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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垄断与反垄断新析

2016-03-15高建昆程恩富

贵州社会科学 2016年12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经营者

高建昆 程恩富

(1.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2.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73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垄断与反垄断新析

高建昆1程恩富2*

(1.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2.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732)

列宁的小册子《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通俗的论述)》发表100年以来,垄断在新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得到发展和壮大。这种新发展,需要结合实践从理论上做出新的概括与阐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垄断与帝国主义垄断的本质区别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垄断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公有制为主体,而帝国主义垄断以私人垄断资本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规模垄断适应了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但以攫取垄断利润为目的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必须依法受到处罚与限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反垄断实践中,市场相关主体的地位一律平等。

垄断;反垄断;国有企业垄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经济学创新

列宁在1916年写作的小册子《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通俗的论述)》中,深刻地剖析了由自由竞争阶段过渡到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经济,并从私有制基础上的生产和资本的集中、金融寡头、资本输出、资本家国际垄断同盟、最大资本主义大国对世界上领土的瓜分等五个角度全面揭示了帝国主义的本质。[1]这本小册子发表100年以来,垄断在新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得到发展和壮大。与此同时,为了克服垄断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对垄断行为加以限制与约束。这种新发展,需要结合实践从理论上做出新的概括与阐释。

本文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垄断发展与反垄断实践进行理论解析与讨论*关于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垄断与反垄断,笔者已另文论述。参见高建昆、程恩富:《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垄断与反垄断新析》,《经济纵横》2015年第11期,第44—49页。。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垄断

(一)生产经营与资本的集中

从生产经营与资本的集中程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以垄断组织为主要竞争主体的竞争经济,产业组织形式同样以垄断竞争型和寡头垄断型为主体,但生产与资本在每个行业的集中程度总体上要低于美国。在2015年世界500强企业榜单中*本文引用的关于世界500强以及各国500强的数据,如无特别说明,均根据财富中文网http://www.fortunechina.com/fortune500/c/2015-07/22/content_244435.htm的数据整理而得。,我国共有106家企业上榜。从大企业的行业分布看,上榜企业数在10家及以上的行业就有3个,分别为15家企业上榜的采矿或原油生产、11家企业上榜的银行(商业储蓄)和10家企业上榜的金属产品;上榜企业数在6~9家之间的行业有2个;上榜企业数在3~5家之间的行业有8个;上榜企业数为2家的行业达5个;上榜企业数为1家的行业有12个。而在2015年中国500强企业榜单中,上榜企业数在20家以上的行业就有8个(美国只有2个),其中上榜企业数排在前两名的行业分别是金属业(共55家)和房地产业(共38家);上榜企业数在10~20家之间的行业有8个(美国有13个);上榜企业数在4~9家之间的行业有14个(美国有38个);上榜企业数为3家的行业有2个(美国有10个);上榜企业数为2家的行业有3个(美国有8个);上榜企业数为1家的行业只有0个(美国有2个)。

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大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但总体实力弱于美国。以吸纳就业的能力为例,在2015年中国500强企业中,雇员数量在5000 ~10000人的有108家(美国有10家),在10000~30000人的有175家(美国有174家),在30000~50000人的有47家(美国有70家),在50000~100000人的有41家(美国有174家),大于100000人的有28家(美国有67家)。

从企业性质看,生产经营与资本的集中达到一定规模的垄断大企业,不仅有国有企业,而且有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在2015年中国500强企业榜单中,网络、通信设备行业共有2家我国企业上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而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私有制企业;车辆与零部件行业共有6家我国企业上榜,既有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集团、北京汽车集团和广州汽车工业集团等国有企业,也有私有制企业浙江吉利控股集团。在2015年中国500强企业榜单中,批发零售业的29家企业中,既有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也有京东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私有制企业;互联网服务行业的4家企业均为私有制企业,分别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百度股份有限公司、网易公司和搜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此外,外国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投资也在一些行业形成了生产与资本的集中。2014年和2015年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分别达到1290亿美元和1360亿美元,成为全球主要的外商直接投资目的地*数据引自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世界投资报告2015(概述)”和“世界投资报告2016(概述)”,http://unctad.org/en/Pages/DIAE/World%20Investment%20Report/World_Investment_Report.aspx(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网站)。。在工业方面,2012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国家资本金为29227.93亿元,而外商资本金已达20925.05亿元。2013年我国限额以上在一些行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外商资本金已超过国家资本金。其中,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国家资本金为1291.95亿元,而外商资本金已达3845.12亿元;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国家资本金为1313.70亿元,而外商资本金已达2226.16亿元;在汽车制造业,国家资本金为928.43亿元,而外商资本金已达1905.23亿元;在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国家资本金为368.62亿元,而外商资本金已达1427.02亿元。在零售业方面,2013年我国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中,国有零售业企业资产总计为932.02亿元,而外商投资零售业企业资产总计高达3099.44亿元*数据引自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data.stats.gov.cn。。

