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途径探索
2016-03-15李小立
李小立
(三明市委党校 法学教研室,福建 三明 365000)
·法律研究·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途径探索
李小立
(三明市委党校 法学教研室,福建 三明365000)
摘要:我国在构建依法治国的现代化、科学化进程中,要不断完善和规范体系制度的相关改革,在倡导依法治国的科学发展策略之下,建立服务型、创新型、科学型的政府,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法治新格局的重大战略部署之一,要从全局出发,统筹规划,稳步协调,扎实推进,从理念上、立法上、程序上全面加以调整和改革,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法治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为了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而实施的重大战略之策,它吹响了法治中国政府建设的号角,是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和关键。为了彰显出建设法治中国政府的决心,需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顶层设计,并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重大举措,构建规范、高效而法治的行政执法体系,引领社会向和谐方向发展和前行。[1]11
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行政执法体制归属于行政体制和法律实施体制的内容,从维护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角度而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同时对于构建服务型、科学型、创新型政府有重大的意义。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构建依法治国、法治政府与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理念是实现社会之间的和谐与平等,在和谐社会构建的过程中,包括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由于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联,因而,要为创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引领社会向规范化、法治化、高效化的方向迈进。[2]16在我国行政执法部门出现执法不力或行政执法权滥用的陋习面前,要改善这些混乱和不公的现象,要缓解执法者和群众之间的矛盾,增强行政执法部门的政府公信力,要通过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体制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政府的服务化和法治化。
(二)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凸显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迫切要求
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的日常生活利益直接相关,它的执法行为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技术操作性行为,更应当理解为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理权益、显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一种力量。然而,在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观念之中,缺少群众意识和服务观念,为民众维护利益的行为较少,贪图执法方便的权力滥用行为较多,对于民众的服务性行为较少,而处罚制裁的行为较多。表面看似平和的执法行为,实质上仍存在案平理未平的现象,导致社会矛盾扩大和激化,影响了行政执法部门的政府公信力,降低了民众对于法律、执法的信仰和权威度。因而,需要进行行政执法体制的深化改革,倡导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公正地维护社会民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整顿社会秩序的迫切要求
社会的安定、团结的局面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行政执法部门要成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在我国转型调整的关键时期,正确处理不同的利益主体,辨析和调节不同的利益矛盾和冲突,要从各个领域整顿社会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管理、市场经济调节与监管、社会公共服务等,这些领域都需要行政执法部门用法律的力量,进行整顿和治理,对于严重失序、失范的突出问题,要严字当头,重点治乱,要使一切违法犯罪的不轨行为在法治的阳光下无所遁形,受到应有的严惩,让诚信、公正的力量在法治的支持下得到弘扬。[3]因此,行政执法体制的深化改革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后盾,要用风清气正的行政执法体制,遏止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提升行政执法部门在民众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法治政府建设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启示
在我国倡导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内容中,行政执法体制拥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法治政府是否实现,可以在行政执法中得到有力的体现和反映。
(一)行政执法体制内涵的广义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大背景下,法律的实施不仅仅指的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更应当包括政府做到严格执法,而此处的执法不应该局限于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也不应局限于税务部门、工商部门、综合执行部门等,而应当是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执行、行政处罚等不同类型的行政权力的总和,我们要在法治一体化建设的背景下,凸现并清晰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间的界限,避免这三者之间的概念混淆不清,导致行政体制改革出现人为设置法律真空地带的问题。要明确行政执法体制在政府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是行政权力的载体,具有将行政权力分解、实施的权力,可以这样说,行政执法体制也即政府权力设置、划分、运行的社会治理领域的结构体系在法律上的一种反映。[4]行政执法体制要突出对社会的公共服务职能,准确定位政府权力结构,发挥政府权力的外部功能,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现代社会治理新模式。
(二)法治政府建设标准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标准,即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诚实守信,这就包含了政府权力的设置、划分以及运行的各项标准,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包含执法主体的权限设置、执法程序的安排、执法过程的监督、执法责任的追究等各项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所以从这些可以看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的各项制度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标准是一致的,都包括了权力的设置、权力的划分、权力的运行以及权力的监督等。其中“职能科学、权责法定”就要求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力配置要合理、权力界限清晰以及责任承担与追究要明确;“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就要求行政执法程序要规范透明、执法标准清晰可量。“廉洁高效、诚实守信”就要求执法主体要明确、执法过程与结果要有力监督。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途径探索
