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诊所式教学方法的法理学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2016-03-15宋向杰
宋向杰
(1.西南林业大学党委宣传部 ,昆明 650224;2.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 361005)
基于诊所式教学方法的法理学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宋向杰1,2
(1.西南林业大学党委宣传部 ,昆明 650224;2.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 361005)
现行本科法理学课程教学存在课程设置不合理、教材混乱、讲授内容不一、教学模式和考核模式比较单一等问题。因此,应该对法理学的课程教学进行改革。对法理学的课程教学改革,可以通过改变法理学课程的设置和考核方式,改变课程教学理念,以及重视课堂教学模式的改革,在教学过程中灵活运用诊所式教学方法的形式展开。
诊所式教学方法;法理学课程教学
法理学是法学本科专业的一门重要基础课程和核心课程。然而,在学习法理学时,经常有本科生抱怨法理学课程难学,内容空洞抽象。同时,学生们经常表现出不知道法理学课程要解决什么问题,对学习法理学的必要性感到疑惑。在此情况下,他们很难真正领会法理学知识的精髓。这种现状的出现一方面与法理学知识自身所具有的抽象性有关,另一方面与当前法理学课程的教学方式方法有关。因此,提高本科学生学习法理学的兴趣,只能从改革法理学课程的教学方式方法入手。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对本科法理学课程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以此来改变本科法理学教学存在的困境,使本科法理学课程的教学实现其教学目标。
一 现行本科法理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法理学知识本身的抽象性是法理学学科的本质属性,有学者认为这一属性是法理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笔者不赞同这一观点。法理学课程教学的问题应该从教学的过程当中去挖掘,而不应该从其固有的属性当中去寻找。本科法理学课程教学,主要存在课程设置、教材混乱和讲授内容不一,以及教学模式和考核模式单一等教学过程中的问题。
(一)本科法理学课程的设置不合理
在课程开设上,当前我国高校本科法学专业通常将法理学课程教学安排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由于年龄、高中阶段唯考试标准答案为权威的学习,大学一年级新生非常缺乏法律学科需要的批判精神和思考能力,他们的思想状况和知识贮备情况也非常影响对法理学课程的接受程度。甚至由于高中阶段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影响,大学生对法理学需要的科学批判式教学非常反感,从而导致了法理学课程教学和学习很难实现应然的教学效果。
此外,正如博登海默指出,“在法学教育中必须时刻提醒学生,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并不存在于真空中,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学科,能够并封闭起来或者与人类社会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1]这表明,包括法理学在内的所有法律课程都与生活紧密相关,因此社会阅历的不同也将影响大学生对法理学课程的理解程度和掌握程度,以及教师对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选择。就法理学课程的学习需要而言,大学一年级新生的社会阅历程度无疑是不够的。因此,现行本科法理学课程教学首要的问题在于课程开设的时段不适宜实际教学的需要。
(二)教材混乱,讲授的内容不一样
按理说,作为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法理学教材应该具有相对的统一性,这样才有利于法律思维的培养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然而,当前的法理学教材却没有得到统一。教育部、司法部以及各部门所属高校、各省市所属高校,都各自占山为王编写教材。这导致法理学教材混乱无序,不仅在内容和体系上存在不同,而且由于编者的学术观点不同而引起同一问题上的观点不同。
教材的不同势必导致教师讲述的内容不同,这就容易让学生对法理学课程的内涵产生困惑感,从而产生对法理学课程无用的评价。同时,法理学教材的混乱,容易造成本科学生在阅读不同的法理学教材时,对法理学教材中观点不一的内容产生疑惑,从而对法理学知识的理解容易混乱。此外,在中国现有司法体制和教育体制下,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都是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或继续深造不可绕过的坎。然而,现行的法理学课程教材在内容上的安排与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的内容常常不一致,加深了学生对法理学这门学科无用的错误认识。
(三)教学模式和考核模式比较单一
目前,受传统教育方式的限制和影响,法理学课程的教学模式和考核模式都比较单一。在教学模式上,法理学教师习惯于分析和讲授书本上的概念、术语,热衷于对法理学的知识要点进行了理论上的规范分析。这种理论上的规范分析虽然非常必要,但这种法理学的教学方式容易导致法理学知识很晦涩,学生很难很好地真正地理解法理学知识的内涵,同时又容易使法理学课程显得无趣。
在考核模式上,现行法理学课程的考核基本还是以试卷笔答的方式进行,并通常采取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单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的题型,但主要以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单题和论述题为主,案例分析题则处于可有可无的姿态。这种单一的考核方式容易使学生将学习的重心着重于对法理学知识的记忆上,而忽视法理学对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从而偏离了法理学的教学任务和教学目标,因为与部门法相比,法理学的知识更多是一种方法论和价值导向,重在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以及帮助学生树立法律信仰。
二 将诊所式教学方法引入法理学教学的必要性
基于上述现行本科法理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提高法理学课程的教学效果,有必要在法理学教学当中引入诊所式教学方法。
诊所式教学方法最早起源于美国,这种教学方法的创立最初在于培养与提高学生的思考能力。19世纪上半期,美国大学的法学院将临床医学的诊所式教学方法运用到法学教学中,创造出法律教育上的一种全新方法。因此,在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学者对传统的“兰德尔”教学方法质疑声中,以及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美国得到发展,诊所式法律教育逐渐成为美国法学院最受欢迎的课程之一。
对于法理学课程教学而言,将诊所式教学方法引入法理学教学至少具有如下方面作用:
第一,变革了法理学的课堂教学模式。课堂教学模式主要由讲述法、研讨法、案例法理分析以及多媒体教学方法。传统的法理学课堂教学模式主要采取以教师为中心的讲述法。在这种教学模式中,学生是被动的接受知识。这种模式的教学效果不太理想。因此,应该对现行法理学课堂教学模式进行变革。
将诊所式教学方法引入法理学教学当中,就是对法理学教学模式的变革。与传统的讲授法不同,诊所式教学方法更多的不在于“填鸭式”教学,而在于通常采用案件讨论、角色模拟、单独指导、在实践中学习的方式进行教学。具体而言,这种教学方法包括角色模拟、单独指导教学法、合作学习教学法、反馈式教学法、评价式教学法和阅读式教学法。[2]97-110在法理学教学中,如果将案例讨论、角色模拟以及评价式教学和阅读式教学法运用到其中,学生不是被动地接受教学,而是成为教学过程中的主体。
第二,有利于改变传统的法理学教学理念,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法律教育是一项人类社会传播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法律人才的活动,在内容设置上包括法律技能的培育和法律人格的塑造。因此,法理学课程的教学不仅要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理学知识,而且还要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能力,既要让学生具有广博的法理学基础知识,又要培育学生独立思考和批判的创新精神、稳定的心理素质以及法律思维的能力。
然而,传统的法理学教学理念只是通过“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传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主体,是知识的传导机,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整个教学过程仅关注于对法理学课程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其他基本知识的讲授,而忽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对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因此,这种教学模式很难实现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
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律教育方法,诊所式教学方法在形式上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学为目的、以法律援助为手段。[2]4这种教学方法最初通过案例分析和推理法,让学生面对的问题与律师、法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相类似,从而让学生设身处地去思考问题,教会学生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如何做出正确的反应。因此,如果将这种教学方式运用到法理学教学中,学生就可以在案例分析和逻辑推理中设身处地去思考法学理论问题,将现实中的案例上升到理论问题,从而更准确地理解法学理论问题。很显然,这种教学模式可以大大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积极思考和独立思考,从而可以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第三,有利于增强法理学课程的生动性,提高学生对法理学知识的兴趣,从而提高教学效果。大学本科法律教育为通识教育。作为本科法学专业的法理学教材来说,其内容虽然包括上述三个要素,但由于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原因,法理学教材在内容的结构上安排,更多着重于法理学理论学说。法理学理论学说主要包括法的实然性问题的理论、应然性问题的理论和必然性问题的理论。比如,法的本质、法律关系、法律价值、法的产生等。[3]而且,在法理学理论学说的深度上,本科法理学教材往往不是很深,在表述上通常比较宏观和系统,提炼性强,一般不会对某一国家的法理学理论学说深入分析。因此,对法理学教材进行“填鸭式”传授,不仅容易使整个课堂气氛死气沉沉,毫无生机,而且容易导致学生对法理学知识缺乏兴趣,认为法理学就是一堆毫无生机的理论知识。如此,法理学的课堂教学就无法实现教学目的。
而在诊所式的教学方法中,无论教师采取角色模拟、单独指导教学法、合作学习教学法,还是采取反馈式教学法、评价式教学法和阅读式教学法,整个课堂的气氛无疑都更加具有生动性。课程气氛好,学生的学习效果就比较好,就比较容易培养学生独立的思维判断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三 诊所式教学方法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的运用如何成为可能
法律诊所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活动场所,诊所式教学方式必须有法律诊所这一载体。中国的诊所式教学方式始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在类别上,中国法学教育目前已经存在立法诊所、公民权利保护诊所以及民事、刑事等形式多样的法律诊所形式。法律诊所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活动场所,一是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室,另一个是对外服务的法律援助中心。国内许多学校的法律诊所对外服务地点设在交通便利的校门口、道路边,相对独立于教学区。[2]19因此,从活动场所来看,诊所式教学方式不需要特别的教学场所,教师将其运用到法理学的课程教学完全是可行的。那么,如何实现诊所式教学方法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的运用,是基于诊所式教学方法的本科法理学课堂教学改革的关键所在。
第一,改变法理学课程的设置和考核方式。法理学课程设置的改变是引入诊所式教学方法到法理学课程教学的前提条件。诊所式教学方式以案例分析和逻辑推理为基础,学生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有效参与到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案例分析和逻辑推理中。
目前,很多高校的法理学课程通常设置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以后再也不开设法理学的相关必修课程。这种设置使教师无法引入诊所式教学方式。刚入校的大学生对法学所有课程都没有学习,学生们现有的知识体系和结构无法在诊所式的案例教学中运用法律知识来探讨和理解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因此,要真正提高法理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引入诊所式的教学方法,可以考虑法理学课程一分为二,划分为“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两个部分,其中前者的课程安排可以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主要讲授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框架等更多需要记忆学习的内容,这个阶段不适合引入诊所式教学方法。而后者可以安排在学习完一些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后再开设,如此,教师们在强化法理学教学的深度和范围时,就可以引入诊所式的教学方法。