由此可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体经济领域垄断的存在与发展仍然具有客观必然性。从绝对指标看,垄断表现为较大的企业规模;从相对指标看,垄断表现为较大的市场份额。列宁指出:“自由竞争产生生产集中,而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导致垄断”。[2]58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垄断既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的必然结果。马克思指出:“竞争产生着垄断”,“垄断者彼此竞争着,竞争者变成了垄断者”。[3]以垄断竞争型和寡头垄断型为主体的产业组织形式,不仅没有消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市场竞争,而且由于生产与资本的较高集中程度而形成的垄断型竞争主体,使市场竞争在较大规模上更加充分地展开。而市场竞争又进一步加强了垄断型竞争主体的竞争实力,从而提高了各行业生产与集中的程度。较强的经济实力奠定了这些大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从我国国民经济总体上看,以达到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为代表的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从而从经济基础上确保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一些重要的具体产业领域,尤其是代表现代科技发展方向的新兴产业领域,私有垄断企业(特别是外资私有垄断企业)占据主体地位。

(二)金融资本的垄断

列宁指出,在帝国主义制度中,“金融资本就是和工业家垄断同盟的资本融合起来的少数垄断性的最大银行的银行资本”。[2]650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金融资本也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

从规模看,我国金融领域的大企业自有资本规模较为庞大,从而具有一定的垄断优势。在进入2015年世界500强的106家我国企业中,金融领域的上榜企业多达18家。其中,银行(商业储蓄)领域有11家;人寿与健康保险(股份)领域有5家;多元化金融领域有1家;财产与意外保险(股份)领域有1家。6家金融企业的资产在1万亿以上。中国工商银行是全球资产规模最大的银行,其资产达3.322万亿美元。

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看,金融资本在国民经济中具有支配性影响。在信贷资金运用方面,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资金运用的总规模远超过GDP的规模。2010~2014年,我国每年的GDP分别为40.71万亿、47.96万亿、53.29万亿、58.32万亿和63.40万亿元,而同期我国每年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资金运用分别为80.59万亿、91.32万亿、102.41万亿、117.47万亿和132.35万亿元。其中,各项贷款分别为47.92万亿、54.80万亿、63.00万亿、71.90万亿和81.68万亿元;有价证券及投资分别为9.85万亿、9.65万亿、11.17万亿、12.54万亿和14.50万亿元;2011~2014年股权及其他投资分别为1.29万亿、2.16万亿、4.17万亿和6.55万亿元*2010年我国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股权及其他投资的统计数据空白。;黄金占款一直稳定在669.84亿左右;外汇占款分别为22.58万亿、25.36万亿、25.85万亿、28.63万亿和29.41万亿元;在国际金融机构资产分别为1692.50亿、1718.67亿、1640.60亿、1579.90亿和1516.37亿元*数据引自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data.stats.gov.cn。。

从企业性质看,我国金融领域的垄断大企业,不仅有国有企业,而且有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在进入2015年世界500强的我国金融企业中,既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等国有金融企业,也有招商银行等法人股份制金融企业,中国民生银行等民营股份制金融企业,以及友邦保险等外资金融企业。此外,外资银行在我国的金融业务已初具规模。2013年外资银行总资产达25805亿元。其中,对政府债权为1535亿元;对中央银行债权为127亿元;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为6313亿元;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为1400亿元;对非金融性公司债权为10581亿元;对其他居民部门债权为790亿元。

由此可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金融资本垄断的存在与发展具有客观必然性。首先,金融垄断资本发挥着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核心职能。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金融领域的大企业不仅自有资本规模较为庞大,而且通过信贷资金的运用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乃至国民经济的运行形成支配性影响。但是,只有金融发展的速度和水平与实体经济相适应,金融资本才能正常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职能。[4]当前,由于我国刚在实践中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的试点,金融机构与实体经济中的企业还没有全面进行直接融合。[5]在此条件下,确保金融发展的速度和水平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充分运用资本项目管制手段,并紧密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来科学控制资本项目对外开放的程度与速度;二是从法律制度和日常监管角度全面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其次,金融垄断资本发挥着富国强民的重要职能。列宁指出,在帝国主义制度中,“金融资本对其他一切形式的资本的优势,意味着食利者和金融寡头占统治地位,意味着少数拥有金融‘实力’的国家处于和其余一切国家不同的特殊地位”。[2]624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金融资本垄断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代表的公有制金融资本为主,从而为金融垄断资本充分发挥富国强民功能奠定了基础。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金融资本垄断与帝国主义金融垄断的本质区别。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进程中,我国要防止外国金融资本在我国通过参股、联合控股、建立分支机构等形式构成金融垄断。这就要求我国从法律制度层面严格限定外国资本在商业金融机构的参股比例和参股条件以及在华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垄断,既有与帝国主义垄断一样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共同特点,又通过公有制垄断资本在经济基础上具主体地位,与帝国主义垄断有本质区别。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反垄断

