是一米长,那么必须通过某种测量方式使得这个个体与一米标准的两端对齐。对于一米的标准本身,无法实际地使它与自己的两端对齐,因此,既无法断言一米标准是一米长,又无法断言一米标准不是一米长。
萨蒙也曾对“不可说”观点进行过辩护。他的辩护是通过阐释一个相关的“怀疑论”情境来完成的。萨蒙的“怀疑论”情境可以借助(6)与(7)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重构如下:
(6)指称固定者是否知道S的精确长度是一米(exactly one meter long)?
(7)指称固定者是否知道S的精确长度是多少(exactly how long)?
从直觉上来看,对于大多数对象,(6)应该是(7)的答案。如果指称固定者知道某个对象的精确长度是一米,那么,也就知道这个对象的精确长度是多少。但就作为标准的S而言,(6)到(7)的推理似乎是不成立的。
一方面,假设有一个名叫“泰山”的原始人。他突然想到一个确立米标准的方法。在t0时刻,他精心从一堆木棍中挑选出一根最光滑、最笔直的棍子——S,然后约定S的长度为“一米”。每当泰山的族人需要测量诸如,一根长矛或一节甘蔗的长度时,他们都要向泰山借用S。时光流逝,为了方便日常生活,泰山所在部落中的每家每户都拥有一根精致的S的复制品。如此,一个新的米制测量体系建立起来了。在这种条件下,我们对(6)的回答是“肯定性”的。也就是说,在t0时刻,泰山可以在普通的、日常生活的意义上,知道S的精确长度是“一米”。
另一方面,在上述米制测量的“语言游戏”中,若想知道一个对象,包括一根长矛或甘蔗,有多长,当且仅当他(她)可以精确地确定这个对象的长度与S长度的比值。假设这个比值是1,那么该对象就长一米。假设是1/2,该对象就长半米。但就S本身而言,如果说泰山是因为做出一米标准的约定而知道S的精确长度是“一米”的话,那么,我们能说,由于他是一米约定者,所以,就知道S的精确长度是多少吗?一定意义上来说,我们对这个问题,即(7)的回答是“否定性”的。因为对S来说,我们无法实际地拿它与其自身比较。“实际测量”对于S来说或者是不可能的,或者是没有意义的,或者是不合语法的。既然无法实际地测量S,那么我们又如何说泰山知道S的精确长度是多少呢?
综合起来看,一方面,泰山知道S的精确长度是“一米”;另一方面,泰山又不能知道S的精确长度是多少。如此,就构成了萨蒙所说的“怀疑论”情境。使用数学示例或可更好地理解这个情境。众所周知:无限不循环小数π≈3.1415926,或者,我们关于π的定义是一个圆的周长与其直径的比值。一个怀疑论者即刻会问:我们当然知道π是一个圆的周长与其直径的比值。但我们是否知道π的精确数值是多少呢?由于其值无限不循环,所以,我们似乎不能知道其精确数值。萨蒙把这两个“怀疑论”情境一般地概括为“是否知道F,其中,F表示‘多长’‘是谁’或者‘多少’等性质”。
笔者赞同本节所阐述的卢米斯与萨蒙的大部分观点,之所以对标准米示例不可说,主要原因在于,我们没有证据断言S是否一米长。维特根斯坦的“不可说”实际上是指无法断言。从语言论的角度来看,它长一米是个约定。由于它是一米的标准,所以实际上我们无法对它进行测量,因此也就没有后验证据去断言它是否长一米。那么,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正因为如此,本文认为关于S的知识又是先验的。另一方面,还要认识到,正因为它是一米的标准,所以,一米才构成其本质属性。所以,我们认为标准米示例是一个先验-必然知识。
结语
与批判性考察学界关于“标准米”示例研究密切相关的一个更一般的问题是:先验-偶然知识论何以可能?我们试图给出一个正面说明。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若想完整呈现先验-偶然知识的含义,我们必须区分一系列的层次:“语句”和“语词”“命题”与“概念”以及“对象”和“性质”。语句(语词)表达命题(概念)。命题表征事态,事态由对象和性质构成。所谓一个命题为真是指,该命题所表征的事态在世界之中,真命题表征的是事实。
除此之外,所谓先验/后验是修饰“相信”这个行动的。以某种方式相信了一个命题可以构成一个信态。如此,先验/后验就是信态的属性,必然/偶然则是事态的属性。本文赞同把“知识”解释为“依据某些证据相信某个命题为真”。如果其中的证据不涉及经验,那么就是“先验”;如果其中的证据涉及到了经验,那么就是“后验”。如果模仿“标准米”示例构造一个真正的先验-偶然知识示例,那么,这个知识的形成机理或可粗略地概括如下:与指称固定密切相关的既有说出(utter)行动又有具有意向性的思想行动。其中,说出行动可以产生一个语句,这个语句又表达一个命题。如果仅依据说出行动与意向性就可以相信相关的命题为真,那么,就可以说行动主体先验地相信了一个命题为真。同时,这个命题还表征一个偶然事态。笔者认为,在科学发现的过程中,依上述机理所形成的先验-偶然知识还是比较多的。例如,海王星事例,鉴于海王星事例之于科学哲学的重大价值,本文也认为关于先验-偶然的系列澄清之于科学哲学研究也具有一定的解题功能。
由于先验-偶然知识在本质上涉及到了三个层面:信态、事态与命题。其中,信态与事态的属性分别是先验/后验、必然/偶然。所以,不同层次之间在理论上可以出现先验-必然、先验-偶然、后验-必然以及后验-偶然等情况。甚至对于同一命题来说,我们可以先验相信也可以后验相信,所以,先验-偶然知识的合理性应该是非常自然的。总之,我们可以认为,标准米尽管不是一个真正的先验-偶然知识示例,但由此并不能推出先验-偶然知识不具有合理性。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偶然模态逻辑及其应用价值研究”(15YJC72040001);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语用逻辑视域下的摹状词最新成就研究”(2016BS7)。
冯立荣(1984—),男,哲学博士,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四平 13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