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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探寻——基于法人类学的视角

2016-03-15曹务坤卢丽娟

贵州社会科学 2016年12期
关键词:六枝特区习惯法男方

曹务坤 卢丽娟

(1.贵州财经大学,贵州 贵阳 500025; 2.贵州民族研究院,贵州 贵阳 500025)



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探寻
——基于法人类学的视角

曹务坤1卢丽娟2*

(1.贵州财经大学,贵州 贵阳 500025; 2.贵州民族研究院,贵州 贵阳 500025)

六枝特区“蒙恰”苗人既保留了一些传统婚姻习惯法,如遵循传统的通婚规则,又变通了传统婚姻习惯法,甚至出现了婚姻异化的现象,这些异化的婚姻既违背了苗人传统婚姻伦理,又与现行国家婚姻法规相冲突。“蒙恰”苗人婚姻当事人和“法律人”采取了不同方式调适两者之间的冲突。

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冲突;调适

笔者于2014年6月中旬到六枝特区新场乡的松坝、小田坝、小干河、长水沟、小寨、大寨、天马头村以及牛场乡的上官村等自然村寨调查“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本次调查采用观察法和访谈法,即观察他们的生活方式,并与当地的寨老、村民、综治办工作人员及法官进行交谈。通过调研和查阅文献资料发现:一是六枝特区“蒙恰”苗人人口少,且分散在不同乡(镇)的自然村寨。六枝特区“蒙恰”苗人主要居住在新场乡的松坝、小田坝、小干河、长水沟、小寨、大寨、天马头村以及牛场乡的上官村等自然村寨,人数较少,只有一千多人口。二是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研究成果很少。吴秋林、王亮贤、游珍海等人对六枝特区对“蒙恰”苗人的一些婚俗作了实证研究。“蒙恰”中的‘蒙’是苗族总的标识名称,‘恰’在苗语中是一个动词,即‘恰’,与汉语中的‘拉’相近。据这支苗人解释,‘恰’就是‘逮’、‘拉’的意思,其词汇的起源是因婚姻形式而来。”[1]吴秋林、王亮贤、游珍海等人只是对六枝特区苦李井村的小田坝和岩上村的长水沟等村寨的“蒙恰”苗人的婚俗进行了田野调查。吴荣臻、吴曙光等诠释了“蒙恰”苗人婚俗中“逮”和“亲”等概念。“在‘蒙恰’苗人的婚姻习俗中,女性是通过‘逮’或‘拉’的形式寻找婚姻对象。‘拉’亲行为有没有强制性,是否是一种‘抢亲’习俗,难以辨析。‘拉’亲的这种婚姻形式是区别于其他苗族支系的重要标识。”[2]5-6

本文在调研和吸收前述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婚姻变动为线索,从法人学的视角分析了六枝特区“蒙恰”苗人结婚规则、离婚规则及其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一、六枝特区“蒙恰”苗人结婚规则