(一)反垄断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垄断仍然既具有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从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又可能具有滥用垄断地位而损害社会利益的负面可能性,因此,反垄断法是消除垄断对经济发展负面效应的重要法律保障。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反垄断实践的推进,我国反垄断的法律制度不断得到完善。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都涉及了维护竞争、反对垄断的内容,但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因此,我国于2008年8月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文简称《反垄断法》)。

根据我国的《反垄断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都属于需要加以限制的垄断行为。而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重点。

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形式的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6]48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情况。横向垄断协议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以横向垄断协议形式表现的垄断行为主要有: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等。纵向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以纵向垄断协议形式表现的垄断行为主要有: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等等。

在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式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6]99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式表现的典型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等。

由于经营者集中的积极作用,《反垄断法》并不限制国内企业的依法集中。虽然《反垄断法》没有明确界定经营者集中,但是列举了经营者集中的三种情形。这三种情形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6]137、144经营者集中对经济发展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经营者集中是实现规模经济、重大科技和核心科技的创新,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经营者的过度集中容易形成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而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滥用会妨碍市场的竞争。因此,结合现阶段我国经济产业集中度不高、尚未达到规模经济、重要领域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亟待加强等情况,《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原则性规定是: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结合,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应依据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6]24、25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功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6]202-210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有:限定或变相限定交易;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等。

此外,具有特殊地位的重要行业既依法受到保护,又要接受监管和调控。这些具有特殊地位的重要行业主要有两类。一是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本质,必然要求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从而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二是烟草等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反垄断法》规定,在这些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给予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6]33-35

总之,我国《反垄断法》并不是简单地禁止和反对由生产与资本的集中形成的垄断,而是反对以攫取垄断利润为根本目的、以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为主要手段的垄断行为。这与现阶段发达国家反垄断法律的特点是相似的。

(二)反垄断的实践

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反垄断实践越来越富有成效。2011年监管部门开出了首张反垄断罚单。截至2014年8月底,国家发改委查处企业及行业协会组织共计335家。截至2014年11月,商务部受理的垄断案件数量最多,已审结900余件。[7]而2014年监管部门就开出18亿元罚单。[8]

在我国反垄断的实践中,各类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政府机构依法受到平等监管。在接受调查的企业中,既有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也有外资跨国企业。[9]例如,2011年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因涉嫌宽带接入领域垄断而受到国家发改委的调查;2013年8月7日,广州合生元、美赞臣等6家乳企生产企业因价格垄断行为被罚款共计近6.7亿元。截至2014年8月底,国家发改委查处外资企业33家,约占其查处企业总数的10%。[7]

在我国反垄断的实践中,《反垄断法》规定的各类垄断行为均被纳入监管范围。其中,垄断协议案件最为普遍,典型的案件有:2014年9月2日,浙江保险行业协会和23家省级保险企业因开会协商约定新车折扣系数以及根据市场份额商定统一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而被处罚1.1亿元[10];2014年8月20日,12家日本企业因实施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被罚款12.35亿元[11];2014年9月9日,三家水泥企业因实施价格协议垄断而被依法罚款共计1.1439亿元[12],等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案件是:2015年2月10日,美国高通公司因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和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等三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被罚款60.88亿元。[1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典型案件是:2015年6月3日,由于滥用行政权力组织电信运营商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排除和限制相关市场竞争,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被督促整改并停止相关做法,而参与垄断协议的四家电信运营商被罚款共约1318万元。[14]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反垄断实践严格以相关法律制度为依据。首先,我国的反垄断实践充分贯彻《反垄断法》的公平性原则。各类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政府机构等市场相关主体一律依法受到平等监管。其次,我国的反垄断实践对《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不依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而改变。这与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反垄断实践截然不同。在现代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反垄断法的条款及其解释,以及反垄断法的司法执行力度,都会随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而进行针对性调整。[15]

