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妇女犯罪之量刑轻型化探究——以期待可能性理论为视角
2016-03-15彭星星
彭星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受虐妇女犯罪之量刑轻型化探究
——以期待可能性理论为视角
彭星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摘要: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的犯罪现象,文章主张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考虑事出有因及受虐妇女所处的特殊情境,对受虐妇女量刑适当轻型化。文章提出受虐妇女犯罪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合理性,认为不仅期待可能性理论为受虐妇女犯罪量刑轻型化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也将更好地体现民意与合乎刑法谦抑性。受虐妇女犯罪量刑轻型化将有利于保护受虐妇女,促进家庭关系逐渐和谐。但是要实现此目的,就有必要多管齐下,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着手,进行配套改革,文章也在此基础上提出受虐妇女犯罪的量刑轻型化的可行措施。
关键词:受虐妇女综合症;期待可能性;量刑轻型化
一、受虐妇女犯罪量刑现状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犯罪与刑罚》中指出,量刑真正的重点和依据应该是犯罪人之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而非受害人的感受;位高权重的人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远超过一般人。刑罚本身就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和平等,都是因人而异,具体问题会出现不同的结果。[1]正如同我们刑法中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并不应生硬的从字面上理解,所有的人犯同样的罪就一定要受到同样的处罚。同样的杀人行为,已构成的犯罪事实不一样,它所表现出的行为人之主观过错也会有差异,因而社会民众对犯罪结果的评价会不同,所处刑罚就会不一样。受虐妇女的犯罪行为纵然侵害了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但其犯罪起因、犯罪动机、社会危害都与普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大不相同。将同一行为和结果置于不同时空条件下,则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必将发生变化,甚至可能产生正向的社会评价。因此,对于受虐妇女犯罪量刑殊于一般犯罪有其理论及现实必要性。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性别不同、人生经历不同、对婚姻家庭的态度也不尽相同,他们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也很难苛求一致。于是也就出现了现实司法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同一个案件,情节基乎一致,但在不同的法官手中,判决结果可能存在天壤之别。据了解,在目前已有的判例中,判决最轻的是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最重则是死刑立即执行,差距之大令人震惊。[2]另据相关数据显示,某省在押女犯中,共有200余名女犯入狱是由于无法忍受家暴而杀夫,其中最后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达到近60%,而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约占四分之一;十年以下的只占百分之六,从轻处罚几乎没有。由以上数据可知,调查总数的80%以上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仅有极少数(0.8%)被判处5年以下相对较轻的刑罚,甚至还有个别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重刑化趋势相当明显。[3]笔者认为这不仅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精神,而且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民众对犯罪结果的评价不符,超出了国民的心理承受能力。
鉴于受虐妇女犯罪案件有与一般人身伤害犯罪案件的不同特点以及司法实践中重刑化的趋势,笔者试图从社会心理学中“受虐妇女综合症”现象以及刑法学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入手,论述受虐妇女轻刑化趋势及其必要性,以促进判决公正,为立法者提供参考。
二、量刑轻型化之理论前提
(一)“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现象研究
“受虐妇女综合症”最早由美国临床心理学家、女性主义先锋雷诺尔·沃克博士提出,简言之,描述生活中的一群因深受家庭暴力摧残而在心理和生理上产生一定异化的特殊情况。沃克博士在长期的实验和研究中还提出了新的理论来具体反映妇女在家暴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也即“暴力循环”理论和“惯性无助”理论。
1.暴力循环理论
该理论是指婚姻生活中家庭暴力的施害方对受害方的施害所呈现出的期限循环之特点。[4]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妇女都表示她们自己知道或准确地猜到下次丈夫将会在何时如何对其施害。当然这也是长期共同的夫妻生活所产生的一种特性。这一循环可以分为四个期间,首先是丈夫会因某事而对妻子产生怒火,会发生一些肢体上的接触,但都不重;其次则是丈夫对妻子大打出手;再次则是丈夫因懊悔而向妻子致歉,求得原谅;最后就是夫妻双方和好如初。而接下来就如同大家所知,事情反复的在一二三四中循环往复,暴力等级逐步升级,隐藏在家庭中的危险也越来越高。