(一)通婚规则

六枝特区“蒙恰”苗人的通婚规则保留了苗族传统通婚习俗,包括:同姓不婚、同宗不婚、姨表不婚及苗汉不婚。“苗族婚姻,一般实行本民族的家族外联姻制度,其通婚原则只要有以下几点:同苗姓不婚、同宗不婚、姨表不婚、禁止‘舅霸姑婚’”、旧时苗汉不婚等。”[2]169-170“这五个村寨在原则上都实行同宗不婚的制度,但是也有特例。记刀寨、翁秀南寨和反排寨没有远支同性同宗结婚的先例,实行严格的同宗不婚制度”[3]137所谓同姓不婚是指“蒙恰”苗人的男性和女性的苗姓相同,男性和女性不能结婚。若男性和女性的汉姓相同,则男性和女性结婚不一定被禁止,因为如果他们的苗姓相同,则意味着他们之间一定存在血缘关系,如果他们的汉姓相同,那么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同姓不婚遵循了人类“优生”的自然规律,折射了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的自然属性。根据遗传学理论,血缘关系越远的异性物种结合,其繁衍后代物种的基因越多,而物种基因的多少是物种优劣的重要指标之一。所谓同宗不婚是指六枝特区“蒙恰”苗人的男性和女性宗族相同的,不能结婚。同宗不婚既体现了“蒙恰”苗人婚姻的自然属性,又体现了“蒙恰”苗人婚姻的社会属性。倘若同宗,则血缘关系近,血缘关系远近不同的男女结婚,所生下的子女的优劣的可能性不同。同宗之间存在辈分的不同,而辈分既是支系关系的标志,又是家族伦理的因子,更是维系传统社会秩序的子系统。所谓姨表不婚是指六枝特区“蒙恰”苗人的姨表之间不能结婚。姨表不婚既反映了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自然属性,如姨表之间的血缘关系较近,血缘关系较近的男女之间结婚,其后代的智商可能不高,又反映了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社会属性。所谓苗汉不婚是指六枝特区“蒙恰”苗人不能与汉族结婚。苗汉不婚反映了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的社会属性。民族认同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行为问题,它折射了一个民族的社会属性,而婚姻是民族身份认同的根基,是民族纯粹性的必要条件。因此,从此意义上说,六枝特区“蒙恰”苗人的“苗汉不婚”是其社会需求的内在必然性,是以防被汉族同化的社会本能反应。

(二)婚姻缔结程序

德国著名法人学家康德和黑格尔分别对婚姻的本质属性作了精辟的诠释。康德认为,婚姻是契约,黑格尔却认为,婚姻是人格的合而为一。康德的“婚姻契约说”强调婚姻自由,突出婚姻个性化,凸显了婚姻双方主体的意志,而黑格尔的“婚姻人格说”强调婚姻伦理性,突出婚姻的社会功能。通过调查发现,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既凸显了“婚姻契约说”的本质属性,又蕴含了“婚姻人格说”的特质,实质上,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缔结程序是“婚姻契约说”和“婚姻人格说”的表现形式。所谓婚姻缔结是指男女双方从恋爱走向婚姻的过程,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缔结程序包括了“跳花坡”、“说亲”、“接亲”3个阶段。

1.跳花坡。是指不同自然寨子的“蒙恰”苗人男女青年与邻近寨子的其他苗族支系的男女青年在寨子附近的空地上交流活动,进而从相识到相爱的过程,它是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缔结的第一阶段。

一般情况下,跳花坡的时间是农闲时段和赶场时,尤其是每年春节前后,跳花坡的频率较高。到了跳花坡的日子,在指定寨子的花坡上,成群结队的青年男女寻觅自己心目中“白马王子”或“白雪公主”。男青年一般以口弦、笛子之声吸引姑娘,并进行对歌,若有中意者,则个别接触,相处一段时间以后,互赠信物,男方即可请媒人到女方家说亲。跳花坡既是不同寨子男青年产生纠纷的动因,又是不同寨子男青年解决恩怨的场所,所以有些地方的跳花坡偶尔发生斗殴现象,为了预防斗殴现象发生,举办跳花坡的寨子或寨子联盟会成立治安联防队。

由于六枝特区“蒙恰”苗人人口少,且分散在六枝特区新场乡和牛场乡的不同寨子,所以六枝特区“蒙恰”苗人一般与其他苗族支系共同举办跳花坡。跳花坡是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和其他支系苗族特定文化和特定环境下的产物。因为他们生活在大山中,交通闭塞,不同寨子的男女青年交往的机会少,另外,同姓不婚、同宗不婚及表姨不婚等通婚规则也使他们的择偶范围较为狭小。

从资本学角度看,跳花坡是六枝特区“蒙恰”苗人扩展社会资本、文化资本及经济资本的网络,是他们的文化资本、社会资本转化为象征资本的过程。“布迪厄认为一切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都有象征性,都可以用象征资本的形式表达。”[4]373扩展社会资本、文化资本及经济资本的网络的行为动机乃是得到对方青睐,得到社会认同。在改革开放以前,六枝特区“蒙恰 ”苗人跳花坡的婚姻缔结功能强,而改革开放以后,去外地打工成为一种“时髦”,跳花坡的婚姻缔结功能趋势弱,其象征功能趋势强,即跳花坡成为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文化的回忆,也成为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发展民族文化旅游的资源。