总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反垄断的立法与反垄断的司法能够实现良性互动。反垄断的司法实践需要推动了反垄断立法的不断完善。而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反垄断立法对反垄断的司法实践具有科学的指导作用,从而使我国的反垄断实践越来越富有成效。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垄断与反垄断的理论解析与讨论

列宁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通俗的论述)》中科学分析了帝国主义垄断,并指出,“垄断是从资本主义到更高级的制度的过渡。”[2]650这本小册子发表100年以来,垄断在新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得到发展和壮大。本文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垄断发展与反垄断实践进行理论解析与讨论。这些解析与讨论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垄断与帝国主义垄断的本质区别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垄断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公有制为主体,而帝国主义垄断以私人垄断资本为主体。这一本质区别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垄断服务于国家的整体利益与人民的共同富裕,而帝国主义垄断服务于私人垄断利润的攫取。因此,中外马列主义并不是简单地否定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公有资本的规模垄断,而是批判与反对以攫取私人垄断利润为目的的国内外私有资本垄断,以及为私人垄断资本服务的帝国主义国家垄断。而在实践层面,中共中央的文件和近年我国颁布的《反垄断法》,从未把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大企业当作该反对的垄断组织。有的观点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反垄断简单理解为解体和反对国有大企业的规模垄断。[16]以这种观点为指导的政策,必将削弱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从而从根本上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引向邪路,是极其错误和有害的。在当前深化改革中,各级党政部门应当自觉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的方针,而不是反向操作,搞变相的私有化、外资化和化大为小。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规模垄断适应了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但以攫取垄断利润为目的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必须依法受到处罚与限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规模垄断,既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的必然结果。这种必要的规模垄断能够促进规模经济,推动技术进步,并降低各类成本。以攫取垄断利润为目的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不仅不利于市场的有效竞争,而且会导致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反垄断的立法实践与司法实践并不是反对由于生产与资本的集中而形成的一般规模垄断,而是反对以攫取垄断利润为目的、并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经营行为。只有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既充分发挥适度规模垄断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又能有效维护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并防止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

第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反垄断实践中,市场相关主体的地位一律平等。依据我国《反垄断法》,各类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国内外私有企业)、各种行业协会以及各级政府相关机构都要受到平等监管。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律规则上对市场公平竞争的保障与维护。竞争规则的平等是市场经济中竞争公平性的集中体现。而竞争实力的平等并不是竞争公平性的体现。从静态看,由于市场竞争起点的不同,市场主体的竞争实力必然存在较大差异。从动态看,市场竞争又进一步加强了在竞争中胜出的竞争主体的竞争实力。从本质上看,为片面追求竞争实力平等而削弱与瓦解国有企业的观点与做法恰恰违背了市场经济中竞争的公平性。那种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实现公平竞争而应该是已经完全消灭或绝对禁止垄断的自由市场经济,以及以为不需要中方“控股份、控技术、控品牌”的三控型国有跨国公司的观点[17],都是幼稚的。

[1] 列宁.列宁选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2012:651.

[2] 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M]//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2012:256.

[4] 高建昆,程恩富.引领经济新常态的九大举措[J].经济纵横,2015(10):17-22.

[5] 新华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6-07-19.

[6]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知识读本[Z].人民出版社,2012.

[7] 白丁.反垄断执法无例外[N].人民日报,2014-11-03.

[8] 罗兰.反垄断一年18亿罚单开给了谁[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5-01-03.

[9] 成慧.我国反垄断调查不存在选择性执法[N].人民日报,2014-09-12.

[10] 黄深钢,朱亦楚.浙江保险协会接受反垄断处罚[N].人民日报,2014-09-04.

[11] 朱剑红.12家汽配日企被罚12.35亿[N].人民日报,2014-08-21.

[12] 朱剑红.三家水泥企业价格垄断被罚1.14亿元[N].人民日报,2014-09-10.

[13] 白天亮.高通为何被罚60亿[N].人民日报,2015-02-11.

[14] 朱剑红.滥用权力组织电信垄断,不行![N].人民日报,2015-06-04.

[15] 高建昆,程恩富.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垄断与反垄断新析[J].经济纵横,2015(11):44-49.

[16] 缪文卿.深化国企改革的制度逻辑[J].海派经济学,2015(1):75-83.

[17] 夏小林.2014年:国企与改革(上)——兼评被污名化的“国资一股独大”[J].管理学刊,2014(3):1-15.

[责任编辑:赖 力]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经济发展方式包容性转变的体制机制研究”(11BJL003)。

高建昆,经济学博士,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中外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程恩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学部主席团成员兼马克思主义研究学部主任、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中外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

F123.9

A

1002-6924(2016)12-1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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