2.习得无助理论
该理论对受虐妇女长期受家庭暴力却并没有采取其它适当方式保护自己或进行反抗的原因进行了阐释。它由英国心理学家沃克提出,解释了受虐妇女的心里极端无助状态:受虐妇女一直遭受丈夫的殴打,心里需要承受巨大的恐慌与压力,对于家庭与生活的环境,她们根本无法找到一点安全感,最开始她们也试图选择反抗,也试着寻求过他人的帮助,但别人往往认为这是他们的家务事而不愿伸出援助之手,久而久之,她们也失去了改变的信心与勇气,甚至她们早已经失去了去反抗的能力,变得麻木起来,然而每次受虐精神高度紧张,以至于在接连遭遇难以忍受的暴力伤害时也不脱离暴力关系。[5]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内涵
所谓期待可能性,就是在现存条件下,有理由去相信并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的行为,而不会去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6]如果不能强人所难去期待他人实施合法行为,那么就被认为是不存在期待可能性,而阻却刑事责任。例如一个人自己家里和邻居家里都发生了火灾,我们就不能强迫这个人一定要放弃对自己家进行救火而去帮助邻居家救火,因为这属于强人所难,没有期待可能性。
三、期待可能性理论适用受虐妇女犯罪的路径分析
“受虐妇女综合症”其本身的存在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理论研究均表明:受虐妇女长期处于不断升级的家庭暴力之中,深受来自于丈夫的折磨与摧残,并且由长期的无助、恐慌而发展为一种对暴力的麻木漠然的畸形心理。因此,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法律不能期待受虐妇女做出其他行为来摆脱困境,因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提供了可能。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适用的必要性
虽然对于期待可能性理论界还存在较大争议,但笔者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一种减轻责任事由,对受虐妇女犯罪案件的轻刑化具有重要意义。期待可能性理论应用到受虐妇女案件上的时候,它的前提应当是受虐妇女自己有责任能力,且能认识到其行为是违法的,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她自身并没有选择适法行为的可能性。
1.期待可能性理论为受虐妇女犯罪量刑轻刑化提供理论依据
陈兴良教授指出:“法律设定不同,但对法之目的的实现是殊途同归的”。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是为了缓和矛盾,体现出国家利益对公民个人利益在公法领域的一种退让。一般情况下,“受虐妇女综合症”适用受虐妇女杀夫案件是从正当防卫理论的视角来的探讨的,然而笔者认为对此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更显自然,这是考虑相关案件当事人所处的特殊环境基础上的法外情的诠释。受虐妇女长期处在家庭暴力的不利影响下,身心因此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确实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特定的危害后果,但从意志因素上看,当时境遇下,行为人(乃至社会上一般人)又不可能做出适法意志抉择。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中,被告人通常清楚地知道杀人行为违法,但出于自救或者他救,在当时境况下,其在无法得到外界援助的境况下,不可能期待其在长期忍受暴力的情况下仍选择使自身或者他人处于被侵害的危险之中,从而继续忍受暴力摧残。因此其做法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应当减轻或免除当事人的刑事责任。[7]
2.有利于更好的体现民意和合乎刑法谦抑性
期待可能性理论本身便凝聚着深厚的伦理道德基础与一定的人性关怀,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特征,正如我们的哲学家休谟曾经所说的一样,所有的科学研究与理论探讨都应当与人性有关联,也终将都回归于人性。[8]刑法作为一门严苛的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制比较严厉,所以才把它当作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也就是常常说的“最后手段原则”;且刑法也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适用,体现了其刑法的谦抑主义。[9]从现有统计资料看,迄今为止,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新加坡等国均出现过对被告人即受虐妇女做出无罪判决或罪轻判决的判例。可见,对于受虐妇女犯罪,国外已有轻刑化的判例,应为我国所借鉴。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适用的基本思路
如前文所述,在期待可能性理论下,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依当时的情况不能避免犯罪及实施适法行为,则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一般认为,责任性的要素包括三方面,它们分别是责任能力的存在性、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对于文中所讨论的案件类型,适用的前提是受虐妇女应当有责任能力并能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但由于其所处情形的特殊性,没有实施别的合法行为的可能性。现实生活的此类案件中,受虐妇女极大多数都有责任能力,认识到自身行为违反法律,之所以“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是因为其早已不堪忍受折磨,又无计可施,而做出的不得已的选择。因此笔者也认为,这是期待可能性理论适用于受虐妇女案件的基本思路。它似乎更符合中国国民的情感和事实,更合乎逻辑。在相关案件当事人所处的特殊环境基础上做出法外之情的诠释,“向脆弱的人性倾注刑法同情之泪”。