2.说亲。 通过跳花坡, 男女青年成为恋人后,要想成为夫妻,说亲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说亲是婚姻契约说中的要约和承诺的交融,也是“男娶女嫁”的缩影,说亲见证了婚姻的家族性和功利,浓缩了婚姻的机缘,也折射了婚姻的神圣。 看“鸡卦”的仪式是六枝特区“蒙恰”苗人结婚前的必经程序,因为“鸡卦”的好坏是婚姻是否能够缔结的关键。

六枝特区“蒙恰”苗人的说亲,一般由三位年长的男性充当媒人(忌亲叔、伯做媒)。说亲前要看“鸡卦”。所谓看“鸡卦”是指杀鸡预卜凶吉,即男方或女方当着男女青年、男女青年的媒人及亲属的面,当场杀鸡,立即将鸡洗净煮熟,然后取两只鸡腿给大家分享。然后取鸡腿上段,剥去鸡肉后,视腿骨上的斑点。一个斑点为之筹,以3筹或4筹为吉卦。看“鸡卦”程序是:媒人手拿一只大公鸡,一只脚放在大门槛上,口中念到:“公鸡、公鸡,我们不望吃你的肉,也不望喝你的血,只望你能给4个筹一样齐,3个筹一样大......”。念毕,分给媒人及女方代表吃。吃毕,就要看鸡腿骨上的斑点,以3筹或4筹为吉卦。“鸡卦”的好坏决定了婚姻是否能够缔结。 若鸡卦不好,则众人不欢而散,若为吉卦,则这桩婚事就成了。

按照六枝特区“蒙恰”苗人的婚俗,过了“鸡卦关”后,就到“讲礼钱”这个环节。据当地寨老说,“蒙恰”苗人的这种礼钱有一个公认的原则——以男方家庭经济承受力为限,即男方家庭的经济情况是“讲礼钱”的基准,礼钱的金额不会超出男方家的承受能力,如果超出,那么被认为是女方不同意这门亲事。“男方家庭承受力为限”原则体现了婚姻的两面性,即婚姻的情感性和功利性。另外,“蒙恰”苗人结婚时,男方还要给女方的长辈亲戚礼钱,礼钱数目不大,象征性地给一点礼物或现金即可,这既是对女方母亲和女方长辈的尊重,也是男方与女方长辈进行礼常往来的契机。

说亲结束后的一段时间里,男方要为结婚做准备工作,待准备工作就绪后,择吉日结婚。男方要把结婚日子告诉女方,把原先讲好的礼钱送到女方,这样,两个家庭就开始为儿女们筹办婚礼事宜。在以前,女方不准备嫁妆,只要为出嫁的女儿准备一些衣服即可,男方把牛拉来,女儿就可以出嫁了。现在稍有变通,男方家的礼钱是把一头牛的价钱折抵为现金,因此,女方要为女儿筹办一些嫁妆。

3.接亲。婚姻缔结的下一个环节是接亲。接亲是婚姻的正式公示,是婚姻公信力的表现,也是婚姻的最后一道关卡。根据接亲的规模和程序不同,六枝特区“蒙恰”苗人的接亲分为“大接”和“小接”两种形式,家境好的人家一般选择“大接”的接亲方式,反之,则选择“小接”的接亲方式。

(1)大接。也称为正接,规模大、形式较为隆重。大接是要由男方组成五个人的团队去迎接新娘。五个人当中的一个人必须会吹芦笙,其余四人分别是:一个媒人,一个长辈,一个陪郎、新郎。五人当中的一个人背一个串带(用白布缝成的腰带),每个“串带”里面放一把伞。出门之前,家中的老人全都坐在堂屋中,管事的倒完“三转酒”给老人喝,媒人给各长辈倒酒磕头,再带上五块花钱(不同颜色的钱币),随即去女方接亲。