此外,如果要运用诊所式法理学的课程教学,对法理学课程考核方式的改变也是必要的。除了丰富试卷考试的题目类型以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的考核方式,比如采取教师总评、讨论小组评价和学生互评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在它诊所式教学过程中的表现打分,考察学生运用法理学理论知识的法律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运用能力等,从而实现知识考核向能力考核转变,使法理学的课程教学切实有效。
第二,转变法理学的教学理念。从诊所式的教学方法的形式来看,转变法理学教学理念也是诊所式教学方法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的运用成为可能的前提性条件。教学理念在于探讨什么样的教学是有效教学,关注学生的成长和进步,关注教学效益。传统的法理学教学理念,虽然关注学生的成长和进步,关注教学效益,但强调以教师为主体,导致学生的主动性和自主性发挥不足。因此,诚如上文所述,传统法理学的教学理念忽视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改变法理学的教学理念,就要实现过去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方式向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的转变,注重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
法律思维的培养,除了课堂教学以外,更多的应该是从课外自主学习为主。因此,教师应该从以下方面去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一是为引导学生阅读一些课外书籍,比如刘星的《法律是什么》、朱苏力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冯象的《木腿正义》和《政法笔记》此类书籍;二是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或者读后感,这样有利于充分发挥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培养学生面对法律问题独立思考的法律思维能力。
第三,重视课堂教学模式的改革,在教学过程中灵活运用角色模拟、单独指导教学法、合作学习教学法、反馈式教学法、评价式教学法和阅读式教学法等诊所式教学方法的具体形式。法理学的各种理论问题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问题。“法理学诊所式教育的目的是对教材中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和原理进行来自社会事实的考察与验证,使学生对法学理论建立感性认识,同时使用多媒体技术整合学生学习资源和对所收集的素材进行加工和分析,然后回归到法学理论,以期收到素质教育的效果。”[4]
因此,在法理学教学中,教师应该恰如其分地运用角色模拟、单独指导教学法、合作学习教学法、反馈式教学法、评价式教学法和阅读式教学法等诊所式教学方法的具体形式,引导学生对生活中的社会热点事件进行法理分析,从而带动法理学的学习,让学生参与作为主体参与到社会热点事件的讨论,而不只是教学独自一人分析社会热点事件中存在的法理问题。同时,法理学学科特性要求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能以批判的精神看待问题,因此,教师引导学生对生活中的社会热点事件进行法理分析时,要引导学生尽量以批判的精神来讨论社会热点事件。通过这种批判讨论式的教学方式,学生对法理学的学习会更加专注,课堂也会变的更加生动有趣,这样就会减少和扭转学生对法理学无用的错误认识,帮助学生在社会热点事件中理解法理学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等内容,培养他们面对法律问题时用法律思维独立分析的能力。
当然,将诊所式的教学方法引入法理学课程教学中,并不是要排斥传统的讲授法教学方式,而是要善于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如果是将法理学课程教学分为“法学基础理论”和“法理学”时,法理学教师更应该学会如何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1]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31-532.
[2]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周旺生.论法理学的构成及其资源性要素[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6):121.
[4]张新华.原理、文本、生活:多媒体环境下的法理学诊所式教育[J].黑龙江教育,2010(120):79.
[责任编辑 鲁海菊]
Study on the reforming of jurisprudence curriculum teaching based on the clinic teaching method
SONG Xiang-jie
(1.Party Committee Propaganda Department,Southwest Forestry University,Kunming 650224,China;2.Law school of Xiamen University,Xiamen 361005,China)
There are a few problems in current jurisprudence teaching for undergraduates,eg.unreasonable curriculum setting,confused teaching materials,different teaching contents,unitary teaching and assessment mode.Hence,jurisprudence course teaching needs to be reformed£¬ through altering jurisprudence curriculum setting and assessment mode,changing teaching ideas,and emphasizing the reform of classroom teaching mode,and flexible using the clinic teaching methods in class room teaching.
Clinic teaching method;Jurisprudence curriculum teaching
G420
A
1008-9128(2016)06-0114-03
10.13963/j.cnki.hhuxb.2016.06.031
2016-03-21
西南林业大学2013年教育科学研究立项课题(yb201334)
宋向杰(1973-),男 ,江西赣江人,讲师,厦门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法理学、立法学、教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