四、受虐妇女轻刑化的具体措施
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支持下,要实现对受虐妇女犯罪量刑轻型化,需要在立法、司法等相关领域做出一系列的配套改革。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方面着手:
(一)完善相关立法
针对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不一问题,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将“妇女受虐”作为受虐妇女犯罪的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笔者认为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在做足了调查研究工作和公开民主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于此类情形在量刑上考虑期待可能性的适用。其中,可以针对家庭暴力的连续性、长期性以及严重性的标准做出严格而明确的解释;同时应当提示各级法院,虽然不能为民意所左右,在审理案件时加重对被告人的惩处,但可以因为民意所向,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而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并且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合理的量刑幅度。
(二)完善“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运用的程序
当前司法现状是对“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词的法律地位和采纳的相关程序还没有完善,我们可以相应地变通证据的使用规则,通过法律手段来明确“受虐妇女综合症”能作为为嫌疑人辩护的根据,例如可以以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的形式将此引入案件的诉讼程序中,以保护接受审判的受虐妇女能够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10]
(三)对杀夫的受虐妇女应尽量适用缓刑
在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基于期待可能性理论与受虐妇女杀夫案的特殊性,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把受虐妇女杀夫的行为作为一种特殊情况,从刑法理论上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杀人行为;其次,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适用缓刑情形的,都应该适用缓刑。对于刑法将如何具体地进行裁量,是否应当适用缓刑,笔者认为,这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考虑,比如看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的表现,是否有自首、坦白或其他悔罪的情节,看群众舆论的态度和其它某些具体的客观情形,例如是否有老人和小孩需要抚养这些客观情况等。
(四)在此类重大案件中实行陪审团制度
在受虐妇女杀夫这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关于受虐妇女在案件发生前受虐的情况,往往仅仅只有被告人自己一个人的口供居多,很少有其它证据加以证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规定,仅仅只有被告人口供的不能定案。但笔者认为,对此规定法官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有被告人口供,事实就不能判定,而应该基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结合其它事实,尽量做出有利于被告方的审理结果。笔者认为,可以在此类案件中引入西方的陪审团制度。鉴于周围群众往往对事实的真相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种情况尤为普遍。通过陪审团制度的引入,将社区和普通居民的态度与看法带到司法工作中,这样有利于缓解量刑过重的情形,从而做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判决。
马克思曾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笔者认为单纯就这句话来讲,它是片面的。刑法不应该功利地沦为国家冷漠地丈量犯罪行为的标尺,而丝毫不体现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刑法的本质是恶,但也应该有最基本的温度,有温情存在;否则便离“恶法”不远。因此,笔者认为在对受虐妇女处断时,无论是从刑罚的必要性、适当性方面考虑,还是从刑罚的成本和效益方面考虑,都应当对其从轻发落,以做到惩罚与保护相结合,逐步减少家庭暴力,实现社会和谐。而要实现这种量刑轻刑化,就需要我国在立法、司法等相关领域做出一系列的变革。
参考文献:
[1]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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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10]邢红枚.引入“受虐妇女综合征”专家证词的再思考[J].刑事司法论坛,2011:第4辑.
责任编辑:何玉付
收稿日期:2016-05-05
作者简介:彭星星(1990-),女,湖北随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275(2016)04-002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