六枝特区“蒙恰”苗人有“不落夫家”婚俗,新郎接回新娘的头一天晚上,男方必须安排专人接待新娘住宿,新郎和新娘不能同享洞房花烛夜。当然,时至今日,六枝特区“蒙恰”苗人“不落夫家”婚俗已几近匿迹。

(2)小接。与大接相比,小接的规模小,男女双方均不宴请和送礼,形式较简单。结婚时,由新郎一人到女方家接亲,住宿一夜,即唤新娘同行。如女方父母健在,须向其叩谢和道别,无需举行仪式。男女双方均不通知亲朋好友。婚后半个月或更长时段,夫妻带一些礼物去看望女方的父母,住上几日返回,即算完婚。小接具有成本低和省事的特质。当地许多男女青年在外地打工,在家停留时间短,另外,受都市婚姻观念的影响,他们的婚姻观念也发生了转变,即不注重婚姻的形式,只在意婚姻的本身意义,所以小接在当地较为普遍。

二、六枝特区“蒙恰”苗人离婚规则

(一)退婚

退婚是指在订婚以后,结婚之前,对婚约的解除。六枝特区“蒙恰”苗人结婚程序复杂,需要经过跳花坡、说亲和接亲三个程序。假如两方订婚后,基于诸方面的原因,一方或两方不愿意结婚,那么需要办理退婚手续。根据订婚的形式不同,退婚存在两种不同方式,即解除私定婚约和解除媒妁婚约。六枝特区“蒙恰”苗人的退婚蕴含了康德的“婚姻契约说”的思想,包含了黑格尔的“婚姻人格理论”。

1.解除私定婚约。 六枝特区“蒙恰”苗人男女从自由恋爱到定立婚约,若其中一方反悔,则必须退回对方所赠的信物,对方则有权留下一至两件信物不予退还。如果一方行为浪荡,另一方有权提出退婚,并有权要求对方退回所有的信物。互相退还信物时,悔婚约方通知对方悔婚约的时间和地点,陪伴人由对方决定。双方决定退婚的,私定婚约即可解除。“蒙恰”苗人解除私定婚约遵循了离婚自由的原则,折射了离婚与人格分离内在关系。在六枝特区“蒙恰”苗人习惯法中,信物既是男女双方愿意结为夫妻的公示方式,又是男方对女方父母抚养女儿费用的一种补偿。退还信物既是男女双方婚约解除的宣示,又是对男女双方人格分离的反应。

2.解除媒妁婚约。解除媒妁婚约的程序是:由父母请媒人按礼订婚的盟约,如果一方提出退婚,对方有权向悔婚约方提出退回所有的礼品,并负责赔偿相关的损失,悔婚约方也有义务退回礼品或赔偿损失。媒妁婚约在退婚时,由非反悔一方确定时间、地点,地点一般在非反婚约悔婚约方家进行,并大多数证婚人到场时,才能商议解除媒妁婚约事宜,而媒人不参与媒妁婚约解除事宜的商议,主要由双方家族中的长者商议决定。双方商议媒妁婚约解除的内容主要是:确定谁理亏,怎样退回礼物等。是否理亏,取决于行为规矩与否。对行为不轨的界定为:订婚后的男女双方,在花场上对异性只能唱互相问候或互相敬重的山歌,不能与其他异性单独谈情说爱,更不能发生两性关系。若有违反,则被认为理亏,无理可辩。“蒙恰”苗人解除媒妁婚约蕴含了忠诚原则。

(二)离婚的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

婚姻期间,若男女一方或双方对婚姻生活不满意,则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对彩礼、婚礼、家产、离婚财产赔偿和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方法是:根据离婚原因和男女双方家庭情况而采用相应措施。

1.女方提出离婚的。因感情不和或其他无过错原因,女方不愿意与男方继续夫妻关系提出离婚的,女方退还彩礼和婚礼,并视情况给予财产补偿,以示对男方的歉意。子女的抚养权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男方对子女的抚养享有优先权。