为了更快地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要对行政执法体制进行改革的顶层设计,针对行政执法体制中的突出问题,进行积极稳妥的推进。
(一)深入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
为了实现行政执法机关为民服务职能,需要在加强立法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配备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首先要体现出行政执法机关权力的法定性,在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的国家政治统治模式下,这三项权力是法定的合法权力来源,是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唯一合法依据。
我国当前的行政立法不够完善,存在不规范或不明确的缺陷,导致了行政执法交叉错位和“多龙治水”的混乱局面,这不利于民众社会经济问题的顺利解决,因此,要用立法的加强和完善来针对性地解决这个问题,要全面落实行政立法的双轨并行:即行政实体立法与行政程序立法并行;国家统一法规与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并行。这种行政立法的双轨制运行,可以规范和明确行政主体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划分各行政政府之间的界限,减少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错位”“缺位”“越位”等现象。
(二)规范执法,严格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在国家的法律架构下进行依法执法和科学执法、规范执法,行政机关要在执法的过程中,保证其执法的合理性和民主性、科学性,要发挥行政机关的模范作用,维护社会的法治、民主、安定和有序。[5]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方式和步骤,对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的主体,要严厉制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还要在规范执法、严格执法程序的同时,改进并创新行政执法形式,可以采用相对集中执法权模式、综合执法模式等,解决“多龙治水”的行政执法问题,针对地方行政立法分散的状况,进行综合的执法,将相同或相近的行政职权归集于一起,形成为民众服务的“一站式服务”或“一体化服务”体系,从而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实现职能科学化、权责法定化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在科学评析行政机关职能的前提下,基于大部制的视角,整合行政机关的内部职能,简化其职权设置,从而使行政机关的职能具有科学化和合理性。[6]为了达到这一改革目标,要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以规范行政许可执法主体的权限为核心,界定好政府机关的职责边限,使政府机关可以更为清晰地执行其社会管控的权力。这个改革思路需要纳入常态化管理机制,要构建行政许可设定内容的长效化工作体系,强化政府权力边界意识,杜绝政府机关的模糊化审批监管,从而最终实现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科学化、权责法定化。
(四)尽量减少行政执法的层级,增强行政执法的有效性
面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权责脱节现象,需要进行深化改革,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层级,注重将行政执法力量下移,夯实行政基层部门的执法力度。同时,还可以突破上下对口管理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市县两级政府的执行队伍,将执法主体进行整合和职责的归并,从而增强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的深化改革是构建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关键,在廉洁高效、诚实守信的社会文明执法风尚之下,行政执法体制要进行深化改革,在完善立法的前提下,进行权责的合理、科学配置,改进并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严格执法程序,确保社会群体对行政执法程序的无条件遵从,在职权界限明确的同时,加强对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综合监管的服务工作,提升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参考文献:
[1]马怀德,朱智毅.2014年行政法学理论新进展[J].行政论坛,2015(2):11.
[2]王敬波.论我国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及其法治保障[J].行政法学研究,2015(2):16.
[3]秦昊晗.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D].武汉:中共湖北省委党校,2015.
[4]万静华.贵阳市城管执法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D].贵阳:贵州民族大学,2015.
[5]杨华.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模式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2015.
[6]王怀远.沈阳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5.
责任编辑:仲耀黎
收稿日期:2016-04-13
作者简介:李小立(1988-),女,湖南邵东人,助教,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275(2016)04-0018-03
Exploration on the Approaches to Deepen the 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Law-Enforcement System
LI Xiaoli
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ng the modernized and scientific strategy of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China should constantly improve and regulate the system and relevant reform. Under the strategy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it is one of our important strategic plans to establish service-oriented, innovative and scientific-type government to realize the administrative law-enforcement reform. We should start from a global perspective, plan as a whole, make steady and coordinate development and steady headway. We should make adjustment and reforms from the aspects of idea, legislation and procedure, and take it as an important approach to construct China of law to deepen the 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law-enforcement system.
Key words:deepen; administrative law-enforcement system; reform; the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