2.男方提出离婚的。因感情不和,或其他无过错原因,男方向女方提出离婚的,女方不退还彩礼和婚礼,并要求男方拿出一定的现金来补偿女方,夫妻共有财产一律平分。子女的抚养权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男方对子女的抚养享有优先权。

3.双方自愿离婚的。因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夫妻双方均不想维持夫妻关系的,彩礼、婚礼、家产及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均由双方及父母共同协商。一般情况下,男方对子女的抚养享有优先权。双方达成一致后,还须请当地德高望重的人作中人。中人当着男女双方及父母、亲友的面,将一根约有5寸长的圆竹筒破为两半,男女双方各持一半竹筒,表示两者的婚姻关系终止。事毕,双方各拿出一定的钱财给中人作为报酬。今后若对这桩婚事提出异议,则令其吞食所持的那一半竹筒。

三、“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

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规则和婚姻观念随着时代的推移而变迁,如跳花坡和说亲的形式趋弱,接亲程序简化等,同时,“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也存在诸多冲突,如早婚习俗与法定婚龄的冲突,婚姻约定效力习俗与婚姻登记效力的冲突,婚姻的违法性冲突,“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的伦理价值与国家婚姻法的伦理价值冲突,“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中的男女不平等观念与国家婚姻法中男女平等观念的冲突等。在面对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冲突时,作为婚姻当事人,他们试图采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法加以调适。另外,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和国家婚姻法之间存在一些同性,如实行“一夫一妻”制。然而,在田野调查时,笔者发现“蒙恰”苗人中也出现了一些违背“蒙恰”苗人习惯法和国家婚姻法的现象,如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外出打工者中存在大量的临时夫妻现象等。笔者收集了3个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冲突、共性及调适方面的案例,并进行粗线条分析,以阐述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

(一)“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

案例分析一:

2004年9月,杨XX(男)经媒人介绍认识吴XX(女),2005年7月,两人在当地宴请亲朋好友,举办了婚礼。一方面,两人都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另一方面,当地人把“举办婚礼”视为正式结婚,所以他们并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1月,两人生下一女儿。2007年3月杨XX(男)去广州打工,数年间从未回家,在这期间,吴XX(女)与同村熊XX(男)从相恋到同居,并于2010年2月领取结婚证。杨XX(男)在广州打工期间与李XX(女)相爱,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为了能够与李XX成为合法夫妻,杨XX于2010年6月回家打算与吴XX离婚,但是回家后,他得知吴XX已与熊XX领取了结婚证,于是,杨XX与李XX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此案例中,“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婚姻法的冲突表现有三:一是早婚习俗与法定婚龄的冲突。按照六枝特区“蒙恰”苗人的婚俗,男生十五六岁,女生十三四岁即可跳花坡,男生十七八岁,女生十五六岁即可正式结婚,而《婚姻法》规定,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方可结婚。二是婚姻约定效力习俗与婚姻登记效力的冲突。按照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俗,只要男女双方同意结婚,举办婚礼,他们的婚姻关系即成立,而《婚姻法》规定,只有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他们的婚姻才发生效力。三是婚姻的违法性冲突。按照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俗,杨XX(男)、吴XX(女)、熊XX(男)及李XX(女)四人的行为违法,尤其是吴XX(女)和熊XX(男)违法性质较为严重,因为违反了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伦理道德。而按照《婚姻法》规定,杨XX(男)、吴XX(女)、熊XX(男)及李XX(女)的行为不违法。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注重婚姻缔结的仪式,国家婚姻法注重婚姻登记的形式,“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的共性是婚姻的公信力。

案例分析二:

吴XX(男)与同村的杨XX(女)于2005年4月举办婚礼,由于两方都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到2009年5月才办理结婚证。吴XX(男)在县城承包工程,2011年后,吴XX(男)先后与3个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经常同时带3个女子回家,开始杨XX对其抱怨,吴XX对杨XX软硬兼施,杨XX只好接受现实。自从2012年后,3个女子先后为吴XX生下子女,四个女子共同拥有同一“丈夫”吴XX,并且以姊妹相称,和平相处。

此案例中,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婚姻法的冲突表现为二:一是六枝特区“蒙恰”苗人“一夫一妻”制与国家法视野下的“一夫一妻”制的冲突。二者对“一夫一妻”的认可程序和认可度不同,六枝特区“蒙恰”苗人“一夫一妻”制强调婚姻缔结的程序正义,注重婚姻缔结的家族参与,而国家法视野下的“一夫一妻”制更关注婚姻登记,强调婚姻个人意愿。二是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的伦理价值与国家婚姻法的伦理价值冲突。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的伦理价值是以家族本位为主,个人为辅,而国家婚姻法的伦理价值是个人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婚姻法的共性为“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不正当性。

案例分析三:

1998年5月,熊XX(男)与李XX(女)举办婚礼,但没有领取结婚证。1年后,李XX(女)陆续生了2个女儿,然而熊XX有“重男轻女”的观念,抱怨李XX没有为他生一个儿子,期望另找一个女子为他生儿子。熊XX的这种“重男轻女”是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中的男女不平等观念的折射。熊XX虽然在县城打工,但是也经常回家看望妻儿和双方的父母亲。2002年,熊XX在县城与吴XX(女)相识,并于2005年8月生了一个儿子,但也没有领取结婚证。他经常来返于2个家庭,2个女人也习以为常。

此案例中,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婚姻法的冲突表现为:“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中的男女不平等观念与国家法婚姻法中男女平等观念的冲突。

(二)冲突的调适

1.婚姻当事人对冲突的调适

对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冲突调适的态度和方式,婚姻当事人既存在共性,又存在差异性。秉着“存异求同”的理念,以上面3个案例为例,探讨婚姻当事人对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冲突调适的态度和方式的共性。第一,婚姻当事人采取“衡平”原则。例如案例三中,熊XX既想维持双方家族和小家庭的和谐和稳定,又想生个男孩,所以他努力平衡两个“妻子”的关系。熊XX采取了“衡平”原则处理了其特殊的夫妻关系,既逃避了国家婚姻法的惩罚,又遵循了“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中的“结婚规则”。第二,婚姻当事人采取“避重就轻”原则。婚姻当事人先按照婚俗举办婚礼,待到达到结婚法定年龄时,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如案例二中吴XX只与杨XX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没有与其他三个事实上的“妻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2.寨老对冲突的调适

由于六枝特区“蒙恰”苗人社区的权力的内卷化,寨老的权威性已今非昔比,所以“蒙恰”苗人的寨老对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冲突调适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即由主动干预转化为被动参与,六枝特区“蒙恰”苗人的寨老在对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冲突调适中的地位逐渐被边缘化,他们对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冲突甚至熟视无睹。六枝特区“蒙恰”苗人的寨老被动参与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冲突调适的主要形式乃是被村干部或法庭邀请参与有关婚姻纠纷的调解。

3.司法工作者对冲突的调适

司法工作者对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冲突的调适的原则有二:一是国家婚姻法的权威性优先于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的权威性。二是采取“折中”原则。所谓“折中”原则是指对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冲突进行调适时,司法工作者既不完全依照国家婚姻法的规定解决婚姻纠纷,也不完全按照婚姻习惯法的规定解决婚姻纠纷,而是结合了国家婚姻法和婚姻习惯法的规定加以解决婚姻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婚姻纠纷则是采取“折中”原则的具体体现。

[1] 吴秋林,王亮贤,游珍海,等.“蒙恰”苗人文化研究[M].贵阳:贵州大学出版社,2008:4-5.

[2] 吴荣臻,吴曙光.苗族通史[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

[3] 周相卿.台江县五个苗族自然寨习惯法调查与研究[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

[4] (美) 黄宗智,尤陈俊.历史社会法学——中国的实践法史与法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李 桃]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民族法治体系、维护民族大团结研究”(14ZDC025);2014年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理论人才资助项目(中宣办发〔2015〕49号)。

曹务坤,法学博士,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民族法学、民商法;卢丽娟,贵州民族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民族法学、民族文化。

D923.9

A

1002-6924(2016)12-1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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